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移民部長提交新公民法 |
送交者: wwx 2002年10月31日18:56:09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聯邦移民部長將在今日向眾議院提交新公民法,相信其中包括了因應新移民法而作的相關修訂,將「居留的意願」的字眼取代,並將保持永久居民身分及取得加國公民國籍分開處理。 同時,將剝奪公民身分的權力,由移民部交回法庭。 據溫市移民部發言人巴蒂斯頓(Angela Battiston) 指出,今日公佈的新公民法,是第三次引入,之前的兩次都開因為大選在即國會解散而沒法三讀。現行公民法則是在自七二年開始使用。 據知在二零零零年五月,新公民法因大選在即未及提交眾議院三讀。 今次修訂或會增加另一條款,將內閣部長剝奪公民身分的權力,非政治化,交回法院處理。在現行法例,若申請公民身時被發現說謊造假,移民部可剝奪其申請資格。 新公民法亦將引入新的入籍誓詞,由一九四七年沿用的效忠英女皇,改為效忠女皇及加拿大。 另外,亦要新公民尊重公民自由及權利,維護民主的價值。 一九九九年第二次引入公民法時曾要求準公民六年住滿三年,而今年的新移民法已改為五年有兩年實際居住。相信公民法條文亦會與之相配合。 至於入籍法官的角色預期會被取締,減少手續的瓶頸。其實在九四年時,當年的移民部長馬齊(Sergio Marchi)已提出取消此職位,代之以公務員去負責入籍宣誓。 據移民律師李廣田指出,新公民法應包括回應新移民法而作的修訂,將一直沿用的「居留的意願」撤去,代之以客觀實際居住的兩年年期。新公民法又會將過時的字眼及內容更新,令兩條新例不致矛盾。 他解釋,新移民法引入後,過去透過在本國有住家、有交稅的理由去展示「居留意願」(show intent)取得公民的方法已行不通。新的改變應是修正居住的要求,令新公民法與新移民法相配合。 他強調,新移民法已將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及取得公民資格分開處理,對於長期在外的加國永久居民,如未能回加實際居住,仍可透過人道理由提出上訴,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若要申請入籍,則始終要實際住下來,滿足居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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