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人權法與華人 |
送交者: info 2003年03月10日19:54:09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人權意味着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的平等權利。諸如行動自由、財富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這些權利應該包括什麼內容,卻有不同的見解。 “人人平等的權利”,即是平權,是不受任何種族歧視與不合理的待遇的權利。對加拿大華人來說,人權法在加國歷史中的發展及華人為爭取人權的努力是值得回顧的。 加拿大最早的一批華人是一百多年前移民卑斯省的華工。很多華人為修築橫貫加拿大的鐵路流血流汗,工資卻只有白人的十分之一。不少華工餓死、病死在築路途中。老一輩華人移民對加國的貢獻在當時不但不被認可,反而在處處受到歧視,更是無談人權。雖說華夏子弟歷來以善於吃苦耐勞,忍辱負重而馳名,但加國華人百年以來還是沒有中斷以平和的方式爭取人權。 加拿大華人平權的發展史,主要分為五階段: 局部排華期(1858至1885): 在這27年期間,加國華人主要聚居卑詩剩最先來的是少數淘金者,接着是被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公司引進的建築鐵路勞工,之後有從事礦和家庭雜工的。卑期省政府為了保障白人的經濟、政治和人口等方面的優越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例排擠華人。例如,[華人稅收法]規定華人在卑詩省必須每三個月交一次工卡的牌費;[華人置地法]——禁止華人購買地產;[省選選民法]——指明華人、日商和土著都沒有選擇等等;還有[防止華人入境法]——禁止華人新移民進入卑斯剩在這第一階段中,華人的反抗,主要是出自生意成功的華人,有錢聘請律師,在法庭指控卑期省的法律違反聯邦的立法權。這些案件,有不少都成功地憑着憲法上的分權而推翻了卑期省一些排華的法例。 全面排華期(1885至1947): 在這62年之久的時期,加拿大聯邦政府通過並執行了一系列的排華移民法。1885年至1923年,加國政府向入境華人微收人頭稅,從50元增至500元,相當於當時華勞工近兩年的工資。這措施並沒有起到阻止華人入境移民的效果。於是在1923年,加國政府通過了全面禁止華人入境的移民法,直到1947年才取消。在這一階段中,華人多次由社團代表上京請願,但由於華人根本沒有選擇權,所以沒有多大的政治影響力。 轉折點(1947至1948): 在這兩年間,加拿大社會對華人的態度有重大的改變。排華移民法取消了,華人亦獲得了投票權。導致轉變的因素,首先在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抗種族主義戰爭的影響,使加拿大的社會種族平等的思想開始成為主流。同時,在於加拿大的華商退伍軍人發揮他們在政府和在民間對輿論的影響力,促使不平等法的廢除。 開放移民期(1948至1967): 隨着排華法的廢除,華人移民加國的人數開始增加,但當時的移民法,仍有不同種族不同的待遇的規例。當時的亞商移民必須成為公民後才可以申請親屬來加國團聚,而對歐商移民卻沒有此要求。直至1967年,移民法採用計分制,對任何種族或文化背景的申請人都一視同仁,加國移民法才真正達到開放和公平。 立憲平權期(1967至1983): 種族歧視的法律雖已被廢除,移民法不再有種族色彩,但修法定律的權力仍然操縱在政府的手裡。只有把人權寫入憲法,才能有效地防止種族義在法律上的重現。1982年,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CHARTEROFRIGHTS&FREEDOMS)終於成功地通過了。加拿大進入立憲平權的新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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