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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人权法与华人
送交者: info 2003年03月10日19:54:09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人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诸如行动自由、财富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权利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却有不同的见解。

“人人平等的权利”,即是平权,是不受任何种族歧视与不合理的待遇的权利。对加拿大华人来说,人权法在加国历史中的发展及华人为争取人权的努力是值得回顾的。

加拿大最早的一批华人是一百多年前移民卑斯省的华工。很多华人为修筑横贯加拿大的铁路流血流汗,工资却只有白人的十分之一。不少华工饿死、病死在筑路途中。老一辈华人移民对加国的贡献在当时不但不被认可,反而在处处受到歧视,更是无谈人权。虽说华夏子弟历来以善于吃苦耐劳,忍辱负重而驰名,但加国华人百年以来还是没有中断以平和的方式争取人权。

加拿大华人平权的发展史,主要分为五阶段:

局部排华期(1858至1885): 在这27年期间,加国华人主要聚居卑诗剩最先来的是少数淘金者,接着是被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引进的建筑铁路劳工,之后有从事矿和家庭杂工的。卑期省政府为了保障白人的经济、政治和人口等方面的优越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例排挤华人。例如,[华人税收法]规定华人在卑诗省必须每三个月交一次工卡的牌费;[华人置地法]——禁止华人购买地产;[省选选民法]——指明华人、日商和土著都没有选择等等;还有[防止华人入境法]——禁止华人新移民进入卑斯剩在这第一阶段中,华人的反抗,主要是出自生意成功的华人,有钱聘请律师,在法庭指控卑期省的法律违反联邦的立法权。这些案件,有不少都成功地凭着宪法上的分权而推翻了卑期省一些排华的法例。

全面排华期(1885至1947): 在这62年之久的时期,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并执行了一系列的排华移民法。1885年至1923年,加国政府向入境华人微收人头税,从50元增至500元,相当于当时华劳工近两年的工资。这措施并没有起到阻止华人入境移民的效果。于是在1923年,加国政府通过了全面禁止华人入境的移民法,直到1947年才取消。在这一阶段中,华人多次由社团代表上京请愿,但由于华人根本没有选择权,所以没有多大的政治影响力。

转折点(1947至1948): 在这两年间,加拿大社会对华人的态度有重大的改变。排华移民法取消了,华人亦获得了投票权。导致转变的因素,首先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抗种族主义战争的影响,使加拿大的社会种族平等的思想开始成为主流。同时,在于加拿大的华商退伍军人发挥他们在政府和在民间对舆论的影响力,促使不平等法的废除。

开放移民期(1948至1967): 随着排华法的废除,华人移民加国的人数开始增加,但当时的移民法,仍有不同种族不同的待遇的规例。当时的亚商移民必须成为公民后才可以申请亲属来加国团聚,而对欧商移民却没有此要求。直至1967年,移民法采用计分制,对任何种族或文化背景的申请人都一视同仁,加国移民法才真正达到开放和公平。

立宪平权期(1967至1983): 种族歧视的法律虽已被废除,移民法不再有种族色彩,但修法定律的权力仍然操纵在政府的手里。只有把人权写入宪法,才能有效地防止种族义在法律上的重现。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CHARTEROFRIGHTS&FREEDOMS)终于成功地通过了。加拿大进入立宪平权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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