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机构。 加拿大是一个严格依法管理的国家。政府体制属于君主立宪制,伊丽莎白女王是加拿大官方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在加拿大她具体地有联邦政府的总督和省政府中的副总督代表。所有联邦立法均应
依据宪法并有总督签字生效。其法律系统由人民选举的政府根据议会民主原则制定。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它确立了政府,法律系统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加拿大政府由三级构成:
联邦政府;省区政府;市政府。是由当地的选民投票产生的。18岁以上公民均有投票权,为匿名投票。省级选举投票于联邦选举相似。加拿大人为他们的民主政治感到自豪,并认为政府作为整体对他们的负责。加拿大人重视公平和平等原则,以及各种思想的公开自由讨论,
收贿赂和腐败在任何一级政府层次都受到严厉打击。多数加拿大人定期参加选举投票,将其视为其在民主社会里的一个职责。它们各自的职责分别为:
联邦政府: 一般是由获得众议院最多议席的政党组成, 该党的领袖由总督授命成为总理。 一般说来总理被授与广泛的权力, 总理在执政党议员中挑选政府部长, 总理领导下的内阁拥有真正的行政权, 内阁制定政府政策, 并对众议院负责。约有25名部长, 负责联邦各部﹑特别委员会﹑委员会和国有公司的工作.
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事务, 包括外交﹑国防﹑省际和国际贸易﹑商业﹑刑法﹑银行业﹑货币制度﹑社会福利﹑渔业等. 对原住民及其保留地享有司法管辖权. 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对移民﹑农业及其它一些事务有共同管辖权. 法院还授权联邦管理诸如航空
﹑海运﹑铁路﹑电信和原子能等方面工作。
省区政府: 各省设省督﹑省议会和省长﹑省内阁, 省级选举投票与联邦选举相似.省区政府专管影响个别省份之事务,
负责教育﹑家庭及儿童福利﹑产权﹑公民权﹑司法行政﹑医疗健康﹑自然资源﹑社会保险﹑劳工法例﹑市政管理及地方或私人等其它问题. 在许多方面与联邦政府享有共同管辖权利。 各省可成立地方政府或市政府, 赋予其权力来制定诸如停车规定或建筑标准之类
的法令法规。
市政府: 主管地方事务如学校﹑水务﹑建筑条例﹑物业税﹑公园及康乐设施﹑交通﹑消防﹑图书馆﹑
垃圾收集及街道清洁等。 大城市拥有自己的警察。 总体上市政府比联邦和省政府小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