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c8RX7f0kzE&t=42s
透過上述標題為《王洪文獄中受虐早死 | 身後事和家屬情況》的視頻,其標題之遣詞造句口吻,就已經客觀性透視出了:王洪文之死,並非純粹因果歸因於官方曾所謂的“因病去世”。而是,在“獄中受虐”即倍受暴力“逼供信”之苦,而英年早逝所致。至於該結論是否客觀性實事求是,那麼,欲重溫歷史性論證當年王洪文的是與非,也唯有基於中共當年的黨章國法,來客觀性就事論事地說事,才能達至客觀中立性地看待問題的是與非!否則,法理邏輯就無法自圓其說,而形同非法而亂政亂綱。透過油管視頻平台上,有人發帖的上述視頻,人們不妨可透過現象看本質地看出如下客觀歷史事實:
第一),且不說王洪文之被抓,從黨章法理的客觀性準則而言:當年的王洪文在黨內政治鬥爭,無論其客觀性歸屬哪一邊,他都純屬黨內政治鬥爭中的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而根本沒有涉嫌司法性質的敵我關係問題。這是該涉及王洪文歷史政治問題的歷史性客觀事實真相的前提。
故而,華國鋒集團當年魯莽之舉,已經首先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而陰謀詭計性設局,而名不正言不順、法理邏輯和原則都站不住腳了!更何況該魯莽行徑,還完全背叛了毛主席生前所明文規範、且也早就得到全黨理論性共識的、在涉及黨內政治路線之間的鬥爭,必須嚴格遵規於:“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規矩。
因此,即便當時的華國鋒集團,已經錯誤性地以非法而亂政亂綱、陰謀設局的突襲性方式,抓捕了王洪文等人,那也仍然可以具備法理糾錯的空間,而將其視作政治強制性隔離處理之舉。而後,視政局變化而還原法理政綱程序,便釋放之而作罷......
第二),然而,黨後來轉到了鄧小平、胡耀邦來主導之後,整個事件的性質,卻發生了悖論法理客觀性,而實乃踐踏司法性淪為了司法程序。這就難免法理邏輯性漏洞百出,而無法自圓其說了!
故而,就憑視頻中小編的旁白里,其所有的遣詞造句和口吻中,所反映出當年王洪文在監獄性被關押後,他被虐待及其因果惡效,不就恰恰客觀法理邏輯性,反陷當年的司法體系,非但被踐踏,且王洪文的基本人權,也同時被嚴重踐踏了嘛!
因為,即便從當年的黨章憲法而言,那也明文規範性,法理不容任何法西斯式暴力性“逼供信”做法的嘛!起碼,當年毛主席那《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策略中,也明文規範:要說話和氣,不許打人罵人,不許虐待俘虜等之類,明文指示的嘛!
那麼,這也就意味着:即便擱在當今世界上任何民主與法治發達等國家內,任何非法暴恐性質“逼供信”下,被告人由於肉體被暴力裹挾的恐懼威懾,而被迫的口供,也完全屬於非法非公、未必客觀真實性的證詞嘛!
第三),即便當時的王洪文,受到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等人委託之後,而前往毛主席那裡去告狀或所謂“告密”,並試圖阻止鄧小平出任第一副總理的圖謀的話,那也仍舊屬於其黨章憲法的法理允許的範圍內,而屬於他們作為黨員、作為中央高幹在其職責範疇內,其民主公平公正地表達他們四個人的意見、而匯報情況、提出建議之舉而已嘛!又並非什麼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大逆不道而該受到司法性重罰或制裁嘛。
而與此同時,當年的黨章國法也並沒有任何明文規範:鄧小平就是法定第一副總理的人選嘛!也可以允許有人另行建議或推薦其他人選嘛!甚至,誰都有着起碼人權資格,而可依法依規,以擺事實、講道理的黨內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來反對之嘛!至於經過民主集中制的選舉程序之後,其結果如何,則屬另一回事嘛。故而,這怎麼就可以被輕易地、以強權政治或強詞奪理式,算成了所謂王洪文涉嫌觸犯法理而所謂“罪過”了呢?到底當時哪一條黨章國法,曾這麼針對性地明文規範了呀?根本就沒有任何法理性依據嘛!
且從司法的角度而言,即便其無論所謂“告狀”抑或“告密”的定義,其換個說法,不也完全仍舊屬於“依法治國”理念下之:就是“揭發揭露”之舉、而完全合法合規嘛!
無論任何朝代的社會、任何法治健全的國家裡,這種所謂“告狀”抑或“告密”,非但完全就是憲法規範下,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的基本人權,甚至被還法理硬性規範,而附帶着:還應提供相應的“告密”或“告狀”的有效聯繫方式,以此方便當地市民,可順利完成檢舉揭發的程序。
只要那些所謂“告狀”或“告密”的內容,並非無中生有、抑或口空無憑、抑或憑空捏造是非、抑或杜撰瞎編手法而冤屈無辜、誣陷抹黑的性質,那麼,這就必然客觀法理邏輯性“放之四海而皆準”於民主與法治的社會主義制度!而法理性無可厚非!
另外,小編旁白中,也實事求是地承認了,王洪文上述問題上交代,也確實吻合客觀性歷史事實真相的話,那麼,不就從法理的客觀邏輯上,認定了:王洪文當年到長沙向毛主席所謂“告密”或“告狀”之舉,非但合法合規而屬於正常性下級向上級反映情況或匯報工作的範疇,且還非常光明正大而合乎法理程序之舉,而有着客觀史載性記錄嘛!否則,他又怎麼調動得了那架三叉戟飛機,而前往長沙呀?起碼,他沒有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性質的政治陰謀詭計嘛!
更何況,客觀事實也證明了:王洪文到了長沙,而所謂“告狀”或“告密”之後,不也當即受到了毛主席針對性的嚴厲批評了嘛!那麼,不也就客觀性意味着:毛主席當即就已經以合乎法理政綱手法,政治定性般,善意地糾正了王洪文以及其背後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等四人,那些當時被視為錯位性質的意見了嘛!
同時,也看得出:當時的毛主席,也嚴守司法準則,而並沒有將王洪文長沙之行,輕易地視為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大過”行為嘛!而當時,毛主席明確指示王洪文,能在長沙多呆幾天。客觀上,顯然意在策略性善意地保護王洪文,而試圖幫王洪文擺脫或減少,其可能又會因此被視為,仍在參與“四人幫”小團體,而倍受高層輿論詬病、導致政治性被誤會而被動。這就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地客觀性看出:其實,當時的毛主席,在政治架構的人選方面,依舊無意放棄王洪文,而繼續培養之的。否則,邏輯上,毛不該輕易提出讓王洪文能留在長沙多呆幾天的建議。
故而,既然當時法理名正言順之最高統治者的毛澤東主席,都沒有將王張江姚等,那所謂“告密”也好、“告狀”也好之舉,視為涉嫌違法犯罪或亂政亂綱性質的大逆不道行徑的話,那麼,後來的繼任者,又有什麼法理權力和資格,能在毛主席百年身後,再隨意地、另行以“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手法,來否定當年毛主席生前所合法合規的決策權下,做出的相關政治定性呢?那麼,從法理性的政綱邏輯而言,後人此舉之本身,就已經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的行徑了!
第四),再就是:小編旁白中,所涉及到的另外一件所謂“關鍵性罪證”而稱:“王洪文交待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毛澤東去世之後,江青、張春橋、姚文元派他回上海組織民兵。他回到上海後,馬上建立了第二武裝,還突擊發了槍支彈藥;還對民兵頭頭動員說:‘要準備打內戰’。王洪文交待的這兩件事是十分關鍵的。這兩件事足以證明‘四人幫’結黨營私,要篡黨奪權,發動武裝叛亂。這兩件事,是對‘四人幫’定性的關鍵問題......”云云。
那麼,邏輯性矛盾的問題又來了。設若果真如此的話,法理性之邏輯漏洞又要凸顯如下了:
1)從法理政綱之客觀性、邏輯性而言,當時位居黨中央副主席之尊王洪文,政治職位上,均高於張春橋、江青和姚文元。那麼,張、江、姚,又怎麼可能具備權限資格,隨意派遣得了王洪文到上海執行命令呢?而具體的時間段,又到底是什麼時候呢?因為,毛主席去世之後的那段具體的歷史時空段里,中央高層,個個都肯定非常盲。而設若王要離開北京,不可能不事先請示華國鋒的同意。
故而,王洪文在涉及這一“關鍵性罪證”的問題時,就勢必會在法庭上,被公開調查核實的過程。然而,卻為何始終未見當年這段相關庭審現場中,其法庭調查過程的視頻記錄,能編輯到該視頻中,以享看官,而原汁原味的佐證之呢?而卻反倒以口空無憑而類似“死無對證”般,“宜粗不宜細”地簡單句式敷衍了事呢?那不就客觀性反倒被視為斷章取義或以點代面式拼接而倍感失真了嗎?
2)即便能假設性順着小編的邏輯認定,而果真如此這般的所謂要“武裝叛亂”的話,那麼,客觀事實上,王洪文也沒任何後續性、具體針對過哪個誰,而具體涉嫌了所謂“結黨營私,要篡黨奪權,發動武裝叛亂”的違法犯罪性事實嘛!
3)即便王洪文果真的說過那什麼“要準備大內戰”的提醒,也未必可以隨意地被主觀臆斷,而毫無具體事實根據可佐證的前提下,便誣陷性地指控他所謂“發動武裝叛亂”嘛!
也指不定還可以被解讀為:重複其“文攻武衛”式,而被動性反抗任何來自非法性質的反革命“武裝叛亂”呢?
故而,在客觀性既沒有具體的事實性證據,也沒有被告人何曾親口承認其確實意在所謂“發動武裝叛亂”的前提下,辦案人員便濫用職權而強權政治式踐踏司法,強詞奪理地將王洪文,主觀主義地結論性定罪的做法,實乃客觀性司法外行,主觀性自毀司法政治信譽的真實寫照!完全就是另版的冤假冤案!因為,王洪文那行為性質,大不了也就是政治性犯錯或失職罷了!怎麼能生搬硬套地將其訴諸於司法程序之非法草菅人命、濫殺無辜式被冤判呢?
故而,從純粹司法性客觀中立的角度而言,當年鄧小平、胡耀邦所主導的司法,其對王洪文之所謂“這兩件事足以證明‘四人幫’結黨營私,要篡黨奪權,發動武裝叛亂。這兩件事,是對‘四人幫’定性的關鍵問題”的說法,完全就無法在法理邏輯上站得住腳。同時,也就客觀法理邏輯性,反陷鄧黨亂邦集團於後來事實性如其所謂“結黨營私,要篡黨奪權”的真實寫照了嘛。
而對王洪文等人,以踐踏“依法治國”的承諾、踐踏司法的客觀公平公正性,搞弄虛作假地以“莫須有”欲加之罪,來冤審冤判之舉,實乃開始了冤假司法政治下,冤審、冤判、冤殺無辜式治國的先河了嘛;也就因果惡效性地,導致了後來的中國社會,這幾十年來,始終充斥着層出不窮、此起彼伏,而多如牛毛的那種“逼供信”性質的冤假冤案、禍害弱勢百姓了嘛。
同時,該暴恐暴力性質手段“逼供信”下,審理王洪文等人的案件過程,也就恰恰客觀邏輯性地透視出:後來王洪文之所謂“病死”,實乃虛有其表下,他長期被非法暴力“逼供信”虐待過程中,身體被研製傷害性透支所致。從而,也就客觀性坐實該視頻之標題中,正如小編所遣詞造句口吻那樣,確實就是:“王洪文獄中受虐早死”!
與此同時,就僅憑王洪文再遭受暴虐式“逼供信”經歷,而印證了視頻標題所形容的那樣而“獄中受虐早死”的客觀事實,再回過頭來,比較性重溫一番,“文革”之後,那些類似無病呻吟式誇大其詞、口空無憑的謊言自己“遭受‘四人幫’迫害”,且還“住牛棚”之類的季羨林、鄧小平、陳雲等“走資派”老傢伙們,在“文革”之後,卻居然個個壽命都活得滋潤、富得流油,而享年高壽或百年之身的事實,不就恰恰客觀邏輯性,反過來透視出:那什麼遭受到非法人身暴力“迫害”的真正受害人,根本並非季羨林、鄧小平、陳雲等老傢伙們嘛!而恰恰正是那些毛澤東思想路線上,政治忠誠可靠的擁護者和執行者而無辜的王洪文們了嘛!不就客觀性反陷當年那些“走資派”還鄉團們,確實熱衷於納粹式政治假話謊言性欺騙老百姓的客觀事實了嘛!
第五),再就是:視頻中小編的旁白還稱道:“此外,王洪文還對他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搶、挑逗武鬥等做了交待”;接着又稱:“但是,王洪文對他反周恩來的事情,不肯交待。這大概是因為周恩來的威信高,反對周恩來容易引起民憤;也因為周恩來生前曾經真心誠意地 幫助過他、拉過他。可是,他卻反對周恩來,這在道義上是站不住腳的。因此,他不承認他反對周恩來。當問到這個問題時,他就裝聾作啞地說:‘我去場長沙提到周總理了嗎?我會那樣做嗎?我好像只說了鄧小平與江青吵架的事,而沒有說周總理的事’。
“當審訊人員問他:‘那你去長沙之前,為什麼沒有向周總理報告呢?’王洪文就故作吃驚地說:‘哎呀,這麼重要的事情,我怎麼忘記了呢?我怎麼沒去請示周總理呢?’
“當問他為什麼會上海搞所謂‘伍豪事件’(即‘四人幫’誣陷周恩來叛變而搞的假材料)的材料時,王洪文發誓說:‘我絕對沒有搞誣陷周總理的假材料。’
“當審訊人員向他出示他親筆批的字時,他大汗淋漓,口中喃喃自語地說:‘這倒是我的字’......”等等,等等。
設若:不妨就依着該小編上述旁白的口吻和邏輯來推理的話,那麼,客觀上之事實性邏輯矛盾又來了:
1)假設客觀事實上,果真的如小編之所謂“王洪文還對他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搶、挑逗武鬥等做了交待”的話,那麼,卻又為何沒有同時在該視頻中,也針對性編輯而插播一段,涉及王洪文所謂“交待”的那什麼“.......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搶、挑逗武鬥”的視頻片段,抑或附上些有關其簽字認可的口供記錄,以此來法理客觀性佐證給大家辨識並認可之呢?否則,不就悖論法理原則之必須重事實證據的客觀邏輯性,而無法自圓其說了嘛!
2)而根據當時官方客觀性史載,也確實沒有發現王洪文長沙之行中,何曾向毛主席所謂“告密”的工作匯報中,有任何涉及到周恩來的提及嘛!那麼,不就客觀邏輯性地反而坐實了王洪文政治道德品質之無可挑剔了嘛。否則,難道還能再以非法暴力“逼供信”式,強迫王洪文,以口空無憑或憑靠捏造式,來自己何曾“迫害周總理”的謊言嗎?法理邏輯不通嘛!
3)再就是,即便所謂拿“伍豪事件”來什麼“誣陷”周總理的說法,也悖論客觀的歷史事實性,而盡顯牽強附會、生搬硬套。也就無從出示得了當年庭審針對性調查視頻佐證了!因為,所謂“伍豪事件”的發生,完全並非當年王洪文這麼個年輕人的出生年齡段,所能客觀性經歷過的歷史。故而,邏輯上,王洪文也遠不至於愚昧幼稚到,非去蹚這麼個非自己擅長而實屬不懂裝懂的歷史政治問題的渾水,而反陷自己於吃力不討好的惡果......畢竟,凡涉及到周總理的問題,最終還必須經由毛主席鑑定後,方能定奪與否。而毛主席,卻早就知道該歷史傳聞的是與非了。
再則,即便退一萬步而言,就算王洪文果真稀里糊塗地簽過相關文件,然,王洪文也無非隸屬政治失誤或錯誤的範疇罷了!而遠不至於構成觸犯司法性質的重罪!根本不具備法理邏輯性,可令人心服口服的可採信度!也就純粹猶如毛主席形容的那樣“小題大作”!也就凸顯當局實乃,刻意政治性背叛了毛主席生前對黨內高層所一再強調:“......‘四人幫’的問題,“不要小題大作”之類的政治遺囑!
因此,也就客觀法理邏輯性地透視出,小編旁白之所謂“當審訊人員向他出示他親筆批的字時,他大汗淋漓,口中喃喃自語地說:‘這倒是我的字’......”的說法,疑似純屬移花接木、張冠李戴式忽悠後人之嫌,而卻實乃子虛烏有、口空無憑!因為,畢竟沒有相應的針對性視頻段落,以及相關到王洪文所涉及偽造所謂“伍豪事件”材料的原始文件影印件之附上。更何況,也沒有任何一位所謂“四人幫”的成員之一,何曾在他們自己法庭上相關的答辯中,被提及過、或佐證過王洪文所涉“伍豪事件”假材料一事。
同時,再聯繫實際地想到,後來鄧穎超曾要求銷毀一些有關周總理黨史記載的文件的事實,也就不難理解這麼個客觀邏輯性看法了。而當年的鄧小平、胡耀邦之主觀臆斷式替代周恩來的政治思想意識和立場,而政治欺騙性所謂“周總理也說過一些違心的話”的說法,就更是典型歷史唯心主義性質歪理謬論下的具體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