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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關於打擊原中國籍華人在華非法就業的通知
送交者: hebeiman 2006年09月09日16:06:2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深圳市關於打擊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在華非法就業的通知

近幾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在勞動、外事等部門的積極配合下,克服種種困難,對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來華非法就業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問題。為了確保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保障我國公民的勞動就業機會,維護社會治安,依法制止外
國人在華非法就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控制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來華就業,依法制止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非法就業。隨着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將吸引更多的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來華工作。根據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豐富,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基本國情,目前需要引進的是高級技術、管理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並須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從事引進境外已入外國籍華人,或以“交流”、“培訓”等為名搞變相的勞務引進;不得雇用外國籍華人從事服務員、禮儀小姐及其他一般性勞務。更不允許引進外國人從事異性按摩、“人妖”表演等活動。被授權單位要按國家有關法規嚴格把關,不得為來華從事一般性勞務活動的外國籍華人發邀請函電。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或取消其簽證通知權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要嚴格按照外國籍華人來華身份和事由加強就業管理。凡來華任職和工作的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除與我有互免簽證協議的國家人員外,均應事先在境外辦妥職業(Z)簽證;持旅遊(L)、訪問(F)、留學(X)、過境(G)、乘務(C)簽證的人員或因公互免簽證國家的人員不得擅自謀職,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聘僱。

三、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須按期離境,不得在華就業。有特殊需要的,經所在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勞動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勞動、公安部門同意就業的,勞動部門發給就業許可證,公安部門為其改變簽證字頭,辦理居留證件。外國留學生不得在華非法就業,畢業後須按期離境。

四、各地公安、勞動、外事等部門要加強合作、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對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就業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宣傳,使群眾知法守法,進行監督。勞動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審發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查處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在華非法就業的工作,勞動、外事等部門要積極配合,要重點查處非法介紹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就業的中介單位和中介人,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今年內查處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非法就業工作要取得明顯成效。對在華非法就業的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要發現一個,處理一個,遣送一個。遣送非法就業的外國人所需費用由雇用單位負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責成公安、勞動、外事等部門根據上述通知精神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並撥出一定的經費用於開展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就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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