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和王飞于1998年结婚。
结婚之前,王飞在加拿大的埃德蒙顿市有一所房子,价值10万加币。他们结婚后并没有住在这所房子里,王飞将房子租给了阿尔伯塔大学的学生,而后将所得的租金放在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并投资了股票,迄今为止,获利1.4万加币。现在这所房子价值30万加币。
两人结婚后,共同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子,现在价值40万加币。去年,他们又在某个旅游小城买了个公寓,但在李娟的名下,价值25万加币。
1999年,王飞的母亲去世了,留下了20万加币的人寿保险,王飞是指定受益人。不幸的是,王飞嗜赌,在赌博中他输掉了15万加币。之后他痛改前非,将剩余的5万加币投在了他自己的RRSP账户上,现在价值6.2万加币。
2012年,李娟过生日的时候,她的父亲送给她一条钻石手链,价值1万加币。
2013年,李娟和王飞分手。
那么,依照加拿大的婚姻财产法,两人以上的这些财产该如何划分呢?
加国婚姻财产分配原则:
虽然在加拿大,各省婚姻家庭法略有不同,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划分一般基于以下原则:
一.财产归个人
(1)来自第三方的礼物
(2)继承得来的财产
(3)婚前拥有的财产
(4)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
(5)人寿保险的收益
二.财产需公平分配(50/50 或 60/40或 70/30)
(1)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2)个人财产在婚后所获得的收益
(3)离婚后获得的财产(离婚判决后两年内申请分配婚姻财产的情况)
(4)另一方配偶赠送的礼物
三.财产平分
既不属于个人财产又不属于需要公平分配的财产
具体案例分析:
莫妮卡和奥利弗于1990年7月10日结婚,从2013年1月俩人开始分居。以下财产如何分配?
莫妮卡于1993年12月1日继承了一所湖边小木屋,价值12万加币,房产在莫妮卡个人名下,到两人分开时市场价为32万加币。
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继承得来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12万加币的小木屋归莫妮卡个人所有;从12万加币到32万加币,其中的20万为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因此需要在莫妮卡和奥利弗之间公平分配。
1994年,奥利弗出了一次车祸,获得民事赔偿1万加币,他用此款购买了一幅毕加索的名画,到两人分开时价值1.5万加币。
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所以,1万加币的毕加索名画归奥利弗个人所有;从1万加币到1.5万加币,其中5千加币为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因此需要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
1995年12月24日,奥利弗过生日时,莫妮卡送给他一辆古董车当生日礼物。该车在奥利弗的名下,当时价值6千加币,到两人分开时市场价为3.6万加币。
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另一方配偶赠送的礼物需两人公平分配,所以,古董车不存在增值的问题,3.6万加币需要在莫妮卡和奥利弗之间公平分配,至于是平分还是四六开或三七开,那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谁在保养汽车的费用上投入得多,谁就拿大头。
1990年6月,奥利弗从自己在银行的账户中拿出5千加币购买了RRSP。1990年7月,他与莫妮卡结婚。到两人分开时他的RRSP账户已增值为3.5万加币。
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5千加元的RRSP 属于婚前财产,归奥利弗个人所有;但从5千加元到3.5万加元,其中的3万加元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因此需要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
奥利弗和莫妮卡结婚后在皇家银行开了联名账户,到两人分开时共有存款2万加币。
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这既不属于个人财产又不属于需要公平分配的财产,很简单,两人平分这2万加币就对了。
最后,我们再来看文章开头的那个例子:
王飞在加拿大的埃德蒙顿市有一所房子,价值10万加币。这是王飞的婚前财产,归王飞个人所有;王飞与李娟分手时,这所房子价值30万加币,那么20万加币的增值部分需要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王飞出租房子并将所得租金投资股票,迄今为止,获利1.4万加币,这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所获得的收益,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这部分收益需要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
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以及在旅游小城购买的公寓,无论在谁的名下,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两人平分这部分财产。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在加拿大被称为婚姻居所或婚姻屋,当夫妻两人有多套房子时,只能有一套被称为婚姻屋,婚姻屋无论是双方共同购买,或者一方婚前购买,或者是一方父母婚前、婚后赠与,也无论房产在谁的名下,离婚时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
王飞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万加币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但投资增值的1.2万加币属于需要夫妻公平分配的财产。
李娟父亲送给她的钻石手链,根据婚姻财产分配原则,属于来自第三方的礼物,应归李娟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