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朱令铊中毒案中的各方过失 |
送交者: 南泥湾 2006年01月15日15:14:41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风云再起的朱令铊中毒案牵涉了许多人的神经,实际上朱令铊中毒致残除了罪犯的凶残主因外,北京协和医院、清华大学和北京公安的过失也起了负面作用,这里作简要评述。 1.北京协和医院的过失 朱令铊中毒确诊和治疗都很“黑色幽默”,要不是互联网和贝至诚,还不知什么时候确诊?协和医院的过失是显而易见的,协和有一流医疗设备和急救技术,但因为协和经管医生的傲慢和自视甚高,才导致了这一恶性的后果。协和的过失在于: 1)误诊,协和医院有过多种诊断考虑,主要考虑为‘急性波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没有确诊。入院后忽略恶心、呕吐、腹泻和胃肠道出血,随后有胸痛、呼吸困难、震颤、多发性神经炎和精神障碍、食欲减退、头晕、头痛、全身乏力、消瘦、下肢麻木和疼痛、视力减退等中毒症状,单凭清华的证明就排除中毒可能且没有考虑投毒的显得武断和管状思维。 2) 延误病情的诊断和治疗,在初诊“高度怀疑铊中毒”的基础上没有努力寻求检测机构鉴定。一个多月期间情愿花50万元检查和治疗,不愿去北京职业病防治所寻求帮助。4月18日互联网反馈信息再次提示铊中毒,依然置如罔闻,直至4月28日才用特效戒毒药。 3)自恃其大,不执行法院判决, 2.清华大学过失 在朱令铊中毒案中,朱令在校期间中毒,毒源基本确定来自大学实验室,此外校方在案发后的反映滞后,处置失当,间接导致11年无法破案,所以清华大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铊和铊盐是一种缓发性的剧毒物品,致死量在一克左右,进入人体后有3-7日的潜伏期。在199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极毒物品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中,与氰化物同列A类。 1997年7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清华的过失在于: 1)剧毒品管理不严,没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执行,使罪犯很容易拿到剧毒品犯罪。 2)1995年4月28日朱令确诊铊中毒到97年5月6日整改,前后长达两年多,这还是孙维及家人找到校党办,把录像放给他们看的结果。 3)接报案后反应迟钝,处置不力。朱令父母4月28日向清华大学保卫部报案,次日晨,朱令父母要求清华大学立即保护现场,查封朱令在学校的物品,进一步化验。但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14处和清华大学派出所才立案。在此期间,朱令宿舍神秘失窃,却无钱财损失,错失破案良机。 4)向医院和公安部门提供不实证言,误导医疗和侦案。 3.北京公安的作用和责任 在我的想象中,北京公安负责保卫中国首都,代表中国警察的最高水平, 侦案水平和破案手段应该上乘,但从朱令铊中毒案的发现、报案和侦案过程看,水平不敢恭维。 朱令中毒案并不是复杂案件,凶手三次作案(两次下毒,一次偷窃),就投毒事件而言,毒品确定,来源相对单纯,犯罪时间基本清楚,连我们这些外行多看出范围涉嫌很小,加上罪犯系有相关专业铊知识的业余初犯,侦案难度系数中等。 凶犯在物化二班共32人可能性较大,考虑到两次投毒的难度,得知铊中毒确诊消息后迅速偷窃销证,凶犯很可能在11名女生甚至同宿舍之间。 清华派出所属于北京公安的派出机构,所以归入北京公安范畴。北京公安的过失在于: 1)接报案后反应迟钝,没有及时侦查及收集线索,失去破案有力物证和良机。 2) 保管物品失责,公安对查封物品有保管之责,罪犯能够偷窃公安查封物品并销除证据说明公安无能。 3)失窃发生后侦查不力,按普通失窃案来查都应该收集到确凿的证据,例如,脚印,指纹,痕量铊的分布等。检查失品应该想到投毒者是多处,多次下毒,势必戴手套或防护自身,应有迹象。 4)案情发生两年才传讯嫌疑人,效率低下。 5)案件11年未有进展,缺乏责任心。 4.期望 凶手在投毒后留下物证,靠偷窃弥补说明是业余初犯,北京公安面对20来岁的业余初犯都束手无策,反衬出北京公安的水平业余和责人心缺乏。人们不禁要问:就这样的水平和职业操守怎么对付专业惯犯?与其指望他们保卫2008奥运,还不如祈祷罪犯良心发现,暂时放弃作案。 朱令中毒案据说还有4年的期限,但愿有关领导和北京公安考虑这是牵动万众的要案,再次侦查以改变“权不能为民所用的印象”,或者全国调集老公安等精兵干将,争取破案重塑民众对公安的信心。 投毒凶犯暗中窃笑了11年:跟我玩,你们还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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