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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移民稅務問題
送交者: 佚名 2005年04月12日17:45:35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加拿大新移民稅務問題

新移民第一年申報所得稅要了解哪些規定:

1.你移入加國前後的全世界所得,若你的配偶不申報加國所得稅,也要將他(或她)的所得詳細列清楚。身份要註明清楚。

2.移入加國之日期要寫清楚,因為成為移民前的收入不在加拿大所得稅徵收範圍。

3.若社會保險號碼在4月30日未申請下來,請先報稅,否則仍會被罰滯報金及利息,只要在報稅資料里附註說明即可。

4.填妥所得稅申報書的第二步驟,稅務局會據以計算你是否可以有貨品服務稅退款。請提供你的全世界淨所得,而非加國之課稅所得。

5.在非稅務居民的期間,就你有的加國來源所得報稅(如:加國薪資或企業所得、因出售加國財產而產生之應稅資本利得、加國來源之應稅等)非稅務居民之已就源扣繳之利息所得不用再併入申報所得稅。

6.非稅務居民已被就源扣繳之所得稅可能在他扣稅國可以抵稅。

7.在稅務居民期間,需將你全世界的所得申報加國所得稅。若你是難民,由教會等慈善機構收到的救助金不用列為收入。但若你為教會工作而得的薪資,則要列為你的應稅所得。

8.你在原先居住地若有財產,請用移入加國當時的公平市價為該財產之取得成本,作為日後該財產出售時之資本利得計算基礎(視同取得)。

9.你在其他國家的註冊養老金計劃及註冊退休金儲蓄計劃的供款不可以在加國的所得中列減。但在成為加國之稅務居民前,若你有加國之勤勞及企業所得,你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列減你的加國之註冊養老金計劃及註冊退休金儲蓄計劃的供款。

10.你在加國內因創業或換工作而發生之搬家費用,或重新註冊為全職之學生,則搬家費用可以列減。

11.當你支付膳養費給前任配偶時,即使你的前任配偶不住在加拿大,你可以由所得中列減此膳養費,若給付給加國之非稅務居民,記得要扣繳,除非系與加國有租稅條約的國家有相關免稅的條款例外。

12.某些國外所得可能因該國與加國有租稅條約而可在加國免稅,此部份可在申報書第256行列減。

13.加國新移民之所得稅扣抵額要分攤入非稅務居民期間所得稅扣抵部份及稅務居民期間所得稅扣抵部份,其合計數不得大於全年度加國稅務居民所得稅扣抵額。

14.非稅務居民期間所得稅扣抵部份可包含:加拿大或魁北克退休計劃供款額、失業保險費、失能金、學費、慈善捐贈、文化、社會、政府贈與。若你申報非稅務居民期間之所得已達你全球所得之90%以上,有些扣抵額你可以不用依比例計算。(無所得仍符合90%以上之規定。)

15.稅務居民期間所得稅扣抵部份可包含:加拿大或魁北克退休計劃供款額、失業保險費、退休金收入、學費、教育費、醫療費用、慈善捐贈、文化、社會、政府贈與。另外依你是加國稅務居民的天數比例扣抵以下之扣抵額:基本個人扣抵額、年齡扣抵額、配偶扣抵額、相當配偶扣抵額、子女扣抵額、失能金額、受撫養親屬之失能移民轉額、子女或孫子女學費或教育費移轉額、配偶未扣抵部份之移轉額。

國外所得稅款之扣抵,利息、股利等財產所得(不動產除外),扣抵額不得大於其15%,超過之部份可以列入第232行減除。其他所得可扣抵之稅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依加國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另外,企業所得稅未能扣抵之稅款可前轉(過去)三年,後抵(未來)七年。

(無憂雅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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