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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民服務”在加拿大系列(三)公民逮捕權
送交者: 1閱人 2016年09月24日13:38:11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抓小偷時要是警察來得沒有那麼及時就很考驗操作技巧了。

     下面是一篇網上文章介紹的案例,作者是一個住多倫多的華人女子,抱怨被兩個白人彪形大漢欺負了反而遭警察逮捕起訴,說警察歧視華人。

    這華人女子在一個二手貨店裡買了一輛二手自行車,幾天后不滿意要求退貨遭拒,於是在店裡起了爭執。她的文章說:“......兩個白人彪形大漢把我這個弱小女子壓在地上動彈不得,好像過了一輩子那麼長。警車到來,警察一把拎起我,銬上手銬,說我因侵犯私人財產被逮捕”。

     在加拿大只有警察有使用“適當武力”逮捕嫌犯的權力,同時法律也賦予普通民眾極為有限的“公民逮捕權”:在報警後等待警察到來的那段時間內,只能對“現行嫌犯”以不傷害其身體的方式限制嫌犯的行動自由。以上故事中的白人彪形大漢深諳這點,操作技巧無懈可擊。反而是從那個華人女子作者透漏的“......我因侵犯私人財產被逮捕”信息讓我感到她多半是在人家店裡撒潑砸東西了。

     另一個案例是在加拿大造成轟動並導致修改刑法的“陳旺抓賊反被捕”案。

    陳旺是多倫多東區唐人街金牛城超市的店主。2009年5月,陳旺發現一名小偷行竊,結果沒抓住讓他跑了。幾個小時後大膽小偷又重返超市,陳旺與其他兩個店員把拳打腳踢的小偷制服,然後把小偷捆綁並鎖進自家一輛貨車裡。但警察到來後卻以綁架、武力襲擊他人、非法禁錮和持械4項罪名逮捕陳旺並對其提出起訴,而小偷則因無“現行偷竊證據”被釋放。

    事後調查發現,那小偷是個以此為生的慣犯,因為熟悉法律漏洞所以大膽。而陳旺則是按中國人的習慣方式抓賊,不料想觸犯加拿大法律。

    法律的不公使此案引起廣泛的關注和大討論,輿論普遍為陳旺抱不平,使得國會的政客們紛紛注意到人民的更多法律保護要求。

    2010年10月,多倫多地方法院撤銷了對陳旺等三人的所有控罪,法官在判決書中還指出陳旺使人們發現了法律存在的不足,應該正視人民的廣泛要求。而那個小偷後來則因另一次盜竊案被判刑。但事情還沒完。

    新民主黨華裔國會議員鄒至惠迅速提出了修改刑法中有關“公民逮捕權”條款的個人議案,總理和司法部長及時跟進,責成司法部研究修改刑法的方案以使相關法律能避免類似的不公再次發生。

    2012年,修改後的刑法有關公民逮捕權”條款在參、眾兩院順利通過,接着是總督簽署正式生效。新的條款允許公民在案發後合理的時間裡,在警察未到場的情況下,對侵犯其合法財產的嫌犯自行實施抓捕,刪掉了必須是“現行嫌犯”條款。同時,該法案也簡化了《刑法》中關於公民自衛和保護財產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條文擴大了公民自衛的權利,授權公民用適當的武力制止犯罪,保護自身和財產不受侵犯。

     不過,警方同時強調,抓捕嫌犯極其危險,民眾不宜貿然嘗試,在有需要時的第一選擇仍然是報警,讓擁有專業知識、專業訓練和專業裝備的警察來抓嫌犯才是最好的辦法。

(原發表於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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