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允祥傳記材料(十五):雍正關於怡親王允祥的諭旨 (7) |
| 送交者: MaggieS 2017年01月12日23:38:46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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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八年(1730年)六月十七日 奉上諭: 昨朕欲親奠怡親王殯所,而諸大臣以天氣溽暑,再三懇求,朕勉允所請暫停親往,但恐諸臣疑朕悲戚思念之衷,於情理太過,特宣諭使共知之。 朕生平讀先聖之書,遵皇考之諭,不敢因情廢禮,亦不能以理遏情,惟本於心之公,發於心之誠,孚於眾論之同,合於三代之直,此即先王之所謂緣人情而制禮,情之所當盡,即為禮之所必不可缺者也。 如朕之兄弟多矣,阿其那非以弟而封親王者乎?淳親王非以弟而封親王者乎?怡親王非以弟而封親王者乎?而朕之待之則有霄壤之不同,有輕重之差等,是非朕有意區別於其間也,皆視乎人之自取。 尓如阿其那者,潛蓄異志包藏禍心,要結僉壬擾亂國政,不計宗社之利害,不顧皇考之是非,但思逞其邪謀,遂其私怨,此實國家之仇讎,四海臣民之蟊賊也。如淳親王者,則閉戶安居識分知足,宗親中之無功無過者也。如怡親王者,才識超群,忠誠貫日,夙興夜寐,恆思寰海之乂安,佐政宣猷惟恐民生之失,所凡顯著於中外,與密陳於朕前,皆裨益於軍國之大計,治平之遠圖,此乃天、祖、皇考篤生此不世出之明賢,以輔佐我邦家者,豈歷代所稱賢王宗子不可同日而語哉! 朕常諭諸王大臣曰:凡我臣工果能為國為民,抒忠宣力,裨朕克纘皇考之遺緒,不墜皇考之令名,則有功於朕躬者,即有功於皇考者也,有功於皇考者,即有功於朕躬者也。此等之人朕自加恩以報之,若懷挾姦私,紊亂制體,使朕躬有不令之名,以致上累皇考知人之哲,啟千秋萬世之譏評,則其人其罪通於天矣,豈可擢髮數哉。 是以阿其那視皇考、朕躬如仇敵,朕亦只得以仇敵視之。淳親王不失為臣為弟之道,朕自以視王昆弟之禮待之,至於怡親王勛在社稷,澤被萬民,且輔弼朕躬以繼述鴻業,成太平之績者,皆大有功於列祖、皇考者也,然則朕念王之情曷有止極,報王之禮豈尋常定製所得拘哉。孔子曰:天之生物,必因其才而篤焉,故栽者培之,傾者覆之。此即天命有德,天討有罪之謂可知,賞伐之輕重非人主所得私也。孔子又曰: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此就已身之恩怨而言尚且如此,何況關係宗社國家之重,而乃賞伐不明,是非倒置,其不違背乎天命天討之正,而獲罪於祖考哉。 怡親王之實績如此,朕之公心如此,若有人以私鄙之見妄議,謂朕以偏溺之情慾加恩於王,而粉飾揄揚其美善者,此小人之誤論也,又或以為朕借王之美善而又意逾格加恩,裝點禮節,以博友愛之名者,此更憸邪之謬議也,朕之公心合乎情理之至,當而不容己,惟天、祖、皇考實鑒之,著將此旨曉諭中外,咸喜聞之。 雍正八年(1730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學士等奏:怡親王應行厚葬典禮。 奉上諭: 怡親王有遺言,身後殯殮只用常服,一切金玉珠寶之屬,概不可用。福晉及諸子遵其遺言,只以常服為殮,即平日所束之帶,亦未曾用。 朕親臨其喪,亦只以血淚巾帕及所佩香囊附棺中,示含玉之意,志永訣之哀。蓋王天性節儉,一生服食之需,愛惜物力,不肯多廢絲粟,故拳拳於身後如此,且識見高明,深凜古人寶玉送死之戒,即此一節,其氣量過人遠矣,是以附身附棺之物皆從其遺言,不忍違其素志。 至於園寢之制,則關係國家之典禮,德懋懋官,功懋懋賞,乃古今通義,恐非朕所得私,亦非王所可讓者。今大學士、九卿等,酌古備今,詳明定議,悉與典禮符合,甚愜朕懷,著依議行。 朕原擬不動戶部國帑,而以內庫銀兩為興造園寢之費,細思內庫銀兩亦民間之膏脂也,王生平以節用愛民為心,朕深知之,今體其心,即內庫之項亦不動之。朕在藩邸數十年,仰賴皇考福蔭,尚有餘資,即以藩邸存剩銀兩,為王陵寢一切工程之用。將此並諭中外知之。 雍正八年(1730年)六月二十九日 奉上諭: 尚書舜典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朱子曰:所謂欽恤者,欲其詳審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無罪者不濫刑也。 吾弟怡賢親王嘗奏朕云:今法司衙門,凡有審問事件,並不究其情之虛實,動以夾訊。夫聽斷之下,求之於辭氣耳目,以察其情,設誠以待之,據理以鞫之,未有不得其實者,何庸夾訊。倘有證佐確據,情罪顯著,而本犯猶狡獪不以實供,則不得已而用刑,若並不詳鞫其情,而概用重刑嚴訊,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此重案之未免有冤抑牽累也。吾弟之言如此,是以八年以來,凡朕交王承審數十件繁難大案,皆以誠敬用心,以情理感格愚頑,簡孚閱實,俾各自將罪犯委屈招吐,從未曾夾訊棒楚一人,而諸案情罪無不允當,吾弟之薦心忠厚如此,凡為法司者,皆當奉以為法也。 今外省有司,既不能聽辯五辭,無明覺折獄之才,每遇重大案件,至期限將滿之時,慮及處分,則連用重刑,該犯欲緩須臾之命,凡官吏訊問之語,靡不承認,遂據其供招,鍛煉成獄。且凡遇命盜案件,其中牽連之人,有司亦明知其無辜,而欲為開釋,恐至上司之翻駁,遂有非夾訊不能歸結之論。 夫欲保全一己之功名,彌縫上司之查駁,無論情之虛實,罪之輕重,輒用三木以訊,每致案未結而有刑斃之中,此其居心尚可問乎。從前阿爾松阿為刑部侍郎時,不能剖斷曲直,乃各將原被告之一足共以三木,此天良喪盡之人,視夾訊為兒戲,其心之殘忍慘毒甚矣,未幾而身為叛逆,不能保其首領,善惡之報施其有爽乎? 吾弟怡賢親王存心仁恕,固不待言,而其本懷總不欲使天下有一冤抑之人,俾國家受濫刑之議,此其忠君愛國之心,出於誠懇篤摯,是以凡有聽斷歸乎至,當能使群議貼服。刑章式敘也,今吾弟仙逝之後,凡啟靈大祀之日,上天必賜以晴和景象,而群工黎庶各致其愛慕深情,成一千古以來未有之賢王,此天之報吾弟之厚矣。吾弟嘉謨入告之事,不可勝數,偶因戒飭問官輕用三木一節,將吾弟敷奏之言,宣示於眾,且布告各省有司,令咸以吾弟怡賢親王之聽訟居心,奉為案鞫之規範,則明慎用刑,庶幾咸中有慶矣。著凡掌刑名衙門,將此諭刊榜,永示於堂署。 雍正八年(1730年)九月初六日 上諭: 近因朕躬初癒,諸大臣等奏請節勞,朕因憶吾弟怡賢親王在日,八年以來誠心協贊,代朕辦理之處不可悉數。從前與吾弟閒談中,每嘗奏云:聖躬關係宗社,至為重大,凡臣工可以辦理者,皆當竭誠宣力,以代聖躬之勞,臣心實願將己之年齡進獻,以增益聖壽。朕彼時聞之,深為不悅,以此言為非。今日回思吾弟八年之中,輔弼劻襄,夙夜匪懈,未必不因勞心殫力之故,傷損精神,以致享年不永,且即以人事論之,吾弟費八年之心血,朕得省八年之心血,此即默默中以弟之壽算增益於朕躬矣,其理易明,其事甚顯,此皆廷臣所不知者,偶因感觸,將此宣諭知之。 雍正八年(1730年)五月癸未(十六日) 禮部奏:和碩怡親王薨逝,恭候皇上特賜諡號勒石。 奉旨:怡親王之懿德鴻勛自應賜以上諡,但恐一字不足以彰王之美善,古者有大功則賜之美號以表揚之,朕曾親書“忠敬誠直勤慎廉明”賜王,字字皆王之實績,今應否於諡號之上加此八字,取古人申賜美號之義,著大學士、九卿會議俱奏。 雍正八年(1730年)六月壬寅(初五日) 大學士、九卿等遵旨議奏: 怡親王忠孝居心恪勤為國,皇上篤念忠勛,以一字未足以彰王之美善,特諭將從前御書賜王“忠敬誠直勤慎廉明”八字加於諡號之上,洵乎奉天遒以彰善,合人心之至公,於古人申錫美號議實相符契,至其一字之諡,照例請旨。 奉諭旨:怡親王申錫美號之典與古禮相符,庶足錶王之生平之美善,朕心甚慰,著依議行。其一字之諡,著宗人府會同大學士定議俱奏。 是月丙辰(十九日) 宗人府奏:怡親王一字之諡,奉旨仍令臣等集議,臣等公擬諡法內可以包舉眾美者,敬呈六字恭候欽定。 奉諭旨:怡親王諡號著用賢字,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廷臣公擬聖祖仁皇帝尊諡,朕刺指血濡筆恭定,今吾弟怡親王諡號,朕滴淚研硃以定,特此並論,王大臣等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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