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納稅常見問題Q&A |
送交者: info 2002年04月19日19:29:55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加拿大納稅常見問題Q&A 問 1、那些國家是與加拿大有稅務條約的國家? 答: 中國和加拿大是稅務條約國。 外國稅款抵扣額 新移民申報所得稅,最關心的其中一個問題可能是如何避免「雙重繳稅」。因為新移民往往仍與原住地有經濟上的聯繫,源自當地的所得可能要向當地政府繳納所得稅;假如根據加拿大向居民的全球所得徵稅原則,這些所得也要向加國政府繳稅,同一筆所得也就繳雙重的稅了。 其實,加拿大政府也儘量避免這種不公平情況的發生。其中一種辦法,是與各國簽訂稅務公約或協定(一般統稱為“稅務條約” Tax Treaty)。加拿大已跟超過六十個國家簽訂的這種條約,除了設法避免“雙重徵稅”外,還訂明締約國雙方各可向相關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像薪資所得、累積利息所得、退休金所得等)徵收多大比重的稅款。 即使可能形成雙重徵稅的另一個相關國家沒有跟加拿大簽訂這種稅務協定,納稅人仍然可以根據稅法上的一般原則,把源自該國所得已向該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作為“外國稅款抵扣額”(Foreign Tax Credit),從原應向加國政府繳納的稅款中扣除。 其基本原則相當簡單。舉例說,某一稅務年度內納稅人計算其全球所得後,原應向加拿大政府繳納一萬元稅款,但其全球所得中有若干源自其原住地,並已向原住地政府繳納四千元所得稅,那 他向加拿大所繳的稅便可以扣掉這四千元,即只繳六千元稅款便可。 不過,向外國所繳的那一類稅款及多大的額度可作為“外國稅款抵扣”、怎樣的所得算是“源自”海外相關地方,當局有十分嚴格的規定。國稅局刊行的「詮譯通報」(Interpretation Bulletin)第 IT-270R 號有詳細闡述。 在計算抵扣額時,繳予不同外國政府的所得稅要逐一分開計算,同時“非企業所得稅”(Non-business-income Tax)與“企業所得稅”(Business-income Tax)要分開計算。 至於實際可抵扣的額度,則要把實際付予某地政府的“非企業所得稅”稅款,與原應付予加拿大政府的源自該地的非企業所得的稅款,二者比較以較低者為抵扣額。“企業所得稅”稅款亦采同樣比較法以較低者為抵扣額。 另一個要點是,付予外國政府而能接納為抵扣的稅款,必須屬於“所得類”的稅項,譬如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利得稅等。一般來說,以下稅項不屬於“所得類”:銷售稅或消費稅、物業稅或地產稅、像特許經營稅等營商稅項、海關稅或進口稅、繼承稅或遺產稅及承贈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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