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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尤其是在加拿大
送交者: 聊聊宝贝 2011年10月19日23:34:10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今年多伦多市中心的道路工程施工特别多。市中心的道路本来就窄,施工时至少要占据一条行车线,这样往往单向就只剩了一条行车线,而且这条行车线不仅机动车辆使用,很多骑单车的也要用,再加上不少行人不时也穿越道路,实在是拥挤不堪;还有就是市中心刁民密度高,醉酒的,吸毒的,眼前即使有个大坑也不见得看得清,所以为了保证各方安全,避免巨额诉讼,施工单位经常聘用休班警察来维持交通秩序。

  在靠近唐人街的QUEEN街附近有一个工程公司需要铺设管道,QUEEN街单向只有两条线,双向有四条线。施工时两个方向个占用一条车道,这样就只剩下中间的行车线,而且这条线还是STREETCAR的行车线,通常骑单车的是利用两条车道之间的空隙,现在一条道施工,而且还经常有重型机器在操作,骑单车要在利用车道之间空隙就很危险,为了保护使用行车线的骑单车的,施工单位所聘用的警察要求骑单车人士在靠近施工区时下车DISMOUNT,然后在 SIDEWALK上推车绕过施工区。

  绝大部分骑单车的跟警察很配合,警察让他们‘PLEASEDISMOUNTANDWALKONSIDEWALK,THANKYOU’,他们理解警察这样要求是为了他们的安全,所以通常的回应是‘THANKYOU,OFFICER’。这种’THANKYOU'’THANKYOU’的情况很好地体现了警民之间关系的和谐。

  然而,有绝大部分必然就有极少数。有一位男性青年沿QUEEN街东行,接近施工区,警察让他下车,然后在SIDEWALK上步行。他首先反应激烈,声称这很荒唐,说交通法HIGHWAYTRAFFICACT规定自行车BICYCLE也是车辆VEHICLE的一种,骑单车的有权利跟机动车辆一同使用道路,警察告诉他,让他下车走人行道是因为前方施工,是为了他的安全;该青年又争辩说,那为什么不让骑摩托车的也走人行道,警察还是耐心的解释,摩托车不适合使用人行道,HIGHWAYTRAFFICACT授予警察根据实际情况指挥交通的权力,如果不听从指挥,后果是严重的;该青年听后火冒三丈,告诉警察,他知道怎样保护自己,不需警察干涉,他就是要继续在行车道上骑,接着他准备继续蹬车前行,警察这时想拉住他,他回头,对着警察,抬起右臂,握紧右拳,作出威胁的架势,这下麻烦事来了,警察毫不客气,将他拉下车,拖到人行道,带上手铐,罪名是袭警ASSAULTPOLICE。本来可以是很和谐的 ‘THANKYOU,THANKYOU’的情况,结果造成了有人被拘捕,并控以刑事罪名的结局。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局呢?下面来分析一下。人们常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尤其是在加拿大这种民主国家。好像只要经常提出自己的要求,声明自己的权利,凡是据理力争,(我们暂且把这些举动称之为‘哭’)就会获得相应的利益。其实,在我看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关键字不是‘哭’,而是‘会’。所谓‘会’ 哭,应该是根据具体场合,该哭的时候才哭;也要根据对手的实力,选择是嚎啕大哭地控诉对方,还是痛哭流涕地道歉,谴责自己。

  加拿大社会中有不少人的性格像该愤怒青年一样,争强好胜,凡是无理也要争三分。这种性格的人,在与同事朋友之间的争辩中,经常会占得上风,很有满足感;在与很多只有服务功能的私人公司或政府机构交手时,据理,甚至无理力争,也经常会得到不少小便宜。然而,这种性格的人,在与强势的警察打交道时,还惯性地沿袭与其他人或机构打交道的作风,就很容易吃大亏。该青年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吃亏不要紧,关键要总结经验,可现实是:这些人往往不分析自己吃亏的性格根源,反而一味地谴责警察,吃一堑,却不长一智,可悲。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中国名言是很正确的。在加拿大社会中,有不少人像该青年一样,知道自己的所谓很多权利,该青年所讲的 HIGHWAYTRAFFICACT规定自行车BICYCLE也是车辆VEHICLE的一种,也可以使用行车道,是对的。这些知道自己权利的人与只有服务功能的私人公司或政府部门打交道时,的确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获得自己的利益。但警察部门不仅有服务功能,还有惩罚功能。知道自己‘己’的权利固然不错,但更要知道警察‘彼’的权力,这样在于警察打交道的时候,才会百战不殆。在上述的例子中,HIGHWAYTRAFFICACT规定警察有指挥交通的权力,不服从指挥,是违法DISOBEYOFFICERDIRECTINGTRAFFICS134(1);如果一个骑单车的违法了交通法规,例如不服从指挥,警察让你停,你不停,这是CYCLIST-FAILTOSTOPS218(2),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拘捕违法人 ARRESTWITHOUTWARRANT。在刑法CRIMINALCODE中所讲的袭击ASSAULT罪名,并不是非要有身体冲突,一方受伤才算罪行成立。举起拳头,让对方感到有可能被打,也是袭击的一种形式,这是刑法256(1)(b)所讲的BYACTORAGESTURE,挥拳相向就是 ACT,GESTURE。该青年只知道自己的权利,却不清楚警察的权力,知己不知彼,在这次交锋中,一败涂地。

  在加拿大这个民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游行示威抗议的权利,这是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其实表达不同意见最好的场所莫过于各级政府前面的广场了,这样可以让制定政策的官员们最直接的了解群众的呼声。然而现在很多游行示威参与者已经成了为了示威而示威,而且示威时尽量给别人造成不便,来扩大示威的效果。很多示威选择在市中心交通最忙的地方,很小规模的示威就足可以使周围的交通瘫痪。前几年的泰米尔人大游行让整个市中心交通瘫痪,而且还关闭了 GARDINER高速公路。很多住在市中心的人由于交通管制,连自己的家都回不了。一小部分人的示威抗议的权利是充分保障了,但更多人连更基本的回自己家的权利都剥夺了。泰米尔人示威的诉求可能很少有人记得,但造成的混乱局面却记忆犹新。加拿大长期左派执政对很多损人不利己的示威抗议过于宽容放纵,已经到了十分荒唐的地步了。

  G20的游戏示威在加拿大影响很大。游行示威者的诉求估计没人还记得,但店铺被砸,警察被烧,以及大批示威者被警察拘捕倒让很多人终身难忘。目前还有很多人要追究警察的所谓责任,声称自己被抓后警察没有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这些示威者跟前面所提的骑单车愤青有相似的心态。在G20与警察的交锋中,他们也是败得一塌糊涂。警察抓人时,拿的是加班费;示威者被抓,最多有免费的面包而已,而且在警察局有了记录,以后被警察盘查的机会大增。这帮人明显‘哭’ 得很不成功。现在的确是让这帮只注重自己权利,不在乎其他人基本权利的示威者,尝尝苦头的时候了。可能示威者还记得G20警察抓人的事,最近几天的’OCCUPYTORONTO’示威目前还表现的不错。这帮经常‘哭’的孩子们,只有尝点苦头,才有可能学‘会’哭。

  不少平时争强好胜的人,在与同事或只有服务功能的私人公司和政府机构打交道时,往往能占上风。但因为交通问题被警察截停时,平时习惯处于强势地位忽然间变成了弱势,这时往往心理落差很大,像这个骑单车的人呢一样,容易作出过激举动,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平民百姓最有机会跟警察打交道的莫过于交通问题了。当然对警察最痛恨的时候,莫过于吃到交通罚单的时候了。警察局中的确有少数警察喜欢给别人开罚单,有时态度也很生硬,一般百姓辛辛苦苦挣个钱不容易,警察随便开几张罚单就是好几百块,而且还有将来涨保险的问题,这的确让人愤愤不平。一个平民百姓可能一辈子只跟警察打一次交道,如果碰到这样专业修养欠缺的警察,就很容易对整个警察队伍产生很负面的印象。

  不过,警察局中大多数警察还是不愿意就轻微交通违规给普通百姓,我称之为良民,开罚单的。但交通执法也是一个一线警员重要的工作内容,要是总不开罚单的话,领导们可能觉得该警员工作不够卖力,所以交通执法的工作还是要做的。不过如果被这种警员就轻微交通违规截停的话,良民们的反映可能对最终的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

  以超速执法为例。警察开出交通罚单最多的恐怕是超速SPEEDING了。抓超速容易,因为人人都超速,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401高速上限速是 MAXIMUM100KM/H,不过在交通正常的情况下,MAXIMUM往往是MINIMUM.几乎所有司机都超过所谓的MAXIMUM。如果被正常警察因超速截停的话,先假设吃罚单的机会是50%,然后看看良民们的反映导致的不同后果。

  如果良民及时示弱,认错,道歉‘OFFICER,IAPOLIGIZE’,然后,在加上点合适理由的话,譬如:我要到学校接孩子,都快晚了,如果该警察也有孩子的话,吃罚单的机会可能一下子就降到10%左右;如果你说,我太太身体不舒服,我要赶快回家送她去看医生,如果该警察已婚,并且家庭和睦的话,吃罚单的机会就接近0%。这是典型的‘会’哭的孩子。

  如果良民被截停后,愤愤不平,告诉警察,前面的车超速更严重,为什么不拦截那辆车?这时吃罚单的机会会立即上升到90%以上;个别良民甚至还会指责警察,有人杀人放火你们不管,专门抓轻微交通违规,浪费纳税人的钱,这样吃罚单的机会就完全可以达到100%了,而且罚单往往不仅是超速,很多小问题,譬如车灯不亮,喇叭不响,车牌太脏,排气太响等等都是吃罚单的原因。这是很不成功的不‘会’哭的孩子。

  前一段时间,中文网站上有篇文章是说作者被警察截停,作者告诉警察为什么不截停前面闯红灯的车,我看到这里,就知道作者的罚单吃定了,结果最后作者吃的罚单是STICKER贴的位置不对,其实这种罚单纯属是吹毛求疵,主要是给态度不好的司机的。作者声称对加拿大警察失去了信任,网上也有很多人符合,这很正常,人的本能是保护自己,找理由开脱自己的行为,因为谁也不愿意吃罚单。但埋怨警察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性格问题,是不是‘哭’的方法有问题?

  跟加拿大警察打交道,不要拿出‘秋菊打官司’中一定要‘讨个说法’的钻牛角尖的劲头,这样很容易吃亏的。法庭是讨个说法的地方,有什么冤屈,借口可以到法庭上讲。对警察来讲,只要相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就可以开罚单,甚至抓人,然而吃罚单,甚至被抓,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定罪,这完全是两回事。对于罚单,只要上庭,基本上会得到一定的好处,有的罚单被取消,至少可以减轻罚款;对于刑事指控,很多都是以和平协议,社区服务,参加学习班等非定罪方式结案,初次刑事指控的定罪率是很低的。

  警察在日常执行公务中,经常会遇到像骑单车青年这样经常‘哭’,但不‘会’哭的加拿大愤青。这些人在最终吃罚单,或被拘捕后,往往还嘴硬,声称要请律师,在法庭上击败警察。其实警察在开罚单,拘捕人后,很快就会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而不‘会’哭的愤青,却要做上庭,请律师等花时间,花钱的事。其实上庭是很多警察额外收入的主要来源,上庭通常都安排在警察休班期间,每次上庭至少要付4个小时的加班费,而且交通庭时间通常较短,也就半小时左右,半小时就可以挣 4个小时加班费,平均大约250加币。即使愤青的案子赢了,警察也绝不是输家。

  要做个‘会’哭的孩子,就要知己知彼,才能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面对只有服务功能的对手,尽管用各种方式哭,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可面对有惩罚功能的强势警察,及时示弱,或者把嘴闭上,遵循‘少言是银,沉默是金’的古训,可能是真正的‘会’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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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不要与警察示强  /无内容 - 呼吸新鲜空气 10/21/11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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