文章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陈树庆
2008年,国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在8月4日下午举行的华侨华人与北京奥运会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作者有关国籍问题的系列文章已经说明在承认多重国籍(包括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既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可以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有效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问题,也同样能够尊重所在国的主权、遵守其法律并维护其国家利益。其中《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一文还重点从国际法如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的引证来说明:对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双重国籍越来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宽容。本文不妨对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政策作一全面分析统计,跟许又声较较真,看看他所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到底是否属实。
一、国际上对于双重国籍承认方式的分类
当今世界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明确承认(或称完全承认,或积极承认)、间接承认(默认)和有条件承认(或称例外承认)三种:
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间接承认者较多,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之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又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尔兰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籍后才不具有爱籍。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如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同时具有爱尔兰籍和英国国籍、爱尔兰籍和美国国籍。
有条件承认者,例如有些国家,虽然原则上主张单一国籍,但澳大利亚、法国、墨西哥等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侨民以婚姻、收养、继承、难民、技术、投资等原因申请归化本国,希望取得本国国籍时,并没有放弃原有国籍为条件。又如多米尼加宪法规定:“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玻利维亚宪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埃及国籍法规定“1.、另一国籍的允许下(双重国籍),埃及公民在获得另一国籍的一年内,仍然可以保持埃及国籍。2.、另一国籍的允许下(双重国籍),外国人获得埃及国籍后,仍然可以保持原有国籍”;哈萨克斯坦政府坚定地不允许境内俄罗斯人拥有双重国籍,但认为境外的哈萨克人“散居国外的同胞”,积极地给这些人双重国籍,1991年底通过的《独立法》以立法形式确认了这一点,并在200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国籍法修改和补充法案》简化了入籍手续,无须脱离他国国籍就可以取得哈萨克国籍;还有一些国家只接受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而外国人要拥有其国籍时需要放弃原国籍(如印度)。(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