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稅務實戰:充分利用自用住宅的稅務優惠 |
| 送交者: 輕不狂 2011年09月13日00:27:0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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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力所及,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購買自用住宅,當近年來房價節節高升之際,擁有房地產既可保值,有時還是創造財富的良機呢!因為每一家都要解決住的問題,執政者也針對協助「住者有其屋」而在稅務上有一些優惠的措施。 (一)何謂主要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 稅法規定一個家庭單位(通常是夫妻及未成年的子女)在某一特定的年度內,可指定所持有的,而由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子女經常居住的一棟房子,作為「主要住宅」。一個家庭在同一年內只能指定一棟房子作為主要住宅,所以即使夫妻名下各有一棟房子,都沒有租出去,也只能指定其中的一棟作為主要住宅。同一年內若同時持有一棟以上,如甲、乙兩棟房子,在該年度當中若指定了甲房作為主要住宅,就不能再指定乙房作為主要住宅,只能選擇其一。 (二)指定為主要住宅之減稅優惠 一棟房子指定為主要住宅有什麽好處?主要是當將來出售時如果有增值利益,就不需要繳稅,甚至不需要申報。這種情形必須是在持有該房子的各年度,這棟房子始終都是主要住宅。如果在持有期間,該棟房子只有部分時間是主要住宅,則出售時須申報這棟房子不是主要住宅期間之資本利得。應使用之稅表是 T2091(IND),計算主要住宅減稅辦法之公式如下∶ 減免部分=增值利益 ×( 1+指定作主要住宅之年數)÷持有年數 例如∶一棟房子成本10萬元,持有五年後賣了40萬元,在五年當中這棟房子均為自用住宅,但其中的第三年及第四年,因已指定給另一棟自住的公寓為主要住宅,就不能同時又指定這棟房子為主要住宅,持有房子的五年期間,扣除兩年外,仍有三年可指定為主要住宅。這棟房子的應課稅資本利得計算如下∶ 家園網多倫多,toronto.canadameet.me 售價40萬元減成本10萬元,增值利益30萬元。 自用住宅減免部分∶30萬元× (1+3) ÷ 5=24萬元。 資本利得∶30萬元-24萬元=6萬元。 應課稅資本利得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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