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大凡否“文革”者,必然邏輯性否民主與法治性質的政治體制,而必然邏輯性順理成章地誣陷抹黑毛主席、江青夫婦,而勢必獨裁暴政式否毛倒共顛社呀?因為,即便在當今歐美西方國家那民主與法治的政治體制里,無論在如何法理具體規範下的民主言論自由、人權自由等,那也絕對法理不容社會輿論對自己國家社會內的公眾人物、抑或歷史政治的人和事,以涉嫌欺詐罪性質般非法無中生有式造謠污衊。否則,就必然被司法以客觀中立、公平公正的手段追究之;並法理銘文規範而公開性接受任何相關的、有根有據有佐證的所謂“告密”性檢舉揭發。
卻唯獨當這後毛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四十多年以來的國人社會裡,才會奇葩式被容忍和縱容其泛濫成災……
當今國人社會裡,就有不少這類政治三觀的小編,總在發文些:一邊稱,毛江夫妻之間如何如何感情不和,一邊卻又客觀性時隱時現地透視着毛主席政治上確實格外器重江青的客觀事實真相而前言不搭後語式邏輯自相矛盾而令人無法客觀邏輯性適從之,而主觀臆斷地所謂在“偉人庇護下”,江青如何如何地“野心膨脹”云云……
實乃涉嫌非法非規地捏造是非而造謠污衊抹黑毛主席和江青夫婦!結果,就勢必導致客觀事實與法理邏輯之間的盡顯前言不搭後語,而漏洞百出,而無法自圓其說。
1)什麼叫做所謂“偉人庇護下”呀?這裡所謂的“庇護”顯然是法理層在指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庇護”。然,問題是:毛主席生前具體涉嫌任何知法犯法性質的所謂“庇護”了江青涉嫌違法犯罪行徑的事情了嗎?那就請不妨具體一點地擺出來嘛......
否則,不就邏輯客觀性反過來佐證了:江青在失去了原本完全合法合規的所謂“偉人庇護下”,而被非法性誣陷和迫害致死了嘛。
2)另,就是:江青作為一個經歷過戰火之出生入死的老資格中共黨員,怎麼就所謂“如魚得水”呀?涉嫌任何違反黨紀國法或政綱規矩的行徑了嗎?她德才不配位了嗎?否則,怎麼就所謂“如魚得水”了呀?那麼,鄧穎超、王光美、康克清、葉群等那些高級高級領導人的夫人們,就沒有混得那所謂“如魚得水”了嗎?就刻意被惡性對待了嗎?這種說法的遣詞造句,從一開篇,就已經帶有非法非規、非客觀實事求是而個人情緒化預置性洗腦而污衊貶義性了。還可能公平公正、客觀性實事求是地就事論事嗎?
3)即便江青當年的具體職務再高、所謂“權力”再大,也客觀性僅限於政治委員一職,以及“文革”初期的“文革”小組副組長而已。難道客觀性還能凌駕於毛主席、周總理、朱德、葉劍英等客觀上職權遠高於她之上的客觀事實嗎?沒有吧!
而所謂“野心”這一名詞之本身,本來就是合法合規的“雄心壯志”的正當概念定義。而英語則同為“ambition”的表達法。只不過是取決於自己的政治立場,而選擇使用“雄心”抑或“野心”罷了。而法理面前,本來就客觀性人人平等。試問:正當的所謂“野心”,就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大逆不道了嗎?法理依據何在呀?鄧穎超、王光美、康克清等,就沒有那所謂的“野心”啦?劉鄧周朱等就沒有野心啦?
4)設若小編所謂江青“排除異己,打擊對手”的話,那麼,客觀歷史的事實真相本身,就是完全在崗在位而依法依規、公事公辦而忠實地貫徹執行毛主席的政治路線的話,不就意味着小編在影射性污衊偉人毛主席了嘛……
那麼,就不妨試問:當今任何國家裡、任何政黨政治里,有哪個政黨政治的鬥爭,不是客觀性小編那所謂的“排除異己,打擊對手”的呀?
再則,而所謂的“對手”,又是些什麼人呀?全都是完全沒有任何缺點錯誤而無端或無辜被冤屈的所謂“對手”嗎?抑或是那些其平時工作上具體的言行舉止,完全就是客觀性“走資派”修正主義者而欲誤導中國人民走向歧途的政治反動派之流呀…凡事必有因果嘛?否則,為何可有所謂“排除”或“打擊”別人,而卻就是針對你呀?
5)而劉少奇、鄧小平、胡耀邦等,就沒有政治上那所謂的“排除異己,打擊對手”啦?那麼,試問:鄧小平那句名言之所謂“不換思想就換人”,又該如何具體解釋呀?再就是:為何華國鋒、汪東興、紀登奎、陳永貴等,毛主席時代裡政治可靠和德才配位的高幹們,卻全都被當作“異己”或“對手”而被“排除”和“打擊”呀?該如何自圓其說呀?
6)小編所謂江青“甚至不惜犧牲黨和國家的利益來滿足個人的私慾”的話,那不就意在影射性造謠誣陷毛主席具體指揮了江青干此事了嘛......那麼,試問:到底具體是哪一件事情呀?她被法庭上公開審理過程中,怎麼就沒有見到相關的、具體的司法調查和核實呀?難道她何曾下令軍隊向遊行群眾開槍射殺了嗎?抑或她貪腐了嗎?
7)設若她江青如小編之所謂“對黨和領導的誣陷活動”的遣詞造句屬實的話,那麼,不就客觀性反過來意味着影射性指責毛主席、周總理等人當年領導了那所謂“對黨和領導的誣陷活動,而給黨和國家帶來傷害”了嘛!還有什麼好說呀?那就不得不好奇地客觀性反問小編了:假設客觀歷史事實真相,果真如小編所說的那樣的話,那麼,試問:為何那十年裡,國民經濟倒是史無前例般突飛猛進地發展,而輝煌成效,工農業、尖端科技、國防現代化等全面發展,民生經濟大提高而達至“即無外債,又無內債”的繁榮富強的境界呀?又何來的小編那所謂的“帶來傷害”、何來所謂“陰暗”之處呀?完全就是一派胡言亂語了嘛!誣陷和羞辱毛主席、江青夫婦了嘛!
那麼,這不就恰恰客觀性反過來做實了,江青生前完全合法合規地在自己崗位職責上,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毛主席“文革”十年的政治之成功,非但毫無任何涉嫌觸犯司法性質的罪過,而是立下裂不可磨滅的豐功偉績了嘛!那麼,她何罪之有而必須被“莫須有”罪誣陷而被冤屈判刑而被迫害致死呀?
如果回答不了這類問題,不就客觀性反而印證了小編在繼續歷史虛無主義式假話謊言、偽造歷史而政治污衊毛時代,而欺騙了嘛!
8)而作者所謂江青“既是擁有強烈權力欲望並矢志追求的領導者,也是在愛情與權力的漩渦中沉浮、命運多舛普通人”的說法,本身就邏輯自相矛盾而無法自圓其說的陳述。
既然是“領導者”之本身,當然就必須依法依規地最大化盡其所在領導崗位所法理性被賦予之責了。完全合法合規而足顯其負責任的客觀事實嘛。否則,該如何德才配位於自己組織上信任而委任的職責呀?那不就成了“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廢物了嘛......又不是在試圖非法非規地插足於並非她職權範圍之內的所謂“權力欲望”。
而她與毛主席之間的婚戀,完全合法合規而順其自然性而無可厚非!即便沒有江青,毛主席也可以依法依規地愛上其她女人;同時,任何其她女人也可以愛上當時那已經處於單身狀態的毛主席。毛主席還有什麼法理必要非得跪舔不可式、非公非正地找回那早已拋棄他而去了的、且還德才不配位的賀子珍呀?那不典型的自取其辱了嘛......
9)而作者所謂“隨着那個十年的落幕和偉人的離世,江青那段‘掌權’的歲月也悄然走到了盡頭。失去了庇護與支持的她,最終走上了審判台......”的說法,不就恰恰反過來客觀性印證了:在法理邏輯的層面上,她江青根本沒有觸犯法律而有罪的嫌疑嘛......而只不過是不幸“失去了庇佑與支持”之故嘛!否則,不就客觀性反過來意味成了:毛主席形同知法犯法性質般地“庇護與支持”了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江青了嘛......要不,該如何法理上自圓其說呀?
而毛主席卻在去世之前,也確實曾經明確地、客觀事實求是地遺囑性交代過“江青無大過......要小題大作”。其實,這也就客觀性、邏輯性意味着:最高決策者法理性承擔江青具體執行其所交代的政治任務的因果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