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皮里的偽善騙局:隔離但公平 |
送交者: 高勝寒 2015年11月29日16:39:0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第二十三章)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導師查爾斯·休斯頓用法律行動剷除種族歧視的戰略中,有兩大目標:罪惡的《吉姆·克勞法》與偽善的“隔離但公平”。 最高法院在19世紀有兩次嚴重失誤的裁決: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與1896年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 《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裁決黑人沒有公民權、奴隸永遠是奴隸,國會無權通過立法去廢除奴隸制度;《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裁決種族歧視雖然是犯法,而在隔離但公平的情況下,種族隔離是可以被《美國憲法》接受的。 隔離但公平的法理源自最高法院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裁決,亨利·布朗常務大法官(Henry Brown)在撰寫裁決意見書時,除了肯定種族隔離制度沒有觸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外,還為種族主義分子引用了一個詩情畫意的畫皮名詞:隔離但公平(Separate But Equal)。 自此以後,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在隔離但公平的法理保護下,禍害整個美國社會五十八年。歷史學家公認:由《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到《布朗 訴 教委案》的半個世紀,正是美國近代史上最黑暗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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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牛津大學歷史系哲學博士、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邁克爾·克拉爾曼(Michael Klarman)是研究美國憲法與最高法院的著名學者。他的代表作是《從吉姆·克勞到民權:最高法院的種族平等奮鬥史(From Jim Crow to Civil Rights: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truggle for Racial Equality)》。 在這本厚達六百五十五頁的巨著中,把最高法院對種族問題的裁決劃分為七段時期:第一段就是《普萊西案》時代(The Plessy Era)、第二段是漸進時代(The Progressive Era)、第三段是兩次戰爭之間時代(The Interwar Period)、第四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代:環境與案例(World War II Era: Context and Cases)、第五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代:影響與後果(World War II Era: Consequences)、第六段是學校種族隔離時代(School Segregation)、第七段是《布朗案》與民權運動時代(Brown and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克拉爾曼教授認為《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原始動力,《布朗 訴 教委會案》是《吉姆·克勞法》與種族隔離制度全面崩潰的開始。 因而他評論《布朗 訴 教委會案》是最高法院歷史上最重要的裁決,而這個裁決是建立在社會全面良知意識的覺悟升華,遠遠要多於法理觀點上的是非對錯。 即使沒有《布朗 訴 教委會案》,最高法院面對着浩浩蕩蕩的民權運動,除了順天應人之外,似乎沒有太多選擇的餘地。民權運動與最高法院的互動發展,是克拉爾曼研究的主題,也是他四本名著的主要內容。 除了《從吉姆·克勞到民權:最高法院的種族平等奮鬥史》之外,克拉爾曼的另外三本影響重大的名著是:《布朗 訴 教委會案與民權運動(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and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未完成的任務:美國歷史上的種族平等(Unfinished Business: Racial Equality in American History)》和《從衣櫃到聖壇:法庭、糾結與同性婚姻的奮鬥(From the Closet to the Altar: Courts, Backlash, and the Struggle for Same-Sex Marriage)》,這四本書是研究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重要第一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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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50年代,北方人民的民權意識已經開始醒悟,但是南方種族歧視的惡風依然極其嚴重,尤其是德克薩斯州還在逆天行事,還在迷信那些人神共憤的《吉姆·克勞法》。 1958年,德克薩斯州居然幻想着將《吉姆·克勞法》復辟,德克薩斯州議會通過了這麼一條開倒車的《學校隔離法》: “除非經過公投批准,否則不允許將孩子們強行進入種族混合學校,不可以取消種族隔離政策。假如聯邦力量強行介入學校事務,州長則有權將學校關閉。” 從1866年到1958年,德克薩斯州通過並執行了共有二十七條《吉姆·克勞法》之多,而1958年的《學校隔離法》是正面回應瑟谷德·馬歇爾和最高法院消除在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復仇法案,其明擺着要和現代文明對着幹到底的姿勢,昭然若揭。 美國,就像其他任何一個國家一樣,有其光明的一面,也有其黑暗的一面。這個年輕的國家能在短短的兩百多年裡,在芸芸猩卸懶旆縞Ф晌ㄒ壞某肚抗怯釁淝耙蚝蠊模饕腦蛑皇侵芨模掠諉娑韻質擔袷胤桑萑桃旒海莘且椋環竿撓繞涫搶飛系耐砦螅掠謐非篤降取⒚裰鰲⒉┌妥雜傘 20世紀60年代後,在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位民主黨總統的大力推動下,全面追求更高層次的民權平等,也為美國人民的種族和諧奠定了紮實的道德與法理基礎。 美國近代民權的提升是三件事情的發生而導致的必然結果:第一件是最高法院於1954年《布朗 訴 教委案》劃時代的違憲宣判;第二件是1964年國會通過的《民權法案》;第三件是1965年國會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 這三件事改變了美利堅,也改變了美國人民,從意識形態到精神升華,美國人民在這塊受到祝福和庇護的大地上,為尚在與封建、獨裁、愚民、暴政作艱苦鬥爭的苦難人民,點亮了一盞明燈,燃起了一線希望,拉開了全民民權平等良知運動的序幕。 這三件大事情的直接結果,是從根源上撥亂反正,清除掉了《吉姆·克勞法》的餘毒,為明日的美利堅人民奠定了民族大熔爐的框架,提供了在世人面前昂首挺胸揚眉吐氣地說:“我是美國人!”的先決條件。 在美國的近代司法史上,1896年最高法院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是一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的種族偏見的錯誤判決造成了火上澆油的局面,導致了種族隔離主義歪風在全國各地泛濫成災,種族歧視因為有了法理上的背書和支持,更肆無忌憚地墮落着美利堅人民的道德和良知。 美國的司法體系是採取判例制度,最高法院判決下來的案例為全國法庭通用的標準和依據,因而不會重審同類的案件,每一件判例都是影響深遠而廣泛。 這種制度,有其利也同時有其弊,其利者是大家有一種共同的標準和依據,其弊者是一子錯,滿盤皆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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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佛羅里達州為了堅持與純維護白人政府的優勢,率先通過了在鐵路交通上的種族隔離法律,白人與有色人種不得混座。密西西比州和德克薩斯州相繼跟進,效法種族隔離惡法。這個改變開始扭曲了人性,污染了憲法,也觸動了民間知識分子的敏感神經。 佛羅里達在西班牙殖民地時期,曾是北美僅有的開明之地,其法律明文規定,不論來自何地,凡是踏進佛羅里達領土的奴隸,立即成為自由之身,並會得到佛羅里達殖民政府的保護。 這個政策使西班牙與喬治亞、阿拉巴馬、密西西比、南卡羅來納、北卡羅來納州等蓄奴大州極為光火,雙方矛盾對立嚴重,導致數次的奴隸起義抗暴事件。 1817年,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在顯然天命論霸權思想驅使下,假借保護不被美洲土著塞米諾爾族(Seminole Indian)入侵為藉口,下令進軍東佛羅里達開戰,史稱第一次塞米諾爾戰爭。在戰事結束後,美軍以“保護僑民與國家利益”的理由,賴着不走,實行軍事占領。 1819年,日暮窮途的西班牙帝國為了保住德克薩斯,被逼與美國簽署了《亞當斯-奧尼斯條約(Adams-Onis Treaty)》,條件是割讓佛羅里達給美國、但是得到五百萬美元的賠償,與美國放棄因收購路易斯安那而來的德克薩斯領土利益的許諾。 弱國無外交。美國吞併了佛羅里達之後,的確是放棄了對德克薩斯局部的領土要求,但繼之的是幕後策劃着德克薩斯獨立為德克薩斯共和國,然後再將這片比整個法國版圖還要大的領土,連皮帶肉吞進肚裡。 佛羅里達成為美國領土後,在白人優越感的國策下,為了保護農業免費勞動力的來源,恢復了奴隸制度。白人奴隸主有兩大掌控奴隸的方法,一是不允許奴隸識字有思想,一是待之以刻薄毒辣與脅逼。 在奴隸暴力反抗白人會被法庭判處死刑的法律枷鎖下,雖然奴隸制度早就廢除了,雖然《美國憲法》賦予所有人的平等保障,但在白人優越感與特權觀念的傲慢下,在火車上搞種族隔離,在白人來說,是一件天公地道,順利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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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議會以23票同意6票反對的高票,通過了民主黨提案的《路易斯安那州公車隔離法案(Louisiana Separate Car Act)》,違規者將被罰款二十五元,或入獄二十天。 路易斯安那州民權活動家決定奮起抗暴,發動包括法律行動在內的一連串活動,在法庭上挑戰這條《吉姆·克勞法》,較量的戰場將會在最高法院,但在司法程序的限制下,必須從地方法院開始。 雖敗猶榮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劃時代事件,就是在知識分子追求民權平等訴求下,勇敢地站出來挑戰暴政的產物。 荷馬·普萊西(Homer Plessey)是路易斯安那州民權活動家刻意物色與安排的特定魚餌角色,他的任務就是製造事端,誘使拘捕,落實立案,然後靠邊站着看民權律師如何挑戰黑暗暴政的司法大戰。 普萊西有着民權律師心目中所有魚餌的條件: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統,經濟小康,家庭幸福,在人民人壽保險公司(Peopl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的正當職業,沒有犯罪記錄,民權運動活躍分子,更重要的是他有正義感與良知。 從外表看起來,普萊西一點兒都不像個黑人,他的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統,在可笑復荒唐的路易斯安那州身體中只要有一滴黑人的血液就不算是純白人的《吉姆·克勞法》的認定下,他是法定的有色人種。 普萊西於1863年3月17日在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出生,他的木匠父親約瑟夫(Joseph Plessy)和女裁縫母親羅莎(Rosa Debergue)是新奧爾良操法語的克利奧爾社團(Creole society)成員。 所謂的克利奧爾社團,是一種籠統的稱呼,本身並沒有特定的種族背景,凡是兩種種族以上和平共處、彼此尊重的社區,皆呼之為克利奧爾社團,美國是一個多種族混雜而居的國家,因而到處皆是克利奧爾社團。 普萊西的祖父傑曼(Germain Plessy)於1777年在法國西南部城市波爾多(Bordeaux)出生的白人,到法國殖民地海地經營咖啡農場那個致富。黑人革命領袖杜桑·盧維杜爾(Toussaint L’Ouverture)推翻殘暴的法國殖民地政府,建立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由奴隸建國成功的海地共和國。 1790年,海底奴隸暴力革命,由於盧維杜爾下令大量屠殺法國白人,導致大量的法國白人逃難至新奧爾良。傑曼在新奧爾良與自由黑人凱薩琳(Catherine Mathieu)結婚,育有八個孩子,其中有一位男孩,就是普萊西的父親約瑟夫。 按照19世紀路易斯安那州傲慢白人的傳統說法,他們極度藐視類似普萊西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人,為黑老八(Octroon),這個字眼,就像藐稱非洲裔美國人為“黑鬼”一樣,極盡人性侮辱與嘲笑之能事。 約瑟夫在普萊西七歲時謝世,1871年,羅莎再嫁予補鞋匠維克托(Victor Dupart)為妻。普萊西自幼在法語的克利奧爾社團讀書和成長,與主流社會格格不入。 維克托雖然是補鞋匠,但卻是大團結運動(Unification Movement)的主將,每次參與鼓吹民族平等的運動時,總是帶着普萊西與會,使平等民權意識和價值,深植年青的普萊西心中。 當年的路易斯安那州是一個極端種族歧視的南方大州,在其徹底執行《吉姆·克勞法》的流風下,即使是一位生命垂危的白種病人,帶着黑人護士出外旅行,那位黑人護士也不可以與白種病人乘坐同一輛火車,只有在當保姆的黑人在照顧白人孩子時,可以坐在白人專用的車廂里,其醜陋的種族隔離膚色歧視本質,竟至於此。 1887年,二十四歲的普萊西當選為新奧爾良正義與教育協會(Justice, Protective, Educational, and Social Club)副總裁,開始介入社會活動。正義與教育協會的主要訴求是改革新奧爾良的公民教育體系,使之朝着更正義和平等的方向發展。 1893年,普萊西加入了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The Citizen’s Committee of New Orleans),成為該會的積極分子之一,而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的訴求是追求更高層次的民權平等。 1892年,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律師們決定主動出擊,挑戰路易斯安那州的種族歧視政策。由於普萊西的外觀極條件度符合律師們的戰略要求:他可以輕易地買到白人專座的車票,從容地登上白人專座的卡車,再故意挑釁查票員的耐心,誘惑着被拘捕,到監獄裡報到,立案候審。 《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結束後,由於是司法途徑的最後裁決,普萊西不以成敗論英雄,雖敗猶榮,因為民權運動奉獻,為正義事業而奮鬥而名垂千古,萬世流芳。 路易斯安那州在最高法院贏了案件後,於1897年1月11日派出州警,將普萊西重新拘捕,控以違反《吉姆·克勞法》罪。路易斯安那州法庭畏於來自全國的輿論指責,不敢將之關進監獄,只是罰款二十五元了事。 普萊西於1897年1月,繳付罰款,結案了事。他在一家保險公司找到一份業務員的工作,沉默地過着平常的日子。他在1925年3月1日早上五時十分謝世,享年六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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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紀末代的路易斯安那州,有兩個領軍的民權運動先鋒組織: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和路易斯·馬丁內特法律服務中心(Greater New Orleans Louis Martinet Legal Society)。這兩個民權組織都是成立於1890年。 路易斯·馬丁內特法律服務中心內,人才鼎盛,除了路易斯·馬丁內特(Louis Martinet)外,還有厄爾·阿米迪(Earl Amedee)、歐內斯特·莫里亞爾(Ernest Morial)、亞歷山大·圖里奧(Alexander Tureaud)、以色列·奧古斯丁(Israel Augustine)、諾曼·弗朗西斯(Norman Francis)、雷維烏斯·奧特古(Revius Ortique)等大將,他們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的手段,在街頭上和法庭里挑戰路易斯安那州的《吉姆·克勞法》。 馬丁內特是一位多才多藝的人,既是政治家、律師、醫生、教育家、同時又是作家與民權活動家。他於1849年12月28日在路易斯安那州馬丁斯維爾(Martinsville, LA)出生,他的白人父親希普里特(Hipolite Martinet)是一名來自比利時的木匠,母親瑪麗(Marie Benoit)是路易斯安那州本地的自由黑人,他在八個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五,他的妻子麗奧娜(Leona Miller)是一名大學老師。 1872年至1875年,馬丁內特當選為路易斯安那州議員。1876年,他是第一位畢業於斯翠特法學院(Straight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非洲裔美國人。一般的律師是先在法學院畢業,再考取律師執照,但是馬丁內特卻正好相反,他在畢業前一年,就通過了路易斯安那州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 馬丁內特在法律服務行業中最大的成績,是於1890年成立了大新奧爾良區路易斯·馬丁內特法律服務中心,為少數民族提供必需的法律服務,斯翠特法學院就是現在迪拉德大學(Dillard University)的前身。 1890年,馬丁內特畢業於新奧爾良費林特醫學院(Flint Medical College)取得了醫師資格。1889年,馬丁內特創辦《十字軍戰士周刊(Crusader)》為輿論舞台,自任發行人兼總編輯,倡導非洲裔美國人的民權運動。1891年再創辦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全力挑戰路易斯安那州的《吉姆·克勞法》。 馬丁內特公開反對《路易斯安那州公車隔離法案》,他發動了全美國的黑人律師,全面地在各地法庭挑戰種族歧視的《吉姆·克勞法》。由普萊西事件到最高法院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馬丁內特是整個事件的靈魂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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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丁在就讀路易斯安那州麥克多諾(McDonough, LA)第35高中,在路易斯安那大學畢業後,轉至密蘇里州聖路易斯林肯大學法學院畢業。1951年開始為執業律師,1962年開始有資格在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為出庭律師。1970年,奧古斯丁成為路易斯安那州歷史上第一位地區刑事法院黑人法官。1981年,奧古斯丁成為路易斯安那州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88年,他出任路易斯安那州刑事法庭專案法官(ad hoc Judge)。1994年8月29日,因患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病逝,享年六十九歲。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是一種罕見的病毒,至今沒有有效的治療藥物,此症因紐約洋基棒球隊超級運動明星亨利·格里克(Henry Gehrig)首得,因而亦稱之為路·格里克氏病(Lou Gehrig’s disease)。 1971年,奧古斯丁出庭為黑豹黨(Black Panthers Party)頭子博比·錫爾(Bobby Seale)的謀殺疑案指控而名揚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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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路易斯安那州有民權運動凌雲閣的話,那麼圖羅德必然是榜首的功臣。在1940年至1960年之間的路易斯安那州攻打種族歧視的戰役里,幾乎場場都有圖羅德影子,圖羅德認為解決種族歧視陋習的戰場應該是在法庭,而不是在街頭,這個理念與瑟谷德·馬歇爾的觀點不謀而合。 圖羅德於1899年2月26日在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出生,在新奧爾良市中心全是黑人的巴尤路小學(Bayou Road Elementary School)就讀,托米·拉豐中學(Thomy Lafon School)畢業後,在一家水泥工程地盤當短工,當他到紐約市哈萊姆區看望他哥哥時,目睹了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為民權運動的努力,深受感動,決意奮發圖強,攻讀法律,以成為一位民權律師為人生第一目標。 圖羅德報名華盛頓霍華德法學院,自此埋頭苦讀,於1925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在美國首都從事短暫的執業律師後,返回新奧爾良,出任海關副檢驗長。 1937年,圖羅德在新奧爾良為執業律師,他當時是路易斯安那州唯一的黑人律師。1947年,圖羅德參加了路易斯安那州律師協會,成為該州歷史上第四位黑人律師會員。 在20世紀中期的路易斯安那州,是全國種族歧視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這為圖羅德提供了一個英雄用武的大舞台,他創建了新奧爾良民權領袖聯合會(New Orleans Federation of Civic Leaders),出任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路易斯安那州分會總裁兼首席律師,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協會(Louisiana Education Association)首席法律顧問。1935年開始,圖羅德獲得在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 1940年,圖羅德與瑟谷德·馬歇爾在路易斯安那州聯手,代表路易斯安那州公立學校黑人老師約瑟夫·麥克爾平(Joseph McKelpin)入狀聯邦法庭,控告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局,因膚色原因而支付黑人老師的薪水,遠比白人老師為低,是為著名的《麥克爾平 訴 新奧爾良教委會案(McKelpin V New Orleans Education Board)》。 新奧爾良教育局自知理虧,不敢與馬歇爾和圖羅德在聯邦法庭上硬拼,於1942年9月1日達成庭外和解:在未來兩年內,用逐漸修正的方式來達到黑白老師同勞同薪的目標。 圖羅德在路易斯安那州攻打種族歧視的三十餘年中,他在公共學校、公共花園、公交巴士、公共餐廳、黑白同薪、投票權利、黑白混校、私刑處死等民權領域裡,以數十件的司法案件,導致種族歧視政策在路易斯安那州一步步地崩潰。 1948年,在圖羅德等民權律師龐大的壓力下,路易斯安那州議會終於屈服,首次通過了在公立學校黑白老師同等薪水的議案,開啓了路易斯安那州進入現代文明的大門。 1971年,圖羅德因為健康的原因宣布退休。次年1月22日,一代美國近代民權運動大將,享有路易斯安那州《吉姆·克勞法》剋星、路易斯安那州近代文明奠基人、路易斯安那州民權先生等美譽,病逝老家新奧爾良,享年七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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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2月24日,馬丁內特發動了挑戰路易斯安那州的《吉姆·克勞法》的第一波司法大戰。他為非洲裔美國人丹尼爾·德斯東尼斯(Daniel Desdunes)買了一張從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至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的頭等火車票,結果正如他所預料一樣,德斯東尼斯被火車查票員趕出了頭等廂。 馬丁內特立即代表德斯東尼斯,以路易斯安那州鐵路局違反了他客戶的憲法權利為理由,向路易斯安那州法院提出控訴,但是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於1891年5月25日裁決:以“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無法有效適用於其它州”為理由,拒絕受理案件。馬丁內特並沒有因為這個挫折而放棄挑戰路易斯安那州《吉姆·克勞法》的決心,幾經研究,他選中了普萊西。 1892年6月7日,時年29歲的普萊西在新聞街車站(Press Street Depot),買了一張屬於東路易斯安那鐵路局(East Louisiana Railroad),從從新奧爾良前往科溫頓(Covington, LA)的頭等火車票,坐在白人專用的車廂里,等待路易斯安那州的麻煩上門。 為了確保普萊西的被拘捕,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花錢雇用了一位擁有拘捕權的私家偵探克里斯·該隱(Chris Cain)尾隨着普萊西,在火車開動前,採取了義務的“維護法律尊嚴”行為----暗中向查票員通風報信。 火車查票員發現了普萊西的膚色有點兒可疑:白得並不太純,而且有一點兒黑人的影子。於是詢問他是否白人,普萊西照實回答道:“是的,我是一位黑老八。” 該隱立即在旁大聲宣布黑老八是有色人種,無權坐在白人專屬的車廂里,命令他立即移轉到吉姆·克勞車廂去。普萊西按照馬丁內特的預先指示,大聲抗議這些種族隔離違反了他的憲法保護權利,並且拒絕移轉到吉姆·克勞車廂去的命令。 該隱命令火車駕駛員不得開動,在皇家街(Royal Street)與新聞街之間,把普萊西戴上手銬,押往附近警局,落案查辦。這是一件刑事案件,按照法律,除了法官之外,無人有權撤銷,因而案件順利進入司法程序。 普萊西在監獄裡被關了一個晚上,第二天以五百元的保釋金被擔保出來,等待出庭受審。在馬丁內特的安排下,案件由路易斯安那州律師詹姆斯·沃克(James Walker)和紐約市著名民權律師阿勒比恩·圖格茲(Albion Tourgee)聯手進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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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圖格茲是一位先鋒式的人物,他於1838年5月2日在俄亥俄州威廉斯菲爾德(Williams field, OH)出生、他的父親瓦倫丁(Valentine Tourgee)和母親路易莎(Louisa Winegar)都是忠厚老實的農民。 圖格茲是一位軍人出身的律師、法官、作家、外交家和美國民權運動先鋒。他有一句隱喻美國人民追求司法公正的名言,至今依然在美國司法界中流傳不衰:“既然司法是盲目,那麼其女兒法律,亦應該是色盲。” 圖格茲曾參與南北戰爭,數度受傷和被俘。南北戰爭結束後,他定居在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伯勒(Greensboro, NC)曾當選為地區法官,由於他的前衛民權思想,幾度被三K黨謀殺,他和家人常年生活在生命威脅中,但都因為他的機警而倖免於禍。 1879年,圖格茲的兩本暢銷書《愚人的差事(A Fool’s Errand by One of the Fools)》和《無草之磚(Bricks Without Straw)》為他帶來了可觀的財富。1881年,全家搬至紐約,出任《我們的大陸(Our Continent)》雜誌總編輯,並開始以寫作為職業。 圖格茲大力推動民權運動、反對私刑處死和反對種族歧視的言論,加上他有六年法官的實際經驗,使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認為他是代表普萊西挑戰路易斯安那州《吉姆·克勞法》的不二人選。 1897年,圖格茲代表普萊西在最高法院挑戰路易斯安那州《吉姆·克勞法》失敗後,第25任總統威廉·麥金利委任他出使法國,1905年5月21日,他病死在法國大使任上,享年六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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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萊西案件在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法院碰到了麻煩,主審法官約翰·弗格森(John Ferguson)判決了普萊西敗訴,強調了《路易斯安那州鐵路隔離法案》乃合乎《美國憲法》無誤。弗格森是一位平庸的法官,幾乎沒有任何政績可言。如果沒有《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不會有多少人會記住他的名字。 弗格森於1838年6月10日在馬薩諸塞州齊爾馬克(Chilmark, MA)出生,他的父親老弗格森和他母親莎拉(Sarah Luce)都是浸信會基督教徒,在家中三個同胞中排行老幺。1865年,弗格森因工作的關係搬到新奧爾良,在那裡認識了後來成為他妻子的維吉尼亞(Virginia Earhart),她的父親是賓夕法尼亞州素以直言無諱見稱的廢奴運動大將托馬斯·埃爾哈(Thomas Earhart),但這個背景絲毫沒有影響他的保守思想。 弗格森在新奧爾良為執業律師,1892年出任新奧爾良刑事法庭法官,《荷馬·普萊西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 (Homer Adolph Plessy V the State of Louisiana)》訴訟時,正好在他的任內。 普萊西的律師認為在火車上執行種族隔離政策,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與《第14條修正案》賦予公民的公平保護原則權利。路易斯安那州律師強辯火車職員只是在執行法律,與憲法權利無關。 弗格森輕率地裁決普萊西敗訴,罰款二十五元,法理是根據《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火車法案(Louisiana Railway Car Act of 1890)》,有權對州境內的公車設定包括種族隔離在內的管理法例,與《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與《第14條修正案》賦予公民的公平保護原則權利無關。 弗格森的晚年非常的不幸。1915年6月,他的兒子沃爾特(Walter Ferguson)突然病逝,兩個月後,剛把沃爾特的喪時處理完畢,還未從哀傷中恢復過來,妻子維吉尼亞亦相繼謝世,又過來兩個月,1915年11月12日,在哀上加哀中,弗格森自己也病逝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享年七十七歲。 歷史的恩怨隨着時間的流逝而逐漸化為溫馨的傳奇。2009年2月12日,新奧爾良普萊西與弗格森基金會(Plessy & Ferguson Foundation of New Orleans)宣布成立,這個由普萊西和弗格森直屬後代聯手成立的基金會,其目標是利用電影、藝術、社會活動等行為來教育新一代的年輕人,正確地認識《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的正面影響,宣傳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容納異己與和平共處的重要,避免同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2009年2月12日,新奧爾良市政府在普萊西當年被拘捕的新聞街和皇家街之處,樹一紀念牌,《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的紀念。在簡單而隆重的儀式上,弗格森的曾孫女菲比(Phoebe Ferguson)和普萊西的曾孫子基思(Keith Plessy),雙雙為紀念牌揭幕,懷念他們先租為喚醒美國人民良知的奉獻行為。 同時出席儀式並發表演講的來賓,有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伯內特·約翰遜(Barnette Johnson)、杜蘭大學教授(Tulane University)勞倫斯·鮑威爾(Lawrence Powell)、新奧爾良大學教授拉斐爾·卡斯密(Raphael Cassimere)和歷史學家基思·密德里(Keith Medley)等。 一般研究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論著,多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計算,但事實上無論是法律行動和街頭示威,都早在19世紀時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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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立即將《荷馬·普萊西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提起上訴,但被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採用同一法理駁回,維持弗格森的原判。 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當然不會就此罷手,遂於1896年把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因為在上訴至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訴狀是把弗格森列為被告,按照傳統,最高法院稱之為《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 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派出了四位資深律師,代表普萊西抗辯:阿勒比恩·圖格茲、弗雷德里克·麥肯尼(Frederic McKinney)、詹姆斯·沃克(James Walker)與塞繆爾·菲利普斯(Samuel Phillips)。 菲利普斯是著名的民權律師,他於1824年2月18日在紐約市出生。他的父親詹姆斯(James Phillips)是英國的著名數學家,移民美國後定居紐約市。在菲利普斯兩歲時,受聘於北卡羅萊納州大學為第一位數學系教授,因而全家移居教堂丘(Chapel Hill, NC)。 菲利普斯於1844年獲北卡羅萊納州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次年開始在北卡羅萊納州為執業律師。1852年代表輝格黨當選為北卡羅萊納州眾議員,連任一屆。1864年再次當選,兩年後當選為北卡羅萊納州眾議院議長。 南北戰爭爆發,菲利普斯堅定地反對北卡羅萊納州脫離美利堅合眾國,加入美利堅邦聯國(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更反對武裝反抗北方政府。南北戰爭後,他當選為重建大會第一位代表,全力介入剛獲自由黑人的各種權利,老羞成怒的南方種族白人氣憤之餘,贈了他一個無賴漢(scalawag)的外號。 1872年,尤利塞斯·格蘭特總統提名他出任副司法部長,他自1872年11月至1885年5月任內,共服務於四位總統:尤利塞斯·格蘭特、盧瑟福·海耶斯、詹姆斯·加菲爾德和切斯特·亞瑟。 副司法部長是美國政府的辯護律師,所有對美國政府的訴訟行為,全由副司法部長統領着政府律師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護。菲利普斯曾在最高法院的《雷諾茲 訴 美國案(Reynolds V United States)》中擊敗摩門教的挑戰多妻主義是宗教自由範疇的邪說,數度把三K黨暴力攻擊黑人行為是自衛權利的歪理定罪。 菲利普斯從副司法部長職位上辭職後,在首都華盛頓為職業律師,在《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中為普萊西辯護,雖然是輸了官司,但贏到了司法界的尊重。在案件結束後,他毫不客氣地批評布朗大法官發明的隔離但公平裁決,是“只因膚色的原因而輕蔑貶低非洲裔美國人與奴隸同等的主義”。 1849年12月3日,菲利普斯與弗朗西斯(Frances Lucas)結婚,育有十個子女,她於1883年謝世;1889年與莎拉(Sarah Maury)再婚,沒有孩子,她於1902年謝世。 1903年11月18日,菲利普斯病逝首都華盛頓,享年七十九歲,其子女將他歸葬老家卡羅萊納州教堂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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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在1896年4月13日開庭聽證。圖格茲與菲利普斯代表普萊西出庭,辯護法理圍繞着《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廢止奴隸制度與《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權利為戰略。 路易斯安那州司法部長米爾頓·坎寧安(Milton Cunningham)親自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護。整件案件的辯論重點是:路易斯安那州新頒布的種族隔離車廂的《鐵路局法案》,有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公平待遇的精神。 坎寧安的辯論點是:《鐵路局法案》是路易斯安那州經過州議會合法通過包括種族隔離在內的地方法案,使之有效地保護公民的風俗、習慣、傳統和舒適,只要沒有與《美國憲法》衝突,最高法院就無權過問。在1883年最高法院《民權案件(The Civil Rights Cases)》的裁決中,清除無誤地指出,對於民間私人的種族隔離行為,政府無權過問。 圖格茲的辯論點簡潔有理:路易斯安那州的《鐵路局法案》嚴重地違背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不得奴役與公平待遇的精神,是典型的《吉姆·克勞法》,最高法院有責任和義務下令廢止違反憲法的行為。 在九位大法官中,常務大法官戴維·布魯爾(David Brewer)沒有參加開庭的聽證,也沒有參與投票,完全置身事外。1896年5月18日裁決時,在八位大法官中,只有約翰·哈倫(John Harlan)持反對意見,梅爾維·富勒院長、斯蒂芬·菲爾德(Stephen Field)、霍勒斯·格雷(Horace Gray)、亨利·布朗、喬治·史拉斯(George Shiras)、愛德華·懷特(Edward White)和魯弗斯·佩卡姆(Rufus Peckham)七人投了同意票。 基於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最高法院判決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勝訴:其新頒布的《鐵路局法案》州法,基於分隔但是公平的法學原理原則,並沒有牴觸《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公平待遇的精神。 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布朗執筆撰寫的判決書中指出,他承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要求和企圖建立一種絕對的公平原則,而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因為是一種基於公平原則的地方立法,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所以應該被《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接受和容納。 布朗在判決書中為路易斯安那州的《吉姆·克勞法》護航說: “現在牽涉到這條法律是否違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精神的議題,那就要看路易斯安那州的立法是否謹慎而定,而該法律是否合理亦應是列入考慮的因素,其人民的慣例、人民的舒適、風俗、傳統、維持公共場合的良好秩序與和平等,根據這種標準來觀之,即使法律要求將兩種種族隔離開來,也很難說這是不合理的,因而這種地方立法並沒有與憲法有矛盾的問題。” 至於有關普萊西的黑老八血統問題,布朗居然是這樣子看的: “鑑定一個人是否歸類為有色人種的問題,從白人的高貴觀點來說,各州有着不同的意見和標準,有些州認為只要從外表看得出來就要將之歸類為有色人種,有些州則要看血液中的成分多少而定,有些州只要有了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統優勢就被承認為白人。在原告的書面指控中提出的血統問題,不在本案討論範圍之內,本案中不存在這個議題,因為這要根據各州的法律來自行決定。” 布朗認為國會的法律無法改變人們的思想,各州有權為了自己居民的感受而有權制定包括種族隔離在內的法律,聯邦政府無權進行干涉。 布朗對於《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廢除奴隸制度的看法亦是荒謬,他認為《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只對黑人奴隸有效,與白人無關。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條款,局限在政治和民權上,無權干涉私人與地方的種族隔離。 布朗認為美國憲法應該尊重路易斯安那州老百姓的安全、習慣、情緒和傳統。根據這種綜合的所謂法理,布朗宣判說:“長話短說,種族隔離本身並沒有違反憲法而成為種族歧視。” 再根據這種推理,布朗提出一個解決“種族相異乃最自然不過之事”的方法:“建立黑白隔離的學校與公共設施,由州級法院去處理有關的地方矛盾。” 這篇判決書,是最高法院自有歷史以來最受爭議、也是最失立場、導致整個社會混亂長達半個世紀的判決書。它不但毫無文采,毫無正義,毫無法理,毫無說服力,而且讀起來像在讀一篇古老而乏味的墓碑誌:封建、荒唐、頑固而乏味,使人感到迷失、焦慮、悲傷、頹喪和失望。 這篇判決書,使得天怒人怨的種族岐視合法化,使得整個美國社會僅有的道德觀不進反退,使得美利堅民族的聲譽蒙羞,使得世人厭惡星條旗,使得美國更加成為國際上嘲笑和藐視的對象,國際輿論無不認為是在大開歷史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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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是一位極其平常又普通的法官,若以平庸二字評之,應是公論,他平庸得像杯白開水,雖然是不可或缺,但就是沒有味道。布朗於1836年3月2日在馬薩諸塞州南里(South Lee, MA)出生,父親是小康之家的商人,他在新英格蘭州長大,1856年耶魯大學畢業,他並非是法律系的科班出身,前後在耶魯大學和哈佛大學讀過法律系,然後到底特律當律師,他的專長是海事法。 布朗曾在首都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教過他最專長的海事法,1896年,他把自己在喬治城大學的教材,編輯成一部什有分量的《海事法案例(Cases on the law of Admiralty)》,許多法學院都採用它為教科書。布朗在南北戰爭時曾經參過軍,服過役,幹過司法部部長,1875年被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提名出任東部密歇根管轄區法官 。 布朗年輕時有一種寫日記的習慣,從他的大學時期,一直到1875年被提名為聯邦法官為止,從未間斷。這些日記,被底特律公共圖書館巴頓歷史收藏中心(Burton Historical Collection of the Detroit Public Library)全部收藏,然後公之於世。後人從他的日記中發現,布朗的內心其實是相當的孤獨而無自信,還老是懷疑自己行為的對錯。 布朗一生都是四平八穩,官運亨通。1890年時,他時來運轉,來自愛荷華州的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塞繆爾·米勒(Samuel Miller),在幹了二十八年後病逝於任上,布朗旋即被第23任總統本傑明·哈里遜提名補缺。 布朗從1890年開始,一直在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位置上干到1906年,身體健康出了問題,他的眼睛幾近於盲,被逼提前退休。 布朗在任十五年,除了大力支持稅務制度外,幾乎聽不到他的聲音,唯一使後代想起他的事情,就是身背歷史惡名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判決書撰寫人。 “隔離但公平”不是他首創,只是在裁決書中,沒有指出這個法理的來源,因而被後世的歷史學家,把這筆爛賬算到他頭上。時也命也,豈可不信哉? 1913年9月4日,布朗在退休七年之後,病逝於紐約布朗斯威爾(Bronxville, NY),享年七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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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的裁決,“隔離但公平”的說辭,成為美國社會合法種族歧視的遮羞布。論者多認為是亨利·布朗大法官的得以創作,其實不然。隔離但公平是源自1850年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的《羅伯茨 訴 波士頓案(Roberts V Boston)》著名案例。 在種族隔離黑白分校的政策下,五歲的莎拉·羅伯茨(Sarah Roberts),每天必須路徑五家白人學校,才到達黑人學校上課,她的父親數次要求在家附近的學校接納莎拉,但多次被拒絕,於是提起司法訴訟,把波士頓政府告進法庭。 案件由院長萊繆爾·肖(Lemuel Shaw)親自主持,並撰寫裁決書,裁決莎拉敗訴,法理就是在隔離但公平下,莎拉的憲法權利,並沒有被侵犯。到了最高法院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時,布朗大法官在判詞裡,就是引用肖的法理,宣布種族歧視有理。在政治不正確下,沒有人怪罪肖,但布朗卻一直背着黑鍋。 19世紀中葉,有兩件為子女教育而採取司法行動,抗拒種族歧視的案例,一件是華裔美國人的《泰普 訴 三藩市案(Tape V San Francesco)》,一件就是非洲裔美國人的《羅伯茨 訴 波士頓案》。兩件案情複雜的大案,都有影響深遠的教育意義,筆者在下章劃時代的《布朗 訴 教委案》中,將單獨詳細介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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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但公平的意思就是允許美國人民合法地大搞種族隔離,歪風一開,一發不可收拾。這等如為種族主義者提供了合法種族歧視的綠燈,從此以後,各地社會尤其是南部諸州,就在布朗大法官所創作出來的分隔但公平的荒唐法理外衣庇護下,開始大搞特搞種族隔離運動。美國人民的良知泯滅,道德淪喪,正義盪存,法治蒙羞。分隔但公平變成了一塊白人合法歧視黑人的遮羞布。 《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的判例削弱了聯邦政府介入州事務的力度,造就了種族歧視的橫行,目睹種族隔離制度的泛濫而無能為力。這個判例猶如授予各州議會尚方寶劍,只要掛着公平的招牌,就可隨心所欲地通過任何種族歧視的法律。南方政客的囂張跋扈,與《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的判例有着直接的關係。《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更開啟了《吉姆·克勞法》的泛濫閘門。 最高法院的決定不是來自個人而是來自多數大法官的集體意見,只是由布朗來執筆撰寫其判決意見書而已,將所有的罪名和責任推到了他一個人的身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布朗常務大法官的結論語是這樣子寫的:“本案的性質並非因為膚色或社會強制而企圖區別政治制度上的公平,或是用來混淆着使兩種人種互不滿意。” 哈倫大法官是在《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中唯一堅定持有反對意見的大法官;他在案件中投票時,附加了他反對路易斯安那州《吉姆·克勞法》時的觀點,指出整件案件的主要癥結問題所在: “白色人種一直認為他們在這個國家裡是屬於占主導地位階層的公民。事實上亦是如此,無論在威望上,在貢獻上,在教育上,在財富和權力上,全是如此。但是如果白色人種不在追求傳統的真理上,和維護《美國憲法》自由的原則上繼續努力和前進的話,我則懷疑這種優勢到底能夠維持多久。 但是從《美國憲法》的觀點來看,在法律的眼中,在這個國家裡沒有任何占主導地位階層的公民,這裡也沒有階級存在。我們的《美國憲法》是蒙眼的,是不容忍任何階級存在的。對美國人民的權利來說,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權勢最大的基礎是謙虛。這片大地上最高法律保證了所有人的權利,在法律看來,人就是人,並非依據什麼環境或膚色的因素。” 哈倫大法官表明自己的立場說: “我不會引用地方法院的裁決來作為辯論的理由,因為更為重要的是,這些不恰當的法律提供了直接牴觸《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證據,應該尊重有色人種在主流社會中的權利已經是微乎其微的事實。對黑人們的權利來說,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根據奴隸時期的公共意見而裁定的,那種偏見對黑人們來說是談不上安全和公平。 這些決定是根據《美國憲法》的修正案而陳述,那是要全面地建立人民的自由體系,賦予住在這裡的那些天生或歸化公民,在法律面前能夠保障美國公民的人人平等與自由。 我的意見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有關個人公民自由的法律,州里的黑人和白人,在法理或精神上都是與《美國憲法》前後矛盾的。假設最高法院允許聯邦各州執行這種法律的話,那麼將會在全國造成極大的惡劣影響。法律容忍奴隸制度存在之事在我們國家裡已經消失了,但是各州邪惡的立法者依然試圖拐彎抹角地影響着我們的政府去建立自由與民權制度體系的努力。 我們號稱自己的憲法是色盲,但卻沒有公平地對待所有的種族。有許多我們不允許成為公民的相異種族,除卻少許的例外,我們絕對將之排除在我們國家之外。我所暗示的相異種族就是住在這裡的中國人。 美國民族是由一大批來自不同種族組成的公民團體,通過他們的代表來運作我們的政府,儘管這個政府的制度並沒有保證《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或被國會擊倒,或被法庭假借各州的爭論性法律條款來藐視其莊嚴的最高法律權威性,基於以上的理由,我被逼拒絕從多數贊成票中提出我的反對裁決。” 時間是證明是非對錯的最佳法官。歷史已經證明哈倫大法官的遠見和正確,他的智慧、遠見、正義和法理,在一百一十八年後讀來依然是那麼使人肅然起敬,依然使人撫卷歎息。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滾滾洪流里,美國人民用事實證明了他們的選擇和他們要走的道路:自由、平等、法治、容納異己與和平共處。 哈倫來自肯塔基州的一個富有的蓄奴家庭,他於1833年6月1日在肯塔基州博伊爾郡(Boyle County, KY)出生,他的父親詹姆斯(James Harlan)是一位律師和政客,母親伊麗莎白(Elizabeth Davenport)是來自維吉尼亞州的蓄奴大家族。 伊麗莎白希望哈倫從商,遠離政治,但詹姆斯堅持兒子要和他一樣,成為律師。1852年開始,哈倫在他父親的律師事務所里實習,1853年畢業於特蘭西瓦尼亞大學法學院(Transylvania University),他曾在陸軍服役,參加過南北戰爭,因為父親去世而辭職養家。 1877年,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戴維·戴維斯(David Davis)接受伊利諾伊州州議會的任命,辭去大法官職位,出任聯邦參議員,第19任總統拉瑟福德·哈耶斯於1877年10月16日提名哈倫出任該空缺;1877年11月29日,參議院以全票通過他的任命。 哈倫在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職位上並不如意,主要是經濟的原因,他數次想嘗試着辭去大法官職位,但始終沒有那樣去做,靠着在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課程的副業維生。1911年10月14日,哈倫死在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任上,享年七十八歲。 1955年3月17日宣誓就任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約翰·哈倫(John Harlan)是哈倫的親孫子,祖孫俱是最高法院的常務大法官,一時傳為美談。哈倫是維護近代民權的司法英雄,尤其是在《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中不肯附和主流意見,獨具慧眼,力排幸椋罡叻ㄔ毫糲鋁艘黃瑴Q土,也為美國民權運動留下了一柱香火。
2014年1月16日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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