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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移民税务问题
送交者: 佚名 2005年04月12日17:45:35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加拿大新移民税务问题

新移民第一年申报所得税要了解哪些规定:

1.你移入加国前后的全世界所得,若你的配偶不申报加国所得税,也要将他(或她)的所得详细列清楚。身份要注明清楚。

2.移入加国之日期要写清楚,因为成为移民前的收入不在加拿大所得税征收范围。

3.若社会保险号码在4月30日未申请下来,请先报税,否则仍会被罚滞报金及利息,只要在报税资料里附注说明即可。

4.填妥所得税申报书的第二步骤,税务局会据以计算你是否可以有货品服务税退款。请提供你的全世界净所得,而非加国之课税所得。

5.在非税务居民的期间,就你有的加国来源所得报税(如:加国薪资或企业所得、因出售加国财产而产生之应税资本利得、加国来源之应税等)非税务居民之已就源扣缴之利息所得不用再并入申报所得税。

6.非税务居民已被就源扣缴之所得税可能在他扣税国可以抵税。

7.在税务居民期间,需将你全世界的所得申报加国所得税。若你是难民,由教会等慈善机构收到的救助金不用列为收入。但若你为教会工作而得的薪资,则要列为你的应税所得。

8.你在原先居住地若有财产,请用移入加国当时的公平市价为该财产之取得成本,作为日后该财产出售时之资本利得计算基础(视同取得)。

9.你在其他国家的注册养老金计划及注册退休金储蓄计划的供款不可以在加国的所得中列减。但在成为加国之税务居民前,若你有加国之勤劳及企业所得,你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列减你的加国之注册养老金计划及注册退休金储蓄计划的供款。

10.你在加国内因创业或换工作而发生之搬家费用,或重新注册为全职之学生,则搬家费用可以列减。

11.当你支付膳养费给前任配偶时,即使你的前任配偶不住在加拿大,你可以由所得中列减此膳养费,若给付给加国之非税务居民,记得要扣缴,除非系与加国有租税条约的国家有相关免税的条款例外。

12.某些国外所得可能因该国与加国有租税条约而可在加国免税,此部份可在申报书第256行列减。

13.加国新移民之所得税扣抵额要分摊入非税务居民期间所得税扣抵部份及税务居民期间所得税扣抵部份,其合计数不得大于全年度加国税务居民所得税扣抵额。

14.非税务居民期间所得税扣抵部份可包含:加拿大或魁北克退休计划供款额、失业保险费、失能金、学费、慈善捐赠、文化、社会、政府赠与。若你申报非税务居民期间之所得已达你全球所得之90%以上,有些扣抵额你可以不用依比例计算。(无所得仍符合90%以上之规定。)

15.税务居民期间所得税扣抵部份可包含:加拿大或魁北克退休计划供款额、失业保险费、退休金收入、学费、教育费、医疗费用、慈善捐赠、文化、社会、政府赠与。另外依你是加国税务居民的天数比例扣抵以下之扣抵额:基本个人扣抵额、年龄扣抵额、配偶扣抵额、相当配偶扣抵额、子女扣抵额、失能金额、受抚养亲属之失能移民转额、子女或孙子女学费或教育费移转额、配偶未扣抵部份之移转额。

国外所得税款之扣抵,利息、股利等财产所得(不动产除外),扣抵额不得大于其15%,超过之部份可以列入第232行减除。其他所得可扣抵之税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国外所得依加国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另外,企业所得税未能扣抵之税款可前转(过去)三年,后抵(未来)七年。

(无忧雅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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