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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已客觀無罪則意味鄧黨踐踏司法有罪,非法性所謂毛江婚姻曾“約法三章”乃子虛烏有
送交者: 東田楓葉 2024年08月19日09:39:3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透視微信網絡轉帖的一篇題為《1991年江青自殺,新華社用127個字公布消息》的文章中,所客觀性事實印證,鄧黨偽共以及他們政治上所投降的對象之諸如何滿子之類反毛倒共的政治“極右派”知識分子的法盲而獨裁專制的思想意識。       該參考文章的鏈接為:https://mp.weixin.qq.com/s/BEz0sNXjphbQduMuhlWoHw       第一,首先,一個歷史政治性案件的人和事,政治性之孰是孰非,純屬政治立場的角度視覺問題而必然會類屬毛澤東所政治概念性定論的那句定義概念:“什麼階級說什麼話”。即什麼政治立場,說什麼話。然而,若以政治敵我概念之定性的話,就得以政黨政治中,具體政黨的黨章規矩,來定義了。如若司法刑事的性質來定案或定論的話,那麼,就必須客觀公平公正而中立地從法理邏輯的角度來以實實在在的事實根據來佐證一切指控或譴責。而非,以非公非正、非法非規的失衡失控的手法,強權政治下強詞奪理地無中生有或假話杜撰式硬性栽贓陷害做“莫須有”罪之誣陷了。否則,政治上就根本經不住歷史性的、司法性的檢驗而人們心服口服了!       故而,從純粹司法角度而言,江青是被踐踏司法而被迫害而死的!因為,她從被捕那天起,就已經屬於非法逮捕。非但違法違規、亂政亂綱,還背叛了毛主席生前有關江青問題的遺囑:“江青無大過天……四人幫的問題不要小題大做”。而毛主席生前的這些遺囑性的語錄,當年那可都是官方曾經正式開會傳達到下面基層群眾了的。同時,傳達文件中涉及到什麼毛主席還曾針對性所謂“四人幫”的問題這麼說道:“(大概大意是)今年不能解決,就明年解決;明年不能解決,就後年解決”等之類說法。然而,毛主席所謂“解決”,其具體性所指是“解決”其當時王張江姚總是有點搞成“四人幫”的黨內幫派性質。而根本不是以非法抓捕、非法關押、非法性踐踏司法性質所謂審判而判處死刑的所謂“解決”!所以,這完全就是華國鋒、葉劍英這類黨內叛徒,以及鄧小平、胡耀邦等之類政治修正主義“還鄉團”偽共反動派,後來在濫用職權而強權政治式,踐踏黨規國法、亂政亂綱的“篡改聖旨”式偽造杜撰、假話謊言、弄虛作假性質的欺詐罪式欺騙。

      再就是:即便他們毫無任何司法程序前提下之非法逮捕王張江姚在先之舉,就已經預示了其後面之非法審判之踐踏司法、亂政亂綱而涉嫌知法犯法的性質了。更何況其整個歷史性偽司法的審判過程,即便今天一再重溫當年的相關的視頻中關鍵內容,也根本沒有任何一項指控,合乎於憲法邏輯之涉嫌違法犯罪性質,而能法理邏輯上站得住腳!       庭審調查過程,也出示不了具體的證據可佐證之。卻全是純屬工作性質的相互矛盾和黨內政治路線的鬥爭……即便毛主席幫助性批評江青,也純屬幫助她改善工作方式和缺點。根本沒有打倒、撤職她的意思。而對於鄧小平,卻是明確性有根有據、有着法理事實的依據而將其撤職打倒的……這麼些客觀歷史事實真相,擺在那裡,誰也無法弄虛作假地改變得了。否則,就是悖論黨的”實事求是“的原則,而涉嫌欺詐罪式弄虛作假、篡改歷史、出爾反爾的“兩面人”。       所以,該篇文章中那援引那政治上歷史性的恨毛反毛反共的“極右派”公知—— 何滿子所謂在文章中,所類似法盲般、政治公報私仇性質而根本不是客觀公正,而純粹就是個人情緒化般人身攻擊、人格羞辱式所謂“直接批評江青,語氣嚴厲”道:“江青自殺當然應該成為一條新聞,布告天下咸知這個十年災難的禍首終於惡貫滿盈,下地獄去了。這妖婆是自殺的。自殺有種種動機,種種情況:有被迫害悲忿而自殺的,在江青的淫威下,當年有不少人走了以死作抗議的路。江青當然不屬此類。她本死有餘辜,還只判了個死緩轉無期徒刑,後又讓她保外就醫,可謂寬大之至,談不上迫害;有畏罪自殺的,江青也不屬此類。如果畏罪自殺,她早該在公審前就自去地獄了;有絕望而自殺的,大勢已去,往昔天堂夢已徹底破滅,等了十年,沒指望了,於是了此殘生,江青自殺庶幾屬於此類。” 設若按何滿子的這一個人情緒化謬論邏輯來推理的話,那麼,江青如果真的是何滿子誣陷式所羅列的所謂“自殺的種種動機”的話,她江青還需要熬到受盡非法人格羞辱、身心虐待之苦之後,才“姍姍來到”地考慮自殺嗎?而並非在非法審判之前,就乾脆以“士可殺而不可辱”之氣概來自殺算了嗎?整個法庭調查、對質的客觀性過程中,連江青涉嫌違法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佐證都拿不出來;而全都是些純屬一面之詞的所謂江青在工作上或個人脾氣上對這個態度不好,對那個不敬之類,雞毛蒜皮之類個性缺點錯誤性質的問題。連起碼違反黨章都挨不上,更不用說,連憲法的皮毛都沒有觸犯之嫌疑了。甚至,連人家毛澤東和江青之間,老年了之後,完全類似所有當今絕多數的老年夫妻那樣,因客觀性需要分居生活之舉,也拿來做公報私仇性質給戴上“罪名”,就更顯法盲程度之已達至荒誕不經而理屈詞窮得黔驢技窮了。

      試問:這一切客觀性的事實真相,又何來何滿子筆下那慣性信口開河的所謂“禍首終於惡貫滿盈”而還有啥“罪”可“畏”呀?這不就是當今那些中國政治“極右”反毛反文革而誣陷迫害江青的公知們,之所以法盲之所在了嘛!所以,現在回頭再重一番當年何滿子這類曾經被劃為“右派”而被棄用、令其回家種地的政治處理,根本就沒有冤枉他們嘛!完全客觀性事實為證而實事求是嘛!又不是瞎編杜撰性的捏造。當年他若不願意種地,也完全可以到大街上擺攤搞個體戶什麼的嘛!然而,面子又拉不下來......       第二,其次,就是作者文中那老調重彈式複製當年蔣氏國民黨時代,所針對性毛澤東、江青夫婦所造謠杜撰的所謂毛江婚姻“約法三章”而所謂如下道:

     “儘管毛主席和江青最終結婚了,可中央研究後決定有必要對江青‘約法三章’這裡插一句,‘約法三章’來自王若飛在日記本中的記載。‘約法三章’的全文如下:‘第一、毛、賀的夫婦關係尚存在,而沒有正式解除時,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澤東夫人自居;第二、江青同志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起居與健康,今後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二十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並不得干預過問黨內人事及參加政治生活。’但是,隨着新中國的成立,江青對政治有了不同的看法。有一點必須說清楚,從1938年結婚到1966年,江青在這20多年時間她作為毛主席夫人,還盡了責任的,而且確實按照‘約法三章’中所規定的,沒有涉及政治生活,儘管當時‘約法三章’已經失效”。

      這一無論法理抑或文理,都邏輯漏洞百出而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所謂“約法三章”,顯然也純屬毫無起碼政治原則性質地全盤照搬摘抄了,當時那國民黨方面以虛擬孤證而似是而非,卻又死無對證式手法的捏造是非。而試圖洗腦式歪曲歷史真相着誤導視聽!不過,問題是:作者此舉,非但無助其實質性佐證意義,卻反陷作者本身於類似“地溝油”政治般制假販假式道聽途說、以訛傳訛的自毀行業道德操守的被動境地,同時也反令自己陷入了政治立場純屬蔣氏國民黨反動派實質,而反而暴露了自己這類輿論,確屬偽共而蔣氏國民黨的政治屬性、或修正主義政治性質。

       第三,再其次,不妨邏輯上透視該所謂“毛江婚姻約法三章”的政治和法理性之邏輯漏洞百出,而前言不搭後語般自相矛盾,而始終無法自圓其說。為什麼這麼說呀?因為,所謂“約法三章”之舉,假設果真存在的話,那麼,無論黨章政綱,抑或法理邏輯上,抑或人類社會道德操守上,都根本說不通!道理邏輯完全站不住腳!具體如下道理如下:

      1)它完全悖論了包括中共產黨黨章在內的所有政黨政治的起碼政治宗旨,那就是人類文明之必需具有、享有的人權自由、婚姻自由、尊重人格等內容。那麼,一個口口聲聲打倒封建迷信、打倒軍閥列強、打倒一切舊制度的中共組織高層,及其黨員,怎麼可能說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出爾反爾地干着自己背叛自己的政治宗旨蠢事呢?那不就自毀自廢政治信譽了嘛;

      2)而它也違反了當年憲法或他們黨章中所明確明文規範之提倡婚姻自由,而打倒封建包辦、或捆綁夫妻的暴政做法嘛;

       3)而條款中所謂“第一、毛、賀的夫婦關係尚存在,而沒有正式解除時,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澤東夫人自居”的說法,或表述,那完全就是典型的罔顧客觀性事實之:當時的毛賀之間,早就已經正式宣布離婚了的客觀事實,而純屬偽命題!否則,就意味着,一,變相地陷毛澤東主席於觸犯重婚罪之不仁不義陷阱當中;二,同時,而江青則形同不倫不類的“小三”,而毛澤東在“包二奶”;三,而且,還是中央高層,則形同知法犯法性質般特別開會做出其在縱容黨內高層作風敗壞之舉……等等。非但起碼常識邏輯根本說不過去,還始終無法自圓其說:豬八戒照鏡子,里外不是人。那不正好印證了人家蔣委員長當年對共軍的稱為曰“共匪”或“匪軍”了嘛!那麼,還是個具備正當正義性理念思維的政黨嗎?

       4)而毛、江之間,後來卻還就是光明正大地以夫妻生活而對外介紹,而這一客觀歷史事實之本身,就已經是對那所謂“約法三章”之存在性,給徹底打臉、徹底否掉了。

       5)而“約法三章”中那所謂:“第二、江青同志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起居與健康,今後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的條款,就更是完全形同違法違規性質的黨內政治和法規之典型的“雙重標準”了!那麼,還置當年那黨章鐵律性質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規矩於何地位呀?那不典型的類似“多吃多占多拿”了土匪強盜霸道頭目的行徑了嘛!還能具備客觀性事實可經得起實踐和事實的檢驗嗎?

       6)而至於“約法三章”中後面那些所謂:“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二十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並不得干預過問黨內人事及參加政治生活”之類的說法,就更是與客觀歷史事實真相,毫無起碼的必然關聯的偽命題了!

      因為,作為當時一名名正言順的中共黨員的江青,她是首先作為人的一分子存在的。而無論於黨章而言、抑或於憲法而言,其設立之前提規矩,就是必須完全合法合規,才能成立。故而,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一個口口聲聲、光明正大地到處宣稱自己的政黨政治宗旨是“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而解放天下蒼生脫離苦難為根本政治目的為其正當正義宗旨的政黨,怎麼可能在政治上,專門設立政治歧視性質的特別條款來歧視其黨魁毛澤東的夫人——江青呢?因為誰都有法理人權黨權,而在政治事業上不斷追求進步,而由此:只要黨中央需要之、併合法合規地起用之,而被德才配位地擔當更重要的職務的光明正大的人權。那麼,假設該“約法”居然能設計出法理、黨章邏輯等,均無法自圓其說的話,不就意味着自陷當年的中共組織,確屬“匪軍”性質而類似文盲法盲了嘛!

       7)故而,這篇文章的作者,其所說的歷史內容是根本經不住具體事實根據的考核的。而邏輯上最為無法自圓其說的,當屬那死無對證的左權的問題了。

       因為,假設果真有所謂“約法三章”,卻為何,截至到今天,即便毛去世後,這四十多年裡,倍受鄧黨偽共的官方默許性縱容媒體任意誣衊、羞辱、抹黑的年代裡以來,黨史記載中,從未有關相關歷史性、文字性的任何官方性史載痕跡呢?而卻於今天,偏偏藉口於一個死無對證的左權來做不可考察的孤證呢?完全說不過去,而“地溝油”式制假販假、假貨贗品性質凸顯!越是杜撰設計得類似天衣無縫,卻就反倒適得其反地凸顯其偽造邏輯的痕跡!

      因為,居然連當時,那位反對最為強烈的、且文字筆頭最能寫的總書記張聞天,也居然根本沒有任何文字記錄。卻又偏偏落到了一個完全就是死無對證的左權的身上!邏輯上實在無法說得過去!那麼,緊接着的邏輯性疑點又來了:左權之死,具體如何,史載至今仍是個迷。因為,他是在戰場上突然消失得連影都不見、屍體也找不着的人物。那麼,權且無論唯有他手中才有自己“記錄下來”的那份所謂“約法三章”是否確有其事。然而,就憑其匆匆之所謂“犧牲”(後來被定性為犧牲)之時,又是其事先委託了誰保留了這份“約法三章”呢?抑或,他犧牲之後,又是誰、或如何找到了這份可確證是他左權手中歷史佐證呢?那麼,這不就反過來意味着:左權犧牲的時候,還是有人看到,甚至與其有過遺囑性質的交接;抑或,有人鑑證他的犧牲過程,而從他的屍體身上搜索所得該證據了嘛!那麼,卻為何邏輯上始終無法交代左權具體犧牲的情形呢?這通前言不搭後語的邏輯之荒唐,無法自圓其說了嘛!再就是:既然文章的作者,今天還居然一字不漏地抄寫出左權臨終前遺留下來的那份所謂“毛江結婚約法三章”的原始佐證的話,卻為何不特別將其原始件之影印件複製一份,而附上於文章中,以完成人證物證之佐證事實呢?如果今天都根本無法這麼客觀實事求是地依法依規地嚴肅對待歷史真相去做的話,那麼,不就客觀上反過來被視為或被印證為:事有反常必為妖性質了嘛!那麼,這不就印證了:當今中國的執政黨,自鄧小平篡權奪政而否毛否文革以來,確實就是一直在弄虛作假地篡改偽造、或杜撰瞎編歷史的客觀事實了嘛!

      那麼,這一切不就形同:涉嫌觸犯欺詐罪性質之違法犯罪反動性,欺騙老百姓等,又還能是什麼其它解釋呢?故而,即便其假貨贗品的偽證據之所謂“約法三章”確實存在着,那不也正如上面所說那樣:純屬違法違規、背叛政治宗旨而純屬偽命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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