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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拒絕哪些人入境
送交者: info 2002年01月17日19:19:18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下列人士不得進入加拿大:

  健康嚴重受損者;

  無法或不願意自食其力者;


  犯罪被起訴者;

  因不同案件而被控告者;

  就加拿大所知,從事間諜行為或顛覆民主政府者;

  如果進入加拿大,可能從事以武力顛覆任何政府者;

  將從事暴力活動,危及加拿大人民之生命或安全者;

  將犯罪或從事有組織之犯罪者;

  非真正遊客者。

  特殊情況:

  即使曾經犯了刑事罪,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數樁輕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權授予最高三十天的旅遊權。

  除此之外,如果有犯罪記錄而無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證明已改過自新。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十年以上者,如果刑滿釋放後已經潔身自好了五年以上,可向移民官強調,仍有機會入境。

  如果犯的是較輕的罪,有意入境者可以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改過向善,離刑期結束也已過了五年(如果犯罪時不滿二十一歲,離刑期結束則是兩年)。

  如果打算遊覽加拿大,卻無法確定是否能入境,不妨在出發前,先向加拿大大使館或領事館詢問清楚,徵求使館人員的建議。以便在到達加拿大邊境時,得以順利入境。有時要參加特殊會議或因其他目的入境加拿大,卻受阻於邊境,因而耽擱行程。

  如果無法入境,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由加拿大之部長發給特殊許可,便可入境。此類特殊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並可以隨時中止。負責移民法案之部長,則有權延長特許之期限。如果對某人已發給遷移命令,或是離境通知,期限已過期,這時即使有部長特許也無濟於事,必須離開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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