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住滿90天註銷戶口身份證 | ||||||||||||||||||||||||||||||||||||||||||||||||||||||||||||||||||||||||||||||||||||||||||||||||||||||||||||||||||||||||||||||||||||||||||||||||||||||||||||||||||||||||||||||||||||||||||||||||||||||||||||||||||||||||
送交者: 居正 2015年01月28日19:39:1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
附件:1.《華僑來XXX定居申請表》(式樣) 3.《華僑來XXX定居證》(式樣) 4.《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書》(式樣)
XX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XX 市 公 安 局
2013年9月23日
華僑來XXX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務院僑辦關於貫徹執行<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以及《X僑辦 X公安X X外辦關於印發<華僑來XXX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華僑認定 本規定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2年,2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和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華僑。 二、申請條件 (一)華僑申請來XXX定居的,應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在國內連續住滿60天或累計住滿90天; (二)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穩定住所。 三、申請和受理 華僑來XXX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確屬客觀原因可委託親屬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受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華僑來XXX定居,由擬定居地的縣級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經縣級公安部門審核,報設區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送審核地公安部門備案。 四、提交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華僑來XXX定居申請表》; (二)本人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的聲明書; (三)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張(規格為48x33mm); (四)交驗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並提供複印件;同時提供經縣級(含)以上公安部門蓋章確認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的表格,以便統計其是否連續2年內在外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或連續5年內在外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 (五)交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證件,或者雖未取得國外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證件,並提供複印件。以上居留證件均需駐外使領館認證,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僑務部門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代替; (六)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 (七)擬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 (八)交驗擬定居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複印件,以及能夠保障自己穩定生活的證明; (九)申請回國定居之日前一年內在國內連續住滿60天或累計住滿90天的出入境記錄信息; (十)受理、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辦理流程 (一)受理 縣級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華僑來XXX定居申請後,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及簽證情況,查看申請人持有證件是否有簽發機關印章及邊檢驗訖章;查看申請人提供的出入境記錄是否準確;留存複印件的,由工作人員核對原件確認無誤後簽章,原件退回。縣級政府僑務行政部門受理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事項,並及時郵寄或通知申請人取件送縣級公安部門審核。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受理定居通知書》,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書面說明理由。 (二)審核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核出入境記錄是否真實,查詢確定申請人身份;查詢申請人是否已具有國內有效的常住戶口登記;審核是否符合當地落戶條件。縣級公安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核查意見並及時郵寄或通知申請人取件送設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 (三)審批 設區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批准華僑定居的,應當簽發《華僑來XX居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批準定居通知書》,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書面說明理由。 六、落戶手續 設區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完成審批後,應通知華僑本人或者受委託的國內親屬領取《華僑來XXX定居證》。獲準定居的華僑應當在《華僑來XXX定居證》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持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複印件和《華僑來XXX定居證》,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公安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落戶手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安機關提出辦理落戶申請,按自動放棄處理。今後如需辦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規定可重新申請辦理。 七、本暫行規定由市外事僑務辦、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八、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華僑來XXX定居申請表
附件2:
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本人 性別 出生日期 ,持 (國家) 號居留證件,現申請來泉定居並自願放棄該國外居留資格。 特此聲明。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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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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