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家住上海市景鳳路的汪雪(化名)接到了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和限期離境通知,這時她才恍然想起自己“外國人”的身份。原來早已加入加拿大籍的汪女士始終沒有意識到自己國籍身份的改變,在她重新回到上海的5年半期間,她從未想過辦理簽證延期手續。直到民警找上門,她才發現自己竟早已是“非法居留”。
1999年9月,汪雪與丈夫和女兒在上海註銷戶口後移民去了加拿大,在加拿大取得永久居留資格。2003年,汪雪與女兒取得了加拿大國籍,而汪雪的丈夫則因回國工作未申請加入加拿大國籍,並自願放棄永久居留權,回滬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了戶口。同年11月,汪雪帶女兒回滬與丈夫團聚,曾向公安機關提出恢復戶口的申請,但因其已加入外國國籍,不符合恢復戶口條件而被拒絕。
很多移民人士即使成功辦理了移民,仍然不知道“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區別。“永久居民”是指持有“綠卡”或“楓葉卡”,仍然是中國籍,通常被稱為“華僑”;而“公民”則是選擇了其他國家的國籍,由於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必須放棄中國國籍,他們通常被稱為“X籍華人”。
不論是外國的“永久居民”還是“公民”,從中國離境時都要註銷內地戶口。差別在於:“永久居民”回國不用辦簽證,回國後可以申請恢復戶口;而外國“公民”回國要辦簽證,不可能再回復原戶口,如果逗留時間較長,簽證還要準備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