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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申請父母移民難度高
送交者: info 2002年07月30日19:16:0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近來常有一些華人在其父母來加探親不久便為父母申辦移民,但結果被告知不行。有移民顧問昨天表示,新移民法在申請父母移民方面有一些修改,希望華人注意。

新移民法實施巳近一個月,許多細則很多人並不熟悉。儘管新法在總體上對於家庭團聚類移民比舊法寬鬆,但是在申請父母移民方面的某些新規定比舊法略有限制。

加華移民留學中心總裁官國榮昨天表示,新移民規定,來加探親者只有在加拿大合法居住滿一年者,才可以留下來由子女擔保為其在加申請永久居留。

官國榮說,新移民法對來加探親父母的移民申請作了一些修改,要求來加探親父母者必須在加住滿一年後,其子女才可提出父母的移民申請。

以往舊法並沒有這一年的時間限制。他認為,這是政府為打擊藉探親之名行移民之實的做法而推出此舉。過去確實有許多人一方面在申請來加旅遊探親簽證時,向加拿大大使館保證探親結束即回國;另一方面卻來加之後,立即讓子女為自己申請移民。

事實上,許多華人的父母來加探親一般入境時可獲半年簽證,此後再延簽一次,又可獲半年簽證。如果再想繼續延簽,成功的機率並不是很高。因此,在加拿大住滿了一年之後,很多來加探親的父母不得不返回原居地,想留下來由子女擔保申請移民客觀上可能性不大。

官國榮並表示,根據新移民法,父母在申請移民時必須將所有自己所生的子女、無論其有撫養權與否,都要列入申請表內。否則,此申請人將來不可再以家庭成員的方式擔保該子女到加拿大定居。
  
官國榮在其移民服務中,還發現不少華人對於擔保的概念有一定的偏差。認為如被擔保者來加定居後找到工作有收入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照顧的責任了;或者以為日後再擔保其它人來加移民時,不再需要將仍在擔保合約期內的擔保人列為擔保之列。然而,這些都是誤解。官國榮指出,按照移民法,一個人如果是通過擔保別人而使對方取得移民身份的話,無論自身或者對方的經濟能力是否發生變更,只要仍在擔保合約期內,此人都有責任照顧被擔保人。另外,此人若要再擔保其它人,必須將仍處在擔保合約期內的被擔保人數列出,以便移民部計算其最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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