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工商管理 |
送交者: ask 2001年12月19日19:05:14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在加拿大,經濟活動主要育4種組織形式,這就是:個體經營、合夥經營、公司和合資經營。其中,公司是最為普遍採用的一種形式。當然,由於業務、法律及稅收等方面的考慮,其他形式也更適合於某項特定的投資。因此,當我們在投資時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比較有利的經濟組織形式。 合夥經營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公司共同經營一個企業,包括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兩種。 普通合夥,一定要以一個組織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以盈利為目的,並有明文規定共同經營和分享利潤的協議;一般不包括慈善和文化組織。普通合夥組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直接進行,合伙人的出資和合夥組織購置的一切財產均由合夥組織所有。除了合伙人之間另有協議外,合夥組織中的合伙人有權同等地分擔經營資本及分享利潤。在這種經營方式下,每一合伙人的責任都是無限的;每一合伙人都以個人的全部財產對合夥組織負責,即使台伙人已去世,其遺產也要用來抵償生前所欠債務。當然,合伙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退出台伙組織,從而對協議簽署之後發生的任何債務完全免除責任。 在有限合夥組織中可以有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兩種。前者負責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對組織負有無限的責任,而後者則不負責經營管理,其責任僅限於他對合夥組織出資份額部分。根據加拿大《有限合夥經營法》和《合夥經營法》的有關規定,有限合夥須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一個以上)有限合伙人組成。一個人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若成立有限合夥組織,合伙人需各填寫一份申請表,并迭交合夥組織登記處辦理註冊手續。在申請表上,必須註明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同時寫上每個有限合伙人出錢或財產的金額,以及有限合夥組織的經營性質。 這種有限合伙人類似一個公司中的被動投資者,他只是握其出資份額分享利潤。在有限合夥經營中,採取有限合伙人投資方式,主要是普通合伙人為了在公眾中籌措資金及轉嫁經營損失。雖然有限合伙人處於被動投資者的地位、但可以向有限合夥組織提出建議,還可以作有限合夥組織的雇員或代理人。如果有限合伙人參與了經營管理,將不再被視為有限合伙人,而是與普通合伙人一樣對合夥組織負有無限的責任。如果所有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合夥組織的權益轉讓給他人。在有限合夥組織中,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權利與義務和普通合夥組織中的合伙人完全一樣;不同的是,有限合夥組織中普通合伙人的某些行動須事先徵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無論是有限合夥還是普通合夥,合夥經營的收入與虧損先歸於合夥組織,然後按出資份額分攤到每個成員;政府則對台伙組織每個成員的收入徵收所得稅。 公司是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成員或股東組成的單獨的法律實體。它可以擁有財產,從事經營活動,享有權利和負有債務。公司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投資的份額,無權處埋公司的財產,也不能對公司實行法律約束,但可通過選舉董事來保持對公司的控制。公司的董事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一些重大問題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在加拿大又有加拿大公司與外國公司之分。前者是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公司,即加拿大人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後者則指外國人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公司。 合資經營加拿大並沒有關於合資經營的專門法律,只是在有些法律的某些條款中涉及到合資經營的問題。因此加拿大不把合資經營作為一種獨立的特定的組織形式,而是往往將其併入台伙經營或公司的類別之中。這是因為,就組織形式而言,合資經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公司或合夥組織,或他們的混合所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可能採取合夥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的形式。 2.企業登記管理 企業登記管理的範圍從整個加拿大來說,有以下企業組織形式,即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區分不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外國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合資經營。 企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按照聯邦《公司法》的要求而成立公司,必須向加拿大消費者和公司事務部的公司事務局申請註冊。如按照各省《公司法》成立公司,則向各省註冊機構,如金融和法人關係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一般來說,大部分企業主要是在省登記註冊管理機關登記註冊。 企業登記註冊條件 企業登記註冊一般要求具備的條件是:企業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也就是要具備類似我國企業登記所符合的條件。具體來說是: 1.公司名稱可以使用字母或數字作公司名稱。使用字母作名稱時,其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的名稱相同,也不得與其他公司的名稱相混淆,不得使用禁用的詞;名稱後必須加"有限"、"股份公司"等字樣或其縮寫。外國公司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可在名稱加上"加拿大"以與其母公司相區別。 2.註冊資本加拿大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最低額。除金融公司外,無法定儲蓄金要求。可用現金、財產出資,用現金認購股份的,其認購價值要由董事會確定。 3.經營範圍與經營方式企業的經營範圍除毒品,槍械和電視,廣播,金融,新聞出版,航空等之外,一般不作限制。經營方式一般也無限制。 登記註冊程序 1.選擇公司名稱,並向註冊主管機關的命名部確認名稱有效為了避免所選擇的名稱不適用,可提供兩個名稱選擇,這項服務收費30加元。 2.發起人簽署公司章程章程包括公司名稱、股份結構、董事、經營業務範圍等要點。 3.填報申請表註明公司的註冊地址,董事的姓名、地址。 4.交納註冊費註冊費為各種文件、證明費用等。按聯邦《公司法》成立公司與按各省的《公司法》成立公司,所交的註冊費用是不相同的。聯邦註冊費為500加元,執照修改費為200加元,公司合併往冊費為200加元,續展註冊費為200加元。各省註冊費各不相同,大約為聯邦費用的一半。 註冊手續一般是請當地的律師代理。註冊機構頒發營業執照即標誌公司成立。從申請到註冊完成,一般需要兩個星期。 3.如何成立公司 確定公司規模成立新公司必須依據有關法律進行,《加拿大商業公司法》適用於在聯邦政府管轄範圍內成立的公司,各省的《商業公司法》適用於在各省內建立的公司。從整體上講,省《公司法》與聯邦《公司法》在內容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選擇按照聯邦《公司法》還是省《公司法》成立公司,應該看未來公司開展業務的需要。一般情況下,小型公司都按公司所在省的《公司法》註冊成立。但考慮到擬建公司的知名度和在全加拿大開展業務的需要,也可註冊聯邦公司。目前,在聯邦註冊成立公司的費用要比省公司高。更重要的是,如果打算避免將公司財務情況披露於眾,不宜在聯邦註冊成立公司。因為加拿大《商業公司法》規定:聯邦公司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機構的總收入超過1000萬加元,或者資產超過了500萬加元以上,這些公司須呈報財務情況,以供公眾查閱,而按照省《公司法》,例如《安大略商業公司法》規定,只百"公開"的公司才需呈報財務情況。 創辦公司的程序當選定了按照聯邦《公司法》或省《公司法》成立公司後,還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擬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須註明待成立公司名稱,註冊辦公地點,股票的種類,對股票轉讓有否限制,董事會的人數,以及對公司將從事的業務有否限制籌。章程擬好後志同手續費一併送往有關政府部門,辦理註冊事宜。 2.成立董事會按照聯邦和省《公司法》的規定,所有私營公司必須設立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董事會的多數成員必須是加拿大居民。董事負責對公司事務及經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公司的職員則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經營。如果董事們做出決議違犯了《公司法》的某些條款,董事們要對其負責。如果公司的全部債務已達到相當於公司雇員6個月工資的水平,董事們要對其負責,即如果公司無力支付6個月的工資,董事們自己必須向公司雇員支付。 3.達成股東協議如果認為有必要,公司的股東可達成一項協議,規定公司事務和經營以及股東之間的權力和義務。按照聯邦和省《公司法》,全體股東可通過一項"股東共同協議"來完全或部分地限制董事們管理和經營公司的權力。 4.聘請律師、會計師和指定審計師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律師在公司的組建和經營過程中,始終扮演着重要角色。加拿大的法律繁多,人們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主要靠法律來規範和調節,如果沒有一個對法律諳熟且經驗豐富的律師來指導,任何公司都難以順利地經營。無論是加拿大人成立公司,還是外國人在加拿大設公司,首先要選擇一個好律師。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一般都是聘請當地律師。因為當地律師對地區的法律更熟悉,而且還有許多往來上的便利。同時,會計師也十分重要。加拿大與外國的合資公司以及外國公司大部聘請當地會計師,較少使用本國的會計師。加拿大的稅務種類很多,稅則繁雜,而且每年變動,外來會計人員是一時難以應付的。特別是要利用稅法的某些條款及縫隙作些文章,不讓肥水外流或少流,沒有一個好的會計師是肯定不行的。所選擇的會計師,最重要條件是要精明和忠誠。有的公司因會計師將某帳目全盤托出,從而使公司被罰款或大量納稅。按規定,聯邦和省的公司還必須指定一名審計師。但是,如果是私營公司,其資產和總收入低於法定的數額並經所有股東同意,該公司可以不必指定審計師。 5.制定公司附則公司成立後,還須制定有關管理公司事務的附則和有關公司借款的附則。如有需要,可進一步制定管理公司事務的細則。 6.發行股票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及需要,可考慮是否發行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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