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没有明确期限导致的八年贺梅案 |
送交者: 南泥湾 2007年01月30日15:43:31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贺家法律意识欠缺导致的八年贺梅案---临时领养协议没有明确期限 齐楠木/南泥湾 贺梅一案,曲折迂回,前后迁延8年,牵涉了贺绍强和贝克两家多年的精力和几乎全部的家财。从最初的众说纷纭到现在高院判决,争夺的焦点是贺家大女儿贺梅的监护权和父母权,这个案子案中套案,共涉及4个诉讼。各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我看来,贺梅案曲折迂回虽然与诸多因素有关,但本质上是一个合同纠纷,核心只是贺家法律意识缺乏在签署临时领养协议没有明确期限造成的8年纠纷。 为什么这样说呢? 分析争议的焦点贺家大女儿贺梅的监护权和父母权,理论上说父母权本身只能保护探视的权利,美国田纳西州规定,父母亲在4个月内没有探视或支付抚养费可视为遗弃孩子。监护权才是两者之中监护权是重中之重,是实际上孩子的监护之处和生活所在地。所以监护权比父母权更重要。 关于贺梅的监护权,贺绍强和罗秦夫妇一共签署过两个转让协议。第一个在贺梅生下后的第27天,时值贺绍强性侵犯刑事官司在身且被学校开除,失去身份和收入的情况下签署的为期为一个标准化的领养3个月协议。1999年2月底,通过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绍,Baker家开始临时抚养贺梅,时限为三个月。 据参与此案的岳东晓博士介绍:1999年4月,也就是贺梅送到Baker家两个月,贺家给贺梅办了护照,5月份拿到,准备送她回中国,但一时无法实施。 Baker家得知后,于五月请了律师,以办医疗保险为由(贺家为贺梅申请保险被拒),主动要求贺家签监护权(Temporary Custody)转让的文件。这时贺家是很信任、感激Baker家的,觉得他们非常体贴人,所以就签了有关文件。 致命的错误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当1999年10月,贺邵强找到了一份工作,经济有所好转,他们就要把女儿接回来,Baker家拒绝,漫长的贺梅案就这样开场了。 贺绍强虽然在美国读了英语和信息系统两个学位,也曾是国内的教授,但法律意识是十分欠缺的,不懂合同要素的情况下,又没有咨询律师,签下了终身后悔的临时领养协议,留下一个大漏洞---没有明确期限。baker家在日后的争议中将之理解为18年。 作为合同或协议,履行地点,时间的起止以及经济结算是最关键的三要素。和古今中外的许多纠纷一样,贺家签署的临时领养协议没有明确期限造成双方从法律上作有利于自己的不同解释。 日常生活中的借钱协议和委托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的问题,没有期限的话,后患无穷。当然婚姻和爱情除外。 请大家学点法律的基本知识吧,虽然我们不会再重犯贺绍强一样的错误,由于法律意识欠缺难免不会签下其他悔恨终身的协议。 此外,我们从贺梅案中也可以汲取一些经验教训: 1.孩子不能随便托美国人寄养 即使处境十分艰难,宁愿托人带回中国,也不能托美国人寄养,文化背景和道德水平不一样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2.诚信十分重要 诚信的价值在当时显示不出来,但一旦有其他事参杂在一起的时候,作用就放大了。 3.任何时候不能轻言放弃 守得住云开,也守得住日出。贺家前面有错,8年磨难也算是一个惩罚和磨练,希望贺家知耻而后勇。 4.尽可能获得各方面的法律和经济帮助 当华人的案子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时候,案子已经超出了个案的意义。孤军奋战和众人相助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为贺家无偿辩护的律师、岳东晓等、大使馆及同乡会的帮助在这个案子的大逆转中起了关键作用。 5.美国的法律和律师 任何法律都有局限性,法律本身的局限加上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法官和律师形形色色,文化背景和经济逐利因素的影响,再不是想象中的公正,更不能以中国传统做法来判断衡量。 6.犯错和权利 鉴于你我一样的海外华人,在几起几落的贺梅案中的看法几度游移和分歧,有一点需要明确:有过失并不等于失去权利。岳东晓的忠告可能是有益的:要分开法律与道德,要分开事实与感情,要分开证据与谣言,要分开结论与愿望。 最后衷心希望贺贝两家在案子尘埃落定后能暂时抛开恩怨,本着一切为了贺梅的共同点,妥善完成孩子的交接过程。 无论如何,无辜的是贺梅,长大以后不知否能够理解这个围绕她八年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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