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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間的選擇
送交者: 高勝寒 2015年12月05日17:53:2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第三十二章)


17911215日生效的《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出版與言論的自由,更硬性規定國會不得通過任何限制出版與言論自由的法律。

這是一條不被政客歡迎的法律。二十世紀初期,在恐共症的大環境下,風起雲湧,紐約、阿拉斯加、科羅拉多、密西西比、科羅拉多、內華達、佛羅里達、伊利諾、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佛蒙特、華盛頓、威斯康辛、新澤西、加利福尼亞、堪薩斯、俄亥俄等州相繼通過了《無政府犯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Law)》,到了1955年,全國有四十二個州擁有類似的法律。

聯邦國會亦在1917年通過《間諜法案(Espionage Act)》,在1918年通過《煽動騷亂法案(Sedition Act)》,違法者會被判刑長達二十年,與剝奪投票權利。這些法案變相地遏制了美國人民的出版與言論自由。

美國的民權律師們曾十餘次在最高法院挑戰這些明顯違憲的法案,最為著名的案例是1925年的《吉特洛 紐約州案(Gitlow V  New York)》:美國社會主義黨(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成員本傑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用文章抨擊紐約州政府的貪污腐敗,紐約州以叛亂罪起訴之,法院判處他五至十年監禁,案件纏訴至最高法院,以72票數裁決吉特洛敗訴,但同時裁決“政府不得違反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自此案後,美國政府在鉗制言論自由的戰場上,開始節節敗退,為1971年的《紐約時報 美國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全盤敗北奠定了有力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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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有着上百件爭取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的案件,但在影響力上來說,沒有一件超過五角大樓文件事件(Pentagon Papers Affair),美國歷史學家和輿論界推崇之為言論與出版權利第一案。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導致兩場劃時代的官司,一場是《紐約時報 美國案》,另外一場是《美國 埃爾斯伯格案(United States V Daniel Ellsburg)》,兩場官司均圍繞着四個主題在辯論:

第一,《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保護出版自由條款,是否涵蓋國家機密文件在內?第二,美國總統是否有權以行政命令取代國會的立法權力?第三,所謂國家機密之定義是什麼?法律是否必須承認當事人的認定標準?第四,當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取捨?

美國國家機密文件體系的建立,不是經過國會的正常立法程序,而是來自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於1953115日簽署的第10501號美國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在法理上來說,因為缺少法定權力而留下了極具爭議的空間,也成為《紐約時報》律師擊敗美國政府的主要法理之一。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並不是萬靈丹,不乏被最高法院裁決為違憲而無效的案例,最為著名的是19525月的《揚斯頓鐵工廠 索耶案》。

《揚斯頓鐵工廠 索耶案》是哈里·杜魯門總統為了不使美國鋼鐵工人工會(United Steel Workers of America)的全國大罷工,影響他的韓戰大計,在他的參謀提議下,下令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Charles Sawyer),持着他195248日簽署的《第10340號總統行政命令》,前往接手揚斯頓鐵工廠,不料命令剛下十五分鐘,就被告上了法庭。   

在最高法院,連他提名的大法官都投票反對他,最後碰了一鼻子的灰,以失敗告終。筆者在《關押在美日人進集中營的9066號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中,對此案有着詳細的撰寫與評論。

在美國司法史上,最高法院共有數次裁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失效而不得執行的例子,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就有第61996204625662846855號總統行政命令,全被裁決為違憲,至今尚沒有美國總統打破這個最高的打退票記錄。 

其餘的尚有《楊斯敦鐵工廠 索耶》案、199538日的威廉·克林頓總統的《第12954號總統行政命令》,和2014626日,最高法院以全票否決巴拉克·奧巴馬總統未經參議院認可就委任三名聯邦官員的行政命令為違憲等。   

如何權力制衡與避免獨裁的出現,是美國政治體制的主要議題,《美國憲法》頭三條以文字來限制住權利的集中。三百餘年前,法國法學家、政治哲學家、思想啟蒙家孟德斯鳩(Charles-Louis de Secondat)就有名言說:“當行政權與立法權集中到一個人手裡時,那就絕對沒有自由可言。”

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Federalist)》第四十六章中說:“把立法、司法、行政的所有權利集中到一個人的手裡的話,那就可以宣布這就是典型的暴政。” 

總統行政命令在美國源遠流長,已有兩百餘年歷史。現在每年的11月最後一個星期四的感恩節,就是喬治·華盛頓總統在1789103日,應國會之要求而用總統命令方式頒布的。  

由喬治·華盛頓總統命令開始確定了這種特殊的政治文化,再到亞伯拉罕·林肯在1862年正式發布的第一份總統行政命令以來,至目前為止,已經超過了一萬三千餘份。採用最多的是法蘭克林·羅斯福,共簽署了三千五百二十二份,最少的的總統有三位:約翰·亞當斯、詹姆斯·麥迪遜與詹姆斯·門羅,每個人只簽署了一份。   

國會有權用三分之二的多數票來否決總統行政命令,也可以採用拒絕撥款的方式來使之無法推動,名存實亡。

沒有法律規定總統行政命令的範圍,它什至於可以否決或廢除前任的總統行政命令,最著名的案例有兩個:羅納德·里根用總統行政命令廢除了羅斯福關押在美日本人進集中營的總統行政命令;2001年,喬治·小布什簽署了後世公眾不得查閱前任總統資料的行政命令,20091月,巴拉克·奧巴馬剛到白宮, 椅子還未坐熱,就簽署了將之廢除的總統行政命令。    

《紐約時報 美國案》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劃時代的重大事件,其判例的威力,最終導致2014年最高法院在《米契·麥康諾 聯邦選舉委員會案(Mitch McConnell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廢除個人向候選人捐款數量的限制,自此美國大選進入赤裸裸的金錢大戰時代。     

共和黨麥康諾是現任肯塔基州聯邦參議員,曾出任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的司法部副部長,身價千萬,在參議院中排行第十名最富有的參議員,中國人對他並不陌生:他的妻子是前勞工部部長趙小蘭(Elaine Chao)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的主角是丹尼爾·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urg),這位哈佛大學經濟系博士被媒體譽為“民族的嵴梁”“社會的良心”,獨立特行,敢以一人之力,力爭阻擋美國介入越南戰爭,素有埃爾斯伯格悖論(Ellsburg paradox)之稱。 

“悖論”一詞源自決策論(decision theory),是二十世紀初期英國宏觀經濟學(macroeconomics)大師約翰·凱恩斯(John Keynes)所創,但埃爾斯伯格在美國將之發揚。    

凱恩斯有句名經濟言說:“在極端情況下,政府能通過僱人挖土坑的方式刺激需求。”埃爾斯伯格認為,為了達到正義之目的,即使觸犯法律,亦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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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大樓文件事件源自戰火連年,缺乏安寧的越南。1803年,阮福映建立阮朝,改安南為越南。19世紀中葉,法國入侵越南,建立殖民地,昏庸的滿清為了越南的宗主國權益,與法國開戰,是為“中法戰爭”。得了慘勝,卻簽署了《中法新約》,承認了越南是法國殖民地。

二戰時,日本打走法國,占領越南,胡至明等人組建越南獨立同盟會,用游擊戰術反抗法國與日本的殖民地統治。日本宣布投降後,194592日,胡至明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1946年,法國再度入侵越南,越盟被逼退守山林,繼續反抗法國。1954年,在奠邊府擊敗法國軍隊,法國被逼在日內瓦會議上低頭認輸,撤出印度支那,越南分裂為南北兩越。內戰的延續,為超級強權提供了一個理想的較勁場。英國與美國支持的南越,與蘇聯與中國支持的北越,大打代理戰爭。

1961年,艾森豪總統在離職前,下令提防快速發展的越共利用老撾為基地,嚴重威脅南越安全。艾森豪的情報顯示,如果美國不直接軍事介入,南越將在短時期內被北越消滅,美國在印度支那的利益,將受威脅,美國必須支持南越政府,即使南越是一個貪污腐敗的政權,亦在所不惜。這是美國開始介入越南的背景。

約翰·肯尼迪當選總統後,在拜會白宮時,艾森豪向他提議美國需要派遣軍事顧問與經濟援助,力保南越的戰略目標:這是美國在東南亞圍堵共產主義的唯一選擇。肯尼迪認同並暗中執行這個既定國策。   

在一場1961年的講演中,肯尼迪告訴美國人民說,越南是“民主的試驗場”“是考驗美國實力與決心的地方”,自此美國人民才開始知道越南是一處麻煩之地。

肯尼迪在選擇內閣成員時,候選人的越戰態度成為主要考慮的條件之一,因而肯尼迪政府是一面倒的反共政權。有一半的肯尼迪顧問提議:美國應該大量在財力與武器方面支持南越,另一半則主張美國應該直接出兵軍事干預,對抗北越。

美國總統並沒有宣戰權,只有六十天的出兵權限,而在六十年代的冷戰政治大環境下,有宣戰權的國會,不可能同意肯尼迪的出兵越南計劃。但是美國總統擁有全權掌控所有武裝力量的絕對權力,憑着這個優勢,肯尼迪採取了瞞天過海的策略,一方面在國內繼續欺騙美國人民,一方面組成了龐大的文武援助顧問團,積極進行代理戰爭,在美國人民不知情的狀況下,靜靜地派遣了八百名軍事顧問,進駐越南。

1962年,肯尼迪派遣副總統林登·約翰遜訪問南越,在了解南越的險境後,一向反共的約翰遜告訴肯尼迪說:“如果美國不在越南採取實際的軍事行動,那只好等着在美國海岸線上打自衛戰了。”

肯尼迪從來就沒有相信過這個德州佬,為了政治資源和選票而挑選了約翰遜為自己的副座。為了確保自己沒有做錯決定,再派自己的參謀長聯合會議主席馬克斯韋爾·泰勒將軍(Maxwell Taylor)前往西貢,從軍事的角度做一次實地研究調查。 

泰勒帶回來的結論比約翰遜的看法更悲觀:“美國必須立即啟動特殊任務,派遣由美國空軍駕駛員操作的三大中隊直升戰鬥機群,與偽裝成顧問的八千名實戰軍隊撲赴越南。北越最害怕的就是我們的常規轟炸,只要我們鎖定老撾與柬埔寨為對象,越共將因失去後援而減慢侵略的速度。”

泰勒同時提醒肯尼迪說,美國人民與國會對越南的事務知道得越小,特殊任務就越容易成功。肯尼迪批准了泰勒的建議,大量的軍隊在顧問團的偽裝下,源源湧向越南。

紙包不住火,有些新聞媒體開始懷疑,到底美軍在越南幹什麼?到底有多少美軍在那裡?肯尼迪對這些疑問是不是裝聾做啞,就是顧左右而言他,在被逼問得無處可躲時,除了否認美國介入越南麻煩外,還乾脆下達總統行政命令,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嚴格禁止美國新聞媒體報道有關越南的消息。

越南的局面,並沒有按照肯尼迪的意願方向去發展,雪片似的急電,恰恰說明事與願違。他決定善後,在1964年大選連任後,把美軍全部撤出越南,但上天沒有賦予他這個改變美國命運的機會,19631122日,肯尼迪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Dallas, TX)遇刺身亡。

約翰遜接任後的第二天,通知他的顧問亨利·洛奇(Henry Lodge):“告訴西貢的將軍們,林登·約翰遜的許諾絕對不會改變。”再下手令給國家安全顧問部:“美國要幫助南越對抗並戰勝北越的陰謀挑釁。”

為了確保南越的安全,與制定更恰當的越南策略,約翰遜再派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Robert McNamara)到西貢,落實既定國策。麥克納馬拉返美後,大耍兩面三刀手段,在公開場合,大讚軍事政變後的南越,堅固穩定,牢不可破,但在給約翰遜的秘密報告中,卻說出了他一直擔憂的真相:“如果美國不立即採取更多更強大的軍事行動,南越的滅亡,指日可待。”

美國參謀總長泰勒給約翰遜呈交了一份秘密報告說,越南是美國成為世界領袖的試金石,如果美國不能在亞洲取得勝利,那麼,拉丁美洲與非洲將會是共產主義的天下,如果想在亞洲得到勝利,目前必須大量增兵南越,並把戰場擴大至北越、老撾與柬埔寨。

1963年,在新聞媒體的追查下,美國在越南陷進泥濘的報告,不停地出現各種媒體上,自肯尼迪政府以來的全面否認越南有戰事的謊言政策,無法持續下去。1964年,美國派駐南越的軍人,已經超過十萬之眾。

約翰遜的如意算盤並沒有打響,官運也和肯尼迪半斤八兩,直到1968331日,因受到反戰示威的影響,毅然在電視上宣布不再接受民主黨連任提名時,預期的北越慘敗消息依然沒有出現。

196482日,在北越海岸東京灣(Tonkin Gulf),一艘美國海軍驅逐艦馬多克斯號(USS  Maddox),在執行偵察任務時,被北越的魚雷艇襲擊,兩天后,馬多克斯號與另一艘驅逐艦又被襲擊,美國輿論譁然。

東京灣事件是一件歷史疑案,尤其是第二次的襲擊,至今未有定論。後來出土的國防部文件說,東京灣在196482日那天,沒有任何的軍事衝突,也沒有任何的炮戰發生。

故勿論是約翰遜自導自演的苦肉計,還是上帝賦予他的特殊恩典,毫無疑問的,東京灣事件是美國的一塊遮羞布—-約翰遜借題大作文章,煽動輿論,再也不需要對着選民撒謊了,他在電視上宣稱:“美國無意擴大戰爭,但必須採取行動來保護我們的武裝力量。“並呼籲國會採取實際行動,“彰顯美國支持自由與保護東南亞和平的決心。”

眾議院於196487日,以416票同意0票反對通過提案,參議院於同日以88票同意2票反對通過議案,約翰遜如獲至寶,於1964810日將之簽署成美國公共法律,是為《東京灣決議案(Gulf of Tonkin Resolution)》。

《東京灣決議案》主要的內容,是授權總統採取包括動用武力在內的必要手段,來確保東南亞的和平。自此以後,美國從偷偷摸摸介入越戰,成為名正言順地出兵越南。

196567日,美軍駐越南總司令威廉·威斯特摩蘭將軍(William Westmoreland)上書,要求增兵四十四個陸軍營共二十萬人數的軍隊。1965717日,約翰遜簽批威斯特摩蘭的要求,使越戰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69年,駐越美軍人數,達到空前的九個師共五十四萬三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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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1月,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開始懷疑美國介入越戰的真相與動機。他的顧問莫頓·霍爾珀林(Morton Halperin)提議,應該成立專人小組,研究越南真相,為美國政府提供一份正確的參考資料。麥克納馬拉批准了這個提議,並委任他負責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將以匿名的形式寫成報告。   

1967617日,麥克納馬拉在沒有通知約翰遜總統、國務卿戴維·拉斯克(David Rusk)與國家安全顧問沃特·羅斯托(Walt Rostow)的情況下,更特意避開官方歷史學家,委任自己的親信、助理國防部長約翰·麥克諾頓(John McNaughton),秘密成立越南研究專責小組(Vietnam Study Task Force),目標是“研究與撰寫越南戰爭的百科全書”,希望能夠找到美國政府該如何面對越陷越深的越戰泥濘的良策。    

簡稱為《五角大樓文件》或《越戰研究》的主題是,“美國由二戰至目前介入越南的歷史(The 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involvement in Vietnam from World War II to the present)”,文件的原名是《美國對越南1945-68年間決策歷史(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Decision-making in Vietnam,1945-68)》,其目的是為當前與未來美國決策者提供一份重要而準確的內部參考資料。

麥克諾頓接受任務不到一個月,不幸空難死亡。麥克納馬拉再委任國防部顧問萊斯利·蓋爾布(Leslie Gelb)繼承《越戰研究》作業。蓋爾布組織了一個包括有一半人是現任軍人在內的三十六人秘密班底開展研究。 

196484日,埃爾斯伯格在好友霍爾珀林邀請下,開始在五角大樓工作,出任麥克諾頓的助理,負責分析與研究大量有關越戰的機密文件,決定那些訊息需要呈報他的老闆。

埃爾斯伯格實際參與了《越戰研究》研究和寫作,1967年聖誕節前,他獨力完成了三百五十頁關於肯尼迪政府在1961年介入越戰狀況的研究。

1968年春天開始,工作的本質使埃爾斯伯格全面接觸機密文件與第一手材料,使他透徹地了解美國在越南進退維艱的困難局面,也開始懷疑美國在越戰中的道德性與殘暴性,在完成了《越戰研究》後,他得出了這是一場沒有正義的罪惡戰爭結論。

《越戰研究》主要的資料來源,幾乎全是五角大樓的檔案室,不與外界聯繫之目的,就是避免曝光。19682月,麥克納馬拉因與約翰遜總統的越南政策越走越遠,被逼辭職下台,去當世界銀行總裁去了。

1969115日,距離理查德·尼克松宣誓就任總統前五天,蓋爾布將包括三千頁歷史與政策分析,四千頁原始文件,共四十七卷,文長兩百餘萬字,封面印有“絕密機密敏感文件(Top Secret-Sensitive)”的報告,面呈新國防部長克拉克·克利福德(Clark Clifford)          

在國防部的文件中標有“絕密機密敏感文件”者,指的是控制流傳或限閱的意思。報告總共印了十五份,分配如下:兩份給藍德公司(Rand Corp),兩份給國家檔案局(Department of National Archives),兩份給國務院,一份給新任國防部長克利福德,一份給離職的前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七份保留在國防部機密室里。

1969121日,國防部移交三十八卷的五角大樓文件予藍德公司華盛頓辦公室。196934日,埃爾斯伯格前後分兩次,親自把這批機密文件運返加州總部。

霍爾珀林後來出任美國民權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總監,獻身美國民權運動。他曾出任克林頓總統的國務院國策研究部主任(Director of Policy Planning),著有《無法無天之國:美國情報機關的罪行(The Lawless StateThe Crimes of the U.S. Intelligence Agencies)》,曾使美國政府極度難堪。

沃恩克是畢業自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高才生,胸懷大至,但仕途坎坷,官運欠佳,鬱郁不得至,僅在麥克納馬拉手下出任負責國際事務的助理副國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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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爾斯伯格於193147日在芝加哥出生,他的父親哈里(Harry Ellsberg)與母親阿黛爾(Adele Charsky)是德國阿什肯納茲族猶太人(Ashkenazi Jews),全家都是虔誠的科學派基督教徒,他生性孝順, 依照母親的心願學習鋼琴,希望成為舞台音樂家。

哈里在一次帶着妻子和女兒出外旅遊時,因駕駛時睡着而撞向路邊陰溝牆壁上,阿黛爾死在現場,自此埃爾斯伯格不再碰鋼琴。1952年,他在哈佛大學經濟系畢業,轉至劍橋大學進修,次年重返哈佛讀書。1954年,進入海軍陸戰隊服役,兩年後退伍,返回哈佛繼續學業,1962年取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離開哈佛後,埃爾斯伯格進入藍德公司,從事核子戰略研究。19658月,以國務院文職人員身份,派往越南,在愛德華·蘭斯代爾將軍(Edward Lansdale)麾下任職,增加了對越戰的近距離考察與認識。 

1967年返回美國,埃爾斯伯格再度返回藍德公司,參與《越戰研究》的工作。由於他有最高等級的忠誠與安全資格認證,成為僅有的可以全面接觸《越戰研究》機密文件人員之一。

1969年,在藍德公司任職期間,開始參與美國民間反越戰活動。初期的參與反越戰活動只是情緒式的發泄,真正使埃爾斯伯格走向以實際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動來阻止越戰的,是1969828日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郊區的哈弗福德學院(Haverford College),聆聽和平主義大將蘭迪·凱勒(Randy Kehler)的反戰講演。 

反戰者同盟(War Resisters League)1923年由一批反戰人士在倫敦設立國際反戰協會(War Resisters International)的美國分部,凱勒是反戰者同盟的主將之一,因拒絕入營服役,被法庭判處兩年監禁,在入獄前,依然四處講演,鼓吹美國反戰。他在哈弗福德學院講演說: 

“上個月,戴維·哈里斯(David Harries)已經被捕入獄,我們的朋友亦逐一被捕入獄,我自己也要接着入獄,我非但不哀傷,而且覺得這是一件美麗的事情,我什至興奮,因為我很快就可以在監獄中見到我的朋友們了。”

在聽眾站立起來報以如雷似的掌聲中,站在印度聖雄甘地畫像前的凱勒,繼續冷靜地說:“目前,我是三藩市反戰者同盟唯一的男性成員,因為其餘的全進監獄了,等到我入獄後,組織里將只有女性,不過這沒有關係,我知道,我朋友們也知道,這是我面對監獄而毫無哀傷與恐懼的原因之一,我知道這裡的每一個人,全世界各個角落的許多人,都會想你一樣,把反戰的崇高理念推動下去。”

埃爾斯伯格被凱勒的語言深深感動,他無力地坐在椅子上,如雷的掌聲離他越來越遠,他目睹許多人在哭,在流淚,他無法繼續呆在現場,熘到洗手間,蹲在地板上抽泣,繼而嚎啕大哭,長達一個多小時。

凱勒的講演改變了埃爾斯伯格的一生,他太清楚越戰的本質與秘密了,他決定要用所有的力量,來阻止美國這場不義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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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33日,埃爾斯伯格取道華盛頓蘭德辦公室,取了三十八卷中的八卷的《越戰研究》,返回加州聖塔莫尼卡(Santa Monica, CA)總部。1968828日,在費城聽完凱勒的反戰講演後,再取道華盛頓,又在蘭德辦公室取得八卷《越戰研究》,帶反加州。這些原始秘密資料,使他越堅定知道地如何去愛美國:必須拆穿美國政客的謊言,必須制止這場罪惡的戰爭,更重要的是,美國人民有權知道越戰的真相。

埃爾斯伯格在自傳《秘密:越南與五角大樓文件回憶錄(SECRET:A MEMOIR OF VIETNAM AND THE PENTAGON PAPERS)》序言中說:

1969101日傍晚,我用公文包攜帶這一批機密文件,穿過安檢台,走出加州聖塔莫尼卡蘭德公司,我準備在晚上將之複印。這些七千頁的文件,全是有關越戰決策的檔案,後來稱之為五角大樓文件。其餘的文件儲存在我辦公室的保險柜裡。我決定或是利用新聞媒體,或是利用國會聽證的途徑,將之公諸於世。我清楚地知道,這個行動,有可能使我自己在監獄中度過餘生。

十一年來,從1964年中期,至19755月越戰結束為止,我就像其餘的美國人一樣,全神貫注我們介入越戰的發展。在開始時,我發現那是個問題,繼之是陷於困境,最後是一場政治災難和道德犯罪。當我發現這些衝突是問題時,我試圖幫助着去解決它,變成陷於困境時,我試圖着在不傷害到其它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把我們自己解脫出來,當我看到這是一場罪惡與犯罪時,我去揭發它,反抗它,與嘗試着立即結束它。“

為了安全,埃爾斯伯格特意在深夜十一點半才離開蘭德公司,帶着機密文件直奔他反戰好友安東尼·拉索(Anthony Russo)的公寓,夜深人靜,兩人加上埃爾斯伯格十三歲的兒子羅伯特(Robert Ellsberg),女友金伯利·羅森博格(Kimberly Rosenberg),好友、越南駐美國大使武文泰(Vu Van Thai),到拉索在廣告公司任職的女友琳達·雷斯尼克(Linda Resnick)辦公室,開始複印秘密文件,次日再把文件帶返辦公室鎖進保險柜裡。     

19713月初,由於擔心秘密文件被政府密探偷走,埃爾斯伯格與他妻子再複印了幾份,分別藏在友人處,以防萬一。

埃爾斯伯格對越南問題的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由於《越戰研究》是一份絕密文件,按照慣例,由不同的機構與人物對不同的時段進行深入研究,這些機構與人物之間,互不認識,更無從溝通。助理國防部長蓋爾布是整個《越戰研究》實際負責人,埃爾斯伯格是僅有被特別授權攬閱全部完整宗卷文件的人選之一。這是埃爾斯伯格在1964年被邀請進入五角大樓工作的主要原因,也是19658月他親赴越南實地秘密考察的真正原因。

19691012日,埃爾斯伯格與數位蘭德同仁,致函《華盛頓郵報》,聲明反對美國當局的越南政策,與繼續發表迷惑美國人民的不真實宣告。

197137日,《波士頓環球報》記者托馬斯·奧列芬特(Thomas Oliphant)發表頭版新聞說,只有三個人曾閱讀過整份的五角大樓越戰研究文件,埃爾斯伯格是其中之一,自此,埃爾斯伯格的名字,曝光在新聞媒體上,並首次確認五角大樓文件的確實存在,埃爾斯伯格開始進入美國治安當局的視野。  

埃爾斯伯格認為由國會議員把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是一種比較理想的辦法。196910月,埃爾斯伯格將五角大樓文件面交聯邦參議員威廉斯·富爾布賴特(William Fulbright)、喬治·麥戈文(George McGovern)、蓋洛德·尼爾森(Gaylord Nelson)、查爾斯·馬蒂亞斯(Charles Mathias)與聯邦眾議員皮特·麥克洛斯基(Pete McCloskey),但是沒有任何的後續行動。     

麥戈文正在宣布競選總統,開始時答應在參議院公布,但在衡量風險後,改口說不願介入這件極具爭議性的麻煩。富爾布賴特順水推舟,派立法助理諾維爾·瓊斯(Norvil Jones)煽動說:提議把這些秘密文件,交予《紐約時報》發表,這個提議為埃爾斯伯格開闢了另外一條思路。   

唯一的有關五角大樓文件的反應,是阿拉斯加州聯邦參議員莫里斯·格維爾(Maurice Gravel)。埃爾斯伯格選中他的原因是他的反戰形象,與國會議員擁有憲法特權“演講或辯論條款保護(Speech or Debate Clause)”。  

基於權力制衡與防止獨裁原則,《美國憲法第1條第6款》規定:“國會兩院的言論與辯論,不得在任何其它地方被質疑。”除了賣國、重罪與破環和平三種情況下,參眾兩院議員在議會期間,不得拘捕,其言論與辯論意見,不受任何法律約束與追究。是為“演講或辯論條款保護”。   

保護民選議員言論自由權利的法理,源自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British Bill of Rights)》,由《美國憲法》撰稿人之一、開國元勛、《獨立宣言》簽署人之一,喬治·華盛頓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將之撰寫進《美國憲法》。      

最高法院是根據《美國憲法第3條》,於1789年在紐約市成立,喬治·華盛頓總統在八年任期內,提名了十一位大法官,這個紀錄至今無人打破,華盛頓向參議院第一位提名的,就是威爾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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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地將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埃爾斯伯格主動聯繫美國ABCNBCCBS三大主要電視台,說願意提供五角大樓文件,供電台播出,但三大電台懼怕冒營業執照被吊銷的風險,全拒絕之。

《華盛頓郵報》助理編輯班·巴格迪基安(Ben Bagdkian)是埃爾斯伯格在藍德公司的前同事,得知消息後,主動與埃爾斯伯格聯繫,說《華盛頓郵報》有興趣刊出五角大樓文件。兩人約好在波士頓劍橋一家小酒店見面和交貨。

1971616日,在翠德威旅館(Treadway Inn)的房間裡,埃爾斯伯格把兩大箱的機密文件,交給了巴格迪基安。兩大箱包括兩份五角大樓文件,一份給《華盛頓郵報》,一份給阿拉斯加州聯邦參議員格維爾。  

 箱子太漲了,為了防止破裂,需要一根繩子,埃爾斯伯格到旅館前台,看看能否找到繩子,旅館經理說:“繩子是沒有,但有客人漏了根狗鏈子在這裡,這麼久了,大概不會來領取 ----。”於是乎,一根狗鏈子,綁好了震撼全世界的五角大樓文件,運回了華盛頓。

1971617日,巴格迪基安到《華盛頓郵報》總編本傑明·布拉德利(Benjamin Bradlee)家裡,匯報取得五角大樓文件的經過,布拉德利立即向發行人凱瑟琳·格雷厄姆(Katherine Graham)請求批准推出的提議,正在維吉尼亞州米德爾堡豪宅里開派對的格雷厄姆,不顧法律顧問的嚴重警告,立即同意之。

在《華盛頓郵報》總部,整個編輯部為獲得了五角大樓文件而隬漫着興奮的情緒,當總編輯布拉德利向大家宣布格雷厄姆不顧未來可能危機的批准消息時,全廳爆起了歡呼的掌聲。

布拉德利是飲譽美國新聞界的元老級人物,除了在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中,表現出新聞人員的高度道德操守外,他是真正將尼克松總統趕出白宮的決定性人物,在他的堅定意至,和羅伯特·伍德沃德(Robert Woodward)與卡爾·伯恩斯頓(Carl Bernstein)兩位年青記者的窮追猛打下,尼克松政權應聲垮台。

20141021日,在筆者撰寫本文時,布拉德利病逝華府,享年九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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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格迪基安用公共電話通知了格維爾辦公室。為了雙方的人身安全,有着豐富反諜報經驗的格維爾,選擇在華盛頓市中心的五月花酒店(May Flower Hotel)正門口,時間是1971626日午夜十二點為接貨點,方法是兩車靠攏,從自己的車窗遞交到對方的車窗。

格維爾取得兩大箱五角大樓文件後,知道那是兩大箱的麻煩,不敢存放在家裡,偷偷地帶會參議院辦公室,與自己的助理們,關起門來閱讀與研究,恐怕走漏消息,僱傭了一位殘廢的退伍軍人,全天候守在辦公室里監管。

格維爾與助理們認為,最佳保護五角大樓文件的方法,不是鎖在辦公室的保險柜裡,而是將之公之於世,列進參議院的官方記錄中。

1971629日,格維爾為五角大樓文件事件,在參議院召集公開聽證會,由於時間倉促,不符議事程序,拒絕排期。格維爾運用自己的小組委員會議事資格,在公共大樓議事,他獨自一人,站在講台上,朗讀五角大樓文件,長達三個小時。

天生就有結巴問題而導致誦讀困難的格維爾,讀到激憤處,橫眉怒目,讀到傷心處,哽咽失聲,最後情緒失控,無法再誦讀下去。雖然沒有任何議員與聽眾參加,但是因為這是正式的官方聽證會,因而整份四千一百頁的五角大樓文件,被列進公開的國會紀錄。

為了達到更佳效果,格維爾決定將之編輯成書,公開發行。在當時的大環境下,約談了三十五家出版社,但都不願意去淌這罈子的渾水,最後由非盈利機構北美基督教普遍主義唯一神教派協會(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of Congregations in North America)附屬的燈塔出版社(Beacon Press)將之出版發行。

燈塔出版社總裁羅伯特·維西特(Robert West)是亨利·梭羅非暴力公民抗命論的信仰者,當總經理戈賓·斯迭爾(Gobin Stair)向他商量想把五角大樓文件出版時,他毫不猶疑地立時批准,是為四大部的《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    

筆者在舊書攤化了二十五元,買到了一整套的《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翻閱之後,雖然時隔四十餘年,依然震撼不已。筆者問店東:“這套書擺在這裡多久了?”店東吹了吹封面上的灰塵,藐視地說:“記不住了,反正許多年了,還有誰在乎這些破爛事呢?”所謂的國家機密文件,淪落到在舊書攤上賤價出售都無人問津,可見侵犯民權者,終會被時代淘汰。

19718月,燈塔出版社宣布即將在10月出版《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這個宣布立即為燈塔出版社帶來災難性的打擊,拉開了長達兩年半的司法纏訴與政治麻煩,幾乎導致公司破產。

19719月,尼克松總統親自致電維西特,“勸告”他沒有必要招惹這些無邊無際的政治麻煩。但維西特意至堅定,不為所動。為了阻止聯邦調查局永無止境的騷擾,在格維爾的支持下,把聯邦調查局告進了法院,取得臨時的禁止令。

美國司法部雷聲大,雨點小,始終不敢明目張胆的起訴燈塔出版社:為了出版一本他們不喜歡的書,而被在法庭上數落嚴重侵犯人民的憲法權利,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維西特在1973年的公司年會上說:“我對我們國家的民主進程依然充滿了信心。我們下定決心,不僅自己反抗政府越權,也鼓勵所有的人起而反抗。在我們的宗教運動,我們的本性驅使,我們的民族傳統,加上近來種種事實的經驗中,我們已經在歷史上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我們可以,也一定能夠反抗與逆轉這些歷史上影響憲法自由的不祥趨勢。”

美國政府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收拾泄密者:入狀聯邦大陪審團,要求起訴格維爾,美國司法部在法庭取得了傳票(subpoena),命令格維爾的助理倫納德·勒德貝格(Leonard Rodberg)前來交代,他在整件涉密案中扮演的角色。 

格維爾入狀聯邦地區法院,以勒德貝格是參議員助理,應該受到與議員同等的“演講或辯論條款保護”,要求撤銷傳票。聯邦地區法院拒絕了格維爾的要求,聯邦上訴法院認可了地區法院的裁決,格維爾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格維爾 美國案(Gravel V United States)》。 

最高法院在197241920日,一連兩天開庭聽訊《格維爾 美國案》,1972629日,以5票同意4票反對的結論裁決:憲法賦予兩院議員“演講或辯論的條款”保護範圍,除了與立法業務無關的情況之外,包括其助理在內。自此兩院議員助理的工作言責,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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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32日,新婚的埃爾斯伯格到《紐約時報》記者尼爾·希恩(Neil Sheehan)在首都華盛頓的家裡,告訴他說,自己有全套的五角大樓文件,願意免費提供給《紐約時報》發布與眾。事關重大,無法立即達成共識。十天以後,再度見面,商談細節,希恩說他會與他的上司商量,儘快回復。三個星期後,兩人第三度見面,落實了《紐約時報》將會刊布的諾言。 

 1971321日,在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廣場的翠德威旅館房間裡,與希恩再次確認《紐約時報》將推出五角大樓機密文件後,埃爾斯伯格帶領着希恩回到自己的小公寓,當面把一部分的文件交予他。希恩在波士頓複印文件後,返回華盛頓。

1971328日,希恩在《紐約時報》書評欄,牛刀小試,寫了一篇簡短散文,說有些美國政府高級官員,可能因為隱瞞越戰真相而被以戰犯罪名起訴,一石激起千層浪,就此拉開了時代大戲的序幕。

197145日,希恩與《紐約時報》編輯傑拉爾德·高德(Gerald Gold)在華盛頓離開白宮僅五個街口的傑斐遜·希爾頓酒店(Jefferson Hilton Hotel)房間內,閉門研究與策劃如何推出五角大樓文件。   

《紐約時報》總編輯詹姆斯·賴斯頓(James Reston)在整個事件中,起來決定性的作用。一直為自己在報道古巴豬灣事件中的軟弱態度負疚不已的賴斯頓,強硬地表示,如果《紐約時報》不敢發表的話,他將會在自己的《葡萄園公報(Vineyard Gazette)》推出。 

《紐約時報》的法律顧問羅德與戴爾律師樓(Lord & Day)的律師們堅決反對,並警告說,這種行為屬於“叛國刑事重罪”,如果《紐約時報》堅持要刊出的話,他們將立即解除服務合約,不再代表《紐約時報》。

《紐約時報》並沒有被自己的律師嚇住,組織了二十一人的工作班底,負責處理五角大樓文件,為了保密,賦予X工程(X Project)的代號。為了安全與避開治安探員的干擾,特在紐約希爾頓酒店(New York Hilton Hotel)11樓租下五間房間,作為X工程的編輯總部。由希恩、赫里克·史密斯(Herrick Smith)、埃德溫·肯沃(Edwin Kenworthy)與福克斯·巴特菲爾德(Fox Butterfield)聯手撰寫。   

1971611日,《紐約時報》發行人亞瑟·蘇茲貝格(Arthur Sulzberger)在離開紐約,前往倫敦度假前,批准了X工程的最後刊布計劃。1971612日,賴斯頓在他佛蒙特州山頂的住家裡,用電話下令立即推出X工程。

1971613日,《紐約時報》在頭版用二十四號大字,以希恩的名字,“越南檔案:美國三十年來介入越南事務的五角大樓研究”,14日和15日,相繼推出第二和第三批五角大樓文件,立即轟動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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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披露五角大樓機密文件事件,觸怒了白宮的尼克松總統。1971614日下午三時零九分,他在電話里對着白宮幕僚長哈里·霍爾德曼(Harry Haldeman)痛罵說:“《紐約時報》的尼爾·希恩是個雜種,多年來,他一直是個雜種,怎麼在越南問題上,居然給他媽的搞到了這些文件!”

慣於粗言髒語罵人的尼克松總統得知後,怒不可竭,在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的強力要求下,下令“不惜任何代價,立即制止《紐約時報》繼續刊登危害國家的機密文件!”  

1971614日,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John Mitchell)先禮後兵,用電報給《紐約時報》發行人蘇茲貝格發出最後通牒,聲稱如果不立即停止刊登並交回其餘的五角大樓文件,美國政府將會以《間諜法案》刑事罪名起訴之。  

同一天,《紐約時報》悍然拒絕米切爾的要求,並繼續推出第二組五角大樓文件,次日再推出第三組五角大樓文件。

在《紐約時報》拒絕白宮的命令後,美國政府採取緊急法律行動,入稟紐約南區地區聯邦法院,要求頒發預先制止令(prior restraint)。聯邦法官默里·格法因(Murray Gurfein)下令,《紐約時報》暫停推出五角大樓文件,以便美國政府可以準備在1971618日的法庭“停止與交回”機密文件案的法庭辯護。 

由於案件敏感地涉及國家安全,法院採取閉門審判的形式,除了兩造的律師、證人和兩位《紐約時報》代表外,一律不准旁聽。

《紐約時報》一面遵守法院命令,一面進行抗告法律行動,一場影響美國人民言論與出版權利的憲法大戰,自此鳴鑼開場。

《紐約時報》給法庭呈交一份五角大樓文件目錄,但拒絕交回原件。1971617日,格法因以“理由不足”的法理,拒絕美國政府要《紐約時報》交回所有秘密文件的要求。

剛利用預先制止令封鎖了《紐約時報》繼續刊登五角大樓文件,還未喘過氣來,又發生了機密外泄事件:1971618日,《華盛頓郵報》突然推出了十七份五角大樓文件。

1971618日,後來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院長、時任助理司法部長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致電《華盛頓郵報》總編布拉德利,說美國政府認為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行為,已經觸犯了《間諜法案》,要求《華盛頓郵報》立即自動停止刊出,並交回剩餘的秘密文件,但被布拉德利現場堅定地拒絕。 

美國政府當天入狀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法理,要求頒發永久禁止令。美國政府在華盛頓特區的運氣,並沒有比紐約好,被聯邦法官格哈德·格塞爾(Gerhard Gesell)現場就拒絕了,他甚至於連臨時禁止令都不批准。格塞爾在裁決書上說:   

“沒有任何一位地區法官會歡迎這種新聞檢查案件。從《華盛頓郵報》刊出的資料來判斷是否符合制止令的條件,更是加倍的困難。本庭發現文件上的機密標號,述說的卻是數十年前的陳年舊事,兩份主要的新聞大報同時刊出這些文件,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文件會使到外交關係破裂,或導致武力攻擊美國本土,或武力攻擊盟國,或導致發生一場戰爭,僅是妥協軍事計劃的一部分,與妥協軍事情報的一部分。

憲法第1條修正案嚴格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本庭發現事情並沒有達到政府所述說立即危及到國家安全,必須立即頒發對出版物制止令的狀況。政府的證據沒有達到合理頒發制止令的要求,因而我拒絕頒發對出版物的制止令,我簽署這份裁決令,以便美國政府向巡迴法院提起上訴。”

在紐約聯邦法庭上,《紐約時報》的律師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Bickel)對於把預先禁止令延長一天的裁決,提出嚴重抗議:《華盛頓郵報》刊登,而《紐約時報》則不可以,無論站在商業競爭或是報道權威的角度來看,都是極度不公平的,何況,《紐約時報》的讀者,有權知道事情的真相和發展。

1971619日,格法因法官作出裁決:拒絕美國政府永遠禁止與交回文件的要求。美國政府立即向紐約第二巡迴法院提出緊急上訴,歐文·考夫曼法官(Irving Kaufman)否決了格法因的裁決,下令《紐約時報》暫停推出其餘的五角大樓文件,允許美國政府有時間準備庭訊。   

同一天,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下令,責成格塞爾重開庭訊,允許兩造的律師辯護有關美國政府要求永久禁止與交回文件的法理,同時下令,在格塞爾的新裁決出爐前,《華盛頓郵報》不得繼續推出其餘的五角大樓文件。

樹欲靜而風不息。1971620日,《波士頓環球報(Boston Globe)》記者托馬斯·奧列芬特(Thomas Oliphant)在取得總編輯托馬斯·溫希普(Thomas Winship)口頭同意刊出五角大樓文件後,主動與埃爾斯伯格取得聯繫,商量推出事宜。   

《波士頓環球報》在取得五角大樓文件後,在副總編馬特·斯托林(Matt Storin)為主的寫作班底努力下,僅用了六個小時的時間,就把第一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刊出。

美國司法部立即作出反應,入狀聯邦法院,要求辦發臨時禁止令。聯邦法院命令《波士頓環球報》交出五角大樓文件,但《波士頓環球報》卻將文件,鎖在洛根機場的公共儲物櫃裡。

1971623日,《芝加哥太陽時報(The Chicago Sun-Times)》有在頭版刊出了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

1971624日,又有五家報紙,同時在全國各地推出不同版本的五角大樓文件。使人驚訝的是,美國政府這次沒有任何的法律行動,大概是明白了野草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道理,只好聽天由命了。

在美國,政府禁止言論與出版自由,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在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中,美國政府就像八個瓶子七個蓋,狼狽不堪的局面,在所難免。在言論與出版自由的憲法權利下,美國政府對新聞刊物是手忙腳亂,甚至是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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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美國政府正納悶是誰將這些國家機密泄露給新聞媒體時,曾任聯邦檢察官、刑事辯護律師、時任自由撰稿人、猶太人西德尼·錫安(Sidney Zion),突然出現在電台巴利·格雷夫斯節目(Barry Graves show)中,說五角大樓文件泄密者,就是埃爾斯伯格。 

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時報周刊》與《華盛頓郵報》加以轉載後,被這種有違職業道德行為出賣後的埃爾斯伯格,成為全國關注的風頭人物。

1971623日,埃爾斯伯格接受CBS電視台名記者沃爾特·克朗凱特(Walter Cronkite)採訪,直言無忌自己在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中的腳色。同一天,《波士頓環球報(The Boston Globe)》與《聖路易斯郵報(St. Louis Post-Dispatch)》跟進,相繼發表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所謂的國家機密,潰不成軍。  

1971628日,中央情報局探員埃弗里特·亨特(Everette Hunt),以總統特別顧問的身份,用備忘錄的方式,向尼克松總統提議:建立埃爾斯伯格的秘密檔案,找出所有他的缺點,然後透過宣傳,使之名譽掃地。這個建議,深合尼克鬆口味,視之為心腹,大加重用。也就是這種行為,埋下了尼克松政權覆亡的種子。  

19711229日,美國司法部追訴埃爾斯伯格另外十五項間諜、偷盜與陰謀刑事罪名,附帶把拉索定為陰謀共犯(co-conspirators),起訴他十二項同等罪名,如果罪名成立,主謀埃爾斯伯格面臨着一百一十五年的監禁刑期,從犯拉索麵臨着三十五年的監禁刑期。

拉索並沒有接受司法部以合作換取減刑的條件,但他的前女友西奈因抵擋不住壓力而妥協,向司法部的律師招認了拉索與埃爾斯伯格的關係。1971625日,聯邦裁判官琳達·塔索普洛斯(Lynda Tassopoulos)根據西奈的證詞,簽發了對埃爾斯伯格的拘捕令,埃爾斯伯格與妻子只好開始地下逃亡生涯。 

聯邦調查局發動了一場歷史罕見的全球搜捕行動,甚至連法國巴黎都踏遍了,其實埃爾斯伯格與妻子那裡也沒去,就是躲在劍橋的五家不同的小酒店與朋友家裡。

1971628日早上十點,經過了兩個禮拜的逃亡生涯後,埃爾斯伯格在律師查理·尼森(Charlie Nesson)陪同下,前往波士頓馬薩諸塞州區聯邦司法部辦公室,向地區檢查總長自首。在進入辦公室前,特意打扮得衣裝整齊的埃爾斯伯格,在法院的石階前,向蜂擁而至的記者宣讀了一份新聞稿:  

1969年秋天,我自願的把所謂的五角大樓文件,包括一份從來沒有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的美國談判研究,送到了參議院外國關係委員會主席辦公室,在這之前,只有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僅有少數人閱讀過這份文件。到了今年春天,—-在兩次的軍事侵略後—-又造成了數千美國人與數十萬印度支那半島人死亡。唯一使自己後悔的是我沒有提前採取行動,把這段歷史透過新聞媒體,告訴所有的美國人。我再次的澄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我現在把這件事辦完了。

這些行動有力地駁斥了包括國防部處理文件的所謂秘密規矩。無論如何,作為一位負責任的公民,我無法再與政府合作,繼續地向美國人民隱藏這些訊息。我的行動為為我自己帶來危險,我已經準備好了面對所有的後果,這包括我自己個人與家人的嚴重後果,無論結局如何,我都與千千萬萬的美國人一樣,為了服務國家,願意付出這種危險的代價。對我來說,一直保持着希望與信任。希望的是這些事實真相能夠使我們脫離戰爭。信任的是能夠制止公僕停止撒謊,停止屠殺,停止美國人再在印度支那半島死亡。”

埃爾斯伯格拒絕承認觸犯《間諜法案》刑事罪,以五萬元擔保在外候審,開始了與美國政府的馬拉松司法大戰。

拉索於19361014日在維吉尼亞州薩克福(Suffolk, VA)出生,於200886日病逝老家薩克福。在他七十一年的生命里,因幫助自己在前蘭德公司同事埃爾斯伯格把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而聞名。

1960年,拉索畢業於弗吉尼亞理工學院航空工程系,任職國家航空航天局太空艙研究部。1968年,赴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深造,取得航空工程系與公共事務雙重碩士學位。畢業後在蘭德公司工作,與埃爾斯伯格交好,最後因為知識分子的職責輿信念,成為他的“陰謀共犯”。

埃爾斯伯格與拉索兩人因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去結束不義的越戰而流芳萬世,連審判五角大樓文件案件的美國地區法官威廉·伯恩(William Byrne),亦因在法庭上伸張了正義而留名千古。 

1971814日,聯邦大陪審團票傳拉索出庭作證,但拉索引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保護權利,拒絕發言。1971816日,美國司法部採用一貫手法,頒發拉索刑事豁免權,換取他已污點證人身份,出庭指證埃爾斯伯格的“罪行”,但被拉索嚴辭拒絕,聯邦法庭以藐視法庭的罪行,判他入獄六個星期,但依然無法改變他不合作的堅定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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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云: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也沒有不透風的牆。

伯恩於193093日在加利福尼亞洛杉磯出生,1953年南加州大學畢業,1956年在南加州法學院取得法律學士學位,1958年至1960年,出任南加州中區助理司法部長,1967年,伯恩被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為南加州中區司法部長,1971421日,尼克松總統提名他出任南加州中區地區法院法官,1971520日,參議院通過他提名,同日頒發聯邦法官任命書;1994年至1998年,伯恩出任南加州中區地區法院院長;1998228日,因符合法官退休條例,以全額薪金退休。2006114日,病逝加州洛杉磯,享年七十六歲。  

當埃爾斯伯格的案件落在伯恩手裡時,白宮大喜,認為憑着尼克松的提名知遇之情,應該是“自己人,好說話”,但是事實卻朝着白宮意願相反方向發展:1973426日,在華盛頓聯邦法庭水門事件上,政府檢察官透露:白宮非法派人至埃爾斯伯格的心理醫生菲爾丁辦公室,入室盜竊有關埃爾斯伯格的檔案。

埃爾斯伯格的律師尼森立即在法庭上提出抗議動議,認為案件為政治報復。新聞見報,白宮立即採取減輕殺傷力的措施:將總統法律顧問迪安革職,強迫埃利希曼與霍爾德曼辭職。迪安因被炒魷魚而與尼克松翻臉成仇,在國會與法庭勐爆水門事件內幕,加速了尼克松政權的崩潰。

1973426日,伯恩接到在水門事件的法庭通報文件說,亨特與里迪曾在白宮的命令下,非法夜闖埃爾斯伯格的心理醫生菲爾丁辦公室,入室盜竊有關埃爾斯伯格的病歷資料。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73430日,伯恩突然在法庭上宣布了一個像政治炸彈一般的消息:最近白宮委派總統顧問埃利希曼代表尼克松,與他兩度接觸,以聯邦調查局局長職位為條件,“只要在埃爾斯伯格的案件上幫個小忙”,進行非法的政治干涉司法關說。

197359日,華盛頓水門事件中又爆出驚人黑暗內幕:聯邦調查局探員曾非法監聽與錄音埃爾斯伯格與霍爾珀林的電話談話!

這些一系列的非法勾當,在埃爾斯伯格大審中,爆出了驚人的殺傷力:伯恩在1973511日,突然宣布案件不是無效審判(mistrial),而是撤銷(dismissed)埃爾斯伯格拉索兩人所有的刑事指控。伯恩在法庭上解釋他作出這個決定的法理說:

“由426日開始,美國政府人員非同尋常地披露了一系列關於本案被告的行為,更多陸續出來的訊息製造了比答案更多的疑問。披露出來的訊息說明了美國政府對被告進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非法行為。被告被起訴後,政府對被告的調查應該勉強地約束。白宮官員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調查本案的一位被告。我們從模煳的認知中得知那個特別小組對本案所幹的事情,使人焦慮。

政府的不斷調查的本案毫無益處,每一天的流逝只能使陪審團空空等待。另外,秘密的政府非法調查並沒有為本案提供任何幫助,而對法院要求的恰當文件,回應不是銷毀,就是失蹤。為期待案件的完整性,但對被告的起訴增加了嚴重的實際性和合法性,無論如何,政府的行為把陪審團置於不可能得客觀公正結論的狀態中,我的結論是,如果僅是宣布審判無效,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我相信被告沒有必要冒此風險,因為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他們有可能再次被送上由不同陪審團組成的審判庭。

這種情況下的全部案情,我簡單地描述就是對正義的冒犯,種種的怪誕事件,無藥可救地影響了這宗案件的檢控業務。就本案目前的狀況,在為看來,為了確保正當的法定訴訟程序與司法正義,唯一的可能糾正手段是批准被告律師提出撤銷控罪和解散陪審團的動議。我現在下達撤銷所有控罪與解散陪審團的命令,案件一應撤銷,立即生效。”

伯恩語畢,整個座無虛設的法院旁聽席上,響起了如雷般的掌聲與歡呼,埃爾斯伯格恢復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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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審判並沒有阻擋檢察官重新組織新陪審團開庭的權利,但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禁止一罪兩罰的保護下,撤銷審判意味着全案的徹底結束。

無效審判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兩造的律師、陪審團均有權要求法庭宣布案件為無效審判。美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重新審判被宣布的無效審判案件,只要是宣布之前經過了被告的同意,重新開庭的案件不算是違反《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一罪兩罰”原則。沒有經過被告同意,或有被告的抗議而宣布的無效審判,不得重新開庭審訊。違反被告意願的無效審判,被告在十五天之內向法庭提出動議的話,自動重新排期開庭。

禁止一罪兩罰已經是文明國家的普世價值與司法倫理。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採用不得一罪兩罰司法慣例,全球有七十二個國家簽署的《國際公民權與政治權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4條第7款規定:“無論根據各國法庭審判的結論是定罪或無罪,沒有人允許為同一罪行接受兩次的審判或懲罰。” 

懸而不決的陪審團、非法取證、酷刑逼供、政治干預等,是法官宣布無效審判的普遍理由。在大部分情形下,無效審判意味着案件的結束。

尼克松在白宮聽到埃爾斯伯格所有的指控全部撤銷審判時,勃然大怒,破口罵道:“這個狗娘養的居然變成了他媽的護憲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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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131日至27日間,越共在南越發動對美國軍事機構的襲擊,是為著名的“新春攻勢”。

1968331日,林登·約翰遜總統宣布下令對北越進行大規模轟炸後,全國震驚,在聲勢浩大的反越戰民權運動衝擊下,他被逼宣布不再競選連任,造成理查德·尼克松借勢而起,號稱“我有秘密計劃立即有尊嚴地結束越戰”,廣受歡迎,在五十個州中,拿下了四十九個州,順利入主白宮。     

19681225日,埃爾斯伯格與總統當選人尼克松的未來國家安全顧問基辛格,在紐約皮埃爾酒店(New York Hotel Pierre),閉門深談四天,向他提出越南政策的幾個選擇,深受基辛格賞識,兩人保持友好關係達兩年之久。19708月,兩人在加州聖克利門蒂(San Clemente, CA)再度見面,埃爾斯伯格力促基辛格閱讀五角大樓文件,作為處理越戰的參考。

19709月,基辛格邀請埃爾斯伯格為自己的政治顧問,共同為尼克松政府工作,但被埃爾斯伯格拒絕。19711月,在波士頓麻省理工學院舉行的越戰討論會議上,埃爾斯伯格公開抨擊基辛格的越戰傷亡報告不實,兩人開始交惡。

任何的友誼在現實政治利益面前,皆顯得蒼白和滑稽,當基辛格發現埃爾斯伯格是五角大樓文件曝料人時,即翻臉咒罵他是“美國最危險的傢伙”。

得道多助,仁者無敵。這個普世價值在五角大樓文件的司法案件中,得到了最佳的證明。埃爾斯伯格與拉索兩人,在聯邦法庭上毫髮未損的全身而退,不僅是兩人的運氣好,亦是尼克松政府的厄運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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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松總統的厄運與倒台,是由五角大樓文件開始的。尼克松是政客,不是政治家,他的疑神疑鬼個性與慣於使用陰謀估計伎倆,註定了他人生的敗局。從一個小故事裡,就可看出尼克松的另一面奸詐個性。

白宮擁有一艘遊輪,長期停泊在距離白宮不遠處的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岸,主要是為美國總統家人享用。尼克松經常在周末,邀請朋友們赴輪飲宴,交際應酬。  

尼克松就像大多數的美國人一樣,喜歡喝紅酒,他尤其是喜歡喝高級的紅酒。每當宴會時,他暗中吩咐服務員,用白餐巾把紅酒裹起來,使客人看不見是什麼牌子,上酒時,數瓶齊出,給客人喝的,是便宜的普通紅酒,而倒在自己酒杯中的,則是價格非凡的上等紅酒。如果不是被《華盛頓郵報》記者揭發出來,偷偷暗笑的尼克松,恐怕會把這個吝惜的秘密帶進棺材。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爆發後,尼克松總統對埃爾斯伯格恨之入骨,極欲除之而後快,最少也要把他的聲譽搞臭。在處理這件事上,律師出身的尼克松犯了任何法治社會都絕對不允許出現的錯誤。錯誤是要付出代價的,尼克松付出的代價是驚人的:他親手埋下了導致丟掉總統寶座惡果的種子。

1971724日,尼克松親自委任親信埃吉爾·克羅赫(Egil Krogh),與基辛格的貼身顧問戴維·揚格(David Young)兩人,出任總統特別調查小組(President’s  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正副主任,是為惡名昭彰的白宮管道工(White House Plumbers) 

偷偷摸摸的白宮管道工主要成員有亞歷山大·巴特菲爾德(Alexander Butterfield)、查爾斯·柯爾遜(Charles Colson)、約翰·埃利希曼(John Ehrlichman)、約翰·迪安(John Dean )、哈利·霍爾德曼(Harry Haldeman)、埃弗里特·亨特、喬治·里迪(Gordon Liddy)與戈登·斯特羅恩(Gordon Strachan) 

出身自聯邦調查局的里迪是典型的共和黨鐵杆支持者,被判入獄的記錄導致他的律師執照被永久吊銷,風雲際會,因禍得福,使他成為全國聞名的名利雙收電台節目名人。在水門事件三十周年時,他接受採訪,被問及是否對當年涉及水門事件有所後悔時,他大聲地回答說:“是有所後悔的,我後悔當時沒有把事情辦好!” 

白宮管道工成立後的第一個任務,就是要搜集埃爾斯伯格的黑材料。聯邦調查局為白宮提供了一份有關埃爾斯伯格親朋戚友的名單,其中有洛杉磯心理醫生劉易斯·菲爾丁(Lewis Fielding)的名字,經過初步確認,菲爾丁和埃爾斯伯格是醫生與病人的關係。這個發現使白宮管道工極度的興奮:如果能夠證明埃爾斯伯格是個神經病的話,事情就好辦了。19717月,聯邦調查局私下要求菲爾丁提供有關埃爾斯伯格的病歷資料,但被嚴辭拒絕。 

197185日,在白宮行政大樓地庫第16號房間裡,白宮第12任總統首席法律顧問埃利希曼批准了所謂的亨特里迪第1號特殊工程(HuntLiddy Special Project No.1)-夜闖菲爾丁辦公室,查閱埃爾斯伯格的醫療記錄。

197193日凌晨四點,在加州洛杉磯比佛利山莊菲爾丁辦公室外,亨特與里迪在門外把風,中央情報局特務歐亨尼奧·馬丁內茲(Eugenio Martinez)、費里佩·德迭戈(Felipe de Diego)與伯納德·巴克(Bernard Barker)動手,把窗戶撬開,五人前後進內,翻查檔案。  

其實,埃爾斯伯格為了疏減精神壓力,只訪問過菲爾丁醫生一次,病歷表上,除了他的通訊地址外,並沒有任何的“神經病”資料,而且只有一張紙,由於大意,把這份資料散落在地上,結果什麼也沒有得到,空手而回。亨特與里迪返回白宮後,向埃利希曼提議,乾脆直接到菲爾丁家裡再找,但由於風險太大,拒絕了兩人的建議。

白宮管道工像一批黑社會,用非法手段到處作案,他們查清了肯尼迪政府對刺殺越南總統吳庭艷的細節,查清了愛德華·肯尼迪(Edward Kenndy)在馬薩諸塞州查帕奎迪克島(Chappequiddick Island, MA),淹死女助理瑪麗·科佩奇尼(Mary  Kopechne)的內幕等,但在寶石行動(Operation Gemstone)中,不僅失手,最後導致尼克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在任總統。    

白宮管道工在菲爾丁案件上,辦得乾淨利落,不留痕跡,但是上得山多終遇虎,這批無法無天的同一批人馬,終於在1972617日凌晨二時三十分,夜闖華盛頓水門大廈民主黨總部修理失靈預早安裝竊聽器時,失手被捕,五個被捕的“小偷”中,有兩個人的名字是馬丁內茲與巴克—他們曾是夜闖菲爾丁辦公室的白宮管道工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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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克松諸多醜聞中,最為突出的是尼克松敵人名單(Nixon’s Enemies List),在二十位主要敵人的名單上,霍爾珀林排名第八。

尼克松敵人名單是通稱,全名為尼克松主要政治對手名單(Master list of Nixon political opponents),由被白宮幕僚長霍爾德曼美譽為尼克松刀斧手(hit man)的柯爾遜與喬治比爾(George Bell)合編而成。

 一位美國作家評論柯爾遜為魔鬼政權里的天才魔鬼(evil genius of evil administration),真乃入木三分之論。1974624日,柯爾遜被格塞爾法官判處入獄一至三年,到阿拉巴馬州麥克斯韋懲教設施所(Maxwell Correctional Facility)服刑,是為水門事件中第一位被判刑入獄的尼克松親信。

柯爾遜在監獄中看到了囚犯們的精神空虛,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問題,不但自己皈依基督,還在坐牢三個月後,因兒子與家庭問題被提前假釋出獄,自此看破紅塵,無意仕途,不再過問政治上的江湖恩怨,全力以赴的改良美國的獄政,影響所及,最後改變了數十個國家的監獄制度。如此成就,不愧為天才魔鬼。

霍爾珀林是一位美國民間學者,曾出任約翰遜、尼克松與克林頓政府的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成員。當他知道了聯邦調查局對自己的非法錄音後,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包括尼克松在內的十名政府官員。

非法錄音是違反憲法權利的刑事行為,在任總統沒有司法豁免權。在初審庭上,法官排除了六位政府官員的責任,僅剩下美國總統尼克松、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基辛格、司法部長米切爾與白宮幕僚長霍爾德曼四名被告,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霍爾珀林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Morton Halperin V Richard NixonHenry KissingerJohn MitchellHarry Haldeman)》案例。

基於違反原告的《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隱私保護權利,聯邦地區法庭裁決被告罪名成立,同時考慮犯罪動機是基於政治行為,裁決被告支付一元的象徵性賠償(nominal damages)

《霍爾珀林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的重頭戲是在聯邦巡迴上訴法庭。聯邦地區法庭的裁決不被兩造領情與接受,雙方同時上訴。霍爾珀林認為自己被聯邦調查局非法監聽二十一個月而只得一塊錢,有失公平,被告則覺得如果不上訴,就是間接承認犯罪,而一個犯罪的政府,無法被文明社會所接受,政治後果嚴重。

上訴案於197929日在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聽證。由院長詹姆斯·賴特(James Wright)、斯波茨伍德·羅賓遜(Spottswood Robinson)與格哈德·格塞爾(Gerhard Gesell)主持庭訊。

坐堂的三位聯邦法官,全是當代司法界的民權護法風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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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賴特在半工半讀的情況下,取得洛約拉大學新奧爾良法學院(Loyola University New Orleans College of Law)學位,1945年至1949年,歷任路易斯安那州東區助理檢察官、總檢察官,這段時間,賴特有點像小說里的獨行俠,力抗使美國蒙羞的種族歧視政策。

1962年,肯尼迪總統提名他出任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78年至1981年退休為止,他出任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院長。

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 教委會案》裁決在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政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原則,必須立即廢除後,整個美國南方十一州,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狀聾做啞,拒絕執行,什至公開反抗。賴特在路易斯安那州嚴格執行最高法院的《布朗 教委會案》裁決命令,導致他與家人到處被當地白人排擠、仇視與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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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遜是維吉尼亞州早期的民權律師,他本身的奮鬥事跡,就是一篇可歌可泣的雄壯民權史詩,在《布朗 教委會案》中,他是第一位站在九位白人大法官目前雄辯的黑人民權律師,也是第一位被提名出任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非洲裔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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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水門醜聞大審者,大概沒有人不對格塞爾法官肖然起敬,素有 “水門七惡剋星”的雅號。在被特別檢察官送上被告席上的七位尼克松親信中,米切爾、霍爾德曼、埃利希曼、柯爾遜與戈登·斯特羅恩(Gordon Strachan)五人在格塞爾的威嚴下,或俯首認罪,或被判有罪。 

水門七惡的另外兩人,助理司法部長羅伯特·瑪狄恩(Robert Mardian)和尼克松總統競選連任委員會顧問肯尼思·帕金森(Kenneth Parkinson)則無罪釋放。   

尼克松等人的上訴案件落在這三位鐵面無私的法官手裡,任何人都不會看好。案件在197929日開庭聽證,與1979712日作出裁決。由院長賴特撰寫的裁決書指出兩大原則:第一,維持原判,但在特殊情形下的一元象徵性賠償裁決,不得作為日後同樣性質案件的判例。第二,白宮或司法部在進行竊聽嫌疑人前,必須向法院取得允許證。

裁決書指出了整件案件的法理是:

“本案是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在牽涉到個人權利的情況下,採取斷然的監視行動來保護國家機密。我們必須小心考慮到,我們的決定是否影響國家保護重大利益的能力。相等地,就像最高法院所提示一樣,如果政府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可以破壞憲法賦予的權利的話,那是太諷刺了。締造憲法的先賢賦予人民反對政府的權利,這種不被打擾的保證是文明人民最廣泛的權利之一。為了保證這種權利,政府對任何個人隱私的無理入侵,勿論是在什麼明目下,都將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權利的行為。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就是保證不被任意胡為與被不合理的竊聽權利的奠基石。這種監聽行為侵害了憲法保證公民的自由隱私談話權利,變質成了不可避免的公開講演,完全是一些無法容忍的行為。這不像暴力撞破原告的家門,翻箱倒櫃地在抽屜里尋找,那會變成了對原告的基本犯罪動機,但這是對原告個人安全、個人自由與個人財產的侵略。缺少了對每一位公民的追求自己的意見與願望的警惕性保護,就是我們對由尊嚴與個人組成的社會的背叛。

本案突顯的問題是當行政部門在保護全國的名義下壓服了憲法權利。不幸的是,含煳不清的‘國家安全’固有說辭禁不起嚴格的分析。本庭同意這種泄密並沒有危害到國家存亡。我們相信,除非國家出現直接和嚴重的危險,行政特權才可以使用。沒有這種緊急情況,憲法並不允許行政特權的任意濫權使用。假借國家安全名義來危險地借取我們憲法權利,是一種威脅我們自由與個人權利的行為。“

美國政府在最高法院又一次碰到了挫敗。19721113日,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拒絕為美國政府就《霍爾珀林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上訴案開庭,自此全案結束。

一系列的五角大樓文件事件衝擊與司法大戰,產生了實際性的政治效果,1973510日,眾議院通過議案,切斷所有美國在印度支那的戰爭經費。1973815日,美國在印度支那的濫轟濫炸軍事行為被逼無限期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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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626日,《紐約時報 美國案》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主要的辯論焦點是:聯邦法院對出版物所頒布的臨時預先制止令,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出版自由權利。此案在聯邦法院中,已經敗象畢露,勉強擠進了最高法院,依然是毫無起色。  

1971626日,最高法院院長沃侖·伯格與雨果·布萊克、威廉·道格拉斯、拜倫·懷特、約翰·哈倫、威廉·布雷南、瑟谷德·馬歇爾、波特·斯圖爾特和哈羅德·布萊克門(Harold Blackmun)八位常務大法官坐堂聽證。 

尼克松政府派出副司法部長埃爾溫·格里斯沃爾德(Erwin Griswold)出庭辯護。格里斯沃爾德曾任哈佛法學院院長長達二十一年之久,精於稅務法,是約翰遜與尼克松兩任政府的副司法部長。他著的《藍皮書(The Bluebook)》是絕大部分美國法學院學生的必讀參考書之一。  

格里斯沃爾德德高望重,譽滿天下。他曾長期從事民權司法業務,當瑟谷德·馬歇爾在最高法院辯論《布朗 教委會案》時,他曾拔刀相助,以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的身份,提供支持意見。  

長期出任美國民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的背景,使他在《紐約時報 美國案》的辯論有氣無力,大為失色,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威力,因為在他的內心深處,並不認可尼克松政府在此案中的態度,但是身在其位,職責關係,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忠於職責而已。

格里斯沃爾德用了四分之一的時間來抱怨他沒有充分的時間做準備,也沒有機會閱讀兩百五十萬字的五角大樓文件。

格里斯沃爾德強辯說:

“本案引發出來的,不僅是過去兩個星期來大家熱烈討論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憲法權利,但同時也引發在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權利下,政府的基本平等權力,和政府有有效行使該權力的重要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在三權分立體系下,憲法賦予總統為行政首長與三軍統帥的特權,如何得以有效運作。如果我們從法院從未對出版物頒發過預先制止令,自然會得出不應該在本案開先例的結論,我的建議是,沒有必要在本案中得出結論,憲法中沒有這種規矩,也從來不曾有關類似的規矩。本案牽涉到版權權利的議題,包括《紐約時報》自己在內,《紐約時報》認為自己擁有這些機密文件的版權,當別家報紙也開始推出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時,它認為侵犯了自己的版權,於是到法院提起控訴,問題是這些文件,本來就是屬於美國政府的財產。”

就憲法權利的法理上,格里斯沃爾德認為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擁有制止出版物的權利,“我認為,不僅僅是本案適用,憲法沒有而且從來就沒有存在這種憲政。”

格里斯沃爾德批判《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說:“在我看來,即使我有些懷疑,我們有一系列的有關可以信賴的公平法律條文,且不論它們的動機是什麼,正當的法理是什麼,對於這些材料,他們明知沒有擁有權,但還是意識地、故意地去糟蹋這些信賴。”

格里斯沃爾德主要的法理是:這些文件,包括版權在內,全部是屬於美國政府的財產,他引用美國名作家歐內斯特·海明威(Ernest Hemingway)的版權案例說: 

“在不清楚的情況下,這些被新聞媒體和《紐約時報》持續發表的文件,或許是偷盜來的,或許是花錢向政府秘書買來的,如果海明威尚在的話,我一點也不會懷疑,他也會入狀法院,要求停止侵犯他版權的刊出。就在今天早上,我從新聞中得知,《紐約時報》到法院控告《每日新聞(Newsday)》,說《每日新聞》轉載了他們即將出版的約翰遜回憶錄摘要。可見版權是不可侵犯的。”

在如何定位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的立場上,格里斯沃爾德被幾位大法官凌厲的觀點弄得狼狽不堪,幾乎到了語無倫次的地步。

懷特質問他說:“副部長先生,美國是不是另外準備在得到本庭的禁止令後,即另外要求把那些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要回來?”

格里斯沃爾德居然說:“在這個法庭的目前為止,並沒有介入這個議題。”

懷特可以強調地再問:“難道不是嗎?”

格里斯沃爾德堅定地回答說:“不是的。”

格里斯沃爾德口是心非答案,把自己位置在一個非常不利的立場上。果然,布雷南突然在黑高椅子說冷冷地問:“不是?但這不就是美國政府施加壓力的目的嗎?難道美國政府不是企圖想《紐約時報》和《華盛頓時報》把這些材料交出來的嗎?”

格里斯沃爾德被挑戰得無法自圓其說,只得尷尬地改口說:“我可以確定美國政府是想要回來的。”

布雷南得理不饒人,進一步緊逼說:“這個答案不是我要問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美國政府有沒有這種企圖?”

格里斯沃爾德被質問得已經開始前言不搭後語:“到目前為止,美國政府並沒有要求法庭下令把材料要回來的企圖。”

懷特緊跟着追問說:“是嗎?我想那是採取法律訴訟的部分原因,部分的原因就是想要這些材料回來,不是嗎?。”

格里斯沃爾德言辭顛倒,顯然有點惱火,大聲地回答道:“我相信以前是這樣子的,但那不是我們上訴的理由,在上訴狀里也沒有提出來,這有什麼不對的嗎?”

馬歇爾改了議題:“副部長先生,在過去的四十五天研究里,美國政府的行動,是根據本庭的裁決結果?還是不管怎樣,依然照干不誤?”

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大法官先生,我會催促美國政府在無論如何的結論下,依然照干不誤。當然,如果法庭不允許禁止令的話,那就困擾得多了。但會在事後的檢討會上說,就算是這樣,我們依然該干就干。”

馬歇爾問:“啊!如果本庭的結論是相反的話,那些研究有用嗎?”

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那些研究是有用的。我會全力以赴地使那些研究有用,我也全力支持美國政府持同一態度。”

馬歇爾問:“閣下的意思是否說,即使沒有這件案子或法庭裁決,美國政府就有權決定那些材料才可以出版?”

“是的,除了那是個龐大大運作外。”格里斯沃爾德解釋說:“在我記憶所及,毫無疑問,這些材料可使美國政府從容地解決那些複雜的問題。”

馬歇爾說出了他問題的焦點:“但是,假如本庭的裁決是否定美國政府的依然照干不誤,是不是就是如此?”

面對着馬歇爾的不友善的盤問,格里斯沃爾德無奈地說:“假如法庭的裁決是反對我們的話,那麼,那些材料就成為一些沒有實用性的東西,在報紙出版後。美國政府只好將之解密,成為學術研究的議題。”

伯格院長半取笑格里斯沃爾德說:“看來你的解密工作,是由我們來替你干的了,不是嗎?”

格里斯沃爾德幽默地回答說:“法庭的負面裁決就是在解密這些材料。”

懷特接起了這個話題:“副部長先生,我有點不明白。你在這裡的法理,顯然是說在聯邦或巡迴法庭的臨時禁止令,可以與一般的刑事程序不同,或報紙刊出機密文件,也可不與普通刑事案件腺體並論?”

“事情的確是這樣子的。”格里斯沃爾德解釋說:“只憑表面的問題來研究,我認為要求任何評審團去裁決一家報紙僅僅刊布了些機密文件,就犯有刑事罪行,是有着極度困難的。以《紐約時報》為例子,我們非常不想採用刑事犯罪的程序來處理。”

懷特質問說:“這不就是無可爭辯地說明美國政府採取了雙重程序標準嗎?”

格里斯沃爾德不直接回答一直對他不友善的懷特問題:“在技術上來說,只要是刊布機密文件的行為,那就的確是一件刑事犯罪案件。”

言罷,格里斯沃爾德準備返回座位,但被斯圖爾特叫住:“副部長先生,在你坐下前,我還有一個剛才討論過,關於本案原則性的問題。據我的理解,你並沒有說,光僅僅是那些機密文件被盜竊就有權說法庭該辦發臨時禁止令?”

格里斯沃爾德:“不是的。”

斯圖爾特:“或是據我的理解,閣下聲稱的有權理由是----”。

格里斯沃爾德乾脆替斯圖爾特把話說完:“或是因為我們擁有它。”

“請讓我把話說完,”斯圖爾特對於這種被律師打斷說話的行為,顯然不快:“閣下聲稱有資格要求法院頒發臨時禁止令的法理,因為材料是從你那裡盜竊回來的,那是你的財產。故不論那些材料是否保密文件,被報紙取到手而刊發出去,向公共暴露這些保密文件將為政府帶來困擾,與對美國的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危險。”

格里斯沃爾德:“是的,大法官先生。”

斯圖爾特並不就此放棄追問:“現在,這些是對的嗎?”

格里斯沃爾德:“是對的,大法官先生。”

斯圖爾特:“所以,或者不是與解密文件有任何關係,是不是這樣?”

格里斯沃爾德反駁說:“我同意你的看法—-除了這一點之外。如果這些不是保密文件的話,那麼,我們是很難會來到這裡要求辦發臨時禁止令的。舉個例子來說,如果那些保密材料是包括美國總統的公開演講在內—-”。

斯圖爾特也打斷格里斯沃爾德的話說:“現在那些保密文件,不是已經變成了公共知識了嗎?”

格里斯沃爾德堅持說:“是的,但是我們來到這裡要說:你們不能印刊這些,因為那會嚴重地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

斯圖爾特嘲笑格里斯沃爾德說:“看來,這是一件飄搖不穩的案件了。”

在哄堂大笑後,格里斯沃爾德一板一眼地說:“不是的,大法官先生。”

斯圖爾特繼續嘲笑格里斯沃爾德說:“所以,這會是一件有事實根據的案件了。我們需要去研究一下本案的事實根據,而閣下遞交上來的事實根據,是值得仔細考據的。”

格里斯沃爾德藉機解釋說:“大部分來說,是那樣子的。大法官先生,我嘗試着讓背景來來幫助本案的法理,我在本庭曾多次重複指出,那些是在總統行政命令下,國會認可的機密文件,這明顯地說明了取得這些文件是不妥當的。”

斯圖爾特明顯地不同意這位德高望重的法學院教授的看法:“好的,如果有人為此而觸犯刑事犯罪的話,可能另當別論,但是本案在本庭看來,在第1條憲法修正案面前,沒有什麼關聯。”

格里斯沃爾德抗議說:“好吧,大法官先生,我再重複,我想這對國家安全來說,是一件不能挽回的事情。”

布萊克接着提出:法庭能否忍受以總統行政命令來將文件變為保密文件的法理,是否妥當的新話題。格里斯沃爾德借題發揮說:

“我在遞交的辯護詞中已經說得很清楚,與我在這裡的辯論一樣,我相信本案件的關鍵,是這些材料嚴重地影響到美國國家的安全。影響到許多生命,影響到如何決定戰爭的進行,影響到如何尋找我們的戰俘。我不能說如何決定戰爭的進行與如何尋找我們的戰俘是直接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我可以說法庭是否頒髮禁止令,會決定美國國家的安全。在美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的微妙談判中,我對法庭的提議是,既然美國總統被憲法授權全權處理外交談判,那就應該制止保密文件外泄,確保不會危害到美國政府的利益。在全面的研究後,艾森豪總統於1953年簽署了美國總統第10501號行政命令,開始了保密文件的運作。聯邦地區法院認可了這種機密文件的外泄,的確危及到美國的安全。”

格里斯沃爾德提出的法理有七:第一,《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來源,是有人偷盜政府的機密文件;第二,五角大樓文件屬於國家機密,影響國家的外交談判和國家安全;第三,總統有行政特權來禁止與沒收這些原本就是屬於美國政府的五角大樓文件;第四,這些機密文件的披露,直接影響越南外交談判與蘇聯核武談判;第五,為美國後代遺留下難以估計的隱患;第六,美國開國以來,法院不是從未對出版物頒發過預先制止令,而是從沒有在法庭上審判過類似的案件,聯合新聞社就是最好的案例;第七,數位國會議員持有這些機密文件,但都沒有將之公開,就是尊重國家機密文件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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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紐約時報》的主力律師有兩位,亞歷山大·比克爾與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兩位都是當代極負盛名的憲法專家。在紐約南區地區聯邦法院上,比克爾曾大力挑戰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出版物的臨時預先制止令的權力。 

比克爾於19241217日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Bucharest, Romania)出生,十五歲時隨雙親移民美國,定居紐約市。1949年,比克爾以最優等成績從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畢業後,出任聯邦上訴法院卡爾弗特·馬格魯德(Calvert Magruder)法律助理,後被國務院派往德國服務。1952年,出任最高法院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法律助理。1956年開始,任教哈佛大學法學院。   

1956年,比克爾與查爾斯·布萊克教授(Charles Black)在耶魯大學法學院開創憲法系,成為全國的憲法學研究先鋒,他在耶魯教授美國憲法,一直到1974118日以四十九歲英年早逝於康涅狄格州紐黑文(New Haven, CT)為止。 

《紐約時報 美國案》是比克爾人生事業的巔峰, 在法庭上的輝煌成績,使他成為整代法學院學生心中的模範與偶像。

比克爾最為著名的法理是 “司法克制論(Judicial restraint)”,主張法官依照判例(precedent case)去照章辦事(stare decisis),法官必須嚴格克制司法權力,除非明顯地違反了憲法原則,否則不可輕易裁決法律違憲。

現任最高法院院長約翰·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與常務大法官賽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都曾公開表揚比克爾為“美國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憲法權威之一”。 

比克爾的著作,多以最高法院為題材,其中比較流傳於世的有七本:《最少危險的部門:政治柵欄的最高法院(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最高法院與進步觀念(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Idea of Progress)》《司法制度與責任政府制(The Judiciary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1910-21)》《贊同道德觀(The Morality of Consent)》《新時代的政治改革(The new age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electoral college, the convention, and the party system)》《布蘭德斯大法官未公布的意見(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Mr. Justice Brandeis: The Supreme Court at Work)》與《沃倫法院與政治(Politics and the Warren Court)》。

2005年,紐約大學出版社,把九位法學院教授與憲法學專家對《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的研究文章,編輯成單行本,是為影響深遠的《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The Judiciar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肯尼思·瓦特(Kenneth Ward)在《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序言中,推崇比克爾是“二十世紀後五十年最具影響力的憲法理論家”。

在最高法院的聽證庭上,風度翩翩的比克爾用豐富的法學修養,隨手採用的案例,雄辯滔滔,一人舌戰九位大法官,有力地說服了其中的六位,贏得了官司,威震天下,名垂千古。

艾布拉姆斯是公認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法理專家,從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發佈的一個小故事中,可以看出艾布拉姆斯在這個領域中的地位:

“如果有人問誰是憲法修正案的權威律師的話,百分之百的答案一定是:艾布拉姆斯;如果再問是否還有其他律師的話,答案一定是:沒有人。由此可證明,艾布拉姆斯與憲法修正案幾乎就是同義的名詞。”

前美國派駐聯合國大使、印度大使、代表紐約州十八年的聯邦參議員丹尼爾莫伊尼漢(Daniel Moynihan)曾讚揚艾布拉姆斯說:“他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出類拔萃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律師之一。” 

美國司法部起訴《紐約時報》的法律依據是違反了《間諜法案第73條》:“被授權持有、接近、使用、掌控文件、密碼、資料、信號、相片、描繪、底片、藍圖、計劃、地圖、模型、指示、裝置、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筆記、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而對外國國家有利的有關的訊息、自願地、意圖地、直接地或間接地聯繫、輸送、傳遞予無權接受的人,或自願保留,不歸還給被授權的政府官員,是為觸犯刑事法律。”

在開庭聽證前,比克爾與艾布拉姆斯聯名,以備忘錄形式入狀最高法院,就《間諜法案第73條》本身的法理,提出三大挑戰:第一,《間諜法案第73條》的文字太廣泛,廣泛到無邊無際,使人無所適從。什麼叫做“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如果這些文件之目的是教育大眾的話,難道也“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嗎?第二,如果司法部長相信這些行為是刑事範圍的話,為什麼會在法庭採取民事程序來申請預先制止令呢?顯然有着難以調和的法理矛盾。第三,在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廣泛的意義上來看,且不論政府在民主社會體系下,曾經在法院取得數次的制止令的得失,但政府在這些文件上的錯誤判斷和不端行為,恰恰正是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維持至今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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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克爾一出庭,就和院長伯格槓上了:“我們在13號開始刊出,14號和15號繼續刊出,政府在14號傍晚才有所反應,聲稱是發生了嚴重的危險,明顯地不是那回事。”

伯格問道:“閣下的意思是否在說—-閣下是否允許對事情還沒有弄清楚就採取行動的行為?”

比克爾回答說:“院長先生 ----

伯格打斷他的話題:“或就那樣把剛開完會的憔悴律師拉上法庭?”

比克爾說:“我準備就這個議題有所說明。從過去在法庭上交叉詰問政府律師時得知,政府高層官員在星期天早上就閱讀過報紙上的文件了,但到了次日交叉詰問才有所反應。現在政府反對我們的法理根據是總統行政命令,格法因法官並沒有聲明接受這個法理,在我們的書面辯護中,採用了大部分的篇幅來辯論,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並不適用於本案,我把這個法理帶到第二巡迴法院,依然沒有確認,可以證明我們的辯論是有效用的。我們在這個議題上之讓步,是因為在憲法目前,這種禁止令不是絕對的可以成立。我們的立場是雙面的。第一面是關於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基於此,我們認為美國總統無權頒發違反憲法原則的禁止令。第二面是第2條憲法修正案保護出版自由原則,基於這兩面原則,我們認為最佳的結論是取消所有的禁止令與上訴狀。”

斯圖爾特問道:“第一面的法理是什麼?

比克爾說:“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

斯圖爾特說:“是的。”

比克爾繼續說:“ 我之所以讓步的原因,是副部長先生所堅持的固有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特權,但是美國總統並沒有這種權力 ----

斯圖爾特打斷比克爾的話題:“基於什麼法理?”

斯圖爾特回答說:“我們的憲法原則。任何法規必須經過國會立法程序,始得生效。美國總統並沒有絕對的權力,僅僅使用行政命令即可達成保密文件的立法權力,所以美國總統也沒有那種憑着行政命令即可任意地把任何文件列為機密文件。在《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下,總統連合理的標準立場都沒有下令限制民間的言論自由。過去的案例顯示,出來刊出例如軍隊的駐紮地點,或調動軍隊的時間,或目的地等特殊狀況下,禁止令尚有其存在價值, 但這寫狀況,完全不適用於本案。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經常受到有力的挑戰,在《淨至平林 美國案(Hirabashi  V  United States)》,與在《揚斯頓鐵工廠 索耶案》中,都曾被挑戰和被否定。”

《淨至平林 美國案》是美國民權律師在最高法院挑戰羅斯福總統,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關押在美日人的暴政,雖然最高法院裁決淨至平林敗訴,羅斯福取得了短暫的法庭勝利,但歷史的發展卻得出相反的結論:共和黨里根總統簽署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否定羅斯福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民主黨卡特總統下令,全面調查羅斯福非法關押在美日人事件後,得出羅斯福的關押在美日人行為,是“非法的暴政”結論。美國國會通過議案,向在美日人道歉,並對當事人付出每人兩萬美元的經濟與精神的賠償。

筆者在《從階下囚到美國總統自由勳章得主的在美日人》中,對此案有着詳細的撰寫與評論。

比克爾結束他第一波的法理辯論說:“我的建議是,在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下,在既非立即嚴重國家安全前提下,美國總統雖然擁有固有的行政命令特權,但是絕對沒有下達禁止令,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力。”

布萊克門質問比克爾說:“我所說的傷害,指的是士兵的死亡,盟國的破壞,增加與敵人談判的困難,外交與談判人員談判的無力感,閣下不同意這些後果嗎?”

比克爾回答說:“大法官布萊克門先生,我並不是全面地反對這些狀況,比如說士兵的死亡等。但我不相信禁止令與這些事情有任何的關係。沒有任何的政府官員出來證明與此有關,也沒有任何的法官裁決與此有關。”

布萊克門繼續挑戰比克爾說:“你比我更了解這些記錄。威爾基法官在《華盛頓郵報》案件裁決書中說,他認為有幾點的機密文件,可能會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影響,我再問你一遍,你還是不同意威爾基法的意見,你還是認為於此無關嗎?”

比克爾巧妙地避重就輕說:“啊,對不起,大法官先生,對於《華盛頓郵報》的事情,我並不很清楚。”

壞特問道:“教授,閣下的立場,到底是不是同意這些傷害?”

比克爾說:“在這個議題上,我的立場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是使用標準與總統獨行其事。總統獨行其事的案例已經發生在淨至平林案中了,較之總統獨行其事,我傾向於依法行事,總統獨行其事才會傷害到這個國家。”

壞特問道:“我相信你會在四十七券的文件中,有些是應該列為機密文件的看法上,有所讓步,是嗎?”

比克爾說:“那正是臭名昭著的主要原因。”

壞特評論道:“我不需要閱讀所有的文件,也不需要閱讀報紙所提議,在四十七券文件中,沒有任何傷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就可得出文件應是絕密等級的標準,閣下不會拒絕這種理論吧?”

比克爾說:“大法官先生,我從未近距離接觸那些文件,因而沒有什麼理解。”

壞特追問道:“可以理解,但你的應有立場是,且不論是否有那些文件存在,難道沒有任何的文件滿足閣下的標準嗎?”

比克爾說:“從遞交給法庭上的文件來看,這全是些軍事範疇,在既有的軌道上順利推行。這些文件顯示,無法達到任何憲法第1條修正案標準的要求。我相信《紐約時報》的人。在我有機會的瀏覽下, 那些文件,有點像未來的學術性論文。”

斯圖爾特追問道:“閣下的標準,是否在出版物直接地傷害到國家安全時,才能夠說是件非常嚴重的事件?”

比克爾說:“絕對正確。”

斯圖爾特問道:“我把閣下的基本辯論綜合一下,得出只有在有關法規之下,如果發表機密文件,才會‘可能’導致國家傷害,是嗎?”

比克爾說:“是的。只有在那種狀況下,我才會表明立場。”

斯圖爾特問道:“現在,比克爾先生,那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可避免地真實下,在許多資料依然在密封期間,只能抽象的來談論了?”

比克爾說:“是的。先生。”

斯圖爾特評論道:“讓我告訴你一件假設的案件。加入我們法官回到辦公室,翻開密封的文件後, 發現一寫決定說服我們的情況:公布這些文件,等如宣判了一百名年青人的死刑,我們該怎麼辦?

比克爾回答說:“大法官先生,我希望我們能夠有涵蓋這方面的法規。”

斯圖爾特道:“啊,那裡並沒有。所以我會問我們該怎麼辦?”

比克爾回答說:“我只對自己有信心的案件發表意見。這件困難的案件,會對權力分立產生壞的影響。”

斯圖爾特道:“這對國家沒有危害。”

比克爾回答說:“沒有的,先生。”

斯圖爾特道:“現在的越南,每周有二十五名美軍死亡。”

比克爾回答說:“這是刊出文件與不幸事件間的直接連鎖因果反應。”

斯圖爾特評論道:“我覺得也是如此。”

伯格繼續斯圖爾特的話題說:“比克爾教授,認我修改一點那個假設,假設有了充分的資料,法官們認為文件的泄露,對正在為俘虜談判造成困擾,而延遲了俘虜的釋放。在你的觀點來看,應該或不應該停止繼續泄露文件,來幫助俘虜的早點釋放?”

比克爾回答說:“院長先生,這個問題正是本案接近核心的要點。我只有在如果因為文件刊布而引起直接與立即的連鎖因果反應時,才會對事件評論。除非能夠證明,刊佈文件就會發生那種事情。真正的辯論,是否應該把出版物附加在增加困難上。院長先生,任何事情包括憲法第1條修正案在內,都有一定的社會風險,較之憲法第1條修正案對這個社會的重要性,對自由威脅的風險而言,我認為是值得一冒的。”

伯格評論說:“從閣下的言論中,最然閣下沒有直接說出來,但我有一個感覺,閣下並不像法庭對外交與軍事考慮的那麼重視。”

比克爾回答說:“對不起,院長先生。”

伯格繼續評論說:“我有種感覺,你並沒有考慮這些足以成為禁止令的法理基礎。”

比克爾回答說:“在本案的情況下,我在心裡非常清楚地相信,總統在沒有法定權力下,沒有到法院尋求禁止令的權力,就像《揚斯頓鐵工廠 索耶案》案例一樣,是得不到的。”

伯格嘗試着發言,但只說了半句話,“等我來 ----”,就被比克爾打斷話茬:“我不知道在哪裡有那種法定權力?但在本案中沒有。如果有的話,另當別論,我會面對它。假如我見到了那種法定權力,我會研究它的定義是什麼。”

布萊克挑戰比克爾說:“在目前的法定權力來說,是有所不同的,因為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要總統擁有那種法定權力,難道閣下是在建議國會去通過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嗎?”

比克爾回答說:“不是的。我會在這種絕對的有傷禁止令的前提下有所讓步,總而言之,總統不可以在沒有法定權力的情況下私自行動,因為那會傷害到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

布萊克繼續挑戰比克爾說:“就事論事,難道國會就不能依照立法程序通過這些即使是非法的法律嗎?”

比克爾回答說:“啊,大法官先生,除非沒有選擇,我真的不想在這個議題上展開辯論,我希望 ----

布萊克打斷比克爾的話茬道:“這不就是閣下給我留在心中的強力觀念嗎?”

比克爾回答說:“我在回答院長的問題時,已經說得很清楚,我不會在總統沒有法定權力的情況下私自採取行動法理上作出任何的讓步。”

伯格加入辯論說:“比克爾教授,我有個提示,作為交換的意見。總的來說,沒有任何對新聞記者的法定權力來防範消息來源的公開,已經有了好幾件案例擺在那裡,在大陪審團調查刑事案件時,拒絕提供訊息來源,新聞媒體聲稱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保護訊息來源的權利,否則新聞訊息來源將乾枯。這種理論,也使用於本案的新聞媒體嗎?”

比克爾回答說:“在案件中,政府無法清楚地證明無法從別處得到證據,或不可避免地成為刑事犯罪的核心焦點,為了避免新聞來源乾枯,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應該為新聞記者提供有效的保護。”

伯格辯論說:“是的。新聞記者可以辯論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保護權利,但政府是否可以同時拒絕承認這種權利?”

比克爾結束辯論說:“院長先生,這顯然是有些不公平與不平衡,但是在維護憲法第1條修正案原則前提下,憲法第1條修正案應該賦予保護權利。”

比克爾的辯論焦點有四:第一,鑑於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美國總統沒有超越國會,自行制定保密文件法律的法定權力;第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見得全是正確,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例可查;第三,在任何的情況下,《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第四,如果《紐約時報》推出的五角大樓文件是觸犯了聯邦刑事罪名,但美國政府卻採用民事法律程序來處理,違背了美國司法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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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630日,6票同意3票反對的裁決出爐:最高法院裁決美國政府敗訴。法理是:“如果美國政府行使預先制止令權力,必須提出充足證據,說明該出版物危害國家安全程度,已經嚴重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但是在本案中,美國政府並沒有達到這個要求。”

投同意票的是布萊克、道格拉斯、布雷南、斯圖爾特、懷特與馬歇爾;投反對票的是伯格、布萊克門與哈倫。

六位頭同意票的大法官,幾乎是清一色的自由派。頭反對票的三位大法官,全是共和黨:伯格和布萊克門是尼克松提名的,兩人本來是同鄉好友,布萊克門結婚時,伯格是他的伴郎,當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時,是伯格向尼克松推薦布萊克門,兩人的同票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三,哈倫是共和黨總統德懷特·艾森豪提名的。

《紐約時報 美國案》的裁決書簡短有力,但直指法理的要害:

“美國政府在法院尋求泄露國家機密文件‘美國對越南政策決策過程歷史’的《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預先制止令,我們批准了這件訴訟文件移送命令。

1931年的《尼爾 明尼蘇達案《(Near V Minnesota)》裁決道:‘任何意圖在本庭索取預先制止令的案件都會承受着沉重的憲法的合法性推定’,只因那些沉重責任來自難有正當理由來獲得預先制止令。紐約南區地區法院的《紐約時報》案件,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與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巡迴地區上訴法院的《華盛頓郵報》案件,裁決政府沒有達到那種法則。我們同意。

我們裁決維持原判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的裁決,撤銷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巡迴地區上訴法院的裁決。本庭的裁決立即生效。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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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 美國案》在法庭上的大戰結束了,但因此案引起的爭議,恐怕永遠不會停止。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可能是最後一次的政府是否有權以國家安全的理由,到法庭去申請查禁書刊。這件案例顯示出一個法治社會的特點:蒙眼的司法之神,不允許包括政府在內的個人或機構擁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權,法院的公正有力地制約了權力的橫行,從而避免了獨裁、專制或暴君的出現。

《紐約時報》於1971630日在最高法院取得勝利後,於197171日,隆重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第四和第五兩大都分,於72日推出第六部分,73日推出第七部分,74日推出第八部分,75日推出最後的第九部分。《紐約時報》為美國人民知的權利奠定了紮實的法理基礎。

美國是一個崇拜英雄鄙視奴才的國家,埃爾斯伯格因力抗強權而成為民間英雄。《紐約時報 美國案》案例後四十二年,發生了遠比五角大樓文件事件更嚴重的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泄密事件。 

當年的埃爾斯伯格採取了在法庭上與美國較量的手段,現在的斯諾登則採取了避而遠之的辦法,跑到俄羅斯去尋求政治庇護,這裡沒有是非對錯的問題,但從美國政府的反應來看,已經是直接肯定了埃爾斯伯格的英雄氣概。

以年青時反越戰起家的美國國務卿約翰·克里(John Kerry)在接受MSNBC電視採訪時,痛罵斯諾登是“懦夫”“叛徒”“應該像個男人似的回來面對他的音樂”外,還說:   

“愛國者不會跑到俄羅斯,不會到古巴尋求政治庇護,不會到委內瑞拉尋求政治庇護,他們會在這裡為事情而戰鬥。這裡有許多的愛國者,你回顧一下當年五角大樓文件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他就是站在美國法庭上為案件申辯。” 

克里的肯定並沒有得到埃爾斯伯格善意的回應,顯然拍馬屁是拍到馬腿上了,這位可能是美國歷史上最沒有作為之一的國務卿,忘記了埃爾斯伯格所肯定的,是敢於揭發黑暗的斯諾登,而不是軟腿軟腳的克里。

何況,假使斯諾登在法庭上與美國政府斡旋,在《紐約時報 美國案》案例的威脅下,美國政府在最高法院,不見得就能得償所願的把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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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告訴世人,新聞檢查制度是鑑別文明法治社會與獨裁專制國度的試金石,越是對自己的政治制度沒有信心的暴政,越是依賴新聞檢查制度來維持其專制統治。

其實,新聞檢查制度,除了自欺欺人外,並起不了什麼重大的作用。《華盛頓郵報》記者桑福德·昂加爾(Sanford Ungar)在他的《報紙與文件(The Papers & The Papers)》書中評論說:

“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紐約時報》,雖然賣出了一百萬份,但反應什微。《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印了兩萬套,除了學術機構外,僅賣了幾百套,就無人問津了。沒有一套五角大樓文件的出版物是完整版,有關外交談判的四大券,依然被法庭密封,紐約州聯邦眾議員奧格登·里德(Ogden Reid)、加州聯邦眾議員約翰·摩西(John Moss),連同密蘇里大學新聞系教授保羅·費歇爾(Paul Fisher)入狀聯邦法庭,要求解密,但被維護《華盛頓郵報》出版自由的格塞爾法官拒絕。埃爾斯伯格化了二十五萬元的律師費,《紐約時報》化了二十萬元的律師費,《華盛頓郵報》化了七萬元的律師費。”

1971年的二十五萬元,相等於現在的市值一百二十萬元,代價非輕。五角大樓文件官司雖然鬧得轟轟烈烈,但對現實政治並沒有產生任何不良的影響,完全是權力傲慢下的產品。

1979年,基辛格在他的《白宮歲月(White House Years)》第1021頁中承認:“我不相信刊出五角大樓文件,會對河內最後作出1971年決定產生任何性的影響。”

201154日,時過境遷,大部分的當事人已成歷史,美國國家檔案局把五角大樓文件全部解禁,雖然已經沒有了任何的時效意義,但卻成為重要的學術研究材料。

總部設在巴黎的無疆界記者組織(Reporter Without Borders)所公布的2014年新聞自由指數評比指出,美國的記錄並不光彩,在一百八十個國家中,排行第四十六,僅次於第四十七名的海地,連排名第四十二名的南非都比不上。

在新聞自由指數排行榜上,前三名全是北歐國家,第一名是芬蘭,第二名是荷蘭,第三名是挪威。惡名昭著的東非厄立特里亞(Eritrea)倒排第一,北朝鮮倒排第二。

爭取言論與出版自由,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主流,美國人民從沒有停止過奮鬥的腳步。司法獨立的存在,為各種領域的民權運動,鋪墊下氣勢磅礴的舞台。但在傳統遺毒尚未徹底清除,政客意圖壟斷訊息的大環境下,尚且有待努力。

在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紐約時報 美國案》所彰顯的,是司法獨立的重要。司法獨立是維持文明社會的中堅力量,欠缺了真正的司法獨立,任何的民權運動,將不會有前途,憲法保障云云,勢必只是政客的口頭禪而已。

 

2014117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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