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讯:美国投资移民EB-5风险防范5方法。结合美国投资移民存在的风险问题,和美国现阶段的经济实际,EB5项目自身特点。笔者给梦想去美国定居的同胞如下建议(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1、 选择投资项目尤为重要,投资者应该选择前期投资少;雇佣劳工多;较成熟稳定的行业;经营业务开展快;资金流动性高;项目总投资不太大;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小的投资项目。
2、 选择投资管理人、美国合作人、或者企业管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时侯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还有从前的经商履历是关键。因为一个EB5投资者投资额非常小,所以一般数个甚至几十EB5投资人合股就是EB5投资非常常见的情况,一般项目发起人会是美国的公司或者个人。移民中介根本没用能力也没义务保障投资款和投资项目的安全,所以选择美方投资伙伴尤为关键。有些项目在介绍的时侯会称“有美国政府的背景”,这纯粹误导,美国政府是不能直接参与进行EB5项目的,美国政府负有监管职能,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只可能在中国发生。而同时,因为所有“50万投资的区域”都是当地政府向联邦政府申请的,所以从这点来说所有的EB5项目都有“政府背景”,希望各位同胞不要被误导。
3、 对投资区域的选择要慎重,美国大多数投资区域的划定是当地政府划出区域,然后投资人在投资区域中开办企业,报移民局核准的。在这种模式下,完全是投资人直接和移民局打交道,投资者显得很无助。但美国还有另外一种模式,由财团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授权或者契约的方式包揽下政府的“开发区”,然后由该组织来和投资者接触,而投资者在该组织的监管和帮助下和移民局进行各项业务(目前据笔者的资料只有MMAC、VT、SC获得如此授权)……笔者强烈建议投资者选择第二种模式,根据背景调查,发现该以上三个组织的背景都是大财团,同时他们还是有关移民法案指定的参与者。虽说他们均不得直接为投资者向移民局办理有关手续,但吸引投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关系到这些组织“招商引资”的根本成败,所以他们不可能完全做视本区域内的投资者被移民局“欺负”,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和移民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有了个强力的后盾。
4、 选择可靠的移民律师,直接和移民律师签订合约并有权直接联络咨询美国律师。在实际的移民过程中,特别是在投资者尚在国内的时侯,一般移民公司都会要求客户通过他们和美国移民律师间接联系,这点笔者认为不可取,美国律师是整个移民过程的实际办理者,同时美国律师评估案件也较直率,直接和美国移民律师接触能让客户得到更全面直观的信息。同时从责任的角度来说,美国律师所有对客户的信息、意见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绝没信口开河的可能。
5、 退出机制,所有EB5项目,无论移民成功或者失败,最终投资者都是要退出的,所以在项目合作之初,投资者一定要美国的项目发起人拿出切实可行的资金退出方案。而合约上的退出方案是否可行,不但取决于方案本身,还取决于合作者的信用、资产状况。前文已详细叙述了,笔者认为美国的不动产不足矣证明美方的信用,所以关于这点要考验投资者的眼光了,对此投资者也可以咨询对美国事务熟悉的律师或者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