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兒點評:中國有句俗話:“兵來將擋,水來土掩。”
對付加拿大移民局的CLB 4作為入籍的官方語言標準門檻,有中國移民使出了十八般武藝,經過正規學院的短期培訓,一舉通過「加拿大語言標準」第四級(CLB 4),甚至還有人取得了UBC的CELPIP,其等同「加拿大語言標準」第五級(CLB 5).....,以為自己這樣就可以順風順水地入加拿大籍了。
沒有料到的是,在面談時將證書呈送給公民法官之後,豈料法官竟說UBC的CELPIP太簡單,要取得CLB 5不難。同時認定入籍申請人的實際官方語言能力不足,不符合公民入籍標準,拒絕其申請,要求申請人學好英文後重新入紙。
因此,取得CLB 4以上證書,並不代表已符合公民入籍所要求的語言水平。能用英語或法語有效溝通,才是新公民在加拿大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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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世界新聞網 2013-12-22 |
[圖片新聞] 華裔不滿通過英語考試 入籍仍遭拒
去年
11月起申請入籍時必須同時呈交「加拿大語言標準」第四級(CLB
4)或同等以上證明,但有申請人即使通過第五級考試,竟在面談時遭公民法官認定官方語言能力不足,拒絕申請。有申請人不滿的表示,移民部就是因為法官的認
定不客觀,才以CLB 4作為標準,現在反而任由法官用自由決定是否核准。
有申請人取得五級英文證明,仍遭公民法官認定官方語言能力不足而拒絕申請。圖為新公民宣誓入籍。
本報讀者劉小姐(化名)表示,申請入籍多時終於在今個月初等到見法官面談,雖然她在去年11月實施CLB
4的新規定前已送入紙申請,但她在送件後還是努力學習英文,並參加卑詩大學(UBC)主辦的「加拿大英文流利指數測試」(CELPIP),取得等同「加拿
大語言標準」第五級(CLB 5)的英文水平證明。
她在面談時將證書呈送給公民法官,豈料法官竟說UBC的CELPIP太簡單,要取得CLB 5不難,同時認定劉小姐的英文程度不符合公民入籍標準,拒絕其申請,要她學好英文後重新入紙。
劉小組忿忿不平的表示,當初移民部就是因為移民官或法官不客觀,才會選擇第三方機構的語言測試成績作為認定標準,既然她已提交等同於第五級的證明,代
表她的英文水平高於移民部設定的入籍門檻,法官怎可憑其個人主觀就拒絕她的入籍申請。她自認遭到不公平對待,甚至懷疑法官歧視。
蘇菲亞移民事務所負責人黃慧真受訪時表示,有幾位客戶最近也遭遇類似情況,有的是通過第四級,有的則是第五級,但都遭拒絕,且面談的法官並不相同,顯示這是普遍現象。
她補充,去年11月新政策公布後入紙申請者,現在都還沒排到面談,現時遇到問題者都是過去無需遞交語言證明者,他們的官方語言能力能否過關,完全掌握在移民官或公民法官的個人主觀,這也是最為人詬病之處,因此移民部才會宣布以CLB 4做為入籍的官方語言標準。
黃慧真擔心某些入籍申請者,以為取得等同於CLB 4的證明就高枕無憂,送件後未再加強官方語言能力,最後可能在面談時遭移民官或法官以語言能力不足為由拒絕。
加拿大法官面談 有權做語言評估
移民部表示,儘管有語言能力證明,公民法官仍有權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申請人控訴公民法官在面談時不公平對待,但移民部表示,儘管申請人已提交語言能力證明,但在入籍申請過程的任何時點仍可能要接受評核,評核結果足以影響公民法官的裁決。而法官在面談時也有權對申請人的語文能力進行評估。
劉小姐指公民法官不接受她所提的CLB 5語言能力證明,明顯不公。
移民部發言人雷瑟吉(Sonia Lesage)回覆本報詢問時強調,公民法官是獨立、不偏頗的決策制訂者,並對他們的裁決負責。
法官在審理時會根據個別案件所呈現的事實與證據,解釋並引用公民法(Citizenship Act)與相關法規做出裁定。
她說早在1947年首部「加拿大公民法」頒布時,就已將具備英語或法語的「足夠知識」(Adequate knowledge)做為入籍條件之一。
之後公民法規(Citizenship Regulations)第14章將所謂的「足夠知識」定義為申請人理解基本的口頭陳述及問題;並可用口語或書寫表達基本訊息或回答問題。這項要求適用於2012年11月前送件的申請案。
2012年11月移民部修法,要求申請人在送件時提交客觀的官方語言聽、說兩方面程度證明,至少為CLB 4。移民部認為CLB 4最接近現行公民法規所要求的官方語言水平。
但雷瑟吉強調,儘管申請人已提交語言能力證明,但在入籍申請過程的任何時點還是可能要接受評核,評核結果足以影響公民法官的裁決。而法官在面談時也有權對申請人的語文能力進行評估。
因此取得CLB 4以上證書,並不代表已符合公民入籍所要求的語言水平。她說能用英語或法語有效溝通是新公民在加拿大成功的關鍵,因此加國政府提供新移民免費語言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