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尤其是在加拿大 |
送交者: 聊聊寶貝 2011年10月19日23:34:10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今年多倫多市中心的道路工程施工特別多。市中心的道路本來就窄,施工時至少要占據一條行車線,這樣往往單向就只剩了一條行車線,而且這條行車線不僅機動車輛使用,很多騎單車的也要用,再加上不少行人不時也穿越道路,實在是擁擠不堪;還有就是市中心刁民密度高,醉酒的,吸毒的,眼前即使有個大坑也不見得看得清,所以為了保證各方安全,避免巨額訴訟,施工單位經常聘用休班警察來維持交通秩序。 在靠近唐人街的QUEEN街附近有一個工程公司需要鋪設管道,QUEEN街單向只有兩條線,雙向有四條線。施工時兩個方向個占用一條車道,這樣就只剩下中間的行車線,而且這條線還是STREETCAR的行車線,通常騎單車的是利用兩條車道之間的空隙,現在一條道施工,而且還經常有重型機器在操作,騎單車要在利用車道之間空隙就很危險,為了保護使用行車線的騎單車的,施工單位所聘用的警察要求騎單車人士在靠近施工區時下車DISMOUNT,然後在 SIDEWALK上推車繞過施工區。 絕大部分騎單車的跟警察很配合,警察讓他們‘PLEASEDISMOUNTANDWALKONSIDEWALK,THANKYOU’,他們理解警察這樣要求是為了他們的安全,所以通常的回應是‘THANKYOU,OFFICER’。這種’THANKYOU'’THANKYOU’的情況很好地體現了警民之間關係的和諧。 然而,有絕大部分必然就有極少數。有一位男性青年沿QUEEN街東行,接近施工區,警察讓他下車,然後在SIDEWALK上步行。他首先反應激烈,聲稱這很荒唐,說交通法HIGHWAYTRAFFICACT規定自行車BICYCLE也是車輛VEHICLE的一種,騎單車的有權利跟機動車輛一同使用道路,警察告訴他,讓他下車走人行道是因為前方施工,是為了他的安全;該青年又爭辯說,那為什麼不讓騎摩托車的也走人行道,警察還是耐心的解釋,摩托車不適合使用人行道,HIGHWAYTRAFFICACT授予警察根據實際情況指揮交通的權力,如果不聽從指揮,後果是嚴重的;該青年聽後火冒三丈,告訴警察,他知道怎樣保護自己,不需警察干涉,他就是要繼續在行車道上騎,接着他準備繼續蹬車前行,警察這時想拉住他,他回頭,對着警察,抬起右臂,握緊右拳,作出威脅的架勢,這下麻煩事來了,警察毫不客氣,將他拉下車,拖到人行道,帶上手銬,罪名是襲警ASSAULTPOLICE。本來可以是很和諧的 ‘THANKYOU,THANKYOU’的情況,結果造成了有人被拘捕,並控以刑事罪名的結局。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結局呢?下面來分析一下。人們常說‘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尤其是在加拿大這種民主國家。好像只要經常提出自己的要求,聲明自己的權利,凡是據理力爭,(我們暫且把這些舉動稱之為‘哭’)就會獲得相應的利益。其實,在我看來,‘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關鍵字不是‘哭’,而是‘會’。所謂‘會’ 哭,應該是根據具體場合,該哭的時候才哭;也要根據對手的實力,選擇是嚎啕大哭地控訴對方,還是痛哭流涕地道歉,譴責自己。 加拿大社會中有不少人的性格像該憤怒青年一樣,爭強好勝,凡是無理也要爭三分。這種性格的人,在與同事朋友之間的爭辯中,經常會占得上風,很有滿足感;在與很多只有服務功能的私人公司或政府機構交手時,據理,甚至無理力爭,也經常會得到不少小便宜。然而,這種性格的人,在與強勢的警察打交道時,還慣性地沿襲與其他人或機構打交道的作風,就很容易吃大虧。該青年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吃虧不要緊,關鍵要總結經驗,可現實是:這些人往往不分析自己吃虧的性格根源,反而一味地譴責警察,吃一塹,卻不長一智,可悲。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這句中國名言是很正確的。在加拿大社會中,有不少人像該青年一樣,知道自己的所謂很多權利,該青年所講的 HIGHWAYTRAFFICACT規定自行車BICYCLE也是車輛VEHICLE的一種,也可以使用行車道,是對的。這些知道自己權利的人與只有服務功能的私人公司或政府部門打交道時,的確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最大限度的獲得自己的利益。但警察部門不僅有服務功能,還有懲罰功能。知道自己‘己’的權利固然不錯,但更要知道警察‘彼’的權力,這樣在於警察打交道的時候,才會百戰不殆。在上述的例子中,HIGHWAYTRAFFICACT規定警察有指揮交通的權力,不服從指揮,是違法DISOBEYOFFICERDIRECTINGTRAFFICS134(1);如果一個騎單車的違法了交通法規,例如不服從指揮,警察讓你停,你不停,這是CYCLIST-FAILTOSTOPS218(2),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可以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拘捕違法人 ARRESTWITHOUTWARRANT。在刑法CRIMINALCODE中所講的襲擊ASSAULT罪名,並不是非要有身體衝突,一方受傷才算罪行成立。舉起拳頭,讓對方感到有可能被打,也是襲擊的一種形式,這是刑法256(1)(b)所講的BYACTORAGESTURE,揮拳相向就是 ACT,GESTURE。該青年只知道自己的權利,卻不清楚警察的權力,知己不知彼,在這次交鋒中,一敗塗地。 在加拿大這個民主社會中,每個公民都有遊行示威抗議的權利,這是一個民主社會中公民一項很重要的權利。其實表達不同意見最好的場所莫過於各級政府前面的廣場了,這樣可以讓制定政策的官員們最直接的了解群眾的呼聲。然而現在很多遊行示威參與者已經成了為了示威而示威,而且示威時儘量給別人造成不便,來擴大示威的效果。很多示威選擇在市中心交通最忙的地方,很小規模的示威就足可以使周圍的交通癱瘓。前幾年的泰米爾人大遊行讓整個市中心交通癱瘓,而且還關閉了 GARDINER高速公路。很多住在市中心的人由於交通管制,連自己的家都回不了。一小部分人的示威抗議的權利是充分保障了,但更多人連更基本的回自己家的權利都剝奪了。泰米爾人示威的訴求可能很少有人記得,但造成的混亂局面卻記憶猶新。加拿大長期左派執政對很多損人不利己的示威抗議過於寬容放縱,已經到了十分荒唐的地步了。 G20的遊戲示威在加拿大影響很大。遊行示威者的訴求估計沒人還記得,但店鋪被砸,警察被燒,以及大批示威者被警察拘捕倒讓很多人終身難忘。目前還有很多人要追究警察的所謂責任,聲稱自己被抓後警察沒有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權利。其實這些示威者跟前面所提的騎單車憤青有相似的心態。在G20與警察的交鋒中,他們也是敗得一塌糊塗。警察抓人時,拿的是加班費;示威者被抓,最多有免費的麵包而已,而且在警察局有了記錄,以後被警察盤查的機會大增。這幫人明顯‘哭’ 得很不成功。現在的確是讓這幫只注重自己權利,不在乎其他人基本權利的示威者,嘗嘗苦頭的時候了。可能示威者還記得G20警察抓人的事,最近幾天的’OCCUPYTORONTO’示威目前還表現的不錯。這幫經常‘哭’的孩子們,只有嘗點苦頭,才有可能學‘會’哭。 不少平時爭強好勝的人,在與同事或只有服務功能的私人公司和政府機構打交道時,往往能占上風。但因為交通問題被警察截停時,平時習慣處於強勢地位忽然間變成了弱勢,這時往往心理落差很大,像這個騎單車的人呢一樣,容易作出過激舉動,造成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 平民百姓最有機會跟警察打交道的莫過於交通問題了。當然對警察最痛恨的時候,莫過於吃到交通罰單的時候了。警察局中的確有少數警察喜歡給別人開罰單,有時態度也很生硬,一般百姓辛辛苦苦掙個錢不容易,警察隨便開幾張罰單就是好幾百塊,而且還有將來漲保險的問題,這的確讓人憤憤不平。一個平民百姓可能一輩子只跟警察打一次交道,如果碰到這樣專業修養欠缺的警察,就很容易對整個警察隊伍產生很負面的印象。 不過,警察局中大多數警察還是不願意就輕微交通違規給普通百姓,我稱之為良民,開罰單的。但交通執法也是一個一線警員重要的工作內容,要是總不開罰單的話,領導們可能覺得該警員工作不夠賣力,所以交通執法的工作還是要做的。不過如果被這種警員就輕微交通違規截停的話,良民們的反映可能對最終的結果起決定性的作用。 以超速執法為例。警察開出交通罰單最多的恐怕是超速SPEEDING了。抓超速容易,因為人人都超速,只不過程度不同而已。401高速上限速是 MAXIMUM100KM/H,不過在交通正常的情況下,MAXIMUM往往是MINIMUM.幾乎所有司機都超過所謂的MAXIMUM。如果被正常警察因超速截停的話,先假設吃罰單的機會是50%,然後看看良民們的反映導致的不同後果。 如果良民及時示弱,認錯,道歉‘OFFICER,IAPOLIGIZE’,然後,在加上點合適理由的話,譬如:我要到學校接孩子,都快晚了,如果該警察也有孩子的話,吃罰單的機會可能一下子就降到10%左右;如果你說,我太太身體不舒服,我要趕快回家送她去看醫生,如果該警察已婚,並且家庭和睦的話,吃罰單的機會就接近0%。這是典型的‘會’哭的孩子。 如果良民被截停後,憤憤不平,告訴警察,前面的車超速更嚴重,為什麼不攔截那輛車?這時吃罰單的機會會立即上升到90%以上;個別良民甚至還會指責警察,有人殺人放火你們不管,專門抓輕微交通違規,浪費納稅人的錢,這樣吃罰單的機會就完全可以達到100%了,而且罰單往往不僅是超速,很多小問題,譬如車燈不亮,喇叭不響,車牌太髒,排氣太響等等都是吃罰單的原因。這是很不成功的不‘會’哭的孩子。 前一段時間,中文網站上有篇文章是說作者被警察截停,作者告訴警察為什麼不截停前面闖紅燈的車,我看到這裡,就知道作者的罰單吃定了,結果最後作者吃的罰單是STICKER貼的位置不對,其實這種罰單純屬是吹毛求疵,主要是給態度不好的司機的。作者聲稱對加拿大警察失去了信任,網上也有很多人符合,這很正常,人的本能是保護自己,找理由開脫自己的行為,因為誰也不願意吃罰單。但埋怨警察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自己的性格問題,是不是‘哭’的方法有問題? 跟加拿大警察打交道,不要拿出‘秋菊打官司’中一定要‘討個說法’的鑽牛角尖的勁頭,這樣很容易吃虧的。法庭是討個說法的地方,有什麼冤屈,藉口可以到法庭上講。對警察來講,只要相信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就可以開罰單,甚至抓人,然而吃罰單,甚至被抓,並不意味着一定會定罪,這完全是兩回事。對於罰單,只要上庭,基本上會得到一定的好處,有的罰單被取消,至少可以減輕罰款;對於刑事指控,很多都是以和平協議,社區服務,參加學習班等非定罪方式結案,初次刑事指控的定罪率是很低的。 警察在日常執行公務中,經常會遇到像騎單車青年這樣經常‘哭’,但不‘會’哭的加拿大憤青。這些人在最終吃罰單,或被拘捕後,往往還嘴硬,聲稱要請律師,在法庭上擊敗警察。其實警察在開罰單,拘捕人後,很快就會把這事忘得一乾二淨,而不‘會’哭的憤青,卻要做上庭,請律師等花時間,花錢的事。其實上庭是很多警察額外收入的主要來源,上庭通常都安排在警察休班期間,每次上庭至少要付4個小時的加班費,而且交通庭時間通常較短,也就半小時左右,半小時就可以掙 4個小時加班費,平均大約250加幣。即使憤青的案子贏了,警察也絕不是輸家。 要做個‘會’哭的孩子,就要知己知彼,才能給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面對只有服務功能的對手,儘管用各種方式哭,也不會有什麼大問題;可面對有懲罰功能的強勢警察,及時示弱,或者把嘴閉上,遵循‘少言是銀,沉默是金’的古訓,可能是真正的‘會’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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