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網絡論壇上這篇題為《駁“文革有言論自由論”》的文章,及其具體的內容、舉例等之遣詞造句,就是典型的蔣氏國民黨右派政治那種重複納粹戈培爾式杜撰謊言而所謂“大饑荒餓死人”制假手法,而搞簡單句、口號式斷章取義歷史、以點代面歷史做偷換概念、似是而非的歪曲事實、誤導視聽的胡說八道!
為何“文革”的具體政治性質、法理邏輯性質及其具體表現性質,純屬合法合規、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民主政治運動呀?因為,其具體的表現形式,與歐美西方以及包括港台地區在內的全球民主制度的國家裡所發生那些完全合法合規的民主政治性質的表現形式,幾乎八九不離十地一模一樣!那就是:法理性確保那些社會上弱勢百姓一族的人們,具備法理人權可合法合規、有根有據有佐證地“造反有理”式揭發批判其最高統治階層中,那些無法無天、胡作非為的禍國殃民行徑的人和事;同時,嚴厲地依法嚴懲性打擊那些試欲藉口民主政治作為幌子,而搞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政治欺詐誣陷、以及任何暴恐行徑的人和事!因為,即便包括港台地區在內的世界上任何民主與法制政治體系完善的國家,也絕對法理不容任何以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無中生有、空口無憑、造謠污衊的方式,而所謂“反對”最高當局!
所以,客觀歷史事實上的“文革”當年,包括本草民在內的普通老百姓,確實就是可以動輒有根有據有佐證地張貼大字報揭發、揭露並批判當局任何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的人和事,而令其有所顧慮而不敢繼續我行我素地胡作非為,而立馬尊重民意而收斂!這就是客觀歷史事實!
該作者首先所謂“一、什麼叫‘言論自由?是能罵最高領導嗎?”的質問。然後,便具體地搬出當年那確實就是隸屬客觀事實性涉嫌違法犯罪的張志新案件來說事兒!
然而,問題是:根據網上那些正反雙方各執一詞的涉及歷史性張志新的案件而言,其根本性話題的原因,不就是由於毛遠新的關係嘛!那麼,假設該案件是涉及鄧小平或胡耀邦的話,那麼,就根本不可能拿來說事兒的了!而且,那肯定是要搬出那偷換概念而似是而非的所謂“已過了司法追訴期”的託辭,來做政治和司法之雙重標準,而搪塞推諉過去的了!這就是作者這類典型的蔣國黨政治文宣的慣用手法了!
然而,卻弄巧成拙地客觀性從反過來透視出:其實,今天大陸當局內,那些否“文革”民主政治而否毛反毛的政治集團,其政治本質,實乃早已淪為了偽共而蔣國黨性質的客觀性,而心照不宣的事實了。
然而,該類作者,卻由於其自身之法盲性質而忽視了:其拋出所謂的“言論自由”的話題,從司法專業的角度而言,即便無論你怎麼個藉口“言論自由”而做羞辱性“能罵最高領導”之舉,抑或再藉口所謂“現代言論自由的最底線,是可以批評當權者,尤其是最高權力者”之舉,卻也絕對法理不容任何刻意人為性質的、那種涉嫌違法違規性質而無中生有、空口無憑的假話謊言,來誣陷任何包括“最高領導”在內的自然人的!即便擱在美國抑或任何西方民主與法治的社會裡,那也絕對法理不容!即便港台地區內,也照樣法理不容任何對其統治管轄區內對當地任何做涉嫌違法犯罪性的捏造是非“莫須有”罪式誣陷!否則,就必然吃官司!不妨重溫當年的克林頓,其曾由於性緋聞而被曝光,也照樣不得不通過司法程序來確認其被“告密”之真偽,就可見一斑了!故而,意即:無論所謂“現代言論自由的最底線”試欲該如何誇張或過份,也法理不容其可任意踐踏法理明確規範的認可程度。
故而,不妨反過來客觀中立性地重溫這幾十年來,網絡上正反雙方之間,在涉及到張志新歷史性案件時,無不客觀性透視出一個共性,那就是:儘管張志新也是作為一名底層老百姓,而享有法理民主言論自由的權力。然而,法理面前,人人平等,而並非由於她張志新是普通百姓、享有民主言論自由權力,便可隨意踐踏司法準則,而有恃無恐地以身試法,知法犯法地搞任何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政治造謠欺騙,而無中生有或空口無憑地“莫須有”罪式誣陷包括國家政府最高領導人在內的任何人!
而當年張志新,其所有對中央高層,無論是其話鋒所涉及毛澤東也好,抑或涉及林彪等其他人也好,其種種司法指控性質的“揭發”,絕大多數的具體論點上,無不純屬無根無據無佐證,而空口無憑的主觀臆斷;以及以點代面、以偏概全而似是而非的說道!而她的這種非法侵權做法,再屢屢被提示警告而仍頑固不改之後,早已由於其行徑之由量變而引起質變的態勢,而淪為了觸犯司法造謠誣衊、政治欺詐罪性質的成立了!
故而,毛澤東時代,尤其是“文革”民主政治時代裡,實質性完全滿足於國家憲法中之民主規範而做到了“民主言論自由”下大鳴大放大字報、遊行、罷工罷課自由的客觀事實,而同樣完全類似當今歐美等西方國家那樣:也根本就不包括可縱容任何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地溝油”式政治欺騙或“莫須有”式誣陷性質而冤屈無辜式捏造杜撰、造謠是非!
而至於林彪“九一三”惡性突發事件之事發於後來,那也是林彪集團自身在後來,由於其政治野心而漸進式質變的問題和過程,而另當回事。否則,她張志新就確實涉嫌犯了政治欺騙、誣陷無辜之罪!
1)而該題為《駁“文革有言論自由論”》的作者,法法盲愚昧性就在於,其所具體舉例的所謂“1960年代,女幹部張志新因為在內部學習材料中表達了一句‘林彪吹捧毛主席是過火的’.......”的說法,完全就是悖論客觀性實事求是,而以蔣國黨文宣的政治立場和口吻的捏造是非性說法!
因為,客觀事實性的實踐檢驗真理所驗證的結果卻是:即便今天重溫林彪當年所有所謂“吹捧毛主席”的政治宣傳,完全客觀性、歷史性鐵般實事求是或就事論事或實話實說的表現!而根本就沒有丁點兒造謠或杜撰的成份!即便有極個別似是而非的渲染性遣詞造句,也法理邏輯性不可以縱容任何人,可斷章取義歷史或以點代面或以偏概全,或移花接木式偷換概念來強詞奪理地所謂“是過火的”說法!
而客觀歷史事實性的毛主席,確確實實就是“天才地、創造性地、全面地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且全面成功!而在歷經四十多年來,胡耀邦、鄧小平集團那些政治上完全就形同叛變性、偽共性、修正主義變修變質性的實踐檢驗真理的過程,就已經事實性驗證了林彪當年所有所謂“吹捧毛主席”的做法,根本就沒有超越客觀歷史事實真相的範圍,而所謂的“過火”!
即便後來林彪政治變質而叛變、而非理智性地滑向了涉嫌違法犯罪性質陰謀暗殺毛澤東而武裝政變未遂之舉,也客觀事實性無法改變得了林彪確實曾歷史性,誠心誠意、客觀實事求是地所謂“吹捧毛主席”的政治宣傳,其具體實踐中言行舉止之英明正確性、合法合規、合情合理性!
也就是說:當年的歷史性林彪,其在主觀上誠心誠意、客觀上實事求是,而表率性身體力行地捍衛毛澤東當年所代表的政治正確性,捍衛毛澤東思想法典式英明正確性的具體所作所為,及其所客觀實質性產生的豐功偉績,其貢獻的份量,恰如其過往輝煌的“平型關戰役”、“遼瀋戰役”以及“平津戰役”等載入史冊的戰功一樣,完全經得起實踐的檢驗!根本無法以在今天,另以個人恩仇情緒化的心態,罔顧客觀歷史事實地盲目一概否定之!
故而,於中共黨國和大陸人民而言,林彪其客觀史載性的功還功,其過還過,而非可是非不分地混為一談。否則,就有欠客觀公平公正,而悖論唯物主義的歷史觀,而導致歷史虛無主義性違反法理性“實事求是”的原則。於中共黨國和老百姓而言,這才叫做:實事求是!而非可由於後來林彪之政治變質性犯罪,便可罔顧其之前客觀性、具體歷史階段性所做正確性的利國利民的好事!
因為,林彪在客觀實事求是地捍衛和宣傳毛澤東思想的問題上,起碼:他從未類似後來有人所熱衷於歷史虛無主義般,何曾弄虛作假、誤導視聽地篡改或偽造歷史,而貪天之功為己功式信口開河地所謂“某某戰役”是他打下的;抑或自詡自己“也參加過遵義會議”;抑或將“文革”初期所各地社會上所發生局部小範圍性質的非法破壞並毀譽“文革”性質的武鬥打砸搶亂像,自毀政治道德操守的信譽般,不分青紅皂白地謊言誣陷性全盤歸罪於所謂“四人幫”!他林彪在“九一三”突發事件之前,一直還是“文革”民主政改大革命運動的忠實執行者、捍衛者。只不過是後來眾所周知、卻又無法理喻原因,而淪為了違法犯罪行徑的武裝政變未遂的叛逃者,而令人扼腕唏、噓罷了。
2)再就是:即便本草民依舊儘量站在政治和司法性客觀中立的立場,而不想評論張志新案被判刑結果的是與非,然而,卻妨礙不了,從客觀性此一時、彼一時的當年司法角度而言,張志新當年,其所有具體所犯之事,無不涉嫌其政治反動性而司法頑固不化性之以政治無中生有、空口無憑、捏造是非、弄虛作假的欺詐誣陷罪性質!其嚴重性之於當年具體歷史階段里現行司法制度及其具體明文規範的條款而言,則以完全觸犯之!故而,其而必然法理性因果邏輯性,就難免罪有應得、而咎由自取。而完全吻合當年具體法理所規範的“現行反革命”罪性質!根據所有客觀歷史性的人證物證俱全之佐證、且被告人也照樣供認不諱的客觀性史載而言,截止到今天,尚看不出任何當年人為性的刻意栽贓諉過式誣陷抹黑,除非另有站得住腳的法理性佐證!
因為,即便:無論試欲如何褒貶當年的司法體系,卻畢竟,那也好歹經過了司法程序的審判過程,這麼個客觀史載事實。只不過是,其最後定奪,再經由當地政府在具體拿捏法理條款上之反覆、且具備民主集中之程序性質的核查即定奪罷了!即便換做今天,也仍然客觀性地符合今天中國現行的司法制度。否則,就形同雙重政法標準了!
而且,根據客觀性具體史載,過程中根本沒有任何個人性質的獨斷專行,而類似後來的鄧小平般一錘定音的事實痕跡!再就是:當時這一地方斷案性質的案件,客觀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上達至黨中央最高層來作定奪!故而,無論其或是或非,那也客觀法理邏輯和事實上,肯定與中央高層的任何指示性,毫無必然的關聯!若必須硬性參考性比較的話,那麼,該案的司法程序過程,遠比後來胡耀邦、鄧小平等那幫叛徒偽共集團們,最後仍踐踏司法般對江青等人所做出的、做罔顧其確實未涉違法犯罪,卻仍維持其“莫須有”罪而冤審冤判過程,顯得相對更為公平公正性!
當然,該文作者這類疑似純屬蔣國黨文宣政治背景口吻者,即便其肯定會理所當然地不予認同,那也不要緊。因為,其言行舉止完全在政治運作的邏輯上,吻合了毛澤東思想的那段涉及政治性概念定義的論斷,即:“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否則,你自己本身就已經類似胡耀邦、鄧小平他們那樣:政治歸屬偽共性的蔣國黨性質和立場了。
3)再就是:設若非得搬出張志新的孤案性來歪曲誤導式質疑“文革”的客觀性民主言論自由的歷史的話,那麼,就更該法理一視同仁地統一標準般,而同時將當年卞仲耘被光天化日之下被當年的“紅衛兵”暨後來那否“文革”所謂“改革派”們,所暴毆致死的案件,以及大興縣非法暴恐式濫殺無辜所謂“地主分子”群眾的案件,拿出來相提並論了!而非可政法雙重標準式厚此薄彼了。
而至於是否如該文作者之所謂張志新“被割喉”式處理的說法,其遣詞造句的口吻,則完全就類似他們那慣性“地溝油”式政治而假話謊言的什麼“大饑荒餓死千萬”的謊言手法那樣可疑了:毫無具體客觀事實性可佐證嘛!
而至於那該作者這類反毛反共否“文革”民主政治革命之流,其熱衷於慣性納粹戈培爾式炮製假話謊言的劣根性,早已自廢武功了其言論信譽的可信度,而根本不具備可輕易採信餘地了!誰讓這些人平時熱衷於政治“地溝油”式制假販假、坑蒙拐騙呢?所以,其推銷任何政治謠言,都早已不具備可採信性了!否則,請出示具體的歷史文字性記載性證據,以佐證之!
即便退一萬步而言,就算張志新案再有啥或是或非的爭議性說道,那也純屬極個別的孤證而極少數性質,而根本無法以點代面、以偏概全地替代得了:毛澤東時代裡,絕大多數的普通老百姓,確實就是有着法理確保性質的完全所謂“人民可以自由表達”的時代的客觀性、真實性的歷史事實!誰也無法強詞奪理地蠻橫式否認得了!
4)其次,該文作者又具體以遇羅克作為舉例而所謂:“1975年,學生遇羅克僅僅因為發表文章批評‘血統論’,質疑‘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的荒唐邏輯,也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處決。
“請問:這兩位,有沒有動槍動刀?有沒有組織遊行?他們僅僅是寫了幾篇文章、說了幾句話,就被用國家機器滅口......”的說法,其客觀事實,不就恰恰客觀性地反過來坐實了:恰恰正是當今那些否文革民主政治、否毛反毛、並在後來踐踏司法性地誣陷迫害江青等人致死的那些台上人,不正是該文作者所提及的那些,當年被遇羅克所揭露和批判的所謂“血統論”;所謂“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的論調其所謂“荒謬邏輯的鼓吹者、兜售者了嘛!
這不就恰恰客觀性反過來坐實了:當年“文革”民主政治革命性,其確實客觀性和實質性了嘛!這不就恰恰客觀實質性地反映出:一場民主政治性質的大革命過程,就必然類似一場“淮海戰役”般的大決戰性質般,必然難免發生着、或是或非地犧牲的先驅者了嘛!
否則,試問:哪個國家、哪個朝代、哪個社會的民主政治運動大規模過程,不會有人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而捍衛其主義真呀?當年那什麼“戊戌變法”,抑或“辛亥革命”,抑或“國共鬥爭”等大革命性質的過程,不也照樣有着大量為其政治宗旨或主義而獻身死去的先烈嗎?難道還能因為他們的無辜死去而全盤性盲目否認他們所為之付出生命的民主政治性質大大革命運動嗎?那不典型書生政治幼稚病性質那種不懂裝懂而主次顛倒、本末倒置了嘛!
而正確的做法,更該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地繼承其遺志,而將其追求民主政治,反抗違法違規性獨裁統治的大革命運動的事業,進行到底並今早實現之!
故而,這一切又跟該文作者文中那另一番南轅北轍式移花接木的所謂“引蛇出洞”的說法,有啥必然的邏輯性關聯呢?完全就是牛頭不對馬嘴,而風馬牛不相及了嘛!
5)再其次的就是:而該文作者還所謂:“再請問:誰在文革時期可以上街高喊‘反對毛澤東’?誰可以自由結社,討論不同政治制度?誰可以要求中紀委審查中央文革小組?一個都沒有。因為這不叫‘自由’,這叫‘反革命’......”之類的說法,就更是完全形同文盲法盲、對“文革”具體歷史之膚淺無知而不懂裝懂得荒唐可笑了!
試問:客觀上怎麼沒有人所謂“反對毛澤東”呀?當年的劉鄧集團,不正是政治上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地所謂“反對毛澤東”的客觀事實嘛!他們被非法下令“處死”了嗎?根本沒有嘛!不也照樣客觀性依法倍受警衛保護而人身安全嘛!
然而,問題是:他們劉鄧集團抑或還有其他任何誰,其所“反對毛澤東”的具體行徑,在法理層面上,又具有着明確的法理依據、客觀事實依據,而可所謂“反對”得了嗎?抑或,就非得類似該文作者那樣,僅僅維持着以無中生有、空口無憑、捏造是非地“莫須有”罪式誣陷、抹黑,或簡單句口號式人身攻擊式辱罵不可呀?那不就典型的類屬涉嫌為犯罪性質的政治欺騙或造謠誣衊而踐踏司法了嘛!憑什麼呀?
而作者這類成天鑽牛角尖式否毛反毛、否“文革”反“文革”的罵人政治的寫手,截止到今天,卻仍就拿不出任何可以法理邏輯性、事實性可佐證得了,任何有關毛澤東涉嫌違法違規的事例!其倒騰來倒騰、說來說去式重複“炒冷飯”的話題,無一不是無根無據無佐證的所謂“大饑荒餓死人”式的偽命題!子虛烏有得連影子的痕跡都沒有!
所以,試問:既然“文革”本來就是一場民主與法治性質的政改大革命運動,那又怎麼可以濫用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手法,搞無中生有、空口無憑的“莫須有”罪來誣陷性來所謂“反對毛澤東”呢?即便擱在美國抑或歐洲這類民主與法治體制完善的國家,那也絕對類似性法理不容,而純屬知法犯法性質政治恐怖主義式犯罪......所以,人家歐美國家裡,所謂“告密”做法的普遍性,只要法理前提下,具體地有根有據有佐證,那麼,那也是絕對合法合規而大力提倡和鼓勵!這不就恰恰政治和司法性完全一致於毛主席所發動的“文革”民主政改大革命的運動性質了嘛!所謂的民主言論自由的政治,法理規範性可公開地依法依規地“告密”任何有損於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壞人壞事。有啥涉嫌違法違規性質大逆不道呀?完全沒有嘛!完全與世接軌或被與世接軌嘛......
6)就是:該文作者進而還以其疑似根本就沒有經歷過毛澤東時代、沒有經歷過“文革”時代的大陸般,而悖論客觀歷史事實的口吻而所謂:“誰可以自由結社,討論不同政治制度?誰可以要求中紀委審查中央文革小組?一個都沒有。因為這不叫‘自由’,這叫‘反革命’”的說道.......這完全就是當年海峽對岸那那些“中央日報”的政治文宣輿論中,所慣用台腔術語的遣詞造句了嘛!
那麼,客觀的歷史事實就是如此嗎?非也!(一),當年“文革”初期,到處以其所謂“結社”性質而合法合規成立的那諸多政治上各自為戰形式的什麼“紅衛兵組織”或什麼“紅小兵組織”等之本身,不正是其政治性所謂“結社”的性質了嘛。
至於該作者欲以當年海峽對俺的蔣國黨政治思維和立場,而不願客觀性承認其確屬政治性“結社”的屬性,那也沒辦法!也無法強求!因為,蔣統國民黨的台灣時代,不也照樣法理不容任何當年毛治下之共產黨政治性質的所謂“結社”形式之能存在於台灣地區嘛!有啥好政治雙重標準的呀?實在滑稽了嘛!
(二),當年毛時代的大陸“文革”民主政治的年代,怎麼就不可以“討論不同政治制度”了呀?即便我們當年“文革”時期的學生年代裡,課堂上的政治或歷史課,就經常涉及“討論不同政治制度”嘛!然而,問題是:不也照樣類似蔣統時期的大陸或台灣、以及港英當局統治香港時期那樣,抑或任何當今的歐美國家其法理不容任何人可政治上顛覆其法理國家制度一樣嘛:即,任何政治或歷史的學術性所謂“討論”歸“討論”,卻並非等同於可以縱容任何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人和事,可顛覆那當時那已經完全吻合中國自身具體歷史階段之具體國情的社會主義制度嘛!
所以,怎麼卻又被該文作者所空口無憑般誣陷成了所謂不容許“言論自由”式所謂“討論不同政治制度”問題了呀?完全就是無中生有式誣陷造謠了嘛!難道該作者之所謂“討論”,就意味着必須非法縱容其推翻或顛覆不成嗎?法理邏輯性依據何在呀?那不就法理性理所當然地屬於“反革命”了嘛!而對立於海峽對岸那蔣統區的時代,其政治罪名而言,不就是“共匪”或“赤匪”而必被格殺勿論性質了嘛!有啥奇怪的呀?
更何況實踐檢驗真理的客觀事實證明了:大陸的毛澤東思想,所採取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制度,確實事實性令大陸的建設,在短短不到三十年時間內,綜合性全方位非但遠超蔣統台灣地區而強大,且還併入了世界三強鼎足之一的行列!
再來不妨看看該作者文中之另一所謂:“二、紅衛兵不是群眾覺醒,而是群眾操控吧”小標題下之所謂:“洗白文革的人最喜歡舉的例子是‘紅衛兵運動’:‘看!那麼多人上街遊行、喊口號、寫大字報,這難道不是人民的自由表達嗎?......”云云。
試問:就憑作者這段遣詞造句之所謂“那麼多人上街遊行、喊口號、寫大字報”的表述,以及再結合本草民當年的親身經歷和體會,其客觀性不正是完全八九不離十般,類似包括當今的台灣地區在內,以及歐美等民主與法治體制國家的社會內,那種純粹“人民的自由表達”的形式客觀事實嗎?
而該作者又邏輯自相矛盾地所謂:“問題是:**這不是自由,是操控。**那是一場由中央授意、毛澤東親自拍板點火的群眾運動。毛說:‘你們要關心國家大事,要起來造反!’——於是,全國的學生就‘自覺’起來了”的說法,不就恰恰客觀性坐實了如下:
當年的毛澤東,確實就是完全合法合規地經過高層之民主集中製程序後“一場由中央授意,毛澤東(完全根據全體民主意志而)親自拍板點火的群眾運動”嘛!試問:有啥涉嫌違法違規性質的所謂“獨斷專行”之舉呀?根本沒有嘛!法理性完全吻合民意的“群眾運動”嘛!那不正是百分之百的法理性民主運動性質,又是什麼呀?而所謂“操控”,不正是依法依規地將批判大權平民化地回歸老百姓的同時,而絕對法理不容任何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暴力行徑嘛!否則,就必然依法嚴厲反擊之嘛!怎麼不對呀?完全與世接軌或被世界所接軌嘛!當今的台灣地區的民主政治,不也照樣八九不離十嘛!咋就政治態度可厚此薄彼了呀?
而該作者之所謂“毛說:‘你們要關心國家大’”,卻從未說過所謂“要起來造反”之類無中生有式偽造歷史的胡說八道!而毛的原話是“你們要關心國家大事,要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意即:要把民主與法治的政治改革進行到底。有啥不對呀?歐美國家的民主與法治的制度下,不也照樣法理要求國家政治必須透明度,而法理性支持老百姓關心國家政治大事嘛!否則,他們憑什麼搞其政治性普選或投票呀?
由此可鑑:毛主席時代的“文革”民主政治改革大革命運動,完全接地氣而客觀性、事實性完全吻合世界民主政治的發展潮流,而倍受西方、乃至全球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所接受,而早就漸進式與之先後相互接軌了嘛!
而毛主席當年所涉及到“造反”一詞的說法,其完整的前提性表述是:1)革命無罪(即改革開放無罪),造反有理(即合法合規、有根有據有佐證的反抗非法壓迫性造反,就必然有理嘛)!2)捨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意即:人民依法反抗非法剝削和壓迫,而不惜依法將那非法性倒行逆施的皇帝趕下台嘛!),也沒啥法理性質的大逆不道嘛!
否則,試問:哪一個國家和朝代,不是如此這般的呀?除非當朝皇帝及時順應民意而糾正自己之禍國殃民之錯。否則,被趕向台,也只不過是時間的遲早、形式大同小異罷了。
另外,而作者還港台腔式逢毛逢共必反般所謂:“別忘了,當‘紅色’大潮淹沒一切時,誰不跟着喊口號,誰就成了靶子。不是所有人都在‘自由表達’,很多人是在‘為求自保’。背後是國家機器鼓動的狂熱,是對理性和懷疑的圍剿。
“遊行、罷課、貼大字報,這些表象在民主社會中可能是表達意見,但在一個言論尺度由領袖一句話決定的體系裡,它們只是‘宮廷政變的群演外包’......”云云。
完全就是門外漢般對當年大陸“文革”民主政改運動性質之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式不懂裝懂地胡說八道!其對當年大陸內“文革”民主政治之了解,其實,不外乎就是:道聽途說、以訛傳訛。然後,再加上點主觀臆斷、瞎矇瞎猜性質,而純粹不懂裝懂了嘛!所以,其文中之所有遣詞造句和口吻,就難免必然性流露出其似懂非懂、似是而非的表現了嘛!
而客觀事實卻是:當年“文革”過程中,表現並非太積極的大陸人,多了去了!本草民就是其中之一!當年根本就沒有任何人,膽敢非法性威逼利誘式強迫任何一個根本沒有或無意入群於遊行隊伍中的旁人或路人,去跟隨自己所謂“喊口號”!也根本不會由此而所謂“成了靶子”!也根本不用什麼所謂的“為求自保“,而照樣可以安全無恙地活得好好的!故而,該作者這類主觀臆斷、不懂裝懂式胡說八道,只不過是那些港台腔之流,以逢毛必反、逢共必反的必然敵對心態,而重複其慣性類似“大饑荒餓死人”式假話謊言政治的慣用術語口吻罷了!
假設該作者那一系列主觀臆斷、不懂裝懂而瞎矇瞎猜式所謂“背後是國家機器鼓動的狂熱,是對理性和懷疑的圍剿”的胡說八道邏輯成立的話,那麼,試問:為何當年“文革”期間,那幾個根本就沒興趣於政治的書生,諸如:陳景潤和袁隆平們,卻也非但照樣活得好好的,且還倍受國家的特別保護下,令其自身科研成果豐碩呀?怎麼就沒有被作者那所謂“背後是國家機器鼓動的狂熱,是對理性和懷疑的圍剿”的說法,曾發生在他們的身上呀?完全就是無稽之談了嘛!
而該作者還主觀臆斷般煞有介事地所謂“當‘你只能支持我,不准質疑我’,那叫‘狂歡’,不是‘自由’......”說道,不正是他們自己那種政治性悖論民主與法治,而主觀臆斷而獨裁般強詞奪理的真實寫照了嘛!恰恰正是他們自己的政治意識和言行,無不極度熱衷於謊言造謠式政治,來強詞奪理般要求別人政治觀點上須類似其奴才般依附,而必須盲從式採信其無根無據無佐證的謊言性胡說八道的具體體現了嘛!否則,他們就必然本能性以簡單句、口號式反過來對你做人身攻擊或人格辱罵了嘛!
故而,以蔣氏國民黨的獨裁專制政治來作為政治標準,衡量毛澤東思想之民主政改思路的“文革”理念之本身,就已足顯其政治文不對題式不懂裝懂!因為,即便今天的台灣人,也早就在政治思想意思上拋棄了國民黨在台灣的統治地位,而轉向更為毛澤東思想群眾運動性民主政治化性質的民進黨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