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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還有臉僱傭這樣的記者嗎?
送交者: Tse 2011年04月26日11:20:03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新華社還有臉僱傭這樣的記者嗎?

【查劉菊花學位論文正文約31000字,來自他人的文字大約28000字,全文文字複製比超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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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明

查劉菊花論文的“注釋”,有頁尾注1條,文尾注77條(在“勘誤表”中,又增加了5條“注釋”)。而該論文共有159個自然段,其中146段含有來自網絡的文字,“分段文字複製比”達92%。該論文中,“標明出處”的段落只有70個。也就是說,劉菊花的論文中,有將近一半的文字符合抄襲的定義——把別人的文字拿來冒充自己的文字發表。

實際上,劉菊花論文中“注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來掩蓋抄襲痕跡。舉個明顯的例子。該論文第一章第一節含有12個自然段,其中第二到第七自然段是百分之百地抄襲新浪科技的文章,《背景資料:AOL時代華納》。可是,劉菊花只是在“勘誤表”中說:“P3,最後一行:加入出處,尾注:‘《背景資料:AOL時代華納》,新浪科技’”。難道在六段抄襲文字之中的一段,加上一條這樣的“注釋”,就可以說是“標明出處的地方,不是抄襲”了嗎?

事實是,劉菊花的77個注釋中,有46個沒有使用引號,有36個位於段落的末尾,因此讀者根本無法知道一個段落中的哪些話是劉菊花自己的,哪些話是她引用的。而在多數情況下,劉菊花論文的一個自然段中,含有來自不同來源的文字。如第一章第三節第一自然段的末尾,劉菊花“標明出處”是吳濤的《兩大平台支撐 貝塔斯曼傾力打造中國印刷巨無霸》。可是,這段文字的第一句話,57個字,明明來自中新網的文章,《世界傳媒巨頭貝塔斯曼集團看好未來中國市場》。而劉菊花對此卻沒有任何任何“注釋”。同樣的,這一節的最後一個自然段的末尾有個注釋,標明出處是王宏的《貝塔斯曼要做中國圖書國際推銷員》。可實際上,這段文字的前兩句話,共156字,抄襲自吳濤的《兩大平台支撐 貝塔斯曼傾力打造中國印刷巨無霸》;接下來的一句話,48字,抄自程磊的《德國傳媒巨頭貝塔斯曼與網絡文學網站“榕樹下”低調結盟》;只有最後兩句話,134字,才是來自她所“標明出處”的文章。由於劉菊花沒有使用引號,並且她的文字與“被注釋文字”完全一致,因此在原則上,這樣的行為——標明出處,但不標明文字——,也屬於抄襲行為。

最有趣的是第三章第三節的第二個自然段。該段總共262字,其中231字(88%)位於引號之中,“注釋56”表明,它們來自施密特著、柴方國譯的《全球化與道德重建》第65頁。剩下的31字是這句話:“伯里克利所處的人類歷史時期,同樣也是孔子及其追隨者孟子所處的時期。”由於它沒有任何注釋,並且位於注釋標記之後,讀者自然會以為它們來自作者劉菊花。可實際上,它們也是來自《全球化與道德重建》,並且就在劉菊花前面引文的下面。(見下圖)。顯然,劉菊花如此使用“注釋56”,就是在蓄意偷施密特的這句話。

最能說明劉菊花論文特點的,是該論文第二章第一節。不計標點符號,這一節共1659字,分為18個自然段,除了第一個自然段106字沒有發現“出處”之外,其餘的文字全都“其來有自”:2-13段,共859字,完完整整地抄自劉建明文章《“傳媒入世”的杜撰》後面附加的“小資料”,《中國入世後在宣傳文化方面的承諾》,連各段的標題都一模一樣。在第13段的末尾,劉菊花有這樣的“注釋”:“摘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可是,在劉建明的“小資料”後面,明明也有這樣的“注釋”:“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網站”。顯然,劉菊花把人家的“注釋”也抄了過來,當作了自己的“注釋”。(經筆者核對,“小資料”系劉建明自己整理而成,而不是照搬《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剩下的五個自然段中共有694個字,其中屬於劉菊花的文字只有12個。(詳見附文,《用十二個字寫一篇文章的絕竅——管窺劉菊花抄襲技巧》)。也就是說,在劉菊花論文的第二章第一節中,屬於劉菊花自己的文字,最多不超過118個,占總字數的7.1%。

查劉菊花學位論文正文約31000字,來自他人的文字大約28000字,全文文字複製比超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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