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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移民:我為什麼買不到那棟房?
送交者: info 2003年08月16日18:12:5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去年年初,《大中報》編輯部收到吳女士的投訴。吳女士說,她與先生於2000年的7月與PRIMONT HOMES(HERITAGE HOLLOW)INC.簽訂合約,購買HERITAGE HOLLOW 將在LOT 30興建的新房。合約定價為$266,000。定金分三次付,每次為$5000元,共$15,000元。新房交割期為2001年的7月31日。

  吳女士簽下合約後,滿心歡喜。對合約之條款並未細細斟酌的她,以為萬事大吉了。她興奮地買下窗簾,準備好新房的家居,真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苦苦盼到來年初,她卻並未見到那家公司動土興建。到了7月底交割日期,沒有建築商的一點消息。吳女士坐不住了,打電話到建築商詢問,被告知由於種種原因,這棟房交房期要被推遲。數日後,吳女士收到建築商的一封信,正式通知她交割期要推遲120天。120天后,吳女士再次致電那家公司,又被告知交割期還要推遲。

  當然,幾天后,她又等來了一封正式的通知書,說交割期還要推遲到合約簽署日期後的240天。2002年的3月7日,吳女士收到了一封由建築商的律師寫來的信。信中說,建築商還是不能在延長的交割期內完成建房。根據買房合約,如果建築商在原定交割期後的240天還不能完成建房,合約自動終止,購房者所交押金退回。

  這封信對吳女士來說,無異晴天霹靂。從2000年7月簽約到2002年的3月收到這封信,整整一年零8個月的時間。這期間,大多市的房地產市場不斷看漲,吳女士內心高興自不待說。如今,非但新房沒了下落,吳女士還要花更多錢買已經漲了價的房屋,里外都要吃虧。更令吳女士氣不打一處來的是,建築商與吳女士的合約解除後,又將這棟房的房價從$266,000(與吳女士簽約價)上調至$345,000,重新出售。

  收到吳女士的投訴信後,我非常同情她的遭遇。因為我也買過新房,建築商也推遲了交割期,給我帶來了很多很多的不便。但較吳女士幸運的是,我終於得到了我買的房。

  當我翻開吳女士與建築商的簽約後,發現其中的確有條款說,如果建築商於原交割期後的240天,還不能交房,合約自動終止。我立即按吳女士提供的電話號碼幾次打電話到那家建築商,但始終不能與有關人員通話,我將我自己的電話號碼等通過留言的形式傳遞給她們,但從來沒有接到過對方的回音。

  吳女士承認,在簽購房合約時,他們根本沒有細看過其中的條款,自然也就對其中的風險有過顧慮。問題是,在看到地產行市不斷向上走的情況下,建築商是不是有意利用合同條款而將交割期託過原定交割期後的240天,以便謀取更多的利益?而對吳女士來說,她是不是該面對自己的簽字干認倒霉,她此刻的權益是什麼?讀者通過此事應吸取怎樣的經驗?

  為此,我打電話給新房擔保計劃ONTARIO NEW HOME WARRANTY PROGRAM(簡稱ONHWP)。ONHWP是一家私人的非贏利機構,負責監管安省新房保障法(Ontario New Home Warranties Plan Act)的實施。他們對消費者投訴的有關購買新房時遇到的押金喪失,交割期延遲,建房質量沒有保障及建築商違背安省建房準則等行為作出處理,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吳女士的合同書上也清清楚楚註明了建築商加入了這一計劃,並將註冊號碼註明於合同。

  我將吳女士的投訴信譯成英文,並與合同書一起交到了ONHWP的KEVIN MACHITOSH手中。 KEVIN 非常快地給我回了電話,並表示,ONHWP絕不寬恕商家的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並表示要與建築商聯繫。

  幾天后,KEVIN發EMAIL給我。他說他和有關律師與建築商通了電話,並做了相關調查。出我意料之外的是,調查結果發現,建築商將交割期延長是因為在市政府申請土地建築許可時,耗時太長。建築商長期拿不到建築許可,因此將交割期一延再延,而不是前面所說的有意拖延。

  由於建築商有正當理由將交割期拖延,因而他們的行為也是合法的。對此,KEVIN只能對消費者所遭受的心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表示同情。

  仔細閱讀吳女士的買房合同,我發現這份合同是ONHWP 的Ontario New Home Warranties Plan Act附加的一份標準合同。在建築許可申請狀況(PLANNING STATUS〕一欄,的確註明:

  1.吳女士所購土地的的使用申請尚未得到批准。(If the land in the agreement is within a Plan of Subdivision, the Plan of Subdivision IS NOT registered)

  2.吳女士所購房屋的建築許可尚未得到批准。(A building permit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dwelling IS NOT available for issuance by the municipality after application has been ????ted and all municipal review completed.)

  另外,在合同附頁上,也清清楚楚地註明:

  房屋的建房規劃,包括房屋具體結構規劃及室外設施規劃有待市政建設部門的批准。如果規劃得不到批准,建築商可於土地註冊期或合同簽署期(以兩者之晚期為準〕內45天取消合同。如果合同因此取消,買方所交押金全部退還,無附加利息或任何扣款,合同自動作廢。(The sitings and plans and specifications of the Dwelling including architectural details and exterior finishes may b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Developer or the Municipality. If any such required approval is not ontaind, the Vendor may in writing terminate the Agreement within forty-five days of the later of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or subdivision plan registration. In that case, the Deposit shall be returned without interest or deduction and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at an end.)

  這一合同是有條件的,只有當建築商的土地建築規劃符合市政規劃要求時,才生效。(This Agreement is conditional upon the Vendor obtaining compliance at its own expense with the subdivision control provisions of the Planning Act.)

   我又致電給TOWN OF RICHMOND HILL市政府有關城市發展規劃部門,詢問建築商到底何時申請並獲得建築申請許可的。有關人員給我回電說,與吳女士簽約的建築商PRIMONT HOMES於1995年起就申請了土地註冊(註冊許可將土地轉售給買主),可由於種種複雜原因,他們被迫多次修改土地規劃(高達3-4次),因而直至2002年12月2日,建築商才最後拿到土地註冊。

  由於建築商在合同書上明確註明這些條款,而正是由於這些複雜的市政建築要求及當時建築商所面臨的特殊的道路交通環境,使建房一拖再拖,因此,建築商並非有意拖延建房的行為就得到了解釋。

  吳女士的上訴就此告一段落。而我們從中得到了什麼啟示和教訓呢?

  首先,買新房是有風險的,不要單單憑介着一紙合同書,交了押金就萬事大吉了。合同上的條款是什麼?是不是簽了字,房子就一定到手了?合同上是不是說,你有權利主動終止這一合同?

  另外,你要特別注意合同上註明的建築許可申請狀況。如果兩項許可都沒拿到,那末建築商很可能要拖延交房期,如果合同上進一步說明交割期的延長會導致合同終止,甚至進一步註明如果建築商拿不到建房許可便可終止合同,你便有可能買不下這棟房。你不如早有心理準備,主動終止合同,而另尋房屋。

  吳女士再次來電時,我向她詳細解釋了事件的有關進展。她表示對建築商行為的合法性表示理解,但認為建築商的行為很不合"情"。建築商可以終止合同,但也可以將合同延續。一家很講信用或道義的建築商是會將合同延續的,將滿意的住房交到買者手中。

  建築商也許因房市上漲而終止這一合同,但由於建築工程因土地報批遲遲得不到解決,這也自然加大了該房的建築成本,因此,建築商隨行就市以更高價格出賣原本要賣給吳女士的這棟房似乎也沒有什麼可挑剔的。我們可以反過來想想,如果多市房價猛跌,就象80年代初發生的房地產市場崩潰的局面,那末吳女士會不會也利用合同條款在原定交割期120天后主動解除合約而尋找更便宜的新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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