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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薄熙來擁有法國別墅理由不成立
送交者: xianhe 2016年05月03日17:54: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按照濟南法庭上控方的證據和證詞,根本不能證明薄熙來涉及尼斯別墅的受賄問題。 

    現在很多國際和國內許多法學人士認為,從法律意義上講,谷開來不是別墅所有人,因此無法認定受賄。檢方可以硬指定谷開來就是房子的實際所有人,甚至不管將來房子能不能要回來。

    那麼,這個房子是如何買的呢?好在公訴方已經已經做了足夠工作,使房子的購買過程清晰了。別墅是由谷開來和伍德合辦的公司在2000年左右以銀行貸款形式購買, 徐明並未直接出資,而是由徐明控股的公司給銀行提供了5年期的信用擔保使谷的公司獲得貸款。圍繞房子,谷是所有人,銀行是抵押貸款人,徐明是擔保人,這是三方的關係。

    谷開來大概被伍德告知,2000萬房子一年房租收入能有七八百萬。按照這個收入,可以在5年後也就是2005年左右輕鬆還清貸款。但谷後來幾年內一分錢租金沒見到,2005年貸款期限到後,銀行就把徐明的擔保金作為了貸款還款。 這就是說房子實際上是徐擔保的一個投資項目,根本不存在行賄受賄。 如果硬說受賄, 也只能說是提供擔保。 

    這樣,谷實際擁有房子,但是她欠了徐明的錢。原本應該形成的法律關係是,谷是房屋所有人和債務人,徐明是債權人。但是,按照徐明的說法,這錢就是打算送給 谷的,不會要她還錢。而谷開來自己也認可這點,根本沒打算還。這樣,在2005年擔保金作為房款提供後,受賄就勉強成立了。圍繞着房子,谷就變成所有人和 受賄人,徐明成為勉強的行賄人。但是,房子貸款是不用一次付清的,徐明選擇一次替谷開來付清(沒說,實際上不知道)可是實際上這個房子最後產權法律上的名義歸屬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了,並且徐的女朋友姜某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證實她是房子的合法主人,那麼徐明行賄的也不是房子或者房款,而是收購了谷開來的失敗投資,當然這也許可以算賄賂,但是谷從中一分錢好處沒撈到,如何計算受賄額?

    還 有重要的一點,公訴方指控薄通過看幻燈片知道了這個房子,推斷薄知道了谷受賄。但是,薄看這個房子的時候,是在2002年!在這個時候,徐明的錢還只是信 用擔保,錢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谷的受賄尚未發生!在薄看房子照片時,谷是所有人,銀行是抵押貸款人,徐明是擔保人,根本沒有任何行賄行賄。薄不可能對一個 尚未發生的受賄知情。即便按照徐明的證詞,2004年底薄和他談到過海外房子,在這個時間,房子仍然是銀行貸款的,徐明也未行賄。

    退一步,公訴方認為徐明從2000年提供擔保開始,他和谷之間就形成了行賄、受賄關係,那麼此時的行賄受賄行為的指向是擔保金而非房子。房子作為行賄的指向對象,只能是發生在2005年。 

    因此,2002年的時候薄看房子幻燈片,看到的確確實實就是想像中的自己家房子,其中不包含徐明一分錢——連裝修款都是谷自己掏的!(甚至谷開來也從始至 終沒有收到過租金)因此,更不可能存在薄對行賄的房子知情問題——這是完全接受了公訴方證據推出的無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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