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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动用捐款去投资,多少项目亏损了?
送交者: hopework 2002年03月22日17:19:1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第1~2版)

动用捐款去投资,多少项目亏损了?

  2002年2月28日下午5时,针对香港报纸的批评报道,中国青
基会发表了《严正声明》,指出:“目前中国青基会的存量资产
状态良好,有的还有较大增值空间”,青基会“投资十个项目,
九个赢利是应该的,若有一个亏损,又被加以渲染,必然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这是任何靠社会公信力生存发展的公益机构都很难
承受的”。

  可是,记者从举报人提供的青基会财务文件中看到,情况并
非如此。


放贷500多万收回100多万

  记者查实:早在1991年底,中国青基会就把希望工程部分捐
款作为“贷款”,发放给徐永光的浙江老乡——俞祥根。

  1991年12月,中国青基会借款200万元给俞祥根,利率10.8%,
期限五年;一年后,利率下调为9.072%;

  1993年,中国青基会又与俞祥根签订《共同购建晨光大厦协
议书》,青基会投资200万元,参与晨光大厦建设;

  1993年2月,俞祥根称晨光大厦建设资金不足,中国青基会
又追加了28万元;

  1993年3月,徐永光再次批准把15万美元借给了俞祥根。

  上述借贷、投资,至1996年8月“清理”时,才发现“后果
严重”:428万元人民币和15万美元的“放贷”,前后历经五年
时间,总计只收回了142.5万元。

  口说无凭,记者在此特引用1996年8月中国青基会“基金部
主任助理”刘文华写给徐永光的书面报告,以做说明:

  永光:有关对绍兴中青公司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之事,我们
与俞祥根联系了多次……七月初,俞祥根告知近期要来北京,但
直至现在还没有到。前几天,许亚伦(曾在绍兴中青公司工作)
向我们反映:俞祥根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好。中青科技城没有动工,
而且土地手续并没有办下来,俞祥根只投了十几万元,根本就没
有买下那块土地,俞祥根的酒楼和下属公司的效益都不好,且债
务很大:欠银行近400万元,欠广东一家公司货物款400多万元,
欠沈阳一家公司货款100多万元(当地法院已到绍兴追过款),
另外,零星欠款也有100多万,总计债务约有1200多万,而债权
却没有多少。中青公司的资产除了晨光大厦外,其他就没有多少
了。许建议我会(中国青基会)尽早追款,否则到年底,法院因
经济官司查封俞祥根资产,中国青基会很难拿回钱来。

  这“很难拿回钱来”的“钱”,到底是什么钱?这是不是无
数善良人捐出的一片片心意和美丽大眼睛等待上学的“救命钱”
呢?

  尽管刘文华的书面报告有点冗长,记者的引述也因此有点啰
嗦,但我们必须把引文和报道继续下去,刘文华接着写道:

  不论许亚伦介绍的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认为,青基会有必要
采取一定的措施。因为俞祥根至今仍没有把晨光大厦的产权办下
来,办证需要缴纳80多万的费用,俞一直拖着不交。我会与俞祥
根的协议中,有以晨光大厦作抵押的条款,但此条款在目前状况
下是不落实的。我们建议,应派人催促俞祥根尽快将晨光大厦产
权证办下来,是否可直接办到中国青基会名下?必要时,甚至可
由我会先垫付80多万元的费用。产权证办下来后,立即到房产管
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以确保我会400万元投资的安全。此事需
法律部参与共同办理。是否能得到俞的配合,是个大问题。

  徐永光对此做出的指示是:同意由我会先垫付80万元的办证
费用,务必在1996年10月31日之前“拿到晨光大厦的产权证”,
并办理产权抵押。

  不过,商业领域的许多事,从来不以投资者的“投资意志”
为转移。记者查实,转过年来,万般无奈的徐永光终于决定和浙
江老乡俞祥根分道扬镳,对簿公堂,但诉讼的结果是,徐永光有
望胜诉,俞祥根却很难被“执行”。


投资失败不止一例

  仔细翻阅青基会档案后,记者发现,希望工程巨额捐款被拿
去投资且投资无效、投资失败的“拍案惊奇”事,远不止于俞祥
根这一起,让我们再看一则投资案例。

  1996年8月10日,徐永光率法律部、基金部助手一行四人,
赴大连考察大连中兴公司,并察看了大连中兴的投资项目“国际
明珠城”。

  8月17日,徐永光与大连中兴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河总经理,
双双回到北京,举行了长时间的会谈,记录双方此次会谈的《会
谈纪要》,摆在了记者手边。《纪要》开宗明义,直奔主题:
“为了维护中国青基会在大连中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利益,
(黄晓河必须)规范大连中兴公司的经营管理。”

  据悉,黄晓河本人至少拥有两家公司,一家在山东,简称
“兴南公司”,一家在辽宁大连,简称“大连中兴”。90年代初,
中国青基会贷款1000万元给黄晓河的兴南公司,年利率为29%,
期限不详(记者未能查到这一贷款合同的原件,一说是贷款总额
高达2600万元)。

  1995年1月,因黄晓河的兴南公司难以继续经营下去,无奈
之下,中国青基会只得将1000万元贷款从黄的兴南公司转至黄晓
河的大连中兴,又因为黄晓河提出“考虑到整个银行利率的下
调”,因此新协议规定1000万元继续作委托贷款,期限2年,年
利率12%。

  至1996年8月徐永光、黄晓河会谈,大连中兴既无法偿还
1000万元贷款,亦无法缴纳利息,“考虑到大连公司目前实际情
况”,因此中国青基会同意1000万元贷款从1997年2月1日起,继
续履行委托贷款协议,但到1997年1月底,大连中兴需“偿付240
万元的利息”。

  中国基金会除贷款给兴南公司外,还在1993年12月投资250
万元,入股黄晓河的兴南公司。当时议定,以每股 1.25元计算,
250万投资折合为200万股。从1993年12月至1996年8月徐永光、
黄晓河在京开会,中国青基会“仅收到一次分红款49.2万元”,
另“派息40万股”(注:等于青基会拥有兴南公司240万股权)。
因黄晓河对兴南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中国青基会在兴南
公司的240万股权,转为中国青基会对大连中兴拥有240万股权。

  另外,黄晓河从中国青基会贷款后,转手收购了武汉百货大
楼的300万股权,因上述无法继续经营的同样理由,因此黄晓河
同意把武汉百货大楼的300万股权,也一并转至中国青基会“名
下”。鉴于黄晓河未能缴付以前的贷款利息,因此双方协商后决
定,将中国青基会对兴南公司的“应收利息”,转为在大连中兴
公司的160万股权(债转股)。

  综上,中国青基会在大连中兴公司总计拥有700万股权。

  能够证明中国青基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证据,
是《会谈纪要》内的如下一段文字:由于“中国青基会资金的特
殊性,如果大连中兴(再次)出现(经营)风险,为了保证中国
青基会资金的安全,(大连中兴公司)董事会应决定:对该股东
(青基会)以土地作为投资担保。若(大连中兴)公司出现风险,
允许该股东(青基会)用股权换土地,退出大连中兴公司。这个
决议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一旦通过,应视为第二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问题是,一旦出现风险,能够用股权换回的“土地”在哪里
呢?

  同一份《会谈纪要》记载说:

  1.那片土地“还需要大连市政府的批文”;
  2.可能还需“要缴纳27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3.土地出让金“能否尽力再争取减少一些”;
  ……

  原来所有的一切,都还是未知数!

  长话短说,中国青基会投资失败的例子,还可以再列举一个。

  1998年,中国青基会的烂尾投资已经可以用“四面楚歌”来
形容了,但这时又有人提出:辽宁大连有个好项目,若引进美国
樱桃(英文:Cherry,北京市场俗称车厘子,售价颇昂贵),必
有超值回报。青基会领导一听,决定首期投入1000万元。开会研
究,有中层干部提出反对:美国樱桃的生长、成熟期需三五年,
投资数额大,回报周期长;新鲜水果、长途贩运,保鲜如何解决?
但领导立即呵斥说:你们的脑子真不够灵,眼光也不够远。用复
利计算,若干年后,我们可收回投资多少多少……可是,2002年
的最新消息说,中国青基会为“美国樱桃”项目的累计投入,已
经超过2000万元,但因该片土地之归属权目前仍有争议,因此该
项目暂无回报。

  中国青基会投资失败的案例还有:

  ——投资深圳丰图公司200万元,失败;
  ——投资广州银海集团800万元(股权),失败;
  ——投资深圳欧宝大厦(欧密公司)820万元,失败;

  翻阅中国青基会的投资档案、合同合约、财务凭证,令记者
扼腕长叹。我们惟一的希望是:徐永光能否尽快公开说明青基会
哪些项目的投资是“合法、安全、有效”的,哪些项目的投资又
是“违规、危险、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的”。

  记者获得的一份书面证据——《关于基金部出差费用的报
告》,再次清楚证明,中国青基会挤占、挪用希望工程善款去投
资的数额非常大,而相当数量的投资“项目”又做“砸”、做
“赔”了。

  报告人:中国青基会基金部主任助理刘文华。
  时间:1996年3月7日。
  报告内容:“永光:基金会现有的投资已达上亿元,遍布全
国十个省、二十多处,涉及股权、房地产、金融等几大领域。为
了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项目和公司的运作情况,及时回收到期
资金,需要基金部的工作人员经常下去,并很可能在一处呆上较
长一段时间。按照目前的财务制度,无论谁出差,其费用都难免
要超支,但一般部门出差大多有接待单位,问题不大;而基金部
与别人打交道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关系,出差(尤其是催款)时
常会遇上对方不愿接待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建议基金部的出差费用采用先由对方垫付,以后从其应交
(的)投资回报中扣减的方式来解决。”

  这份报告透露了许多信息:中国青基会投资超过一亿;投资
地域广、项目杂(明细目录见附表);催人上缴“投资利润”十
分困难,一般部门出差大多有接待单位,但扮演“穆仁智”角色
的基金部下去催讨债务,工作难度却很大,因此请求领导批准,
中国青基会“基金部”的差旅费由对方(注:获得青基会投资、
但当时无力或有能力却又拒不按《协议》上缴利润的企业)先行
垫付,日后,这些差旅费再从这些企业上缴的“投资回报”中折
抵、扣减。

  5天后,徐永光做出如下批示:“基金部应有投资管理的经
费,并应主要从(投资)项目中列支。”有读者或许会问:青基
会领导为什么要支持基金部这样做?假如徐永光、基金部、接受
投资的企业这“三方”勾结在一起,那又会是一种什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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