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移民政策最新动态介绍 |
送交者: 雪千果 2012年04月17日00:37:19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2010年3月4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庭对Kazarian状告移民局案作出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判决:即美国移民局和上诉办公室在处理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请时,不可以自作主张创造法律明文规定外的标准来拒绝一个移民申请。2012年1月18日,移民局主持了网络电话会议,重点讨论对于Kazarianv案之后“最终优点判定”实施备忘录的意见稿。全美移民律师协会和网络会议的一些参与人重点提出,要求移民局在备忘录中制定明确的移民官审理标准。与会律师还指出,目前移民局使用的“RFE (要求更多证据)模本使许多EB-1A、EB-1B申请人收到泛泛而论的 “RFE”,而不是对该案证据的具体审理意见。 该电话会议至今已经有一个月,根据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收到的EB-1A及EB-1B 移民局回馈信息,这一个月期间移民局对EB-1A和EB-1B的审理倾向有以下几点: 1、对EB-1B中小高科技公司提出证明该公司全职科研人数的要求增多。 许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在为外国研究人员通过EB-1B申请绿卡。这样即可以避免冗时冗费的 PERM劳工审查,又可以帮助中国大陆申请人比较快速地完成绿卡申请程序。 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曾经帮助众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成功申请EB-1B,但近期以来,律师发现收到要求公司证明有三个或者更多全职研究人员的RFE增多。即使在最初申请时递交了这方面的证据,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类RFE。 例如,事务所2月3日收到移民局对一例EB-1B的批准书,就是在回复了移民局对于研究人员人数的RFE之后才获得批准的。该EB-1B申请是由一个从事绿色能源研发的小型高科技公司提交的。受益人是一位研究成果累累的青年科学家。移民局在RFE中,只字未提要求受益人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个人突出成就,而是要求申请公司证明该公司有三个或更多的全职研发人员。而事实上,律师在递交EB-1B时已经提供证据,但尚未满足移民官的要求。当申请公司递交了更加具体的全职研究人员名单和职称,职责后,该申请才顺利获准。 2、EB-1B申请公司财务能力证据可以多样化。 根据律师的长期经验,众多高科技公司不愿意过多公开公司的财务信息,比如:公司税表、审计报告等。可喜的是,EB-1B申请没有关于 “流行工资标准”的要求。所以,当EB-1B申请公司不愿意提供公司税表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设法运用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的财务能力。 3、EB-1B申请中加强了对申请公司过去研究成就的要求。 过去,EB-1B申请多是由大学和大型高科技公司提交的。在这类EB-1B申请中,移民官从来不问申请公司或者大学过去的研究成果。但伴随高科技的新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型高科技公司在引导科技发展新潮。而移民局要求小型搞科技公司在EB-1B申请证明过去公司研究成果的RFE愈趋频繁。 4、对EB-1B外国受益人是否具有3年全职研究或教学经验非常严格。 例如,律师2月3日EB-1B批准案中,外国受益人研究成果实属不凡,仅独立引用文就达650 篇以上。即使如此,RFE中对外国受益补充文件的唯一要求就是证明在递交EB-1B时已经具备了3年全职研究和教学经验。可见EB-1B申请中,外国受益人在完成学位后,具备3年全职研究和教学经验在当今EB-1B审理中的重要性。 5、EB-1A仍然大量运用范本 RFE。 移民局2012年1月18日电话会议中许多律师反映强烈的是EB-1A 申请案经常收到几乎未经实质性改动的范本RFE。这种RFE根本没有对EB-1A申请人的证据提出具体的分析,没有说明EB-1A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为何不能成为支持EB-1A的证据。 因此,律师希望移民局应在即将出台的EB-1 审理备忘录中,将 “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标准具体化,避免空泛的RFE,以期更好地吸收世界各地有作为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各界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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