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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10億兩白銀賠款最終賠了多少
送交者: 二野 2013年02月04日08:31:29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辛丑條約10億兩白銀賠款最終賠了多少


選自騰訊網


1901年清廷與11國簽訂的《辛丑各國和約》,規定中國賠償各國賠款白銀4.5億兩(關平銀),分39年還清,本息總和10億兩,這是中國近代史上最大的一筆賠款。

那麼這筆賠款中國最終賠付了多少?中間經歷了怎樣的坎坷?最終又是如何被廢止的呢?

一、列強如何迫使中國政府按時足量還款

1、還款10億兩白銀各國是怎麼分的?

眾所周知,辛丑條約賠款總計本息和為9.82億兩,加上各省地方賠償教會、教士、教民損失的2000萬兩,共計海關銀10億兩。(編輯註:當時中國的官銀分為關平銀和庫平銀兩種:關平銀又稱海關銀,一兩約合37.7993克,庫平銀一兩等於37.301克)這10億兩白銀在11個國家之間分配的詳細情況如下:

轉播到騰訊微博

圖片來源:宓汝成《庚子賠款的債務化及其清償、“退還”和總清算》


2、各國大使為中國官員詳細謀劃怎麼才能湊齊賠款

如何能保證中國政府有能力按時足量償還這巨額賠款呢?其實早在辛丑條約簽訂之前的談判階段,各國大使就已經開始為中方的官員詳細謀劃籌措賠款的方法。1901年各國公使與清方代表關於賠款來源的談判紀要所描述的情形:“三月初一日申刻,徐星使壽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館晤法使畢君,德使穆君,英使薩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聯芳傳語。畢曰:‘今日請三位來,……系專為要知中國有若干款項可以作抵?’徐曰:‘我想海關進口貨稅,核計原定稅則時,與現在磅價增訂,商人仍可將多出之數加入貨價之內,于洋商無所虧損,而中國辦理賠款大有裨益。’畢曰:‘洋貨進口加稅及常關稅,歸稅司代征作抵,我等皆以為然。但所差尚多。……聞中國鹽課以大宗入款,如能變通辦法,更可多得,然否?’……徐曰:‘不然。我中國有若干應用要款,皆取給於此,只可挪出四百萬作抵。’畢曰:‘聞漕糧改辦法,每年可余銀七百萬兩。’徐曰:‘所謂改辦法,是折漕之說也。然即改收折色,斷不能餘七百萬之多。’……薩曰:‘京城進出貨,每年收稅銀若干?’徐曰:‘崇文門向來只收進城貨稅,其出城之貨例不徵稅,每年約收銀七十萬兩左右,為數無多。各口常關既擬改歸稅司徵收,留此崇文門一處,亦為中國略存體面,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內。’畢曰:‘總理衙門所設之同文館及出使各國人員,所需經費實無他款可籌,皆取給於海關稅項,似可改由他處籌付。……義戰裁減旗餉,每年約可省三百萬。……洋稅增至值百抽十,每年約可多收若干?’徐曰:‘當可至千萬以外。’畢曰:‘如此則一年三千萬不為難矣。……人丁稅可辦否?如每人每年征銀五分,即可得銀二千萬兩。’徐曰:‘從前本有丁稅,後來併入地糧,是以田畝賦課名為地丁之事。若再按丁抽稅,是重征矣。’薩曰:‘地畝亦可加稅。’徐曰:‘各省多有瘠薄之處,所獲本屬不豐,若再加征,恐貧民更多苦累,地方難期安慶矣。’薩曰:‘然則辦房捐如何?’徐曰:‘房捐從前亦有省分辦過,總未辦成。因一經收捐,其店家則歇業罷市,其居民則訴屈呼冤,地方官無如之何。故此事甚不易辦也。’薩曰:‘聞土藥較洋藥多至三倍,如每擔征銀六十兩,可得一千餘萬。’徐曰:‘土藥出產處多散在內地,並無扼要稽徵之處,若稅厘太重,偷漏更多,恐無實濟。’薩曰:‘印花稅似可行。’徐曰:‘此事亦曾籌度,似只可於通商口岸先行試辦。’……畢曰:‘是否托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徐曰:‘不敢指定必須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故莫若寬定年限,容中國灘還為妙也。’畢曰:‘願灘還,不願借債,固是何意?’徐曰:‘……銀若由一國借出,款數既巨,必不肯多寬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國之為妙也。’”如此步步為營,層層盤問,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榨出這筆賠款方止。


談判過程中英法大使所謀劃的籌款方式無非兩個:一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增稅;二是想方設法從老百姓身上榨取。其實,清廷的籌款方式也恰恰是從這兩處着手的。海關增稅一項,清廷當時已喪失關稅自主權,能否提高提高多少都必須跟各國政府商定。中方本擬進出口稅率提高到10%,但由於對華貿易份額較大的英日堅決反對,最終只是徵收5%的關稅,並將此法所得關稅收入納入賠款擔保,寫進了辛丑條約:“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海關之外,剩下的就是清廷自己想盡辦法盤剝普通百姓。據1902年4月3日浙江巡撫奏摺中詳細描述了因籌備新約賠款對百姓的壓榨:“為籌備新約償款,各捐大致情形:一曰糧捐,無論新舊,一律按照實征之數每兩加捐錢三百文,隨糧帶徵。一曰鹽斤加價,按現收價值每斤加錢四文。一曰鹽引加課,每引由商加課銀四錢,隨掣帶繳。一曰房捐,各屬城鄉市鎮,凡系鋪戶、行店所居房屋,於逐月租值十成內捐繳一成,房主、租客各半分出。一曰膏捐,洋藥、土藥熬售清膏所在,皆是各屬城鄉市鎮,無論土店、煙鋪,售膏一兩收取捐錢二十文。一曰酒捐,查明釀酒缸數,再以缸計壇,給以印花執照,每年釀至五十缸者,繳納照費洋十元,於售銷時分別本庄、路莊兩項,粘貼印花,本庄售諸本地,每百斤捐繳洋銀二角,路莊運往外路,加繳二角,免其完厘。”衣食住行都要加稅加捐,百姓生活如何可想而知。


3、為確保賠款無憂,辛亥革命時列強趁機全面接管了中國海關稅收

辛亥前,“按照過去的辦法,關稅付入政府指定的銀號,由各口岸海關監督處理,海關除了將銀號的完稅收據核對匯存外,別無責任。” 辛亥革命爆發後,為了能夠讓中國能夠不受任何的影響準時足額支付賠款,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致信英國大使朱爾典說:“我需要時間來把中國的關稅置於我的也就是外國的控制之下,而且在沒有成功以前,千萬不要做什麼事來限制我的行動。”隨後,他就開始在革命黨、清政府和英美列強之間進行極為巧妙的運作。

革命黨方面,安格聯指示廣州和長沙的關稅務司“關稅一定要存入總稅務司或領事帳內,最好存入滙豐銀行。”同時他致信英國大使朱爾典尋求幫助:“在這種改判進行的時侯,有一艘炮艦停泊在長沙是極為必要的。”在保證了對稅款的控制之後,他開始利用英美各國大使的力量迫使新政府認可他全權管轄關稅的權力,1911年11月23日朱爾典在致英國外交大臣葛雷的信中所說:“我在同總稅務司商量後,電令長沙領事同稅務司合作,幫助稅務司設法商定將稅款以總稅務司或傾事團名義暫時保管。我向他指出,應當向革命政府講清道理:稅款實在是外國倩券持有人的財產,如果革命黨動用了,可能同列強發生糾紛。……長沙和漢口兩口岸的稅務司都能夠很機敏地同革命黨領導人進行交涉,不過就漢口來說,稅務司進行交涉,無疑得到當時停泊江面的大批外國事艦的支持。在長沙的一艘德國小炮艦,也發生了道義上的作用,沒有在中國內地住過的人是不容易理解這種作用的。後來終於商定將所徵稅款以總稅務司名義存入滙豐銀行。以後落入革命黨手中的口岸,也都照這樣辦了。……我用照會通知(清廷)外務部……堅決要求採取步驟將全部關稅歸總稅務司管理,不但已經脫離政府(指清廷)的口岸海關,就是尚歸政府管轄各口岸海關也要這樣辦。”各地海關稅務司遂以“關稅稅款擔保外債賠款,如不按期償還外債,就會引起列強的干涉”為理由來威脅革命黨政府。新政權立足未穩不得不妥協,“同意將稅款以總稅務司名義存入滙豐銀行,等列強承認新政府後再作處理。”


清政府方面,安格聯致信清廷外務部胡維德說:“我想同您討論一下現在已歸革命黨控制的口岸的海關地位問題。採取某種方針確保關稅不致為革命黨用作軍費,並留供償還外債,現在已經是時候了。”他要求清廷承認其對革命黨控制下的海關的管轄權,同時他向清政府提出如果清政府控制的口岸不由他管理的話,革命黨可能要動用稅款,這就大大不利於清政府。最關鍵者,他以截留海關經費餘款的方式逼清廷將其所轄海關交:“不管對我施加多大的壓力,我都不能將海關經費餘款交給北京政府,否則就會危及獨立各省海關的地位,並可能使徵稅工作停頓。……清政府準備將北方未獨立各口岸稅款以及九龍、拱北兩關的稅款交拾我作為還債之用。假使能夠商妥由我將為數二百五十萬兩的證券存放滙豐銀行……北方的稅款就可以用來接濟北京渡過難關。”最終,清廷不得不做出妥協,1911年11月27日清外務部發出聲明:“各關關稅已全部交由總稅務司管理,以備撥付外債賠款。”袁世凱政府建立後,於1912年7月2日承認了這一做法。從此關稅稅收的支配權不再歸中國政府所有。從1912年起,償付庚款實行關稅直接扣抵庚款的辦法。不過,此時償付庚款的財源,除關稅外尚有善後借款和鹽餘,其中關稅只占半數略強,而到1916年9月以後,庚款則全部由關稅扣付。


二、兩次外交交涉失敗讓中國背負的賠款增加了1.6億兩

1、1903-1905年“付金付銀”交涉讓中國三年損失800萬兩白銀

《辛丑條約》中關於支付賠款方式的原文說:“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美國圓零七四二;法國三法郎克七五;英國三先令;日本一圓四零七;俄國一魯布四一二……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1902年正月初一日起,1940年終止。”這說明庚子賠款明確以海關銀為準,而且已經規定了兌換比率。但當時銀價日益下跌,當清政府於1902年初準備按條約上寫的關平銀數交付各指定銀行時,各銀行卻拒絕收受,要求清政府用“以金核計”。海關總稅務司赫德亦致函外務部幫腔說:“賠款原非銀數,乃係以金核計。新約所載之銀數四百五十兆兩,不過按當年四月初一日折兌行情算出,若彼時付銀,則可以四百五十兆了結;因不能一舉付清,是以各國即以賠款之金數作為中國借款,議定分三十九年還本付息……表內所開各數,均系按當時四月初一日之行情計算,雖與以後付銀數目似無甚相懸,然金銀易換行情每日改變,是以三十九年期內付銀之數。先後必有稍不同之處。倘匯兌時以銀可多易金,則表內所開數目即有餘,若少易金,則所開數目即不足。”但清政府堅持用銀支付。

這場用金還是用銀支付賠款的交涉,前後達三年之久,期間各國對華威脅與利誘並用:聲稱有意再占天津;聯合各國海軍示威;拘留中國船隻;監督海關等等。在當時國力差距極其懸殊的情況下,中方的合理訴求最終無法堅持,清政府最終妥協,確認庚款為金賠款,同時還答應以800萬兩關平銀補齊1905年以前“所欠”各國的差額。袁世凱無奈地說:“有四五隻拳頭在我們面前耀武揚威,我們如何能拒絕?!”


2、1922-1924年的金法郎案交涉失敗又讓中國多了七千萬兩新負擔

法、比、意三國的庚子賠款,條約中規定是兌換成法郎支付。一戰後法郎貶值很大,這三個國家提出中國賠款與辛丑條約所載海關銀兩不符,要求將庚款改按賠款當時比價折成金元(美元或英鎊)償付。對此中方當然不會同意:“法比兩國公使曾有將賠款按金幣計算之請。此種要求,即系因金、紙法郎價格差異而來。……本部管見所及,以為按照辛丑條的之規定,此項賠款原應以金幣交付,惟所稱金幣,系對於銀兩而言。至法郎紙幣,亦系由法、比等國政府正式發行之代表通貨,國際上進出,自應以此項匯見價格為準。中政府按照此項匯見價格付款,甚有理由,且實際上可省支出不少。……惟如果准予照辦,則不但以法郎計算之各國部分賠款,均須一律辦理,即中政府所欠法郎債款,亦難保不援例要求以金法郎交付,一出一入之簡,關係國家利益頗巨。”於是當時的外交總長王正廷於1922年12月28日照會法、比、意三國公使表示:“中國應付各國庚款,按既定協議償付,義務已盡……自首次付款以來,歷年均系如此辦理”,並聲明各“該國代表國幣之紙幣能否兌取現貨,自非我國所能過問”,因此對所要求,不予考慮。


三國為逼使北洋政府就範,採取了兩種手段,一是“在掌握中國海關大權的外交團中不同意交還中國的關余,以便根據欠法國政府的賠款和貸款數目加以扣除”,在英美日等支持下,安格聯擅自扣留稅款達1500餘萬元之巨,存於滙豐銀行;二是讓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不斷跟北洋政府的外交部門交涉,既動之以情訴苦:“現在所用以計算法國賠款比照市價之價格,不足視為能購金貨之銀價,中國每月……所購之法郎,僅約值應助金法郎之銀價半數而已。”又曉之以理說對中國有好處:“關於過去信里所改的金法郎案,我已握查明,對於那些拒絕接受抵法郎作為賠款的國家,如果按照辛丑條約規定比價用銀兩付給,比用金法郎付給要多付出關平銀六十萬兩。……如果用銀支付,比用金支付要多用一百萬元左右。國會現在情緒激昂,對他們去說當然需要一些勇氣,但是再把這個問題拖下去是於事無補的,不如索性拿出來充分討論一下。討論越充分,一般常識反而更有可能占上風。”同時也不忘了威脅是最管用的:“對於中國來說,解決這個問題實在很重要,因為這個問題不解決,就不可能在改善財政狀況方面取得任何進展。中國現在不過是圖一時的痛快,吃虧的還是自己,結果為了空想的一點小便宜而犧牲了巨大的數目,而且即使這點小便宜,任何公正的法庭也不會認為是中國應得的。”

1924年底,段祺瑞為了謀求各國支持以取得被無理扣留的巨額海關余、鹽餘約2360萬餘元緩解其財政困境,便於1925年與法、比、意簽訂協定,同意用美金支付。據當時的財政總長李贊侯回憶:“照當時紙法郎和所謂金法郎(當時法國實際早已不使用金法郎了)的差價計算,我國至少要吃虧六千萬元。”8年之後,美元相對於黃金價格的下跌。1933年初,法駐華公使要求中國對法國部分庚款餘額付給美元硬幣,中國海關總稅務司梅樂和也為法國幫腔,國民政府其時實行“革命外交”,斷然拒絕,法見無隙可乘,不再提起,遂不了了之。

據王樹槐計算,因還金還銀爭執的失敗,中國多付了92628470兩,因金法郎案多付之數,法意比三國合計共達75387834兩;兩者合計,中國多付了共計1.68億兩。


三、庚子賠款如何被廢止?

1、中國趁一戰之機廢止了德、奧匈的賠款

一戰爆發後,各協約國紛紛拉中國參戰,一方面是想利用中國的資源和勞工增加其力量,另一方面想打擊德國在遠東的利益。他們許以“緩付5年賠款,並免加算利息……允許中國提高關稅以貨物實價計算值百抽五”等條件。1917年3月14日,中國宣布對德斷交,8月14日對德宣戰。德國庚子賠款也從3月起停止支付。一戰結束後,1919年6月28日簽訂的凡爾賽條約第128條規定,德國放棄1917年3月14日以後的庚款。中國雖然由於權益未得到保障而沒有簽字,但1921年與德國簽訂了中德條約時,德國承認凡約128條仍然有效,放棄了庚子賠款權利,德國庚款遂告停止。

1917年8月中國向奧匈帝國宣戰,隨即停止付款。1919年1月10日協約及參戰各國與奧匈簽訂和平條約,奧國放棄1917年8月以後的庚子賠款。1920年中國與匈牙利簽訂和平條約,匈放棄其所占之奧匈帝國賠款部分。奧匈賠款至此結束。


2、利用十月革命廢止了俄國的賠款

就在一戰正酣的時候,俄國爆發十月革命,中國政府遂趁機開始聲稱為了“不為接濟亂黨之用”停止支付俄國賠款:“茲俄國內亂有難平定,其正式政府尤未知何日始能成立,擬將前項賠款自本月份起,仍行停止交付,以期慎重。……並擔任由道勝銀行收存,完全負責,將來交付與經各國承認之俄國正式政府。”但後來在外交團的干涉下,段祺瑞政府重新將這部分賠款付給了原帝俄駐華公使,直到1920年北洋政府才正式停止支付。

與此同時,新成立的蘇聯政府為了爭取中國政府的承認,積極對華示好。1918年7月到1919年7月,蘇聯發出過三次聲明,表示放棄舊俄在華一切特權,包括“停止1901年中國政府簽訂的條約中規定的償付軍費形式向中國索收的款額,包括未來應付款額外過去的欠款。”但是這些表示或未被北洋政府知悉,或列強裹脅北洋政府敵視蘇聯,因此北洋政府並沒有作出什麼反應。直至1920年3月北洋政府才開始認真考慮蘇俄放棄庚子賠款的問題。經過談判,1924年5月31日雙方正式簽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協定第十一條規定:“蘇聯政府允於拋棄俄國部分庚子賠款。……蘇聯政府所拋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於該項賠款所擔保之各種優先債務清償後,完全充作提倡中國教育款項之用。”庚子賠款俄國部分除清償所擔保之各種優先債務後尚有餘款97365197元(銀元)。


3、抗戰時海關總稅務司仍然堅持支付日本賠款,後經抗議方才停付

此後,其餘八國的賠款,中國都按時支付。即便是1931年日本侵占中國東北後,海關總稅務司仍照舊支付日本賠款。甚至到了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後,海關總稅務司梅樂和仍以保持海關的“完整”為藉口,堅持照舊支付日本賠款,他給在財政部次長的函件中說:“倘中國政府此刻即將該項債、賠款停止撥付,日本軍事當局或因之對於海關發生干涉舉動,津秦一帶海關尤屬危險。假如因此事致該兩處海關被其攫奪,政府損失勢將遠過於應付日方債、賠款之數。……如該項債、賠款必復予以停付,為免除對於海關行政完整發生不良影響計,竊以為應付之款項暫存於一中立國家之銀行,俟將來恢復和平時再為處理。緣如此辦理,在中國政府方面既無資敵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為口實,對於海關行政加以干涉。” 1937年9月7日梅樂和指示關務署:“當一二八淞護戰之時,善後借款按月應撥日本部分,亦均經按期照付。”直到1937年9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才命令海關稅務司不再想日本撥付賠款,改由總稅務司在滙豐銀行開立了“備付日本庚款專帳”,按月劃撥入帳,先後有十六個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達52.5萬英鎊。這筆款並未交付日本,最後被海關洋員以退休養老金方式吞沒了。這樣,中國對日本的庚子賠款實際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國對日庚款之餘額有1858萬兩,中國對日庚款的實際支付總數計為5736萬海關兩。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正式對日宣戰,中日間一切條約據此都被廢止,中國對日庚款部分以膠濟鐵路青島公產及鹽業等各項償款當然作廢,中國不再有償還的義務。


4、1939年中國全部停付“庚子賠款”

1938年底,由於中國沿海大城市均已淪陷,關稅悉數被日軍劫奪,“庚子賠款”的經濟前提已基本不復存在,故1939年1月15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出通告宣稱停止支付庚子賠款:“顧日前戰區海關稅收,被日人暴力劫持,勒存於日方銀行,名為存儲,實則利用以奪取我外匯,增加其侵略力量,故其存儲之款,本為我各關稅務司稅收存款,而並不依照匯撥,其侵害友邦利權,及中外債權人之利益,已屬無可諱言。政府在此情形之下,不能不有正當之措置,故對於總稅務司最近呈請照舊透支還債辦法,已不再准予通融……惟此項攤存辦法,原系應付目前非常情勢之暫時措置,如戰區各關將已存久繳之應攤債、賠款及嗣後稅收應攤之數額,如數照舊解交總稅務司時,政府自當仍即同照舊撥付債、賠款基金,以恢復戰前原狀也。”這樣賠款就停付下來。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中國戰場的特殊地位,為了能使國民政府堅持抗戰,1943年英美和中國簽訂新約,廢除了英美在華特權,並正式廢止了庚子賠款。


結語:

1902-1938年這37年間,庚子賠款總計實付之數為6.64億海關兩,扣除美英等國退款等,中國實際支付的賠款數額共5.76多億兩,約占應付總數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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