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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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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拒绝哪些人入境
送交者: info 2002年01月17日19:19:18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下列人士不得进入加拿大:

  健康严重受损者;

  无法或不愿意自食其力者;


  犯罪被起诉者;

  因不同案件而被控告者;

  就加拿大所知,从事间谍行为或颠覆民主政府者;

  如果进入加拿大,可能从事以武力颠覆任何政府者;

  将从事暴力活动,危及加拿大人民之生命或安全者;

  将犯罪或从事有组织之犯罪者;

  非真正游客者。

  特殊情况:

  即使曾经犯了刑事罪,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数桩轻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权授予最高三十天的旅游权。

  除此之外,如果有犯罪记录而无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证明已改过自新。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十年以上者,如果刑满释放后已经洁身自好了五年以上,可向移民官强调,仍有机会入境。

  如果犯的是较轻的罪,有意入境者可以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改过向善,离刑期结束也已过了五年(如果犯罪时不满二十一岁,离刑期结束则是两年)。

  如果打算游览加拿大,却无法确定是否能入境,不妨在出发前,先向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询问清楚,征求使馆人员的建议。以便在到达加拿大边境时,得以顺利入境。有时要参加特殊会议或因其他目的入境加拿大,却受阻于边境,因而耽搁行程。

  如果无法入境,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由加拿大之部长发给特殊许可,便可入境。此类特殊许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可以随时中止。负责移民法案之部长,则有权延长特许之期限。如果对某人已发给迁移命令,或是离境通知,期限已过期,这时即使有部长特许也无济于事,必须离开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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