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資移民條件放寬的七個表現 |
送交者: 輕不狂 2011年03月27日23:57:11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1、降低了經商管理經驗的要求。投資移民申請人只要證明過去5年中至少有2年的經商管理經驗,而根據舊法的要求,申請人必須在過去5年中擁有3年的經商管理經驗; 2、新政策修改了對申請人管理經驗的要求,這樣更多的申請人將符合管理經驗的要求。諸如律師、醫生、建築師等不僅可以是專業人士,而且是企業的管理人員,在新條例下這些申請人是被接受的,而根據舊法,這些專業人士是不符合要求的; 3、新法不再要求證明公司的盈利性,大大節省了材料的準備量和時間; 4、不必證明對公司的控制權。這就意味着申請人不一定非要是公司的股東,公司的中級管理人士也將會成為新法下的申請人,比如部門經理; 5、依據舊法,所有申請人必須參加面試的過程,成功與否申請人的面試表現直接相關。但是新法實施後,如果申請人的材料說服力強,準備充分,就有可能直接獲得免面試,避免了準備面試這一複雜而又精神緊張的過程; 6、可以計算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根據舊法,必須計算申請人的財產。新法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都可以認作是財產的組成部分,但是必須要證明配偶方的財產也是合法所得的; 7、6個月以前的贈予可成為申請人淨資產的組成部分。舊法中對捐贈的財產是不予接受的。根據新法,如果贈予部分是在申請前6個月前完成的,那麼即可計算在財產組成部分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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