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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談保險
送交者: y2k 2004年03月07日03:56:3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老王談保險

by活雷鋒老王

老王最近學習了一些加拿大的基礎保險知識,受益良多,想想看,在加拿大,誰不會遇到汽車保險,人壽保險的問題?好東西不敢獨享,於是老王把英文教材的精華拿出來,寫成中文,和大家分享。

首先聲明:老王現在沒有,將來大概也不會賣保險,所以請大家打消顧慮,放心看。

第一個問題,什麼是保險?

保險是支付保費的群體共同承擔其中部分個體的損失(老王花了半個小時從英文定義翻譯得來,自我感覺簡明達意)。

在加拿大,每個省都有與其他省份不完全相同的保險法案,這些法案對保險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是其核心詞彙都是“indemnify”,換成中文就是“不多不少的賠償”,也就是說,被保險者不能從保險中獲利,這是保險業存在的一個基石。

喂,老王,被保險者不能從保險獲利?那我還保什麼啊!

保險無非保貨或者保人。

先談保貨,比如Tom的汽車追尾了,保險公司說OK,你拿去修,修多少,我們賠多少。請問,Tom從保險中獲利了嗎?沒有!修好的車的價值只可能等於或小於追尾前車的原有價值,Tom獲得了賠償,但是他的口袋並不會因此而多出一個加幣。有人比較聰明,那我在不同的公司保兩份,出了事,雙倍賠償,獲利了吧?根據保險條例,這兩家保險公司僅僅會共同承擔修車費用,沒賺,虧了。所以,Tom保車不能從保險獲利。

再談保人,Jerry比較有錢,每年花1萬給自己買了100萬保額的意外傷害險,頭九年沒事,第十年不小心,摔斷了腿,不能工作了,保險公司立馬賠付了50萬。算算帳,50萬減去9萬,是不是Jerry賺了41萬,這不獲利了嗎?這裡有個概念:任何貨都是有價的,而人是無價的。Jerry因為摔斷腿得到賠償金50萬,是買不回他失去的無價的美麗人生。所以保人與保貨有個重大區別:一般來講,不論Jerry買多少份意外險,每家保險公司都不會因為有其他保險公司賠付,而少出自己該出的部分。簡單講,如果Jerry買了十份這種意外險,他共可以獲得500萬元。

理解了“被保險者不能從保險獲利”,當有人告訴你將會因買他的保險賺取多少多少錢,你不用聽他的詳細解釋,就可以對他說“不”(我替你省了多錢?)。保險是要買的,但是應該根據狀況買合適自己的險種。除非你相信,家人可以安心享受因為你的意外換來的美好明天。

寫得還有點累。

幾個保險合同中的單詞。
Premium:保費,就是該付的錢。
Insured: 被保險方。
Insurer: 就是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方。
Peril:風險。
Physical Hazard:物理風險(翻譯的不好,請專家指正)
Moral Hazard:精神風險(翻譯的不好,請專家指正)
Agent/Broker:經紀人,Agent僅代表一家公司,而Broker一般代表多家公司。

今天就聊這些,明天繼續。

(二)保險公司

老王談保險,是純理論,沒有實踐經驗,所謂書生意氣揮斥方綇。不能就大家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請大家見諒。同時也謝謝大家的指正。

加拿大各類保險公司多如牛毛,簡單講有兩類:私有,比如各種上市保險公司,各種共同(mutual)保險公司;政府所有,比如某些省份的車險公司,還有大家常談到的失業保險等。

保險公司存在的理由是人民有保險的需要,保險公司存在的目的當然是掙錢。那麼保險公司是怎樣獲取利潤?

保險公司的收入有兩部分組成:
1、 保費 (Premiums)

2、 投資收入 (Investment Income)

根據加拿大保險機構的官方數據,從1978年起,汽車保費(Premiums)已經低於車險支出。 所以投資收入愈發重要。保險公司的投資動輒數以10億(billion)記,正確投資,收入相當可觀,反之,損失也非常驚人。

今年汽車保費暴漲,很多人認為是車禍太多,難道一年之間車禍突然就多了?真實原因保險公司難以啟齒,股票投資虧大了!

為了保證資金安全,保險公司投資股市的資金一般遠少其他投資風險更低的金融產品。世紀之交年代牛市十年,長時間盈利使很多保險公司投資失去警惕,大量保險資金被逐步吸引進入股市。2001年,互聯網泡沫瞬間破滅,牛市立刻變熊,保險公司大都揮淚斬倉,堤內損失堤外補,2002年起,保費當然高漲。

聯邦和某些省政府有各自的保險公司,如,EI歸聯邦,車險歸省政府,醫療保險由聯邦和省政府共同承擔。

下面老王從一個消費者角度介紹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

買保險可以通過代理或者直接和保險公司接觸。代理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與你簽訂合約,如果代理認為風險太大,不能作出決定,他會將你的資料傳給保險公司的核保部(Underwriting)。核保部門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保單。

索賠部(Claims)負責對用戶損失的評估,一般通過電話、代理或Adjuster確定賠償金額。

財務部(Accounting)既負責收取保費,也負責支付賠償(Claims Payments)。

幾個常見的單詞:

Underwriting:核保,核保部,保險公司確定可以是否接受保單的部門
Adjuster:保險公司聘請,調查客戶具體損失的人。如果損失重大,會和他打交道

(三)汽車保險

加拿大的車險法案由各省具體制定。大體上分三類:

1、 車險全部由私人公司提供,以安省為代表

2、 基礎車險由省府負責,以亞省為代表

3、 魁北克始終與眾不同,部分車險由政府提供,部分車險由私人公司提供

有沒有人從頭到尾認真讀過車險合同的具體條款?估計沒有。一個非法律專業大學畢業生要讀懂這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條款的確不是件容易的事。不過不用擔心保險公司會在條款中設陷阱,因為汽車保險合同條款必須由省政府批准,任何文字的改變,必須報省府核定。在同一個省份,不同車主的車險合同文本一致,僅具體保險範圍有所不同。

比較特殊的情況是,某些由政府由提供車險的省份,保險合同實際就是法律文本,被保險車主沒有保險合同文本(policy)。

既然在同一省份,車險合同樣式統一,所以各省保險法案不要求車險合同(automobile policy)生效前必須由雙方簽署。這就是我們只需要打個電話,談好條件,要到保險號(Insurance Number),車險合同就生效的法律依據。

因為保險公司一般不會查驗被保險人提供的信息是否準確,有沒有隱瞞或欺騙行為,所以車險合同引入了Utmost good faith這個概念,也就是說,車險合同對被保險者誠信要求超過普通經濟合同,簡單講,不管你有意無意提供了不準確數據,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絕賠付。

一般來講,車險的費率(Rating)根據被保險者的不同情況,如車型、駕齡、車輛用途、保險範圍等。其中比較具有爭議的是:年齡、性別、婚姻狀況能否作為費率高低的依據,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歧視(Discrimination)。所以儘管有大量數據證明年齡、性別、婚姻狀況與發生車禍的概率有很大的關係,有部分省份仍然拒絕將這些狀況納入車險費率範圍。

在加拿大,所有車主有購買車險的義務,同時,保險公司也有義務為所有車主提供保險,不管車主駕駛記錄有多差,曾經索賠多少次。Facility Association是加拿大所有車險公司聯合成立的非盈利機構,專門處理特殊車主的保險問題。比如,因為超速5次而被所有保險公司據保,就需要與Facility Association聯繫,當然保費比一般車險要貴很多。

幾個常見的單詞:

Utmost good faith: 我在前文有中文解釋,這裡給出英文解釋: implies a standard of honesty greater than that usually required in most ordinary commercial contracts.

(四)車險之第三方責任險

本想寫得有趣些,寫着寫着變成了保險概念的解釋,沒有到達目的。

第三方責任險在所有省份都是必買險種。

第三方責任險(Automobi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提供賠付予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任何人員傷亡及非被保險者財產損失。

這裡談到的被保險者是廣義的概念,包括保險合同所列被保險者或經該被保險者許可駕駛以及使用該車輛部件,如門、窗的人。(幾十年中文底子,法律條款都能翻譯)

各省法案規定了必須購買的第三方責任險的下限,簡單講,除魁省是50,000加元以外,其他各省都是200,000加元。

需要強調的是,不管任何情況下,車輛與行人發生碰撞,如果駕駛者認為行人負有責任,他都需要自己找證據證明他的觀點(Newfoundland除外)。舉比較極端的例子,車輛與行人在全封閉的高速路發生碰撞,如果駕駛者不能證明行人有自殺企圖,他就需要負一定的責任。因為,法律認為駕駛者有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停車以避免車禍。

第三方責任險既是法律責任,也是社會義務,所以保險法案專門指定該險種適用於是絕對責任法例。

一般來講,任何合同都有免責條款,如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因酒後駕車造成的車輛損壞。但是絕對責任法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任何原因拒絕賠付第三方責任險,包括:

1、 被保險者在出事前後違反保險合同條例。如,被保險者允許無駕照人駕駛車輛造成行人Tom受傷。保險公司必須賠付Tom的損失,儘管被保險者違反了保險合同規定的不能將車輛交予無駕駛證的人員使用。

2、 甚至違背犯罪法案的行為。如,為逃避警察追逐而造成的他人傷亡。

需要強調,絕對責任法例僅適用予第三方。如上面例子談到與警察追逐中,第三者責任險僅賠付他人,而不會賠付被保險者。並且,如果涉及違法行為,最高賠償金為該省規定的最底賠付金額,與購買金額無關。

有個例子,說明加拿大車險非常人性化的一面。Tom因為酒後駕車致Jerry殘廢,根據第三者責任險,Jerry的損失是100萬元,根據絕對責任法例,Tom的保險公司賠付了所有損失。但是,同樣根據法律,該保險公司僅有賠付20萬的責任(該省規定最低賠付金額)。所以,保險公司要求Tom償還多賠付的80萬,根據Tom的家庭情況,Tom的收入出去養家、養房、養車等基本生活花消外,所剩無幾,所以保險公司與Tom達成協議,Tom每月償還5元加幣給保險公司。

在加拿大人是無價的,涉及傷亡的車險,大多會有很高的賠付,也往往涉及了大量的律師費用。第三者責任險包括賠付被保險者官司的費用。同一個官司有贏有輸,保險公司A贏了,少賠,保險公司B輸了,多賠,但整個保險業並未因此少出保險費,反倒出了大量的律師費用,替律師打工了!為此,保險業引入了“無過錯”的概念:無論是誰的責任,由被保險者自己的保險公司賠付各自的損失。魁省、安省、Manitoba、Saskatchewan將此條例寫入了保險法案。

“無過錯”對被保險者的好處也很明顯,無需通過繁雍的官司,很快拿到賠付。

引入“無過錯”的初衷是減少因車禍引起的官司。所以,保險法案規定了相應的條款:

在魁北克:

車禍受傷方從第三者責任險獲得賠償,任何情況下不能以車禍原因起訴,包括造成人員死亡的案子。(不講人權,有點不像加拿大)

在安省,僅當非金錢損失,即身體傷害達到一定限度,比如,死亡、嚴重殘廢才可以起訴,限度由法官在開庭前或庭審中作出判斷。

幾個常見的單詞:

Onus of proof: 證明的責任

Absolute Liability:絕對責任

No-fault:保險概念,指不區分責任,由被保險者各自保險公司賠付各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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