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暖互助相得益彰:再談房東和房客 |
| 送交者: 佚名 2005年02月17日16:29:01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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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那篇講述個人出租房屋以來所遇種種苦惱的短文,自發表以後,在眾多留學生和新移民中引起悍然大波,磚頭瓦塊四面襲來,其中不乏謾罵和人身攻擊之類。討論問題嗎,各有各的觀點,這不足為怪。為了明辨是非,我覺的還有必要再次重申自己的觀點。 首先,請聽我講述一段自己親身經歷的故事;事情發生在十幾年前,我隨一個市的代表團去德國慕尼黑參加工業博覽會,二十幾人住在一家不算很大的旅館裡。一位鄉鎮企業的老總在洗手間用自己帶來的電熱杯燒水沖茶,不料想將洗臉池台面烤焦了一塊,原來那塊看似大理石的台面是塑料的。 旅館的管理人十分惱火,強烈要求代表團賠償,且索價極高。聲稱這是由於中國人違背了旅館規定,所以賠償是懲罰性的,否則就報警,扣下那位老總打官司。經過幾天艱難的討價還價,最後賠了他們七千德國馬克。 這件事弄的整個代表團灰溜溜的,我們不僅損失了金錢,更重要的是因為這個人的失當行為丟了全體成員的臉,也丟了中國人的臉,你怎能說那個人僅代表他自己而不會影響其他呢? 或許,這個例子有點特殊,不足以說明個體行為一定和必然影響群體。但是,從哲學角度講,群體是由個體組成的,個性中包含着共性,共性中體現出個性 。於是,當另一個不同利益的群體攻擊這個群體時,總是挑出該群體中個別成員的不當行為作為例證並推而廣之,論斷這個群體的缺失。 現在回到房東和房客的論題,大家都認為個別留學生房客的不良行為不能代表整個留學生群體有問題,把所有留學生都歸入“垃圾” 的觀點有失偏廢。同樣,個別不良房東的表現也不能代表房東這個群體的整體面貌。然而我所強調的是,無論房東還是房客,大多數是中華民族受過高等教育有知識講文明的一代,作為群體的一員,就不能只考慮個人利益,而應當主動自覺地去顧及和維護自己所在群體的利益和形象。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天下” ,這個人或許不是壞人,甚至做過許多好事,但是因為某件事做法不當損害了別人就有可能傳的沸沸揚揚、世人皆知。所以,欲避免授人以柄,就要時時處處嚴於律己。 有熱心人士撰文呼籲尊重小留學生房客的個性和習慣,理解他們的心理,關懷他們的處境,不要對他們的行為求全責備。我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個性和習慣,這是從小的生活條件社會環境和受教育程度造成的。不用說別人,看看自己孩子的表現就知道了。大陸的獨生子女政策和教育方法,造就了整整一代知識豐富,興趣廣泛,熱情好動,追求自我但相對缺乏責任感的“小皇帝” 般的青年人,對他們我們不能令其改變和強求一律。但是,“我就喜歡用長流水化冰”,“我就喜歡邀請別人一起來玩電腦”,“我就喜歡滿屋的燈整天都亮着”,“我就不願打理衛生”,“我就討厭別人對我指手劃腳,誰也無權干涉我的習慣與自由” 等等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如果你個人的習慣違背了租房之初的約定或合同,你的自由損害了房東的利益,房東為什麼不可以說出來?這可不是吹毛求疵,是由於你行為失當引起的,既使我們現在生活在極力維護個人利益的西方,任何人也不能高舉保護個性自由的旗幟去侵犯他人利益和挑戰社會公德吧。 還有的人將住旅館和租住到房東家裡相提並論,我認為這兩者存在着極大不同。前者是你同許多住客共同生活在一個大環境裡,雖然接受統一的服務,但個人的小環境卻相對獨立,自己的生活習慣一般不會同其他住客的利益發生衝突,因而可以較多地得到保留。而後者則是你進入了另一個家庭的私人領域並與他們起居在同一個房檐下面,個人的習慣就很有可能與房東的利益發生碰撞。 俗話說“客隨主便” 或“入鄉隨俗” ,就是說到了別人的家裡就要強迫自己適應那裡的環境,個人的生活習慣只能留給自己而不得影響他人。這個改變儘管不太舒服不太情願卻是必須的,因此在準備搬進別人家裡之前首要先對自己的心理進行一番調整。你不能指望房東做出改變來適合你的習慣,不要將“主” 和“客” 的關係搞顛倒了,否則怎麼會有“寄人籬下” 之說呢。如果你不願意或不準備改變自己,那麼就去住旅館好了,那裡的環境相對寬鬆和舒服一點。可是話又說回來,既使住旅館也要遵守旅館的規定吧,前面故事裡的那位鄉鎮企業老總就是由於違反了旅館的規定,私自在房間裡燒開水而釀成了那種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 許多人還簡單地將小留學生房客和房東歸結為一種合同關係。你瞧;一方是房東叉着腰叫:“誰出了錢出的價高我就讓誰住進來” ,另一方是房客跳着腳喊:“我付了錢你就得伺候我,還要伺候的好”,呵,好一個集市上買主賣主討價還價互不相讓的場面。你心目中的房東房客就是這個樣子嗎?我的答案卻不是這樣的。 房東為什麼要出租自己的房子?的確有一些富餘的房主有閒房用來出租賺錢,以盈利為目的,但更多的房主卻是由於家庭收入低供貸款吃力而不得已出租自己的房子,說這些人出租房子的目地是為了賺錢還不如說他們是出於無奈更確切一些。從這一點出發,房東和房客的關係就不是一種“冷冰冰的合同關係” ,而是一種“溫暖的互助關係”。房客以低於住旅館的租金找到了住處,房東將租金扣除了水電房屋維護及稅金等費用之後彌補了自己還銀行貸款的不足,雙方互補合作相得益彰。 一般來說,多數的房東都希望找到通情達理、易於合作的房客,寧肯少收一點租金也不想把房子租給一些“刺頭”,免得“請神容易供神難” 。而且多數的房主在出租三至五年一旦自身的經濟狀況有了好轉之後就會停止出租。試想一下,如果為了賺錢為什麼他們不願把房子一直出租下去?他們不想自己住一所無外人打擾既清靜又不必操心的大房子嗎?將多數房東形容為見錢眼開見利忘義之類卑鄙商人的說法是“戴着兩個銅板制的眼鏡看人” ,或多或少是受了大陸“拜金主義”的影響,至少是自己沒有做過房東和不了解這些人的真正心理狀態。 至於如何尊重和關愛小留學生房客,我認為不是對他們的不良行為聽之任之和視而不見,而是應當適時地給他們提出忠告和建議。少數年青人在家時嬌生慣養,形成了許多毛病而且“老虎屁股摸不得”,來到社會上更是聽不進批評意見,一說到痛處就跳起來。對於他們,我們就是不能姑息遷就和縱容,就是要摸一下他們的“老虎屁股”,揪一下他們的“老虎尾巴”,這樣對他們的成長有好處。 同時,也歡迎留學生房客們對房東的所作所為提出善意的批評,這才是房東和房客間的良性互動。有人主張出了糾紛就交給法庭,這種觀點看起來似乎“與時俱進” 和灑脫,實際上是不負責任和狹隘的。 我認為應當把一些矛盾解決在初級階段,無論什麼原因房東和房客鬧上了法庭,首先是房東要檢討自己道義或方法上的失敗。 (星星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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