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對等承認雙重國籍”的可行性分析(四) |
送交者: 阿慶 2011年11月29日19:32:53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中國實行“對等承認雙重國籍”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陳樹慶
(續前) 一、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其獲得中國國籍: 其中第(X)項,申請人原籍國在中國人入籍時要求放棄中國國籍的,申請人沒有退出原籍或書面承諾退出原籍的。 二、對不允許其公民擁有中國國籍的外國,或者取得其國籍必須退出中國國籍的外國: (一)該國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原外國國籍。 (二)中國公民取得該國國籍,在該公民正式向中國國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並獲得批准前,保留其中國國籍。 三、 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機關,不得僅以中國公民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作為剝奪其中國國籍的理由。 四、 原始取得中國國籍或者只有單一中國國籍的公民,無論違反何種法律被追究法定責任,不得剝奪其中國國籍。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確認及審批機關對具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若其中國國籍系申請歸化所得,有下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後,有權做出剝奪其中國國籍的行政處罰: (一)犯有間諜罪或其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統一與完整的行為,被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反本法第(Y)條第一款或第(x)款,在中國境內濫用外國國籍或身份證明,以逃避未盡之法律義務或者逃避其他違法行為被追究的。 除本條情形,無論違反何種法律,不得剝奪其中國國籍。 在19世紀末20世紀上半葉,許許多多南洋和美洲等地已經取得當地國籍身份的華僑,為了推翻腐朽沒落喪權辱國的滿清皇朝建立一個“民族、民權、民生”的共和國支持及獻聲辛亥革民,為了救祖國於危亡共紓國難參加抗戰,就是他們“洋裝雖然穿在身,我心依舊是中國心”的集中體現。許多華僑如果不取得居住地所在國的國籍,就無法充分享受當地的法律保障、就無法融入當地的主流社會,當然就難以立足和發展。而廣大華僑在海外能夠適應環境事業有成,反過來又能更好地成為溝通祖國與世界各國的橋梁,為祖國的建設和發展、為中國總體上贏得更好的國際和平環境作出有力的貢獻。中國改革開放從東南沿海的特區開始,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廣大鄉僑的牽線搭橋和回國直接參加建設,功不可沒。 “人民愛祖國,祖國愛人民”不僅是發自內心的情感和願望,也是一種義不容辭的相互責任。但我們也不能否定,人的感情也是極易受到傷害的,如果華僑愛祖國,而祖國不考慮海外華僑的實際生存與創業艱難,僅僅因為他們取得了要更好發展所必須的居住地國籍,就拋棄了他們,不再承認他們本應具有不可剝奪的祖國固有國籍,讓人嘆息這個國家到底是統治者可以任意予給予奪的私產?還是全體中國人包括海外華僑自己的祖國?如果是人民的國家,主人被僕人(公僕)可以隨便除籍,豈非笑話?這到底要讓海外華僑怎樣愛國才好?為了根本上糾正以往六十多年來嚴重傷害華僑利益和感情的錯誤僑務政策,力圖通過祖國尊重海外華人爭取自由和幸福的充分選擇權利與努力,擔當祖國政府應有的護僑責任,讓“華僑忠於祖國,祖國對華僑負責任”在良性互動中更好地培育和發展,應該儘早恢復外籍華人可以選擇保留中國國籍的權利,至少在中國這一邊應該這麼做,並根據不同外國對國籍政策的不同,以對等之原則落實到具體的規定之中。 陳樹慶 2011年11月29日完稿於中國杭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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