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家庭法小知識: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劃分 |
送交者: 溫潤如玉 2016年08月30日16:01:3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李娟和王飛於1998年結婚。 結婚之前,王飛在加拿大的埃德蒙頓市有一所房子,價值10萬加幣。他們結婚後並沒有住在這所房子裡,王飛將房子租給了阿爾伯塔大學的學生,而後將所得的租金放在自己的個人賬戶上並投資了股票,迄今為止,獲利1.4萬加幣。現在這所房子價值30萬加幣。 兩人結婚後,共同購買了現在居住的房子,現在價值40萬加幣。去年,他們又在某個旅遊小城買了個公寓,但在李娟的名下,價值25萬加幣。 1999年,王飛的母親去世了,留下了20萬加幣的人壽保險,王飛是指定受益人。不幸的是,王飛嗜賭,在賭博中他輸掉了15萬加幣。之後他痛改前非,將剩餘的5萬加幣投在了他自己的RRSP賬戶上,現在價值6.2萬加幣。 2012年,李娟過生日的時候,她的父親送給她一條鑽石手鍊,價值1萬加幣。 2013年,李娟和王飛分手。 那麼,依照加拿大的婚姻財產法,兩人以上的這些財產該如何劃分呢?
加國婚姻財產分配原則: 雖然在加拿大,各省婚姻家庭法略有不同,但基本上是大同小異。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劃分一般基於以下原則: 一.財產歸個人 (1)來自第三方的禮物 (2)繼承得來的財產 (3)婚前擁有的財產 (4)民事訴訟中獲得的賠償 (5)人壽保險的收益 二.財產需公平分配(50/50 或 60/40或 70/30) (1)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 (2)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獲得的收益 (3)離婚後獲得的財產(離婚判決後兩年內申請分配婚姻財產的情況) (4)另一方配偶贈送的禮物 三.財產平分 既不屬於個人財產又不屬於需要公平分配的財產 具體案例分析: 莫妮卡和奧利弗於1990年7月10日結婚,從2013年1月倆人開始分居。以下財產如何分配?
最後,我們再來看文章開頭的那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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