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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与难民法第28款的解读
送交者: 轻不狂 2011年01月10日22:45:15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华人移民加拿大后,常常因为无法逃避“移民监”的限制而感到苦恼。这种苦恼对于投资移民来说更加切肤一些,因为他们需要打理留在国内的生意。如何做到既可以照理生意,又可以保留加拿大的居民身份呢?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理解移民与难民法的第28条款。

  移民与难民第28款明确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必须满足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两年的条件,才可以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与此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一些规避本条款约束的若干情况。它们分别是:

  1.配偶是加拿大公民。那么,陪伴配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时候,永久居民则不受“移民监”的束缚。同样情形也适用于父母为加拿大公民的孩子身上。

  2.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GOV或机构而工作在海外的时候,永久居民则不受“移民监”的束缚。

  3.配偶是永久居民,并且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GOV或机构。那么,陪伴配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时候,永久居民则不受“移民监”的束缚。同样情形也适用于父母为加拿大居民的孩子身上。

  4.人道主义因素。永久居民无法满足第28款的要求时,如果能够提供合情合理的人道主义解释,移民局还是可以网开一面,允许其入境并且继续履行五年之内必须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两年的义务的。

  近年来,加拿大移民政策偏紧,因无法满足第28条款而被拒绝入境的实例比比皆是。实际案例表明,耗时耗力的上诉也不见的起死回生。因此,劝告广大的新移民们,认真解读法律,合理规避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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