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當用重典(zt)
很多人都在網上看到過各種關於拐賣女大學生的案例,一旦遭到拐賣,一般都是被賣到深山老林之中,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深山老林的人們思想過於落後,對於法律認知不足,加上經濟條件不好討不到老婆,人販子就有了大量的市場。
其實從古至今,人販子拐賣的案例就不在少數。那麼這些人販子和囚禁她的人一旦被抓,會遭到什麼樣的處罰呢!
古代刑法最為苛刻,在古代拐賣又被稱為略賣,其中一種就為“採生折割”。
採生折割是關於拐賣兒童的,用最簡單的話來說,人販子拐賣兒童之後,會用刀砍斧削及其它方式殘害兒童的身體,讓兒童的身體看上去奇形怪狀,再讓他們去乞討,以博取世人的同情。
采生的對象大多都是兒童和婦女,這兩類人是最容易下手的,在元代時,凡采生者重判,明代繼續沿用,明律中《刑律二·人命·採生折割人》記載:凡採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
這種采生者,一旦被抓,基本是被處以最嚴重的刑法凌遲,財產全部賠給死者家屬,采生者的家人即便不知情,也要遭到流放,正所謂子不教父之過,如果膽敢違抗,全部處斬,聽起來封建王朝刑法有些鐵血無情,但實用。
上面講的是采生者,那麼囚禁女子的人家呢?在秦朝十八律令第七條規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
這段話的意思大致是講一個團伙拐賣婦女,賣給了一個偏遠的山村做媳婦,後來被追查到,山村的官員知情不報,村子裡面人人都知道,結果除了還未立冠(成人)的人全部遭到了處罰。
村子裡面的官員和囚禁女子的人家全部判決車裂,其餘人發配邊疆進行勞改,也就是說不管是拐賣還是買,照樣還是死刑,夏商周為奴隸社會,對於拐賣可能沒有太過於嚴格,但自從進入封建王朝之後,對於拐賣是不能容忍的。
現在我們進入了文明社會,人販子依舊還在,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拐賣婦女和兒童的,會處以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情況嚴重者,處以10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但基本上難以判決,因為被拐的女大學生基本都逃不出來,即便逃出來了,大多都難以啟齒,一般想逃走的,不是遭到虐待,就是下藥,最後弄得瘋瘋癲癲,就算被他們被抓了,沒有人證沒有物證,也判不了,而一些女大學生為了少受點罪,只能承受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