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機構。 加拿大是一個嚴格依法管理的國家。政府體制屬於君主立憲制,伊麗莎白女王是加拿大官方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在加拿大她具體地有聯邦政府的總督和省政府中的副總督代表。所有聯邦立法均應
依據憲法並有總督簽字生效。其法律系統由人民選舉的政府根據議會民主原則制定。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
它確立了政府,法律系統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加拿大政府由三級構成:
聯邦政府;省區政府;市政府。是由當地的選民投票產生的。18歲以上公民均有投票權,為匿名投票。省級選舉投票於聯邦選舉相似。加拿大人為他們的民主政治感到自豪,並認為政府作為整體對他們的負責。加拿大人重視公平和平等原則,以及各種思想的公開自由討論,
收賄賂和腐敗在任何一級政府層次都受到嚴厲打擊。多數加拿大人定期參加選舉投票,將其視為其在民主社會裡的一個職責。它們各自的職責分別為:
聯邦政府: 一般是由獲得眾議院最多議席的政黨組成, 該黨的領袖由總督授命成為總理。 一般說來總理被授與廣泛的權力, 總理在執政黨議員中挑選政府部長, 總理領導下的內閣擁有真正的行政權, 內閣制定政府政策, 並對眾議院負責。約有25名部長, 負責聯邦各部﹑特別委員會﹑委員會和國有公司的工作.
聯邦政府負責全國性事務, 包括外交﹑國防﹑省際和國際貿易﹑商業﹑刑法﹑銀行業﹑貨幣制度﹑社會福利﹑漁業等. 對原住民及其保留地享有司法管轄權. 聯邦政府和省政府對移民﹑農業及其它一些事務有共同管轄權. 法院還授權聯邦管理諸如航空
﹑海運﹑鐵路﹑電信和原子能等方面工作。
省區政府: 各省設省督﹑省議會和省長﹑省內閣, 省級選舉投票與聯邦選舉相似.省區政府專管影響個別省份之事務,
負責教育﹑家庭及兒童福利﹑產權﹑公民權﹑司法行政﹑醫療健康﹑自然資源﹑社會保險﹑勞工法例﹑市政管理及地方或私人等其它問題. 在許多方面與聯邦政府享有共同管轄權利。 各省可成立地方政府或市政府, 賦予其權力來制定諸如停車規定或建築標準之類
的法令法規。
市政府: 主管地方事務如學校﹑水務﹑建築條例﹑物業稅﹑公園及康樂設施﹑交通﹑消防﹑圖書館﹑
垃圾收集及街道清潔等。 大城市擁有自己的警察。 總體上市政府比聯邦和省政府小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