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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留日博士生谈日本学术规范与王铭铭剽窃事件
送交者: beyondfan 2002年02月10日17:19:18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一中国留日博士生谈日本学术规范与王铭铭剽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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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0日13:28  人民网



  我是一名在日本留学的博士生。目前在国立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研究公法和宪法学。因为同是做研究之人,王铭铭先生又是北京大学的教授,这次剽窃事件又引起全国这么大范围的争论,从事件一被开始报导我就很关注它的来龙去脉。
  我从一开始就认为王铭铭的做法是无法让做研究的人所接受的。王先生的做法违反了学术领域的一些基本规则。而无论基本规则被违反是出于何种理由,如果结果是违背了,就应当毫无条件地接受来自学界乃至社会各个层面的所有的批评。当然,是批评,而不应当是恶意的诽谤和有违法之嫌的人身攻击。

  本来我觉得这件事没有多复杂,北大对王先生的处理也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如果是出于杀一儆百的考虑,反而可能不妥当)。但是这么一件简单的事却发展到很多人以匿名的方式用种种理由来替王先生辨护,不仅使我惊讶,更让我感到不安。

  难到祖国学术届对于剽窃者竟然是如此宽容,简直与社会上一般市民对于贪官的腐败行为之宽容没有什么区别?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倾向,而且与我至今所受到的学术规范教育有着极大的出入。我不知道是我的认识不对,跟国内接不上轨,还是日本的学术规范与世界没有接轨?我想就网友小云的《王铭铭事件曝光过程的三点缺陷》一文谈一点我的想法,与大家共商榷。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法学导师在小人数讨论课上反反复复、孜孜不倦、令人厌倦地提到的几点写论文时的基本注意事项。1、所有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2、绝对不允许间接引用。3、非不得已需要间接引用的时候,也要亲自查阅被引用的原著,并且必须注明不得已而间接引用的原因。4、即使是出于不得已需要间接引用,在无法查阅被引用的原著的时候,必须放弃间接引用。此外还有很多更加细微的繁琐的规定,但是以上四点是无条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一旦违反即被视为违反规则,即属于剽窃行为,结果是连参加论文答辩的机会也会被无条件剥夺。

  以上4点当中,导师强调最多的是第2点。因为间接引用一般不太容易被发现,而写论文的学生在这一点上很容易认为“间接引用一般不太容易被发现”而存在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使很多本来很有前途的学生在严肃认真的专家面前“一失足成千古恨”。

  话说到这里,我想谈谈网友小云的《王铭铭事件曝光过程的三点缺陷》一文中的几点缺陷。如果我说得不对,敬请指教。

  首先将我对论文写作时的基本规范套在王铭铭事件上做一点论证(王先生的专业是人类学,与我的法学研究不同,我不知道法学导师的要求能否兼容人类学的学术规范,因为有辨护的人强调不是同一领域的人不能就此事作出正确的评论。这种论点是否妥当,有待大家来讨论)。我现在仍然认为,王先生首先违反了第一条∶所有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这一点(何况不是一般的引用,而是近十万字的雷同)。还谈不上间接引用的问题。我的导师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强调第2点,是因为他认为一般的学生不可能公然地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违反第1条,这种感觉如同在中国大家都认同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原理如出一辙。凭着我在日本生活多年的常识,我敢断言王铭铭事件如在日本发生,除了身败名裂以外,不会引起什么争论。因为如果谁想替他辨护,就有可能背上很大的学术风险而招致学术届同行的怀疑。这是没有任何可以争论的余地的事,这也是我现在仍然认为王铭铭事件是一件简单的事的原因。

  网友小云现在认为王铭铭事件曝光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三点缺陷。我认为小云例举的三点既非缺陷,更谈不上严重。按照小云的观点,《社会科学报》发表《失望》一文的“不存在缺陷的、正确的”程序(不知道正确程序的依据是法还是道德,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应该如下∶

  1、《社会科学报》应和事件的主要当事人之一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取得联系。2、《社会科学报》应和事件的另一主要当事人——《想象的异邦》一书的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取得联系。3、《社会科学报》应和事件的主要当事人王铭铭取得联系。

  《社会科学报》虽然是学术杂志、但它的基本性质是属于出版和媒体的范畴。出版业界在享受宪法给予的出版自由的同时,在道义上(而不是法律上!)可以被非权力机构认为应当负有一定程度的不扰乱社会安定的义务。我想这一点大家没有什么异议。网友小云也是在这一层面上对《社会科学报》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是遗憾的是,我不认为《社会科学报》在发表《失望》一文之前必须有什么“程序”,更不认为在发表《失望》一文的过程中存在什么缺陷。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社会科学报》在发表《失望》一文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的诽谤和有违法之嫌的人身攻击(甚至从结果看也不违反经过他们调查的事实)。相反,从维护学术尊严(而不是维护个人尊严)的角度出发,我认为《社会科学报》社长许明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的做法是非常慎重和负责任的,没有任何缺陷可言。

  这里有一个论证的焦点是出版业界在道义上可能负有一定程度的不扰乱社会安定的义务,但是决不可能负有“尽量不使个人身败名裂”的义务,何况是经过很多专家认证后的确信犯。而小云恰恰是在“如果王铭铭在是得到哈维兰本人同意的,或者王铭铭本人在发现了问题并迅速和哈维兰联系并取得了哈维兰的谅解、如果上海人民出版社在编辑时误将有关注释删去了”这样几个假设的前提下,要求《社会科学报》担负“尽量不使个人身败名裂”的义务。这显然是毫无道理可言的,更谈不上什么“社会理性”。假如社会理性要求《社会科学报》“因为有可能王铭铭本人在发现了问题并迅速和哈维兰联系并取得了哈维兰的谅解”,所以不发表的话,那么这种“社会理性”已经是在严重地侵害宪法赋予出版业界的“出版的自由权”,这种“社会理性”还是尽早放弃为好。

  此外还有几个问题,因为时间原因不再多述。例举如下∶一、《社会科学报》不是法官,没有义务承担刑法中规定的“无罪类推原则”。相反,作为媒体更应该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去发现社会问题,及早地揭露社会问题。《社会科学报》在王铭铭事件上是对中国学术走向健康之路的绝对的功臣。二、退一步讲,《社会科学报》的报道与事后别的权威机关的调查结果不符,王铭铭不幸被冤枉了,这也与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同。因为误报可以有很多的法律及社会手段进行救济。最起码个人有申辨和上诉的权利和机会。但是王铭铭作为北大的“知名学术领头人”,为什么要“有口莫辩”呢?倒不如说正是他的有口不辩,更进一步地说明《社会科学报》敲响王铭铭的学术“丧钟”和道德“丧钟”的做法决不是如小云定论的“冒失”、“错误”和“轻率”。三、本来没有必要提及,但是因为网友小云将“《失望》文稿拿给王铭铭的‘论敌’曹树基来作鉴定”当成一件很重要的论据提起,我也顺便说一点我的看法。我认为首先《社会科学报》完全有决定找谁来做鉴定的自由。其次,找王铭铭的“论敌”曹树基来作鉴定在常理之中,没有任何不妥之处。难到应该去找王先生的亲密学友或对他的学术不一定了解却很器重他的行政上司吗?四、这件本来很简单的事之所以弄得到现在还收不了场,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替王铭铭辨护方一直不遗余力地在谴责媒体的“炒作”。第一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竟然对媒体如此惧怕,身正还怕影子斜!第二“炒作”一词不仅定义不明,而且使用方法很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如果是学术中人,最好不要轻易使用暧昧的词汇;如果不是做学术研究的,还要坚持使用“炒作”一词,就更不要不顾原则地谈论王铭铭事件,更不要随便地谈论“社会理性”。恐怕这才是《社会科学报》曝光王铭铭抄袭事件留给我们的更重要的启示。是曝光,而决非含意不清的什么“炒作”。

  最后,鉴于很多人匿名为王铭铭辨护,为了表示我既不是王先生的“论敌”,也非《社会科学报》的盟友,我原意使用真名。我与王铭铭事件毫无关系,花一晚上时间写这篇文章,其实只想对大家说一句话:

  警惕呀,我的同胞们!不要再这样浑浑噩噩地下去了。如果我们连学术都腐败了,如果我们连学术腐败都能原谅的话,今后中华民族还靠什么去强国呀?还记得几十年前我们是因为什么被别人侵略的吗?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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