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公司壞消息:李總要關門打狗了 |
送交者: hebeiman1 2013年12月28日10:03:01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移民公司壞消息:李總要關門打狗了
李克強總理11月22日簽發了第642號國務院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該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如下: 1、這是繼李總理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召開第一次國務院常務工作會議上提出完成房產登記制度,為收房產稅做好準備之後,出手的又一個關門打狗的動作。 2、只要是中國人的錢都要登記申請,一個不漏,無論這個中國人現在是在國內,還是在海外,在中國,幫中國人管錢的外國公司,也要申報,由此可見,中國的稅收模式要徹底拋棄房地產,全面轉向美國模式。 3、把錢轉到海外投資的,也要報告是賺、是賠,有分紅今後,也要在國內交稅。 info.51.ca 無憂資訊 4、外管局擁有檢查你申報數據是否真實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敢謊報或少報,可以罰光你。 5、外管局手腳要乾淨,不能與富人聯手做假,殺無赦。 6、此規定,實際上,是為了抑制近十年來,大量資產轉移海外投資做準備的,你轉移不怕,現在要申報,不報就罰,除非你全家移民,按國外當地稅法交稅。中國是單一國籍制的國家,你移民,你在中國的資產和企業也要同步變更,如果查你做假,就可以繼續罰,這次修改,與我們生斗小民無關,主要是針對雙棲富人(在國內置業,在國外生活)的。 7、學習美國,要求所有幫中國人理財和想辦法幫中國人隱藏財富的外國銀行、私人銀行都要如實上報,不老實的,列入黑名單,無法再做中國人的生意。 8、外管局有檢查權和處罰權,成為實權部門,可以全球追討財產,這是個大生意,也是肥差,不少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都來搶做這門生意。 9、外管局會加大與外國政府的合作,有錢大家賺,反正這此轉移出去的不明不白的錢,也從來沒有打算回流,不搶白不搶。 10、移民的機會成本越來越高,通過這個條例,越來越多人面臨身份選擇和機會選擇的問題,今後三年,將是貪官出逃的高峰年份,再不走,就沒有機會了。 11、溫在任時,放任中國資產海外轉移,習大大和李總理閉門開會發現土地財政已經涸澤而漁,家裡實際上可能揭不開鍋了,原來的財稅模式不可持續,因為房價和地價不可能升到天上去,被逼轉向美國的稅收模式,三年後開徵房產稅、五年後開徵消費稅、十年後開徵遺產稅。如果大家還有印象,財政部部長接受新華社專訪時不小心透露出來,現在全國實際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總人口才不過區區4000萬人。大量富人和擁有高額灰色收入的官僚階層根本不交稅的。房產登記是大殺器,因為中國人家庭的財富50%-70%是體現在房產上的,不少富人和貪官擔心,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不安全,十年前都玩起移民和裸官的運動,現在這個潮流已經擴大到整個富裕階層,如果不能制止,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在中國賺錢,到海外投資和消費,中國被將這些抽水泵給抽乾。相信後續還會有更暴烈的政策配套出台,一句話,關門打狗,不讓你的錢流走。 國務院決定對原《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二、第七條修改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三、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作為第九條,修改為:“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四、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五、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七、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併,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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