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看过政府官员选举法规原文并对此有研究的群友请教。
按世界通用的常理, "买票"、"贿选"之类罪名主要适用於巳註冊确定的政府官员候选人,普通选民、非政府机构的民间团体不在其列。他们享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讨论的权利。
比如这次市选中,温州同乡会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推荐了数名华人候选人供自己会员参考,号召大家为他们竞选捐款。为鼓励会员出来投票,改变以往不关心政治,不关心国家大事的状况提出为投票有困难者以车辆接送或给与交通费补助,提供免费早歺等等。所花费用系非政府拨款,更不是候选人所提供,它取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早先会员给同乡会的捐款, 类似于自身在举办各种联欢会、文娱、庆典等活动时给会员的歺费、交通补助,属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他们内部事务,局外人无权干涉。
他们为动员华人投票和参政尽心尽力,令人钦佩。若把其只是设想的事冠以买票、贿选罪名是不公道的错误的。尤其有个别华人为此大作文章,兴风作浪,添油加醋、黑白倒置、有意栽赃在华人候选人身上,并向华人候选人竞争对手通报请功,捅向英中文媒体,选择在临近选举日做不实报道,误导了大批选民,成为了华人精英候选人全军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才是有罪的。你也是名炎黄子孙,难道连一点愧疚也没有吗? 做为移民来此25年、83岁华人的我非常气愤痛心。
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