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戳穿那純屬涉嫌違法而觸犯政治欺詐罪性質的歷史虛無主義一文《華國鋒為何不算第二代領導的核心?鄧小平:沒有屬於自己的東西》https://mp.weixin.qq.com/s/Nw8N_JOkHeAhiyeBeR2TWw
我們姑且不論,上述這一標題鏈接下的文章,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什麼。而是專注於從客觀性的歷史事實、以及法理法規上之邏輯性就事論事、公平公正而言即可。那麼,該文章中,客觀性地透視出:當年的鄧小平獨裁暴政般,違背客觀歷史事實的客觀存在性,而自詡“核心”的同時,還蠻橫式,人為硬性地塗抹掉那歷史客觀性有功的“華國鋒時代”,且生搬硬套地所謂,那是因為“沒有屬於自己東西”之類,強權政治式做無理狡辯的託辭,實乃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性質地違反了他自己所一向強調的那什麼“事實求是”的原則;違反了社會主義法定內涵的民主政治,偷換概念式做歪理謬論的誤導視聽!於法理政綱的邏輯而言,純屬將個人自私自利性質的意志,非法凌駕於整個黨國法理政綱之上,而雙重政治標準!無法自圓其說!
1)黨章國法沒有任何一條規明確規範過的鄧小平這種,純屬意在非法政綱地篡改或偽造歷史方式,做自私自利性圖謀,而意在貪功剽竊華國鋒法理任內,其客觀歷史性,所有涉及黨國重大政治決策之功,而做政治不純的鋪墊…
2)客觀歷史的事實真相,也明白無誤地顯示着:即便包括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內的所有華國鋒法理性名正言順的任職期內,官方媒體輿論,無不白紙黑字地寫着“團結在以華國鋒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周圍……”這樣正式遣詞造句!從未有過那後來鄧小平才自詡的所謂“核心”的提法!即便全球媒體的歷史檔案館裡,也可核實得到;
3)華國鋒任期內,無論那“改革開放”的口號之首先提出,抑或緊接着便特別派遣以谷牧為首的代表團出訪東歐、抑或後來一連串的對1977年全國大學統考安排之決策、抑或後來的1979年指派鄧小平作為華國鋒總理的特使而訪美並簽約中美之間建交之最後決策、抑或再進而對越反擊戰之最後決策、抑或任內涉及建立深圳珠海倆經濟特區之動議、考察、圈地等決策,無一不是華國鋒之決策,抑或法理政綱性必經華國鋒最後簽字之定奪,方可形成法理政策下達執行!
尤其是,在涉及鄧小平訪美之行,若沒有華國鋒總理的簽字授權,鄧也不具備法理資格代表華國鋒前往;這都是當時中美之間公開性溝通好並見諸官方媒體了之後,方可成行。而鄧在美代表華總理,與美國卡特總統簽完外交協議之後,還必須有待於呈遞給華國鋒總理最後認可並公開宣布接受之後,方可形成法律效應。這都是客觀性歷史真相。
再就是:即便後來,在涉及到那場對越反擊戰的決策之前,儘管時任軍委主席的華國鋒和副主席的葉劍英等諸將帥都不主戰,而卻唯有時任軍委第二副主席的鄧小平及徐向前主戰,然而,在鄧那悖論法理政綱類似喧賓奪主般對華國鋒所謂“這場仗你打也得打,不打也得打”的強烈請戰下,客觀歷史性做實了:鄧在法理政綱上,當時必須得到華國鋒主席的最後正式簽字的定奪和委託,鄧方可進行下一步備戰安排。
4)即便客觀性以實事求是的原則而言,按照法定常規之政綱規矩,那也必須是黨內時任職務排名第一位的人,才符合法律政綱性堪稱為“核心”。而非其他人可非法政綱性喧賓奪主可行得通,除非第一把手當時因故被撤。否則,就意味着違法違規性質的篡黨奪權。
5)即便所謂當時“華國鋒提出的‘兩個凡是’政治路線…”說法,也完全吻合當時中央“承前啟後、繼往開來”毛主席遺志的提法。而今天這四十多年來的客觀性實踐檢驗真理的無數事實,也印證了:即便當年華國鋒派所提出的所謂“兩個凡是”,也完全經得起實踐的考驗,而確實八九不離十般正確。
6)再就是:即便完全基於他鄧小平所向來重複性強調的那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基礎上,然後,再結合性重審過往客觀歷史的事實真相,那麼,當年的中央高層會議,也沒有任何歷史文件,明確記載過:華國鋒的任期是所謂“過渡期”的提法!
同樣,無論過往歷史,抑或當時的黨章國法,都從未有過任何明文規定:任何在職“副職”崗位的領導,可以亂政亂綱性質地喧賓奪主自己的上級正職領導,而自詡“核心”之的硬道理。否則,純屬悖論法理政綱、弄虛作假性質的歷史虛無主義、歷史唯心主義的篡改、偽造或歪曲歷史的客觀真實性。那麼,還如何法理確保任何涉及歷史政治的學術上之客觀準確性,而有學術法典信譽性質的參考價值呀?
而即便退一萬步要強權政治而硬性以非法理政綱式單方面說成“過渡性”,那也照樣客觀歷史性,存在過華國鋒時代!而這一“華國鋒時代”的客觀歷史性,無法人為地刻意去做睜着眼睛說瞎話式罔顧之!否則,就是非法性質的歷史虛無主義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