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家住上海市景凤路的汪雪(化名)接到了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限期离境通知,这时她才恍然想起自己“外国人”的身份。原来早已加入加拿大籍的汪女士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国籍身份的改变,在她重新回到上海的5年半期间,她从未想过办理签证延期手续。直到民警找上门,她才发现自己竟早已是“非法居留”。
1999年9月,汪雪与丈夫和女儿在上海注销户口后移民去了加拿大,在加拿大取得永久居留资格。2003年,汪雪与女儿取得了加拿大国籍,而汪雪的丈夫则因回国工作未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并自愿放弃永久居留权,回沪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了户口。同年11月,汪雪带女儿回沪与丈夫团聚,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恢复户口的申请,但因其已加入外国国籍,不符合恢复户口条件而被拒绝。
很多移民人士即使成功办理了移民,仍然不知道“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区别。“永久居民”是指持有“绿卡”或“枫叶卡”,仍然是中国籍,通常被称为“华侨”;而“公民”则是选择了其他国家的国籍,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必须放弃中国国籍,他们通常被称为“X籍华人”。
不论是外国的“永久居民”还是“公民”,从中国离境时都要注销内地户口。差别在于:“永久居民”回国不用办签证,回国后可以申请恢复户口;而外国“公民”回国要办签证,不可能再回复原户口,如果逗留时间较长,签证还要准备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